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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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法》是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之一,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知识点。

本文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16)

民事法律关系(16)
❖ 试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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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 。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 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 法律事实分别是( )。
❖ A、事件、行为
B、行为、事件
❖ C、事件、事件
D、行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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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 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 司开发的商品房一栋,并约定其建筑材料等 全部由乙公司负责购买。交付期限为一年。 并约定违约金30万元。2009年10月22日,由 于飓风的袭击,将乙公司刚刚建立起来的主 体工程夷为平地,致使乙公司在1999年12月 21日不能够按约竣工.
❖ 试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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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甲因诉讼而与法院形成的关系 ❖ 乙因信教而与教会形成的关系 ❖ 丙因存款而与银行形成的关系 ❖ 丁因结婚而与其妻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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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纠纷所涉社会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 是:
❖ 甲同学与乙大学就高考录取的纠纷 ❖ 丙同学因考试作弊与学校取消其学位资格的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关 系的基本原理,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内容。
❖ 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义务与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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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 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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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与某养鸡场签订鸡蛋购销合同,约定由 养鸡场提供赵某鸡蛋10吨,赵某全权委托孙 某到养鸡场提货,孙某返回途中突患急病住 院,委托其朋友王某将鸡蛋送到赵某的鸡蛋 销售中心,赵同意。王某在开车途中因酒后 驾车与家具厂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相撞,造 成王某车颠覆,鸡蛋全部破碎,同时造成家 具厂车辆损坏。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其核心内容体现为私法权利的构造。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暴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6、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上之力。

7、民事权利的分类:按权利内容进行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权利之作用进行区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之效力进行区分,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权利间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称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10、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11、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_民事权利

_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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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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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a. 行为 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 法律所称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依 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 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行 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 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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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 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 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为从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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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 具备为标准)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全部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 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 实现的权利。如附条件的权利、附期限的权利、 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清偿 CL91 A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撤 消 权的行使 CL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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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 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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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 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 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 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 表示

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1)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 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 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 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 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2)地上定着物。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
地上定着物概念:
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 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 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物。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 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 法律关系。
(二)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
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把财产 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准不动产的情形:船舶、机 动车辆、民用航空器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 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概念: (2)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的大概种类: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一般禁止买卖;黄 色淫秽书刊、磁带、光盘等是禁止流通物。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的是限制流通 物,有的是禁止流通物。
如何判断定着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需有两个条 件: 一是继续附着土地,其移动会损 害价值;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 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而非 定着物,在该出产物未分离前,不能单独成为 权利客体,不能设立抵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也为 独立的不动产,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我国 《担保法》采此观点。第42条第三款规定:林 木可为抵押权的客体。

《民法学(1)》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1)》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1)》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甲将一匹马出租给乙,租期1年。

租赁期满后,乙表示愿意购买该马,甲同意将马卖给乙。

关于甲、乙间合同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买卖合同B. 租赁合同C. 融资租赁合同D. 承揽合同答案:A2.甲委托乙购买一只狗,乙知道甲的弟弟丙经营狗舍。

乙从丙处购买一只狗并交付给甲。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构成无权代理B. 乙构成表见代理C. 乙构成间接代理D. 乙不构成代理答案:B3.甲、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乙有权解除合同。

后甲未履行合同义务,乙遂解除合同。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构成预期违约B. 乙构成实际违约C. 乙构成违约与侵权竞合D. 乙不构成违约答案:A4.甲将一幅画卖给乙,乙将画挂在家中。

画上有一只小鸟,甲的邻居丙看到画后,将画盗走。

关于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丙构成侵权行为B. 丙构成违约行为C. 丙构成不当得利D. 丙构成无权占有答案:A5.甲、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准则法院所在地。

后甲、乙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乙向甲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构成协议管辖B. 乙构成选择管辖C. 乙构成专属管辖D. 乙构成共同管辖答案:A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_____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活动中2.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_____债务的行为。

答案:全面、适当3.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出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_____代理行为。

答案:法律4.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_____责任。

答案:民事5.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_____年。

答案:20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法学总论》简答题

《民法学总论》简答题

《民法学总论》问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我国现行民法确立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又叫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条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⑵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叫意思自治原则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外来因素的干预。

这一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⑶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又叫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民法上,只有违背自愿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才会成为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

因此,公平原则有助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保证自愿原则的实现。

⑷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的民事主体应当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叫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详细阐述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司法考试专家解答: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征(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不属民法调整的:(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

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

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

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

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再比如:A.B.C.D和E五人约定,每人每周各出10元钱,交给E购买彩票,并选择五人事先确定的号码。

民法论述题

民法论述题

论述题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总的指导思想;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特征:1、,一律平等;平等;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义务关系;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4、,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民事主体在进行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不得违反社会一般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名词解释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①财产权与人身权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③绝对权与相对权④即得权与期待权:⑤主权利与从权利⑴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⑵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①民事权利的行使⑴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⑵禁止权利滥用⑶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义务认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未构成要素的行为;;;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场经济基本法,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继承权法律制度.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民事司法、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没有后者就不可能存在前者;前者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⑵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法律规范的,有的是道德宗教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享有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一方承担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消灭;因此,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多元性:物、行为、智力 物质的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注:标的额不等于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事实。 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行为
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 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
•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 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 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利,不受干涉。(意思自治) • 第131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
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合法原则、诚信原则) • 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滥用权利 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称“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
(四)主民事关系与从民事关系
独立存 在与否
主民事关系
▪ 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
从民事关系
▪ 必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的存在才能存在的关系
单选题(2006年司法考试真题)
• 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 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民法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民事法律⾏为亦称法律⾏为,从学理上讲,它是指⽬的在于发⽣民法上的后果并以意思表⽰为要素的法律事实,具体地说,就是基于意思表⽰⽽设⽴、变更或终⽌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1.物。

物是存在于⼈体之外,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为是专指为满⾜他⼈利益⽽进⾏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类⾏为(如运送货物、完成⼯作等)。

保管、运输、加⼯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为。

3.智⼒成果。

智⼒成果是脑⼒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学作品等。

智⼒成果是⼀种⽆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利益。

⼈⾝利益包括⽣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

⼈⾝利益是⼈⾝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5.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6.⾮物质利益。

⼈⾝权的客体为⾮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

如⾃由权的客体是⾃由价值。

除此⽽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般是⾃愿设⽴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四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依民事权利的权能作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直接作用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特点是强调主体行使权利的直接性和排他性。

请求权:是指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已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力。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民通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合伙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一般情况下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2、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及
其他。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

1)客观性 2)法律性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 –
1、民事权利行使的界定:权利主体为实现民事权 利的内容而实施一定的行为。 2、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 –
1、私力救济 2、公力救济
第五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为满足 他人的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部位一定行为的 拘束。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要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民 事法律关系课题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 利。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与人的意志是否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 – – –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识有关,直接体现人 的意志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种类 1)事实行为:是指不易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但却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百科

民事法律关系百科

民事法律关系百科1. 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来实现。

2. 特点2.1 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各方主体的平等地位,各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2 自由性民事法律关系强调自由意志的发表和约束力。

各方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参与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因果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化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密切相关。

行为的违约或不当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产生法律后果。

2.4 独立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与其他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有所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组成。

3. 主体3.1 自然人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

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选择和参与各种法律行为。

3.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拥有法律人格并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机构。

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与自然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3.3 其他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其他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如非法人组织、事务所、社团组织等。

这些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4. 类型4.1 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类型之一。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协议,通过合同关系双方就某种内容达成一致,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2 侵权责任关系侵权责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类型。

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就会产生侵权责任关系。

4.3 继承关系继承关系是指一方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获得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继承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受到法律的规制和限制。

4.4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类型。

民法学习——3.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习——3.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

一、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 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满足人的 需要的财产。 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物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人们设立一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就是为了获得一定 的经济利益,只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能够满足人 们社会生活需要的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 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 1.有益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是指现实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 . 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 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 造出来的物质财富, 2.智慧财产 .智慧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 富,它属于一种非物质的财富,无一定的形体, 但它有其表现形式,能够为他人感知,可以满足 生产和生活的一定需求,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依照法律的规定,智慧财产不仅可以为一定主体 所专有利用,还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
主体享有的权利、 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权利、 •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 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 主体 —— 权利 —— 客体
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 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有意识的活动,其能 .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全新课程体系助您完美通关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暑期每日一练(知识讲解+练习+答案)重点推荐:2013年湖南省政法干警笔试面授课程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其法律特征有: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1、是否有可移动性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主物: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重点是双方面的意思表示。撤销权、解除权、 追认权、抵销权、承袭权的丢弃权等都属于构成 权。
4.抗辩权,是指权益人所享有的对立对方当事人 央求权的权益。抗辩权可分为永世性抗辩权和延 期性抗辩权,前者如诉讼时效届满时的抗辩,后 者似乎时实行抗辩权、先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 权、先诉抗辩权。
〔五〕主权益与从权益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违犯民事义务的法律结果 2.以财富责任为主 3.补偿性 4.协商性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2.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与公允责任 3.财富责任与非财富责任 4.一人责任与多人责任 5.双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6.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7.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三〕民事责任方式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1.便于共有财富的联系; 2.便于明白少数人之债的债务债务,例如是按份 之债还是连带之债。 〔五〕主物与从物 从物的条件〔1〕不是主物的组成局部;〔2〕须 对主物发扬辅佐作用;〔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区分的意义: 确定主物转让时从物的归属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满足人们
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们所实践控制或支配的 物质客体。
1.必需是权益客体 2.物以有体物为限 3.可以满足人们某种需求 4.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的意义: 1.得以设定物权类型不同; 2.物权变化要件不同; 3.诉讼管辖不同。 〔二〕种类物与特定物 区分的意义: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 2.物不测灭失的法律结果不同,如特定物灭失只 能要求赔偿。
B.效能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 非构成权 C.债务人撤销权属构成权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如同学、师生、朋友、恋爱关系等就不是法律关系。

* 每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己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概念:是指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3.以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用强制力保证实施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如:甲和乙是朋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他们合伙开店,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自然人*法人(二)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三)客体*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一)主体1.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2;权利主体、义务主体2.自然人(*基于出生;>公民)(1)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可能性*权利能力先于权利;平等;从生到死(2)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现实性关系: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①>18岁②{16,18}+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第12、13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经法定代理人代理①>10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①<10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民通No23):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民通No20):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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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

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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