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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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范文(正式版)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通用范文(正式版)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委托代建合同作为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旨在由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完成特定的建筑工程。

而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所涉及的责任承担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委托代建合同是以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协商一致为基础而成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代建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基本要件:订立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和合法目的。

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 性质上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委托代建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所以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委托代建合同受到我国合同法的调整与保护。

2. 以建设工程施工为合同标的委托代建合同的合同标的是特定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一旦成立,施工单位在业主的授权下负责完成具体的施工工作。

3. 以业主的授权为基础委托代建合同是由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业主授权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因此,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是基于业主的授权关系而成立的,业主在合同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 具有正式性和约束力委托代建合同具有正式性和约束力,一旦合同成立,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委托代建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要包括业主责任、施工单位责任以及监理单位责任。

1. 业主责任业主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应当承担责任:•提供委托代建合同所需的信息、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并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设计和变更进行审查和确认。

•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配合和协助。

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专业支持。

代管代建法律规定(3篇)

代管代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管代建行为,保障代管代建合同的履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管代建,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运营等活动,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负责的行为。

第三条代管代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效力。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代管代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代管代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质量第一原则;(四)安全至上原则;(五)节能减排原则。

第二章代管代建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代管代建合同。

第八条代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总额等;(三)代建单位的管理范围和建设内容;(四)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五)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要求;(六)合同期限;(七)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代管代建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在订立代管代建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双方协商确定代建单位;(二)双方签订代管代建合同;(三)代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代管代建方案;(四)双方对代管代建方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五)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代管代建工作。

第三章代管代建单位的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管理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代管代建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二)按照代管代建方案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的管理;(四)协调处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事宜;(五)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委托代建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委托代建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委托代建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委托代建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存在委托
代理关系。

代建单位作为代理人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和协调:代建单位主要履行管理、指挥及协调之职
责,一般不直接参与工程建设。

代建单位利用其开发经验、管理能力、资源协调等优势,代建设单位选择更为适合的参建单位。

3.所有权与发包权分离: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是建设
单位,而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是代建单位。

双方通过订立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合同约束力的可能性: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存在第三人直接向委托人主
张权利的可能性。

因此,在代建模式下,还需通过各方约定以明确代建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能否约束建设单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委托代建≠委托代理,代建单位无权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委托代建≠委托代理,代建单位无权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委托代建≠委托代理,代建单位无权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展开全文导语采用“代建模式”开展的建设工程,在承包人与代建单位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时,代建单位除以工程款未完成结算、承包人存在违约等常见的理由进行抗辩外,通常会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抗辩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此时,承包人通常会追加业主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以代建单位与业主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为由,要求业主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代建单位的前述抗辩是否成立?承包人要求业主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能否得到支持?笔者以经办的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对此展开分析。

案件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房地产公司(代建单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原审被告:福建省漳州市某局(业主)。

一审案号:(2017)闽0681民初3738号。

二审案号:(2018)闽06民终1384号。

一审审理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1年,福建某建设工程业主与代建单位福建省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业主委托某房地产公司代建址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地公园改造项目;委托范围包括为完成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移交使用等全部工作,涉及业主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和职责的工作除外;业主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月进度款的形式支付给代建人;代建工程款暂定金额为3974368元(实际金额以经审核的结算金额为准)。

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就代建工程进行招标。

2011年7月,代建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一份《中标通知书》。

2011年8月3日,代建单位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代建单位将址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地景观工程(笔者备注:工程建设内容总体与代建福建省漳州市某地公园改造项目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工程规模及特征为37000㎡公园改造,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合同价款为3974368元(不包括专用条款第14、15、16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代建单位在收到业主拨付的代建款后一周内支付给承包人。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摘要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形式,委托人将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监理等职责委托给代建方。

本文将探讨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承担。

1. 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合同法》,委托代建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1 委托代建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委托代建合同通常是以货币形式支付报酬的,代建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工作,并按照约定的费用进行结算。

因此,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

1.2 委托代建合同属于个别合同委托代建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需求和要求进行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可能因不同的工程而有所差异。

因此,委托代建合同属于个别合同。

1.3 委托代建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代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订立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委托代建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各方的责任承担委托代建合同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委托人、代建方和其他相关方(如监理机构等)。

在合同履行中,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 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作为合同的发起方和工程的业主,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主要责任包括:•提供准确的工程信息和技术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

2.2 代建方的责任代建方作为承担工程施工和监理职责的当事人,有主要责任:•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和监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资源;•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验收。

2.3 监理机构的责任监理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核。

其主要责任包括:•监督施工和监理的合规性;•验收施工过程和成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工程项目代建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工程项目代建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工程项目代建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提要]代建制项目中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链。

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代建制;委托代理;激励约束一、概述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的是一种行政代理管理模式,即通过组成项目法人、工程指挥部或基建办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管理,项目使用单位因分别与规划设计单位、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直接签订业务承揽合同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这种以项目使用单位为纽带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存在着许多弊端,项目使用单位无论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委托人都是不合适的。

工程项目代建制的出现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从地方自发成长起来的项目管理方式。

其主要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由其以国家名义投资建设项目作造成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权合一模式导致的“责、权、利”难以厘清,难以具体落实的严重弊端。

代建制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是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

对于代建制,大体接近的表述是:“政府对其所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建成后交付给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层次市场代理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代理关系可分为三级:第一层级是公众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级是政府与项目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级是项目管理公司与项目执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公众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工程代建针对的是政府投资项目,而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投资形成的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它的产出具有较强的公共品属性和较大的外部性。

政府投资项目的所有人是全体公民和国家。

他们通过投票将监督权力授予其选出的代表形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公众作为初始委托人,将全民所有资产交给政府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进行公共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委托代理关系浅析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委托代理关系浅析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委托代理关系浅析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兴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設项目管理模式,在推出后不久,就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无论是在理论层,还是经验层上,目前各有关方面对代建制改革仍然没有取得共识,不少代建单位对自身的定位、与业主方的代理委托关系还没有理顺,这就更加需要我们对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代理与委托关系进行深入思考。

1 代建制的基本理论我国现行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工程建设所需,新的形式迫切需要新的工程管理模式能突破原有工程管理模式的弊端。

对于代建制概念的界定主要搜列如下。

1.1 代建制是“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建设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工程管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代建方)受投资方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对投资方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组织管理”。

1.2 代建制是由专门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交钥匙”工程,即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离,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不再直接组织工程建设。

1.3 所谓代建制,是指通过设立专业的建设代理机构,代理(或提供咨询服务)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和实施阶段工作。

其工作性质为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其单位性质是企业,其盈利模式是收取代理费、咨询费及从节约的投资中提成,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不承担具体的工程风险。

2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中,政府主管部门、代建单位、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为了达到共同目标,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是对传统“投、建、管、用”多位一体模式弊端的改革。

2.1 代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政府是资金使用权的直接投资人,拥有支付报酬、进行谈判的权利,通过在建筑市场上的交易,根据预先达成的条件选择代建单位,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利。

招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由代建单位操作,有效阻断了政府投资项目客观存在的“搭便车”和寻租偏好及原体制惯性带来的领导意愿与行政干预,形成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建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适用

委托代建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适用

委托代建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适用一、代理建设制度的概念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二条对“代建制”给予了进一步明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由此可见,“委托代建合同”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机关或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法人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经招标确定的项目管理公司达成代为管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工程建设活动的协议,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委托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一些特征,但又因为合同一方系政府机关且该种“代建制”是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所特许的制度所以又具有其特殊性。

二、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属性委托代建合同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机关作为合同一方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人认为,该委托代建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1、委托代建事实上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具体而言,“工程”即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因此,委托代建,其实质就是政府机关通过代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管理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各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属于政府采购合同。

2、委托代建合同本质上应属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委托代建_法律规定(3篇)

委托代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提高项目开发效率,降低成本,选择委托代建方式推进项目建设。

委托代建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委托代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

本文将从委托代建的定义、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委托代建的定义委托代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项目建设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进行建设,代建单位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协调等工作,最终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一种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二、委托代建法律规定(一)委托代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委托代建的法律规定1.委托代建合同的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是委托人与代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明确委托代建的范围、内容、期限等基本条款;(2)明确代建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等条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质量、进度、费用、违约责任等;(4)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2.委托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等;(2)代建单位职责: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3)质量要求:明确项目建设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4)进度要求:明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阶段性验收等;(5)费用及支付方式:明确代建费用、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6)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争议解决途径、仲裁机构或法院等。

委托运营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委托运营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运营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或者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营,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运营,并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运营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规范委托运营行为,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委托运营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委托运营合同的法律性质1. 委托运营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2. 委托运营合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运营其财产或者权利。

3. 委托运营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委托人需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三、委托运营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1)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受托人: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胜任委托运营任务。

2. 合同内容(1)委托事项:委托运营合同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容、期限等。

(2)权利义务:委托运营合同应当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a. 委托人的权利:享有对受托人运营行为的知情权、监督权、验收权等。

b. 委托人的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协助受托人完成运营任务等。

c. 受托人的权利:按照约定收取报酬,享有对委托事项的独立决策权等。

d. 受托人的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运营,保证运营效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3)违约责任:委托运营合同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a. 委托人违约责任:未按时支付报酬、擅自变更委托事项等。

b. 受托人违约责任:未按约定进行运营、损害委托人利益等。

3. 合同签订与生效(1)合同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合同生效:委托运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4. 合同解除(1)合同解除条件:委托运营合同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a.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经对方书面通知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的。

2023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2023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摘要本文将详细探讨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相关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我们将介绍委托代建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然后,详细讨论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

最后,我们将分析委托方和代建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一、委托代建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委托代建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委托方与代建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该合同中,委托方将工程的建设工作全权委托给代建方进行管理和实施。

委托代建合同的特点包括:明确的委托关系、全面授权和承揽责任。

二、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是由其合同目的和合同性质来决定的。

首先,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充分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自治协议。

其次,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即代建方会得到一定的报酬。

此外,委托代建合同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质,即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三、委托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委托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具有责任承担: 1. 提供必要的委托文件和相关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规范等; 2. 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 3. 对代建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 对工程发生的变更进行及时协商和调整。

四、代建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的责任承担代建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具有责任承担: 1. 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工程的设计、施工等任务; 2. 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按时完成工程;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检查; 4.对工程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委托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

五、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委托代建合同中,双方都有违约的可能性。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违约金等。

双方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结论委托代建合同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了解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承担对于合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委托方应当履行提供必要信息和监督工作的责任,而代建方则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设计和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委托合同委托代建合同4篇

委托合同委托代建合同4篇

委托合同委托代建合同4篇篇1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商一致,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其进行某项工程或服务的合同协议。

而委托代建合同则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

委托代建合同是工程建设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特点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其代为承建工程项目,受托人则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本文将就委托合同委托代建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委托合同的特点及内容委托合同是法律上一种典型的合同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强制性。

2、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方式、委托报酬等内容。

4、委托合同属于法律上的一种特别合同形式,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委托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委托事项。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的具体事项,包括工程内容、服务内容等。

2、委托期限。

委托合同应当规定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3、委托方式。

委托合同应当规定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具体委托方式,包括书面委托、口头委托等。

4、委托报酬。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委托报酬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保证受托人得到相应的报酬。

二、委托代建合同的特点及内容委托代建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如下:1、委托代建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承建工程项目的合同形式。

2、委托代建合同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受托人具有承建工程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3、委托代建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委托合同相符,具体约定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方式、委托报酬等内容。

委托代建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规划。

委托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实施。

2、项目进度。

委托代建合同应当规定工程项目的具体进度和完成期限,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引言委托代建制是近些年在我国刚刚兴起的一种建设项目实施模式。

“委托代建”,顾名思义,其主要特点就是建设单位1通过某种适当方式(如招标等),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专业化的项目建设或管理企业,由其进行建设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并在建成后移交给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指定的使用者或经营者。

这种项目操作模式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一些城市刚刚出现,就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官方及市场认知——尽管各个地方对它的认识以及操作方式都还存在差异,但这并没有妨碍它的发展——相反,各地基于不同认识而在各种尤其是公共投资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实践,使它趋于成熟和完善。

一.技术背景和政策环境众所周知,一个产业内的分工水平是由市场大小决定的2。

伴随着房地产和建设产业市场的扩大,进一步的专业化分工成为市场扩大的必然结果,而这种专业化分工又带来了管理方式的变化和演进。

如何更加有效的整合产业领域如策划、设计、施工等诸要素,使其在相同的约束条件下更加充分的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成为市场主体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长期的市场探索中,发达国家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管理方式,主要有工程总承包和项目委托管理两种。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设计一建造”学会2000年的报告,在美国工程建设领域,采用工程总承包的业务占60—85%,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占5—15%3。

前者包括设计-建造总承包(D-B)以及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后者有项目管理服务(PM)以及项目管理承包(PMC)等。

如果将此种综合性的建设工程管理方式后向一体化,则可以进入融资领域,而前向一体化,则可以进入项目经营领域。

无疑,开放性的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商业探索的手段,基此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

我国当前在政府投资领域兴起的“代建制”即渊源于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服务4。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于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基本都实行“自己建设,自己管理”的操作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及政府职能的转变,该模式的诸多弊端慢慢凸现出来:1.建设单位需要在缺乏必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情况下组建临时基建班子,而该班子在项目结束后即行解散,明显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2.自建自用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相挂钩,容易使使用单位受利益驱动而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3.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自己建设使政企不分、垄断经营、腐败等问题的产生成为必然,既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又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引言委托代建合同是指委托人与承建人之间就委托承建工程进行约定的合同。

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法律对合同的性质及相关责任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进行详细解析。

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委托代建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其法律性质如下:1.合同自由原则:委托代建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达成,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委托人与承建人在平等地位下,按照一定的程序、方式及标准达成合同。

合同的签订受到法律保护,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代建合同受到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在履行合同中忠实地执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效力。

3.合同平等原则:委托代建合同要求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过程中,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并平等协商。

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益应当得到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平等原则。

4.合同确定力原则:委托代建合同一旦成立,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确有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委托代建合同的责任承担1.违约责任:委托人和承建人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严格责任:委托代建合同中的一方如果因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了他方的损失,无论是否存在过错,严格承担责任。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承建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了委托人的财产损失,承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责任:委托代建合同中,受托人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影响了委托代建合同的履行。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

委托代建合同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一、引言委托代建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就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承担进行探讨。

二、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委托代建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和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即代建单位收取一定的报酬来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责任。

双方通过签署合同来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期、质量要求、报酬等关键性条款,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例如,在合同中,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工程,同时,委托人需支付相应的报酬作为代建单位履行合同的对价。

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三、委托代建合同双方的责任承担1. 代建单位的责任承担代建单位作为委托代建合同的承包方,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首先,代建单位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完成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代建单位还应当在工程建设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其次,代建单位应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工程的进展情况,并积极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风险。

若代建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或出现质量问题,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2. 委托人的责任承担委托人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同样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首先,委托人需要提供准确的工程要求和信息,以便代建单位能够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管理。

委托人还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以确保代建单位能够顺利进行工程建设。

其次,委托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积极与代建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派遣专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建单位的工作符合要求,并及时通知代建单位需要调整的事项。

同时,委托人也应对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

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

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1. 引言委托代建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建设方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交付的一种合同形式。

与传统的施工合同不同,委托代建合同具有独特的性质与特点。

本文将探讨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以及其在建设项目中的作用和影响。

2. 委托代建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当事方:委托人和建设方是委托代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人是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他人代表,建设方是承接工程的建筑企业或个人。

•委托的范围和内容: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了建设方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设计、施工、交付等。

•委托方式与期限:委托代建合同规定了委托方的委托方式和期限,可以是书面委托或口头委托,同时规定了工程的交付期限和时间节点。

•报酬和支付方式:委托代建合同规定了建设方的报酬和支付方式,一般以一定比例的工程款项为基础。

3. 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和特点3.1 委托合同性质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建设方,建设方代为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交付等工作。

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体现了委托人与建设方间的法律关系和权益责任。

3.2 建设合同性质委托代建合同也具有建设合同的性质,即建设方承担着设计、施工和交付等建设工程的责任。

建设方应按照委托人要求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和交付时间的完成。

3.3 专业性合同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委托人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

建设方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资质,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可行性。

3.4 双重角色的合同委托代建合同具有双重角色的特点,既体现了委托人的委托和要求,同时也具备了建设方的设计、施工和交付等职责。

委托代建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双方需要相互配合和协作,以达到工程的顺利进行。

3.5 法律约束性委托代建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合同的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委托代建合同的作用和影响委托代建合同在建设项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提高工程质量:委托代建合同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交付等工作交给专业的建设方来完成,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可行性。

代建制项目特点

代建制项目特点

代建制特点
代建单位俗称“代甲方”,是由项目建设单位(政府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委托管理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制相比更偏重管理要求。

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运用对项目建设单位全部透明,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

(一)项目准备阶段。

代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管理和施工单位招标管理,监理单位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招标确定。

(二)项目实施阶段。

代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管理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对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三)项目验收阶段。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工作,整理汇编有关项目资料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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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委托代建制是近些年在我国刚刚兴起的一种建设项目实施模式。

“委托代建”,顾名思义,其主要特点就是建设单位1通过某种适当方式(如招标等),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专业化的项目建设或管理企业,由其进行建设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并在建成后移交给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指定的使用者或经营者。

这种项目操作模式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一些城市刚刚出现,就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官方及市场认知——尽管各个地方对它的认识以及操作方式都还存在差异,但这并没有妨碍它的发展——相反,各地基于不同认识而在各种尤其是公共投资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实践,使它趋于成熟和完善。

一.技术背景和政策环境众所周知,一个产业内的分工水平是由市场大小决定的2。

伴随着房地产和建设产业市场的扩大,进一步的专业化分工成为市场扩大的必然结果,而这种专业化分工又带来了管理方式的变化和演进。

如何更加有效的整合产业领域如策划、设计、施工等诸要素,使其在相同的约束条件下更加充分的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成为市场主体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长期的市场探索中,发达国家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管理方式,主要有工程总承包和项目委托管理两种。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设计一建造”学会2000年的报告,在美国工程建设领域,采用工程总承包的业务占60—85%,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占5—15%3。

前者包括设计-建造总承包(D-B)以及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后者有项目管理服务(PM)以及项目管理承包(PMC)等。

如果将此种综合性的建设工程管理方式后向一体化,则可以进入融资领域,而前向一体化,则可以进入项目经营领域。

无疑,开放性的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商业探索的手段,基此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

我国当前在政府投资领域兴起的“代建制”即渊源于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服务4。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于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基本都实行“自己建设,自己管理”的操作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及政府职能的转变,该模式的诸多弊端慢慢凸现出来:1.建设单位需要在缺乏必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情况下组建临时基建班子,而该班子在项目结束后即行解散,明显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2.自建自用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相挂钩,容易使使用单位受利益驱动而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3.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自己建设使政企不分、垄断经营、腐败等问题的产生成为必然,既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又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4.自建自用使项目建设过程难以得到有效监督,无法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既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更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伴随着90年代后期宽松财政政策影响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蓬勃开展,“代建”作为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在各地被广泛实践,并由此产生了一些规范性的制度架构(如宁波、北京等城市)。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初步肯定了“代建”模式以及地方政府以此为出发点所进行的投资管理体制创新,使其具有了积极的制度内涵。

二.“代建制”的两种运营模式在国务院对“代建制”予以肯定的《决定》颁布前,一些地方政府就已经广泛的对这种建设模式进行了探索,随着探索的深入,在实践上逐渐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宁波式和玉溪式。

所谓宁波式,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5的模式。

宁波式代建制运做的特点基本与国务院《决定》中的表述相同,其基本特征如下:1.项目均为“政府投资”;2.委托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建设实施;3.项目管理公司的委托遴选通过招标等规定程序进行。

当前,厦门、北京、上海等地的代建制采用的是此种运做模式。

玉溪式则是“政府成立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将政府全额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党政机关、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由政府授权、业主委托代建中心进行建设管理”6的模式。

相关资料反映,采用玉溪式代建制的有云南、贵州等地。

上述两种模式中,宁波式的代建制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化、市场化的特点,而玉溪式的“集中代建”虽然从操作上讲比较简单,但不免有政府与企业挣夺市场资源的嫌疑——由公共投资所形成的建设市场这块“蛋糕”,被政府成立的“代建中心”所垄断——如此以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角色定位可能会引起争议。

三.“代建制”的基本特点前文已经论及,“代建制”渊源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和工程总承包,但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服务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长期存在,那么,渊源于既有建设方式的“代建制”与其究竟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呢?在现行的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体系中,“代建制”在什么地方表现出了制度的创新呢?要明晰“代建制”的创新表现,首先需要弄清它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和联系。

所谓“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7。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只是协助业主与上述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有项目管理服务(PM)和项目管理承包(PMC)两种。

所谓“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8。

在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当总承包企业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几种。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规定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综合上述三个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第一,项目管理对于项目建设单位来讲,是在合同范围内为之提供一种技术性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则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性与一般性劳务相结合的服务。

在这一点上,代建单位的代建工作与项目管理相同而与工程总承包有所区别。

第二,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企业的管理行为是代表建设单位,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作出的;而在工程总承包中,总包企业除了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外,对从自己这里分包工程的分包企业的管理和协调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代表建设单位进行。

在这一点上,代建企业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程建设及其管理的操作方式与工程总承包相同而与项目管理有所区别。

第三,与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一样,工程项目的“代建”从根本上讲是一种适应市场发展和变化的工程建设方式,我国将其作为公共工程建设的制度化范式,从公共投资管理角度来讲,无疑是其体制创新之处。

四.“代建制”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与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中涉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相同,代建制也牵涉至少三方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或设计等单位——也就是从事工程具体实施的第三人。

前文述及,项目管理企业的管理行为是代表建设单位,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作出的;而代建企业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程建设及其管理。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均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工程建设或管理服务;不同之处是前者基于委托关系而形成了相应的“代理”关系,后者则并没有因为委托关系的存在而形成相应的“代理”关系,即有委托而无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委托” 是指受托人基于和委托人的约定而为其处理事务9。

从这个定义出发,假如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须依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接受委托人的指示和控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则此种委托关系的结果,就是在两者之间产生了“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产生的意义在于,对于处理事务过程中必然牵涉到的第三人(相对人)而言,受托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事,与其只有事实上的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

反过来讲,假如委托人和受托人只是约定受托人完成某事务,受托人在开展委托事务时没有必要向第三人(相对人)声明委托人的存在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之进行交易等活动,则此种委托中并不产生“代理”(或者说“代理关系”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内部),而仅仅是一种委托关系。

委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在罗马法时代已经被法学家们所意识(罗马法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委托事务而将因此获得的财产利益归于委托人的情形称之为“间接代理”10),但由于罗马法本身并没有真正发展出一套相对完整的关于“代理”的法律体系,这种初步的意识没有能够得以发展。

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是最早系统阐述这一问题的人。

他指出:委托与授权并非一回事,委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授权是指代理人(受托人)对外的关系,代理关系的发生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既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此,代理并非一定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委托合同也并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与11。

拉班德的这一理论被誉为法律上重大发现之一。

随着《德国民法典》对这一理论的接受,此后许多民法体系受德国影响较深的国家如意大利等在立法上均采用了此种理论。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关于“委托代理”,《民法通则》作了这样的规定:“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2”。

《民法通则》中的这种规定,从明确代理人对外关系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角度来看,无疑是与拉班德的理论一致的。

其后颁布的《合同法》有了委托合同的专章——从立法体系上看,如果将《民法通则》看作民法典的总则,《合同法》看作民法典的债权编,则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代理而在债权编中规定委托的立法方式从体系上看与《德国民法典》也是完全一致的。

然而,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中,由于引进了英美法系(委托人和相对人)的介入和选择规则13,一定程度上使《民法通则》为委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界限清晰的基础有所模糊。

上述模糊可能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实践中对于的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混乱认识,但通过合同的约定是完全可以避免此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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