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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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行为从而达到自己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在本质上最系统、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行为的自由,一方面是排除国家等权利对法律的干涉,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法律行为不具体规定行为人应做的事,而是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一般判断,确定行为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的法律效果,用以维护社会秩序。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表示要素和其他事实要素构成的。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行为人需要有效果意思、行为人决定发表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以及表示效果意思通过明示或默示形式方可完成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构成要素的事实状态即可视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而当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时发挥法律效力即可看作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前,会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我们统称为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完成额外附加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方可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根据民事行为是否引起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状况,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状态。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民事行
为”;(2)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称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有效即可成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确定有效。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约定条件的叫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因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但纯获利的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意思表示自由受限也会使民事行为无效,如收到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民事行为效力可变更可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欠缺非根本性的生效要件。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几种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基于撤销权与可变更的权利对民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若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表示,则视为行为有效。
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即效力并未确定,需要第三人表示辅助。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债务承担超越民事行为能力实施行为均属于效力待
定,需要第三人在催告期间内行使追认权或撤销权,否则视为无效。
尽管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与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都欠缺生效要件,但是可以通过生效要件的根据、生效要件的实质、效力状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和时间限制等特点加以区分,更加便于理解!
结语:民法,作为平民之法,其理应被给予给多的关注,而民事行为作为民法中一个尤为重要的环节,研究民事行为的生效显得十分重要。当然,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仍不完善,需要继续完善和进一步去从实践中总结和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做到体系和内容上的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