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第六章 商行为概述

二、商事物权行为
(一)概述 商事物权与商事债权相得益彰,成为商行为所 追求的权利要素,是商事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 商事他物权主要包括: 1.企业用益权 2.商事留置权 3.商事抵押权(财产集合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 4.商事质权(营业质权、典当)
(二)商事所有权
《德国商法典》第366条关于“动产善意取得” 规定之构成要件: 1.财产让与人是商人。 2.所有权之取得涉及动产之转让,且此种转让 发生在商事经营过程中。 3.财产受让人为善意,相信让与人为有处分权 限之人。 思考:我国《物权法》第106、107条。赃物?
典型案例16
案情:行为人甲在乙银行拥有自己的工 资账户,甲委托银行乙为其购买价值10 万欧元的股票。但银行乙未能履行行为 人甲的委托,致使甲未获得其预期利润。 问题:甲能否基于乙未履行义务之过错 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二)对交易确认证书的缄默
效力认定的依据:习惯法、商事法、法律表见 与信赖保护原理。 对交易确认证书的缄默产生承诺的法律效果之 前提条件: 1.证书接受人为商人或较大规模地参与了商事 活动。 2.缔约谈判发生于交易确认证书提出之前。 3.书面材料需在重复契约内容的前提下,完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对于双方商行为,适用商法规范。 对于单方商行为,存在三种规制模式: (1)日本、韩国:即使是单方商行为,对双 方当事人都一律适用商法规则。 (2)德国:一般情况下,双方商行为规则也 适用于单方商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国、英美:商行为规则仅适用于商人 一方,对非商人的相对方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对交易确认证书的缄默
4.交易确认证书需在缔约谈判之后立即寄送给接受人。 5.交易确认书接受人并未毫不迟疑地对证书提出反对 意见。 6.交易确认书提供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将证书接受 人的缄默看成是接受。 思考:交易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 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 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民商法_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面试题目1. 请简述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论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 解释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并说明它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作用。
4.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规定。
5. 请简述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运用。
6. 论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7. 解释商法中“商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概念,并说明它们在商法体系中的作用。
8. 分析《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9. 请简述知识产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10. 解释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说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1. 论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2.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
13. 请简述侵权法中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
14. 论述商法中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15. 解释《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说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 分析知识产权法中关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7. 请简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相关规定。
18. 论述商法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其作用。
19. 解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运用。
20.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及其在物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二、解析1. 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具有基础性、综合性、调整性等特征,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不通过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浅谈商行为的特征及内涵

浅谈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学科:商法专业:2014级法硕(非法)姓名:陈晓雪摘要: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是商法独立于民法的根本原因。
本文主要通过对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两方面明确商行为的特征与真正内涵。
以便更好地认识商行为,商法所调整的内容,以及正确的认识到商法典的制定对我国发展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商行为商主体营利营业性一、商行为的概念对于商行为的认定,不同国家商事立法对商行为的认定不同。
例如法国商法主张的是商事行为主义也可称为客观主义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商行为的判断应当依据客观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而德国则主张商主体主义也可称为主观主义原则。
其观点认为,主体的身份是判断商行为的重要标准,强调商人的营业行为以及经营方法。
日本商法则不同程度上采用了以上两种原则,提出了折中主义的观点,认为商行为的判断即应当依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也要依据行为人的身份。
关于商行为的概念,我国存在着以下集中争议的主要观点(1)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商行为是主体基于替丁的商行为能力而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行为。
(3)商行为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以及任何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4)商行为是商人资本经营的行为,是商人为了确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比较1.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联系商行为和民事行为都是私法所调整的范畴。
两者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是商法的母法。
民法和商法所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利益关系。
2.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一)两者的生效要件不同在行为主体能力要求上,商法为了促进交易的方便与安全,对与行为主体的经营资格和财产能力具有很高的要求和标准。
例如,根据《公司法》的法律规定,不同商主体的成立与名称都有不同的要求。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4页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4页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都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它们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两种法律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性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主体,行为目的是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深入发展。
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权益关系、人身权利关系以及侵权责任关系等。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商事法律行为是以经营者为主体,通过订立契约、买卖、租赁、担保等方式来实现约定的商业目标或者增加经济收益。
商事法律行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是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交易、加速社会发展和增强国家竞争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主要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家庭关系等方面。
例如,签订合同,或遗嘱继承等。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结果的真实性、义务的履行以及费用的支付等问题,主要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决定。
商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则是涉及到经济交易,例如订单、销售合同、借贷合同等。
商事法律行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才能够在业务中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损失。
三、司法保护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两种法律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当法律争议发生时,两种法律行为受到的司法保护却是有所区别的。
对于商事法律行为,当涉及到违约、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商业纠纷时,法院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这种审理具有强制性。
在处理商业法律纠纷时,法院会引用相关的商业法律规定,例如贸易法、海关法等,同时,还会鉴定证明商业交易的实质关系以及各方的法定权益。
当然,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采取和商事法律行为纠纷处理相似的方式,但是判决结果和结果处理方式会与商事法律行为纠纷处理存在所不同之处。
在判决民事法律纠纷时,法院会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仅仅基于一般的商业规范。
商事关系的特点及其与民事关系的异同

一.试述商事关系的特点及其与民事关系的异同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 商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的或以营利为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是内容特定的法律关系。
4.优先适用商法规范调整。
二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
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
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客体不同。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不同。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相同点:他们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中主体双方都有契约自由,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论述题

考研必杀之论述题1、论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思路。
从宏观上来说,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考虑和处理六个方面的关系:①基本法和单行法的关系,即制定民法典之后是否仍然保留民事单行法,现行的民事单行法需要并入法典或继续独立存在。
②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关系,即在采用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体例的同时吸收英美法的先进制度和规则。
③私法和公法的关系,即在立法中具体把握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分离与结合。
④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即民法和商法在保持基本区分的前提下在法典中的融合。
⑤主体法和行为法的关系,即“法定”色彩浓一些还是“意定”色彩浓一些。
⑥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关系,即在哪些领域实行法定主义,哪些领域不实行。
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思路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民法典应依照民商分立的思路来进行。
民法典主要用来规范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仍以单行法的形式继续发展和成熟。
②我国民法典应在设计整体模式的基础上将现行单行法中的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不动产物权法和婚姻法、收养法等纳入民法典,形成完整的民法体系。
③民法典的体系可分总则、物权、知识产权、债权总则、合同、亲属、继承、侵权行为八编,其中,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可包容人格权的规定,即不设立单独的人格权编。
总之,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把握住时代的脉搏,尽可能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亦符合民法科学体系、能够真正在中国大地上扎下根来的民法典。
2、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①指导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②约束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单行法、特别法均有约束力。
③补充功能。
在具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对某些民事关系用类推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民事主体也可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不同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不同
1、商事行为的目的意思中包含营利动机。
营利性是商行为具有独立价值而区别于民事行为的关键所在。
2、意思表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是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商事行为领域却有特殊规则存在,如公司契约,如果股东基于欺诈等原因与他人成立公司,只要取得了设立证书,基于企业维持的原则,该股东不得要求宣告公司无效,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3、行为能力具有不同的内涵。
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行为人的年龄、治理和精神状况,商事行为能力的基础则是资本经营或财产能力。
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商合一

摘要: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
制定民法典,只有充分考虑民法典立法体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这两大问题,才能更好的达到民商体系化的目的。
本文拟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这个角度论述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并表达笔者的个人观点。
关键词:民法;商法;民商合一关于民法与商法关系的表述,目前大概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民法是一般性私法,商法是特别性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二、不赞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并没有新的看法,还需要进一步探究;三、民法是基本法,商事法规基本法的补充法。
从民法与商法内在关系来分析: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范围更加广泛,而商法只是在商事关系领域中起调整作用;民法总论、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以及民事补救制度等各项民事制度为商法提供了一般规定,这些民事制度也适用于商法。
因此就法学理论来讲,商法应归属于民法部门,民商合一自然是商法合入民法。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民商合一体制。
这都取决于当时发达的商品贸易,随着商品交换的频繁,就亟需一种共同的交易规则和习惯需要大家来遵守,商品交换习惯法由此而产生,后来这就成为了民法的渊源。
因民商合一论者对民商合一的不同理解又产生了分歧,他们的主要争议在于:一、认为应该采用“商法民法化”这种立法体例,二、认为应该采用“民法商法化”这种立法体例。
前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可以解决商法的一系列问题。
民法问题是一般性问题,而商法问题是特殊性问题,民法已经涵盖了商法,因此无需再单独制定商法典,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商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即可。
后者认为应考虑到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商事活动越来越活跃,其作用越来越大。
在实践中,商事活动和商事交易所产生的规则逐渐成为了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因此他们认为在民商事法律制度构建中应把商法作为其主要内容,使民法商法化。
但是理论界一直坚持商法的民法化。
再加上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都坚持商法民法化。
论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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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行 为 明显不 同于 一般 民事 法律行 为 , 有 自己的独 立 性 。 文指 出对 商行为 的科 学界 定 以及 商行 为 的独立 性 的 具 本 商行 为 民事行 为 独立 性
护交易的迅捷与安全,交 易行为 的效果 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 准, 无需探求实质和真意 。商行为完成后, 原则上表意人不得 以意思
表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之撤销或无效。
自 谋求 自身的利 益, 却能使每一人都有得益。但如果交换是等价的, 即意味着 该交易是相等的 , 就意味着双方在交易中没有得到好处。 所
性。 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符合 了商行为的本性, 它承认 了个人最清楚 自己的需求: 需要什 么和生产什么 以及怎样生产 。 ( 营利的非等价性 二) 在买者和卖者之间 的自愿交易中, 即在 自由市场上 , 人们都在各
但是, 商行为 以经济效用为主要 目的, 其规定带有明显的技术性, 为维
( ) 二 商行为与民事行 为的生效要件不同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 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 为能力: 须 意思表示真实; 须标 的合法 : 的须可能和确定等四项 。 标 但是 , 商法为 促进交易的迅捷 与安全 , 民法上的个别生效要件作 出了变更。 对 这些
变更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 一是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 。关于行为 能力, 商法重视对商主体 的资格审查 , 特别是商事营业能力的审查。
别, 从而肯定商行为的独立性 , 商事通则》 为《 的创建提供理论支持 。
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之区分——兼谈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 3 卷 第 5 2 期
Vo. 2 No 5 13 .
西南师范大学学 报( 文社会科学版 ) 人
J u n lo o t we tChn r lUnv riy ( ma iisa d S ca ce c sEdto ) o r a fS u h s iaNo ma iest Hu nte n o ilS in e iin
计 上对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有所完善 。
关键 词 : 商事代理 ; 民事代理 ; ; 区分 制度建构
中图分 类号 :93 D 2
文 720)5 2— 6 0 0
法定代理除外) 的最初产生, 也是随着社会经济 商事代理普遍存在于经济生活中, 是商品经济社会不 代理制度( 商品交换规模的不断扩大, 人们为了获得更大的经 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 商事代理是 的发展, 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我们民商法学人不能回避的重 济利益, 突破“ 债不能自为” 原则的结果。可见, 经济利益是 要课题。特别是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商事代理的专门 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动力, 而这恰恰是商事活动的特点。我 立法的背景下, 对商事代理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
从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取向来看 。虽然在我国, 民商合
、
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已经成为学界的
利性性质。因而, 笔者认为, 所谓民事代理是发生于民事主 主流思想。但是对于民法与商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并无 体之间, 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争议, 这一点也为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确认, 主要的原因 的代理; 而商事代理则是以营利为目的, 表现为商事法律行 在于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 内容上有明显 的差异 为的代理。那么, 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关系如何, 二者有无 性, 除此之外, 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显著不同以及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摘要:民法为商法之母源。
民法确立并保障一般人格,而商法确立并保障特殊人格。
民法与商法的形式理性都表现为法典之纂制。
民法的价值理性在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商法的价值理性在于追求对人格快乐之倡扬。
关键词:民法;商法;形式理性;价值理性一、民法、商法的诞生与人格的确立在民法史上,学说观点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民法滥觞于罗马法。
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内容一并规定,于是便有了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的混体法诞生,从而也形成了罗马法的整体架构。
或许优士丁尼等不曾料到,他们所致力的罗马法制度建构会在世界民法史上产生开天辟地的效果。
罗马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格,从而使人能够以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存在、拥有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那时奴隶尚被认为属于物而不属于人,因而奴隶仅作为人的财产构成部分,没有法律人格。
城邦国家的罗马正是在确立奴隶主贵族人格、否认奴隶人格的法意识支配与法制度佑护下,率先进入了奴隶制的法治社会。
封建时代的欧洲,虽然奴隶制时代的奴隶主阶级逐渐演化为封建领主,奴隶逐渐演化为农奴进而成为农民,且彼此之间仍然维系着一种以土地为纽带的依附关系,但农奴(农民)的地位却发生了质的变化——他们不再是没有人格的物。
“农奴依附于土地,封建主可以连同土地买卖农奴,但形式上封建主没有随意杀死农奴的权力”。
1农奴、农民有自己的个体经济和生产工具等私有财产。
因此,封建制生产关系较之奴隶制生产关系前进了一步,封建制的法也因生产关系的改变而事实上确立了不平等的人格。
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之后,经历大革命洗礼的法兰西在拿破仑的努力下,于1804 年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拿翁法典),世界历史上划时代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宣告诞生。
天赋人权的思想挣脱了千年的桎梏,人生而平等的理念终得宣扬。
《法国民法典》第一编即规定“人”,并于第8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至此,平等人格首次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2016商法试题及答案

2016商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市场经济关系B. 社会关系C. 个人关系D. 家庭关系答案:A2. 商事主体是指()。
A. 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B. 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C. 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D. 以上都是答案:D3. 商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包括()。
A. 法律效力B. 经济效力C. 社会效力D. 个人效力答案:D4. 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是()。
A. 保护消费者权益B. 保护债权人利益C. 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D. 以上都是答案:D5. 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A. 代理行为的独立性B. 代理行为的合法性C. 代理行为的有偿性D. 代理行为的无因性答案:C6. 商事合同的成立需要()。
A. 要约B. 承诺C. 要约和承诺D. 以上都不是答案:C7. 商事担保的类型不包括()。
A. 保证B. 抵押C. 质押D. 留置答案:D8. 商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A. 侵权行为B. 损害结果C.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答案:D9. 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保密原则D. 强制原则答案:D10. 商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不包括()。
A. 地域管辖B. 级别管辖C. 专属管辖D. 任意管辖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信原则答案:ABCD2. 商事主体的类型包括()。
A. 个人独资企业B. 合伙企业C. 有限责任公司D. 股份有限公司答案:ABCD3. 商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
A. 法律效力B. 经济效力C. 社会效力D. 个人效力答案:ABC4. 商事登记的内容包括()。
A. 商事主体的名称B. 商事主体的住所C.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D. 商事主体的注册资本答案:ABCD5. 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作者:童列春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6期摘要: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商法调整市场关系,民、商法中的主体平等处于不同层次,其意志自由表现为不同形态,其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存在区别。
民法对应私法关系存在的一面,它远离公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具有民族性;商法对应私法关系发展的一面,它内化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基本内容,具有世界性。
民法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商法的首要价值是效率,民、商法的原则体系不同。
民法不依赖制定法,但适应法典化形式;商法严重依赖制定法,但不宜法典化。
关键词:私法;民法;商法;民商分立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6.0030对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界主流观点是民商合一。
但是,立法中的民商根本无法合一,清末引进西式立法之时未做到,民国制定民法典之时未做到,今天制定民法典也不可能做到。
本文从分析民法与商法的具体区别出发,探讨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及差异,划清民法与商法之间的界限。
一、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与商法之间区别的源头在于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与商法调整不同领域的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决定了两种法律的价值、原则、制度、规则之间存在区别。
1.不同领域的私人之间关系。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商法调整市场关系,两种社会关系的性质、结构和特征各异。
民法是市民社会关系中的基本规则,市民社会关系领域相对于政治社会和私人生活关系领域,属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领域,市民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奉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中以人身关系统领财产关系,其中人的主体地位突出。
民法中的财产总是为了满足人的生活需要而存在,财产关系最终会被认为是人与人之间关系。
由此可见,民法是对于私人日常生活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并为市场关系提供私权保护、主体地位平等、契约自由、自己责任等基本法律条件。
商法规范市场领域的商事关系,是商业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论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性

一
( ) 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违反 法律 的后果不 同 四 商行
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商行为和违反法律 的强行性规定的民 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并不相同。 行为人违反商法的强行性规定所实施
的商行为并非总是无效的, 有时是完全 有效的; 而行为人违反 民法的
强行 性 规 定 所 实施 的 民事 行 为 则 是 无 效 的 。 例如 , 民法 中 , 理 人 在 代
在民商分立制的国家, 商事行为系 与民事行为对 立, “ 商事行为 , 须受商法法典及其特别法习惯法的支配 : 民事行为则受民法法典及其 特 别法习惯法 的支配 , 此两种行为 , 同属法律行为, 虽 但在商事行为 . 称之为‘ 上, 商行 为’在 民事行为 。 , 则称之为法律行为, 其行为所 生法 律 上之效果, 却彼此互异”在 民商合一制国家或地区, 向来所称之商 : “ 事。 是属于民事的范围, 而与所谓狭义的民事行为对立, 不论商事行为
中图 分类 号: 939 D 1.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O90 .8—l 10 —522 o)1 00 3
( ) 三 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 为的行 为能力 内涵不 同 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要件实际上是对行为 人的意思能力 的要求 , 因而民事能力取 决于行为人的年龄、 智力和精 神状况。商行 为的生效同样要求主体具有 商行为 能力 。但商行为能 力则具有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同的内涵 , 是对行为人的资本经营或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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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舁同性
邵 一琼
商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文章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但商事行为的概念在实践中,不同国家认定商事行为的标准各不相同。
存在着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两种方式。
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定,西方立法有的采取概括主义,有的采取列举主义,也有列举与概括相结合。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相同点不同点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在德国法上,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表意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相应的概念是“民事行为”。
其中,合法的能够引起当事人所设想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而那些不合法的不能引起当事人所设想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4、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行为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行为,又称为商事行为或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即,商事主体旨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
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事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法得以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之原因所在。
商事行为与商主体密切相关,二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基石。
2023秋商法论述题

有关“秋商法”的论述题
有关“秋商法”的论述题如下:
1.商法的概念和性质:论述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性质,分析商法与其他
法律部门的关系,探讨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论述商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分析商事行为的分类和构
成要件,探讨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3.商事登记与商事账簿:论述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程序,分析商事账簿的种类和编
制要求,探讨商事登记与商事账簿的意义和作用。
4.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论述商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分析商事权利和义
务的内容和行使方式,探讨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保护和限制。
5.商事合同与商事担保:论述商事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分析商事担保的方式和适
用范围,探讨商事合同与商事担保的效力与履行。
6.商事争议的解决:论述商事争议的概念、特点和类型,分析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
序,探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和适用范围。
7.商法的实践应用与发展趋势:论述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案例分析,探讨商法的发展
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分析商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本文重点讨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以及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商行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正文: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
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商行为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即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活动,即主观商行为。
因此,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或称为营业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具体有以下几点区别: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商事法律主体的比较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
商事法律主体具有商人性。
【免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内容提要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从本质上说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即是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的问题。
在学术上,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相互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法律部门;民商合一是指商法不单独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
在学术上对民法和商法关系的探讨产生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主张,而在立法上也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体系。
民商分立。
是大陆法系国家历史上形成的普遍法律现象。
近年来,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到我国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与思路。
本文从研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产生的原因、商法的表现形式及商法独立地位的确立四方面入手,深入分析商法的独立性,主张民法与商法应该是各目独立的体系,即民商分立更适合我国所建立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关键词民法;商法;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目录内容摘要 (1)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一)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2)(二)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2)(三)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2)1、联系。
2、区别。
二、商法产生的原因 (4)(一)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 (4)(二)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 (4)三、商法的表现形式 (4)(一)形式意义的商法 (4)(二)实质意义的商法 (5)四、商法的独立地位 (5)(一)商法的独立地位的确立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 (5)1、符合目的原则。
2、符合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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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本文重点讨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以及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商行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
正文: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
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
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商行为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即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活动,即主观商行为。
因此,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或称为营业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具体有以下几点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商事法律主体的比较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
商事法律主体具有商人性。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其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从而从事营利性活动,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
作用。
这一特征在不同国家的商法中表现不同。
在采取严格商人法原则的国家中,民事主体必须通过商业登记等合法手段获得商事行为能力;而在采取严格商事行为法原则的国家中,商法实际上认可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之外,同时具备商事行为能力,因而非经商业登记的主体从事的营业行为也应受到商法规则的支配。
根据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范围显然具有普遍性与一般性,而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则具有特殊性与限定性
2.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比较
意思表示是私法自治的关键,而私法自治则构成了私法的核心,因此私法自治是私法中的灵魂因素。
私法自治即当事人允许自己控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行为制度, 承认任意主义调整方式的正当性, 最终实现当事人自行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商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中包含营利动机。
营利性是商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商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具有独立价值的关键所在,也是决定商法规则特殊性的原因所在。
而商行为营利性内在于商事主体的意志,没有营利目标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是商事行为。
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须借助于法律推定规则,我国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另外,在有些情况下, 商事特别法排除了意思表示规则的适用。
坚守形式主义、摒弃意思主义, 是商事活动快捷性的内在要求。
如票据法,如果债务人通过签发票据履行债务, 就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规定。
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 而只能产生普通债券文书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则严格要求意思表示的做出与真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 概括起来,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和内容不合法的民事行为等。
显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的构成要素之一。
由于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民法追求的是平等和公平,而商法追求的是效益,因此商行为必须遵循维持交易安全、交易便捷的原则,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和商行为的意思表示在主体、构成要素、生效要件、表示方法和解释方法上出现重大差异,即商行为意思表示一般为要式意思表示。
与民事法律行为中强调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同,商行为特别注重外观主义,以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可以看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强调意思表示,而商事法律行为虽然大部分都可以用意思表示来解释,但仍有一部分是无法解释的。
3.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不注重形式要件,口头或书面形式都可以;商行为特别强调形式要件,必须是书面的,许多商行为还要求公证,登记等。
按民法来讲,不可能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书面的。
民法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商法更关注政府对交易活动的干预。
结语: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立法是否应该民商合一或分立。
如果把民法与商法合一显然不适合时代的发展,因此抛开原则的基本一致与本质的相通,从实用性的角度出发,民商事法律分立显然利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