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 (二)分类 •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
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在所付期限到来 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 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法律行为。 •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 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 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 的民事法律行为。
• 二、类型 •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 •
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从事的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活动,应 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或经法定代理人 同意后方可生效。 • (二)无处分权的行为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 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一、概念 •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它是我国独有的法律概念。 •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 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是民事法律行为 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 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 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 (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
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 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为的民事行为, 又称暴利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 1、须是有偿行为 • 2、内容与结果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 3、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对 方没经验。 •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合同的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一、一般要件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1、行为的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

►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 立(事实判断)
►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 值判断)。
► 生效的条件 ► a 行为能力——欠缺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
► 1.效力待定的行为
►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合同法47
► 代理人欠缺代理能力,合同法48
► 处分人欠缺处分能力,合同法51
► (1)起始效力状态:效力未定;
► (2)最终处理结果,有两个命运:
► 自始有效;
►
自始无效
► 6.1 →→→→→→→→→→→6.9↗ 有效:追认
► 少年买卖玉戒
↘ 无效:否认或撤销
►
——45:附延缓条件的
►
——46:附始期的
►
模式三——成立,但不能生效:4情形
►
——无效的行为
►
——被撤销的行为
►
——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
►
——附条件未实现的行为
► 思考问题:婚姻、遗嘱行为如何适用上述规则?
► 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兼生效要件;
► 遗嘱:死因行为,待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 (三)三种效力瑕疵行为的真正区别
►
(本人)
►
↗(缔约过失)
►
↖
↗
►
↖ 丙↗ (第三人)
►
(无关系)
►(四)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 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 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 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侵权责任】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具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本文将从浅入深,系统地探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个等级。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完全自主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处理其财产和人身利益事务,无需他人代为代理或审批。
成年人一般都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对其自主权利有一定限制的能力。
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人的协助或监护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未成年人和部分精神障碍人士通常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无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财产和人身利益事务。
精神病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是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分类。
接下来,将进一步探讨每个分类下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有权订立合同、起诉和被起诉、拥有财产和人身自由等。
他们也需要承担因其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对待的地位,其行为和意愿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和部分精神障碍人士身上。
未成年人通常被视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的协助和监护。
他们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受到限制,例如购买某些特定商品、签订一些特定的合同等。
第31讲_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形式、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2016·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有()。
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借用合同D.保证合同E.抵押合同【答案】DE【解析】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选项D: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强制执行口头保证。
(2)选项E: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012·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若干类型。
下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B.附义务的赠与属于有偿行为C.租赁属于诺成行为D.保证属于身份行为【答案】C【解析】(1)选项A:“给我养老送终,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你”——遗赠扶养协议;您愿意送,人家也得愿意给您“养老送终”才行,须双方达成合意,因此,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2)选项B: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往往并非赠与财产的相当对价,即所附的义务价值小,赠与的财产价值大,因此,仍作无偿行为对待。
(3)选项D: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成为配偶、养父子等等),甲为乙向A银行借款提供保证,甲、乙之间或甲和A银行之间并不因此发生身份上的变动,只是A银行的债权更有保障而已。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3.法律行为的生效(1)一般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特别生效要件①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条件成就。
②附始期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期限届至。
③公示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采行法定公示方式。
④效力待定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同意。
⑤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就是指能以⾃⼰的⾏为取得⼀定的权利以并且承担,那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效⼒分为:有效的民事⾏为,效⼒待定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为,⽆效的民事⾏为。
1、效⼒待定的⾏为合同成⽴后,要么⾛向有效(追认),要么⾛向⽆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始的有效或⽆效;在有效或⽆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向⽆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为时是限制⾏为能⼒,但过⼀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为能⼒,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使,⽽是已经取得完全⾏为能⼒的本⼈。
【合同法】第四⼗七条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论是否善意)。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权⽽已)―――效⼒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法院,通知即可(特别注意:根据05年卷3第58题的选项B,题⽬认为这种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四⼗⼋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九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2)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 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 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伪的意思 表示. 表示. 在台湾最常见的"假买卖真赠与" 在台湾最常见的"假买卖真赠与", 父母生前赚了很多钱,如果死后继承, 父母生前赚了很多钱,如果死后继承, 需要缴纳很多遗产税, 需要缴纳很多遗产税,而生前赠与也 需要缴纳赠与税, 需要缴纳赠与税,所以用假装卖给子 实际赠送给子女之方式, 女,实际赠送给子女之方式,来逃避 税捐,此即为"假买卖真赠与" 税捐,此即为"假买卖真赠与".
案例一
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 甲,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失 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 和.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 泣告甲曰: 你弟,素好艺术, 泣告甲曰:"你弟,素好艺术,可否将你 所分得的A画赠与你弟. 甲为安慰其母, 所分得的A画赠与你弟."甲为安慰其母, 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 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乙明 知其兄内心实无赠与之意.试问: 知其兄内心实无赠与之意.试问: 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 (1)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画? 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 (2)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乙是否取得 其所有权? 其所有权?
练习三
1.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1.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立遗嘱 B.委托授权 C.签约 D.追认无权代理 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 2.下列民事行为中, 下列民事行为中 为有:( 为有:( ) A.租赁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仓储合同 答案: 答案:1.C 2. C
教学目的与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定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特征; 义,特征; 2. 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3.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无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 种类及法律后果; 种类及法律后果 4.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定义: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

宣传“度〞的问题 “成心隐瞒真实情况〞:
?商品说明书? 免责的范围
2024/4/10
B. 行为人有“欺诈〞的成心,过失不构成欺诈。 C. 行为人受欺诈,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如果有欺诈
行为,但行为人没有形成错误,不构成欺诈的民 事行为。
[案例] Z女士于2004年6月,购置了一辆车价为 11.98万元的威姿轿车。在买车的过程中,Z女士屡 次向销售人员打听这款车车价的走势,销售人员 向她表示:“此款车型只会涨价,不会降价〞。但 是就在她买车后的第7天,该款车降价1.5万元。Z 女士以价格欺诈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消费者使用自助存放柜的行为,对消费者和超 市之间所形成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2024/4/10
〔4〕 默示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任何积 极作为,完全处于一种“沉默〞状态。
默示行为的效力前提是“当事人约定〞 或“法律规定〞。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四种意思 表示的形式,其实都来源于生活,法律的 目的本身就是调整社会生活。这四种表达 方式本身在生活中就是广泛存在的。
法律规定为无偿的行为:赠与、借用、保证
没有约定,视为无偿的行为:保管、委托、 自然人借贷
2024/4/10
〔三〕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 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那种除了意思表示以外, 还需要有物的交付来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管合同 自然人的借贷 定金合同 ◆赠与合同究竟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还是实践 性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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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物法律行为又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物法律行为,又称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行为;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八、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而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就为从法律行为。
区分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能存在。
比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丙为乙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则是从法律行为。
九、以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可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处分行为意味着你享有某种权利。
你可以做某事,带有很大的自由性。
即处分行为从法理上讲为你的权利,你可自由行使,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就行。
如你可自由处分你的房产,你可通过任意一种合法手段将其赠与他人、进行买卖、抛弃等;而负担行为恰恰相反,它意味着你对他人负有某种义务,你应该或必须做某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或者说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如你对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你该清偿你所欠债务等均属负担行为。
总的来说,处分行为意味着权利,负担行为意味着义务。
权利你可自由行使,也可抛、让与;义务你则需遵守、承担、履行,不得放弃、让与。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相对应的概念是负担行为。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导致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比如设立抵押权(直接导致了抵押权的产生)、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大陆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
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是给双方设定给付义务的行为。
此时,对于双方来说,只是设定了一个给付的义务,只是可以请求对方做出一定的给付行为,而没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尚未采用。
在德国以及台湾民法中都采用了这一体系划分。
通常来说,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处分行为的无效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
从理论上说,负担行为通常就是债权行为,而处分行为通常就是物权行为。
比如,一个人那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此时,抵押权是不成立的,但是,双方的抵押合同是完全有效的。
十、根据其与原因的关系,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要因法律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理解:要因法律行为指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因不存在则该行为无效,如买卖行为;不要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如票据行为,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存在瑕疵时,行为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
(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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