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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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草案公布后,人们纷纷关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新被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解读一、贿赂“第三方”的曲线途径明确违法现行法及《暂行规定》仅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指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修订草案》则不仅包括“交易对方”,即传统意义上的受贿主体,也纳入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例如交易对方的上级或亲属,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交易活动有相关决策权的公务人员等等。

在实践中,一些利诱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行为已由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先后以答复等形式,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此次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例如:医院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诱使其他医院的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的行为;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给付旅行社和导游一定财物的行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并诱使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的行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要具有这种“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存在即可,经济利益实现与否在所不论。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赋予了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员工行为”不再是抗辩理由在执法实践中,很多被处罚对象往往会以相关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据此规避公司的商业贿赂责任。

《修订草案》采用了类似于民事责任追究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逻辑,规定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其利益收受贿赂的,经营者则无需为员工的受贿行为承担责任。

而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员工行为违背其利益,则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要求,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三、“承诺给付”也是商业贿赂现行法规定实际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承诺、提议给予商业贿赂的行为未作出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思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思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思考《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案件中赋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其具有的抽象性特点,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滥用。

一般条款的滥用反映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冲突,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

对一般条款的严格适用是保持法律稳定性和维持法律体系融贯性的内在要求。

标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滥用;严格适用一、一般条款的界定一般条款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国民法典,一般条款是指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和固定的法律效果,而将其交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的规范。

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通过,对于该法中关键性的行为性质界定即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款对行为、概念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二章的第六条到第十二条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性质问题,学术界产生了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和有限的一般条款说3种观点。

三种观点各有其内在的逻辑和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有限一般条款说更切合立法目的。

“一般条款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不限于第2章所列举的七种行为,它还包括该法总则尤其是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所认定的行为。

二、一般条款的滥用虽然我国理论界对一般条款的存在与否争论不休,但司法实践似乎早已抛弃这种犹疑。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二款的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在严重缺乏适用规制以及适用边界不明确的的情况下,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适用必定带来诸多隐患。

2.1 法律规范之间界限的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我国_反不正当竞争法_的_一般条款_研究

我国_反不正当竞争法_的_一般条款_研究

·2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该规定可以视为涉及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首次正式立法规定,但也仅明确了鉴定的委托主体是法院,鉴定人(无论是法定的还是指定的)是单位而非个人。

对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其他方面内容均没有提及。

②孙付:“中外鉴定人诉讼地位之比较”,《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③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④杨路:“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制度及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⑤施卫忠、许江:“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刍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卷。

⑥将原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⑦[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

⑧张永泉:“论民事鉴定制度”,《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⑨王亚新:《诉讼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⑩姜南:“关于构造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思考”,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6期。

参考文献:[1][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版。

[2]张卫平.《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程序文件

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程序文件

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程序文件一、引言为了维护我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管程序文件。

二、监管目标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福利。

三、监管范围1. 反垄断监管范围:涉及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同行为等垄断行为。

2.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范围:涉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监管程序1. 反垄断监管程序:a. 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根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法》进行申报。

b. 反垄断调查:市场监管总局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c. 反垄断决定: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d. 反垄断执法: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执法。

2.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程序:a. 举报: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b.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总局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c.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d. 执法: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进行执法。

五、监管措施1. 反垄断措施:a. 责令停止垄断行为。

b.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c. 责令拆分企业或资产。

d. 其他必要的措施。

2. 反不正当竞争措施:a. 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b.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c. 恢复受损的经营秩序或消除影响。

d. 其他必要的措施。

六、监管机构1.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工作。

2. 地方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七、协作与信息共享1. 市场监管总局与其他部门、机构进行协作,共享相关信息,共同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鼓励消费者、经营者等提供线索,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论我国反不正当性折扣立法之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性折扣立法之完善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和 暂行规定》 明确规 定折扣 的合法性和实 在
体 概 念 的 同 时 , 也 与 之相 对 的 明 确 的规 定 了 回扣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
位或 者 个人 在 账外 暗 中 收 受 回扣 的 , 受贿 论 处 。 照 《 行 规 定 》 以 按 暂 第
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 例 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 以退还 两种形式。 《 暂行规 定》 6条第 l 第 款进 一步 明确规定 , 经营者销售商品, 以以 可 明示 方式给 予对方折 扣。经 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 , 必须如实入账: 经 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 必须如实入账。 所谓“ 明示” 入账” 和“ ,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 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 费收支的财务账上,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
关键 词 折 扣 回扣 不正 当竞 争 中图 分类 号 : 9 2 9 D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 90—3.2 10 .5 220 )30 90
属不正 当竞争手段, 甚至是犯罪行为, 如我 国《 刑法》 13条之规定。 第 6 第二, 折扣必须以明示并如实入账 的方式 给付和 收受 , 而回扣的 给付和收受是发生在账外 暗中的。这是我 国法律 区分折扣与回扣的
决 定性 标准 。

我 国 的折 扣立 法 评 析
( ) 一 折扣 的法律概念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以下简称 《 反不正当竞争 法》 第 8 ) 条第 2 款规定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以以明示方式 “ 可 给对方折扣 , 以给 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 可 给中间人佣金

网络交易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

网络交易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

人 的商号 、 注册商标或 是企业名称 , 通过 占有 与利 用他 人的商业 信
誉提高 自己的销售产量 , 从而谋取更多的不 当利益 。 第二类 是网络链接 。网络 链接 是指用 户在浏 览某 个 网址 时 , 可 以通过此 网页 中的链接浏览其他栏 目或 网址 。网络链 接主要 有 埋设字符 串 、 视框链接 以及纵 深链接 等等 。但 有的企业 却利 用技
5 7 1 0 0 0 )
当竞 争行为 , 一种是恶 意软件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互 联 网技术 的不
应用越来越广泛。不仅 用网络交流互动, 甚至是通过网络进行经济交 易。虽然人们用网络进行经济交易要更为便利 , 突破 了时空的限制 , 但
同时也遇到 了很 多麻烦与矛盾 , 使得网络 交易出现 了很多问题。特别 是不正 " 3竞争行为, - 严重的影响 了网络 交易的安全性与公 正性。反不 正当竞争法是针对经济交易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 为所制定的法律, 不
我国应结合 网络交 易中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有针对性 的完善 反不正
但此法 当时是针对 现实经济交 易 中的不 正当竞争行 为所制定 的


无论是在 不正 当竞 争行为定义 上 还 是 在 法 律 规 定 方 面 均 适 用 于 现实 中的经济交易 对 网络交 易并不是 十分的适用 。 目前 , 对 于网
随着 网络技术 的不 断发展 网络 开始应 用于经 济交 易 中。网 络经济交 易在一定 程度上促进 了我 国经 济的发展 但也 给网络经


济 市 场 带 来 了很 多 不 利 影 响 。尤 其 是 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给 网 络 交 易 造成 了极大 的影 响 虽 然 , 我 国已经制定 了《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一、概述即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从目标网站或数据库中获取数据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数据分析、商业智能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当数据抓取行为超出合理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时,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着诸多困境。

数据抓取行为的性质复杂,难以准确界定其合法与非法界限。

数据抓取行为往往涉及跨地域、跨行业的竞争关系,使得法律适用的难度加大。

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抓取手段不断更新换代,对法律规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分析数据抓取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规制策略。

本文还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提供有益的参考。

1. 数据抓取行为的定义与现状数据抓取行为,本质上是一个数据的获取或收集过程,它是指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如网络爬虫技术或搜索引擎技术,从海量的网络页面中提取出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信息。

这些数据可能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格式,抓取过程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筛选标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抓取到的数据经过处理后,最终会保存到结构化的数据库中,以供后续的分析和应用。

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已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

数据抓取行为也因此成为互联网企业获取数据的一种重要方式。

数据抓取行为的现状却呈现出一种复杂而多元的局面。

大型企业往往通过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等合法手段获取用户数据,进而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其他经营者的数据,以获取商业利益或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抓取行为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

一些高级的数据抓取技术甚至能够绕过目标网站的防护措施,直接获取敏感数据。

这种技术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 既没有定义也没有作出解释性规定,只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 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三 款作出相关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 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的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 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上海市近些年对本市公务用车、出租车等 购车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凡更新公务车买桑塔 纳免收控办费 10000 元,其他车照收;桑塔 纳私人牌照只需 2 万元,外地车上牌照底价 8 万元等。针对上海市政府的汽车地方保护主义, 武汉市政府在“无奈”之下作出相应规定: “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应 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用‘富康’ 轿车。副局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需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必须购买‘富康’轿车。 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市交通 管理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上牌照。”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 法解释,足球裁判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将 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
“黑哨”是中国足球场上长期以来存在的 一个顽疾,它损害了体育比赛公平竞争的 精神,玷污了足球场的真实比赛,让众多 的球迷和电视观众“欣赏”虚假的比赛。 “黑哨”问题是一个关注度很高的话题, 在社会各方的要求下,最高检专门为此做 出司法解释,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 为司法介入“黑哨”扫清了障碍。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在“84消毒液”一案中,1984年研究成功后被 定名为“84消毒液”对一种新产品而言这样的命 名具有特殊性,体现了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区别性 特征,而原告所研制出“84消毒液”后,以技术 许可证方式许可多家企业生产该产品,全国诉讼 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已有四五十家,产品大 都使用“84消毒液”名称,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 的的审查核准,这样“84消毒液”实际被作为该 类产品的统称而被管理和使用。在“84消毒液” 产品10多年的市场过程中,已经成相关产品的含 义,应值得注意的是商品名称显著性特征并不是 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一 个特有的名称也可转化为通用名称,一旦出现这 样情况,就失去法律保护的条件。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浅谈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完善
赵瑞 秀
( 东北财经大学 1 1 6 0 2 5 )
【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 市场经济体 系的 日 趋 完善 , 但 也 带 了激 烈的 市场竞 争 。其 中, 不正 当竞争愈 演愈 烈 。在 这种 背景之 下 , 我 国于 1 9 9 3年 1 2月 1日 起 推 出并 实行《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虽然, 出台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赢得 了“ 经济宪法” 的荣誉称号, 但自 身的一 些缺 陷也 随着 市场体 系的 完善逐 渐暴 漏 出来。 【 关键词】 反不正" 3竞争; - 建立; 完善
未免 过于 单一 , 已经 不能 适应 现存 的复 杂多 变 的经济 体 系 和实 际 的不正 当竞 争 的损失情 况 。 因此 , 是否 可 以采 取多 种 处罚 方
式, 以达预期 目的 。 ( 三) 现存反 不正 当竞争法列举行 为范畴过窄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对一些 不正 当行 为的处罚 不彻底 , 只以 经济处罚为主 。例如 : 某些 不正 当竞 争者利 用非法 手段赢 得暴利 后, 被 司法机关查 明, 但司法机关 只是 责令其停 止违法 行为 , 并进 行1 0 万或者 2 0万元的经济处罚 , 对非法手段获取 的暴利或者 非法 财物等并没 有做 出相应 的没收措施 , 也没有 对不正 当竞争 人进行 其它形式的处罚 , 更没 指出非法 所得款项 的处理 方法 。很 多奸商 采取不正 当行 为来获取 暴利 , 一旦被查处也 只是 向司法机关上交 罚款 , 而后 , 重操旧业。因为 , 不正 当竞 争人非 法所得 的钱 财和 物 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所交 的罚 款数额 , 在他 们看来 , 虽然 铤而 走险 , 但获利颇丰 , 交完罚款后还存在较大 的利益空 间。因此建议 , 相 关 部门将处罚种类明确 , 健全法律制度 。 ( 三) 提 高操作 性能 在实际情况中 , 违法人触犯《 反不正 当竞 争法》的原 因有很 多 种, 也有很多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于无 奈并非存 心触犯 法律 。例 如确实 因经 营不 善、 为逃 避打击不 得不低价销 售或尽快 回收或者 由于种种原 因急 用资金 , 因而在盈利甚微 、 甚 至亏损 的情况下 销售 ; 还有些 案件 在 调查时 , 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调查 人员未 能取 得相关证 据或违 法行 为人故意不提供相关证据的 ( 例 如发票 、 实 际价格 清单 、 成本核算 表等 ) , 致使商行政 管理 机关 不能准 确核实 、 难 以计算违 法行 为人 的违法所得 , 对违法行为人 的行政处罚较轻 。因此 , 建议 由规定 的 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倍标准 或多 倍 标准计算进 行成本处 罚 , 这样 既增加 了以违法经 营额对不 正当 竞 争违法行 为人的罚款 数额 , 又提高 了追究 违法行 为人法律 责任 的可操作性 ; 不但可 以加重追究不正 当竞争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 , 而且也 比较简便、 易操作 。 ( 四) 明确概念 标准 为达到及时、 准确 、 有效地惩 罚违法行 为人 的 目的 , 发 挥反 不 正当竞争法维 护市场公 平竞争 、 保护市 场主体和 消费者合法权 益 的作用 , 应进一步划清不正 当行为 中罪与非罪 的界 限 , 在法律 制裁 体系中 , 加入刑事处罚 , 加重追究 不正 当竞争 行为人 的法律 责任 , 增 强追究法律 责任 的明确性和指 向性 , 增 加查处不 正当竞争 违法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用以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

该法于1993年发布实施,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对于打击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品、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强行捆绑销售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并规定了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主要针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行政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该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对特定商品的广告监管,如医疗广告、食品药品广告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了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打击。

四、《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垄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着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背景、原则、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改进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欧洲,当时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涌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各国开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出台,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法规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禁止干扰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确保交易公平: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确保交易公平、诚实守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对于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法律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进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如“刷单”、“刷屏”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及时这些新问题,并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挑战。

从法律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界限的模糊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最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范文精品

最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范文精品

最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范文精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加强监管变得尤为迫切。

在此,本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相关法规执行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准确把握其行为定性、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特征,从而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二、加强监管力度,严惩不法行为
为了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和发展,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掌握市场活动的真实情况,及时查处不法行为。

同时,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并充分保护各方利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
除了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管外,行业自律和监督也是遏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制定行业规范,落实行业标准,引导企业遵守竞争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可以有效的增加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公开市场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的完善和加强监管,是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政府和行业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开展更加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工作,为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道路的探索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近些年,先有“老干妈”辣酱的商标车轮战,后有加多宝,王老吉的“正宗之争”不断爆出的“商标大战”,一次次地将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舆论的重心转向这个对我们来说还有些新鲜的领域。

本文将从剖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开始,逐步探讨商标保护的具体问题,找出现行体制中的不足,努力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

一.司法解释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源泉的体现,是消费者充分享受经济利益的保证。

然而现代社会中,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妨碍了市场运行秩序,还使得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人们急需一部能够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在这时应运而生。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与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立法目的有三:1.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是这么说明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具体的不正当行为在第二章的第五条做了15种行为的规定,其中较为常见的,且常引起经济纠纷的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各类标识;盗取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誉诋毁等等。

除此以外,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商标法》;《专利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模式及类型化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模式及类型化问题

的立法模式,应采取一般条款和列举条款相结合 的立法模式 。对此我国学者已有见解 ) 。本文拟就我 国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及类型化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众所周知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前 ,任何立法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 例外 。所以,对我国商业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一般条款进行规制,亦是立法的必然选择。为此, 应在对其它国家一般条款立法实践考察的基础上 , 科学设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一般条款 。 ( 一)一般条款在成文法国家的立法实践 般条款的立法模式 ,源于成文法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对侵权行 为的规定 ,也就是制定侵权行 为法, 采用 的就是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所谓一般条款 ,是指在成文法 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 ③

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例如 ,《 ④ 法国民法典 》第 18 条规定 :“ 32 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
为发生之人 ,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 ”又如,《 德国民法典》第 83 2 条规定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 1 法侵害他人生命 、身体 、健康 、自由、所 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 ,对他人 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 )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 。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 2 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 ,始负赔偿义务。 同时, ” 该法第 86 2 条规定 :“ 以违背善 良风俗方式故意对他人 施加损害的人 ,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再如 ,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 》第 14 8 条第 1 款规定 :“ 因故
王 立 明。
西宁 80 0 ) 10 7
摘要 :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 , 市场交 易中的不正 当竞争现 象也越来越 突出, 已成 为反不正 当竞 争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反别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别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余年来,地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别正当竞争地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别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别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别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脚进展。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别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差不多难以涵盖如今花样翻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下面就完善我国《反别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别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反别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别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伤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别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普通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别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别正当竞争行为能够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不过对《反别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别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别正当竞争行为别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别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

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别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通条款。

普通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

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别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别能习惯调整对象的进展变化。

对市场中浮现的新型别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络技术在互联中从事别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域名的冲突咨询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别正当竞争法忽视了别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置普通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浮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别正当竞争性,但别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所以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别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廖娟(昆明医科大学云南昆明650500)内容摘要: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并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受损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一,但由于消费者概念不明确,又缺乏直接的救济手段,该法的立法与实践出现了落差。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消费者标准不宜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同时在司法救济上,应赋予消费者以消费者组织的名义进行团体诉讼的有限诉权。

只有这样才更能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诉权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21)01-0035-06只有在市场行为中才会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消费者问题实质是一个市场问题。

经营者进行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不仅有助于对市场的有效保护,更有助于有序和良性市场秩序的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是“经营者本位”的立法思想,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多还停留在宣誓层面。

尽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了消费者保护目标,并将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诉权,消费者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后无法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诉讼救济,因此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作用有限。

对此,一些从事竞争法研究的学者从理论上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大多数研究集中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救济方式上,缺乏对本研究涉及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等核心概念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质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

因此,理解、贯彻和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意图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型违法行为的不断出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亟需进行修改与完善。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发展。

一、建立执法机构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精确的执法机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工商部门承担,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发挥效果。

考虑到该法是针对市场经济而制定的,应该设立一个专业化的机构,配备有专业的执法队伍。

这样可以增加执法的效率,并且可以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该机构应该设有专门的投诉部门,使得受害者可以更直接地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

二、拓宽禁止行为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禁止的行为范围并不广泛,导致一些新型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

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常常利用不良手段,如虚假宣传、恶意刷单、篡改评论等,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

因此,应该加强新型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以拓宽禁止行为的范围。

三、完善法律制度和法规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细节层面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时,该法规定恶性竞争行为主管部门应该介入调解,但是具体的调解程序和解决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针对一些违规行为,存在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应该在客观考虑情节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公共监管公共监管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存在一些违法成本过低、监管不力的现象,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及时得到制止。

因此,应该加强公共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有效的实施。

同时,应该加强对监管力度不足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针对性监管,如网络购物等新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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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表时间:2009-07-07T10:51:34.543Z 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09年第6期供稿作者:李雪茹
[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武器。

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李雪茹
(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吉林长春 130062)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3年。

它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不仅对商业贿赂、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而且一些行政垄断的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武器。

然而,由于该法的出台,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具雏形,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出现,导致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完全适应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

十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入了WTO、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如行为主体范围过窄,对新型不正当行为难以规制,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和相关内容迫在眉捷。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竞争不断引入,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主要表现在:
1.规定的行为主体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该法违法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

”这种表述的缺陷在于:(1)所指违法行为主体与所列违法行为存在矛盾,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地指出违法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不能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

2.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一般性条款,使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

比如,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利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等问题缺乏调控力。

3.执法主体多元且相互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竟合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执法主体不清、职责不明。

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

执法主体分别执法,尺度不一,权责不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效。

4.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给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以可乘之机。

对拒绝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不提供资料或情况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也没有设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另外,行政处罚的计罚标准不科学。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计罚标准有两种:(1)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数,(2)规定了上下限定额处罚。

从当前情况来看,计算违法所得存在很多技术上的困难,对没有或违法所得难以查实的行为,处罚难度大。

罚款基数以违法所得计算也起不到罚款的惩戒作用,原因是没收违法所得并非处罚,是否存在违法所得也不是违法的必要条件。

5.行政干预过多影响实施
行政干预主要包括:(1)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限制了商品的正常流通,阻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常实施;(2)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难;(3)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手段陈旧,人员专业素质不到位,查处复杂案件难度较大。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策略
1.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一般性条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列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不能包含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明确规定一般性条款是增强法律适用性的有效方法,能够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便于执法者在具体条款之外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

2.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已出台并实施,设立一个权威的执法机构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开放势在必行。

因此,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设立公平竞争执法机构,并赋予这些执法机构较为宽泛的调查权、强制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准司法权,这样既可提高行政效率,又可克服法律执行中的顽症——地方保护主义。

3.加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不正当竞争行为仍较为普遍,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严厉,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后,维权之路十分艰难。

对一些经营者来说,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的利益远远大于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提高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加重法律责任,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

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者处以双倍甚至多倍惩罚,有利
于切实保护诚实经营者的利益,立法上应加以借鉴。

刑事处罚是其他法律制裁的保障,必要时,将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规定法定刑罚,能达到大力打击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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