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设备能否对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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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海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海关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概述 海关监管制度 海关税收征管制度 海关统计制度 海关稽查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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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海关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海关管理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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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1、广义:海关管理是指海关未履行监管、征税、 缉私、统计及其他法定职能,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 权力和手段,凭借国家强制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 度和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 其相关人员、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自身事务所实施 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2、狭义:是指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1)一般进出口货物 ——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 各项海关手续后可以直接在境内自行使用、销售的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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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税货物 ——是指对应税进口商品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下 暂不征税进口,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或加工,并在 规定期限内复出境或转办其他海关手续 ①保税加工货物:也称“加工贸易货物”,是指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 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②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 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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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管理的本质特征是依法行政。
(4)海关管理是一种有组织系统的行为,完 整的行政组织系统是海关管理赖以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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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辐射面广,政策性强 2、知识面广,专业性强 3、规制体系健全,法制性强 4、管理手段先进,科技应用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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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管理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1、广义:海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管理活动的全部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海关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与进出境业务相 关的管理制度,原则上是以海关行政法规为主要内 容,如《进出口关税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条例》、《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稽查条例》、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等

报关与报检实务(第四版)知识与技能训练附答案6

报关与报检实务(第四版)知识与技能训练附答案6

第八章其他进出口货物报关知识与技能训练一、单项选择题1进口溢卸、误卸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A )仍未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退运或转运手续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有关规定提取变卖处理。

A.3个月B.6个月C.15天D.1个月2.我国ATA单证册的适用范围是:(A )A.暂时进口货物B.暂时进口货物C.展览会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D.暂时进口集装箱3.海关对享受特定减免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如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分别为( A )年。

A.8、6、3B.6、8、3C.3、6、8D.3、8、64.下列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说法正确的有(B )。

A.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7日内B.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C.出口货物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14小时以前D.出口货物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48小时以前5.我国已经在1992年加入了《ATA公约》,下列(B )单位被确定为履行上述公约的担保单位。

A.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B.中国国际商会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D.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特征的是(ABCD )。

A. 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B. 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C. 按货物实际适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D. 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2.申请建立保税仓库的条件是:(ABC )A.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场所并具备安全设施;B.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C.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D.其经理人应具备法人资格及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3.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适用于(BC )。

A.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B.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C. 免税的货样、广告品D. 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4.参加我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的进口展览品,需要向海关办理的通关手续有:(ABD )A.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提交展览品清单B.提交进口展览品的担保(使用ATA单证册的进口展览品除外)C.如属进口许可证管制的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D.如果是从非展出地进境的,需要办理转关手续。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概述(一)概念 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氖2.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法律责任以特定地区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在规定的特定地区里面使用,将货物移至特定地区以外使用的,必须经海关批准并依法缴纳关税;以特定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由这些规定的企业使用,任何将货物擅自转让、出售的,只要占有并使用该货物的人发生变更,都属于违法行为;以特定用途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规定的用途,将该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必须经海关批准并依法缴纳关税。

(二)特征特定减免税货物有以下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使用企业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

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2.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

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凡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自动许可管理、其他有关进口管制的,以及纳入国家检验检疫范围的进口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82)署税处字第130号-(81)266号

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82)署税处字第130号-(81)266号

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82)署税处字第130号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一日函收悉。

关于你公司引进设备申请免税的问题,中共中央中发(82)6号文件的规定,是指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利用外资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先进而适用的生产设备,可以申请免税。

如果承租企业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租赁设备经进口审批部门证明确属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先进而适用的生产设备,承租单位(或经由你公司)可以提供租赁合同和经批准的“进口订货卡片”影印本,向我署申请减免税。

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进口设备,应按我署(81)署货字第266号文的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一九八二年七月九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1)署货字第266号关于中外合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有关监管、征税、统计事项的通知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已以(81)外资外审字第005号文件,批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

该合营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器材、电器器材、科学及精密器具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出租资产的销售处理业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第九条之规定,直接从外国或中国购买为经营前款租赁、租借业务的货物。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对租赁业务予以介绍和担保。

现将有关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自外国和港澳地区直接购进或租赁、租借进口的机械设备,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和国家关于对外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进口许可证。

对租赁、租借或转租赁出口的机械设备,按一般出口货物办理。

对广东、福建两省租赁机械设备进口审批问题,按国家机械委国机进发(1981)84号《关于广东、福建两省机械设备进口审批问题的通知》办理。

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典型案例[终稿]

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典型案例[终稿]

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关税的减免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其中,“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货物在进口时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后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直至海关监管年限届满后解除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货物时,可申请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但是,实践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却因对海关监管要求的不了解而违法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导致遭受海关的处罚。

一、有关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规定《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三个特定”原则——“特定地区”原则、“特定企业”原则和“特定用途”原则,即特定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反之,任何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而将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货物用于原批准的地区、企业或者用途以外的企业,都应当承担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二、典型案例解读通过对海关近年来查处的有关实际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各地海关所认定的“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在实践中通常多表现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出租、出借、调拨、挪用等处置。

以下将结合部分典型案例加以具体说明。

1、擅自改变特定减免税设备的用途某外商投资饮料生产企业拟定了以生产果汁饮料、茶饮料和饮用水为主要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商务部门审批后,取得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内容”核定为“水果加工”,此后该企业以特定减免税方式进口了价值近400万美元的灌装生产设备。

但上述设备投产后,由于果蔬类饮料国内市场销路不畅,该企业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将灌装设备用于生产瓶装纯净水。

随后,海关稽查部门在对该企业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核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遂对其立案调查,并认定该企业的转产行为已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7万元的处罚规定,同时责令其补缴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应缴税款。

《进出口报关实务》名词解释及简答

《进出口报关实务》名词解释及简答

1、报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的全过程。

2、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4、协调制度: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实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协调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成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5、进出口许可证:国家管理货物进出口的凭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国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有何区别?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哪些?答:进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时(准)进出口货物、特定或免税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是需要报关,且需要缴纳该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进出境物品是指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一般只需要报关而不需要缴纳该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当然如果超重或是文物、艺术品等的还是需要缴纳一定关税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

3、简述保税货物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保税区享有哪些免税优惠?答: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其特点是:1)货物保税必须经海关批准;2)保税货物必须全程(进境起出境止)接受海关监管;3)保税货物必须复运出境。

保税货物主要分为保税加工和保税仓储两大类。

保税区享有以下免税优惠: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部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予以免税;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关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解决方案

关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解决方案

监管期限含义货物从进出境起到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的期限,就是海关对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

海关对各类货物的监管期限规定(1)一般进出口货物。

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时起到海关放行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

(2)保税货物。

自货物进入关境起,到出境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或转为实际进口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3)特定减免税货物。

自货物进人关境起,到监管年限期满海关解除监管或办理纳税手续止。

(4)暂准进出境货物。

进境货物,自进入关境起到复运出境,或转为实际进口止;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人关境,或转为实际出口止。

(5)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境货物,自进人关境起到复出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人关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一、免税设备的监管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二、补税的完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监管年限×12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

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关于海关监管期内回租业务能否开展,解决方案如下:方法一:1. 已被海关监管的设备所有权并不能转移给出租人,除非租赁公司也和承租人享有同等减免税待遇,才可按“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获得所有权;租赁公司向海关总署申请租赁物件减免税手续,要求和承租人享有同等关税待遇,同时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获得所有权,并把自己也纳入被监管对象;唯一出路就是租赁公司再次办理和承租人同等待遇的减免税手续,并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到自己身上。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流程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流程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流程实验9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流程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含义、特征、范围);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有效期、使⽤规定);⼀、概述(⼀)含义——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我国关境内由⾏政法规规定的某⼀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货物只能在这⼀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

特定企业由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

特定⽤途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货物只能⽤于⾏政法规专门规定的⽤途。

(⼆)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关税:进⼝时减免进⼝关税、进⼝环节增值税,不减免进⼝环节消费税;2.进⼝申报应当提交进⼝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货物;3.进⼝后在特定的海关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在规定的期限,使⽤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途。

A.船舶、飞机,8年B.机动车辆,6年C.其他货物,5年(三)范围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见下表)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例如外资企业、港、澳、台及华侨投资企业.3、特定⽤途减免税货物。

例如科研机构及学校进⼝的专⽤科研⽤品;残疾⼈专⽤品及残疾⼈组织和单位进⼝的货物;国家重点项⽬进⼝货物,通信、港⼝、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设备等。

各个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列表特殊区域特定减免税货物(均从境外进⼝的)出⼝加⼯区(及珠海园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内企业⾃⽤的⽣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运输⼯具、⽣活消费品以外;保税物流园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消耗品、零配件及⼯具;园区⾏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合理数量的办公⽤品。

除⾃⽤交通运输⼯具、⽣活消费品外。

保税区(填写进⼝报关单)区内⽣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的⽣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产⽤燃料,建设⽣产⼚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保税区⾏政管理机构⾃⽤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办理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贷款抵押须知

办理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贷款抵押须知

办理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贷款抵押须知一、哪些进口设备可以办理贷款抵押?海关监管的企业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经海关许可,可以用于向金融机构设立贷款抵押。

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得用于设立贷款抵押。

二、哪些企业可以设立贷款抵押?拥有特定减免税设备所有权的企业,可向金融机构设立贷款抵押。

三、企业向哪些金融机构申请设立特定减免税设备贷款抵押?企业可以向国内的金融机构申请设立特定减免税设备贷款抵押。

国内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国家批准可以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企业也可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申请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办理贷款抵押。

四、企业向海关哪些部门申请办理特定减免税设备贷款抵押手续?浙江省内(除宁波)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杭州地区的企业向所处地域的杭州海关各派驻机构申请。

五、企业申请办理特定减免税设备贷款抵押前,应向海关明确什么?企业在向国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抵押前,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明确是否有以下情况之一,方可向海关提出申请:1.企业提供税款保证金;2.企业向海关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3.企业与境内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协议草案,并符合海关规定要求,一经海关审核确定,符合海关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得更改。

企业在向境外的金融机构或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前,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派驻机构)明确是否有以下情况之一,方可向海关提出申请:1.企业提供税款保证金;2.企业向海关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

六、企业需向海关递交哪些文件材料?1.贷款抵押申请(加盖企业公章);2.抵押设备清单;3.用于抵押的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均为复印件);4.用于抵押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征免税证明表(复印件);5.用于抵押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对外付汇凭证(复印件,实物投资除外);6.境内金融机构税款担保或税款保证金支付凭证或企业与境内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协议(草案);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特定减免税指的是什么

特定减免税指的是什么

特定减免税指的是什么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特定减免税如下所⽰:1、特定减免税是针对特定地区(保税区和出⼝加⼯区)、特定企业(主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特定⽤途(国内投资项⽬、利⽤外资项⽬、科教⽤品项⽬、残疾⼈专⽤品);2、特征:特定条件下免税;进⼝申报应提交进⼝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船舶、飞机类8年;机动车辆类6年;其他类5年);3、特定减免税货物⼀般不豁免进⼝许可证件,除外资企业和⾹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本企业⾃⽤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总额内进⼝涉及机电产品⾃动许可证管理的,可以免校验有关证件;4、减免税货物报关除(出⼝加⼯区凭企业设备电⼦帐册)⼀律审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1)、特定减免税货物可以在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之间进⾏结转,转出的报出⼝,转⼊的报进⼝;2)、对于特定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向主管海关备案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册凭此审零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3)、对于特定⽤途的(国内投资项⽬和利⽤外资项⽬)办理减免税申请,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签发的“国家⿎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确认书”办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4)、对于特定⽤途的(科教⽤品)办理减免税申请,教育部签发科教⽤品免税登记⼿册,办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5)、对于特定⽤途的(残疾⼈专⽤品)办理减免税申请,凭民政部和中国残疾⼈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办理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6)、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个⽉,实⾏⼀批⼀证制,⼀证⼀关制;7)、再报关时,备案号⼀栏填写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8)、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主要是内销、转让、放弃、或者退出境外;9)、对进⼊法律程序清算、变卖、拍卖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原进⼝时未审领许可证件,可以凭借⼈民法院的判决或国家法定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棉交验进⼝许可证件;。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今天的讲课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减免 税综述,第二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 申请表的审批,第三部分关于重大装配技 术及增值税转型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第 四部分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 的说明,第五部分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 第六部分规范化申报。
这里需明确的是,上述申报材料主要限于海关对企
业在自有资金项下进口设备部件用于更新和维修,如 果企业申报整台设备的进口须向省或国家经贸委申请 单独立项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否 则海关将不予受理。
(三)科教用品 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 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 税。世贸组织中许多国家都有此项税收优惠,是一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税收优 惠。 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 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 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 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 本)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3)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 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 (7)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进口商品(设备)减免税有关规定

进口商品(设备)减免税有关规定
Apply to cancel supervision early
退运
放弃
原企业使用 新企业使用
免证免单免税 免证免单免税 免证免单免税 补证补单免税 补证补单补税 补证补单补税 补证补单补税
内销 自用
新企业使用
12
H 公司 Co
来料加工协议 Processing Agreement 拥有加工厂 的机器设备 Equipment
100% 股权 Equity 独资企业
法人地位 WFOE
Case 1
加工厂进口设备结转 as capital contribution
以机器设备出资
13
H Company
来料加工协议进口设备清单 List of equipment per export processing agreement
K Company
已解除监管 禁止类 Prohibited cat. 限制类 Restricted cat. 未解除监管
自由贸易类 Freely traded cat. 20
不适用 不适用 N/A N/A 补证补单 补证补单补税 License, record License, record filing filing, tax 补证补单 补证补单补税 License, record License, record filing filing, tax
2
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免税政策调整 Policy change on export processing equipment provided at no consideration
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4.1.1) Repealed;
国发[1997] 37号文 (1998.1.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15条)2009.1.1.

最新报关员考试特定减免税货物典型习题及答案

最新报关员考试特定减免税货物典型习题及答案

报关员考试特定减免税货物典型习题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 )进口货物不属于海关减免税的优惠范围。

A.保税区内自用的生产设备B.沿海经济开发区基建项目所需进口机械C.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国家鼓励发展产业项目)D.残疾人组织和单位进口的货物【答案】B2.享受特定减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海关的监管年限是( )。

A.8年B.6年C.5年D.3年【答案】C3.海关对享受特定减免税进口的家用电器的监管年限为( )年。

A.5B.6C.8D.10【答案】A4.现行海关对享受特定减免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6年的有( )。

A.船舶B.飞机C.机动车辆D.建筑材料【答案】C【解析】现行海关对享受特定减免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符合以下规定:(1)船舶、飞机为8年。

(2)机动车辆为6年。

(3)其他货物为5年。

二、多项选择题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程序为( )。

A.特定减免税货物主管海关审批备案B.进口时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C.海关放行后提取货物使用,海关继续监管D.海关监管期满,向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答案】ABCD2.以下各项中,( )在我国实施特定减免税。

A.成人保健避孕药物B.残疾人用品C.科教用品D.保税区物资【答案】BCD三、判断题1.某工艺服装厂承接一万套服装来料加工合同,加工期两年,成品全部返销日本,合同规定,外商无偿提供一套价值2.5万美元的专用设备。

合同期满加工成品全部出口后,该厂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该设备也随之解除海关监管。

( )【答案】×【解析】该专用设备不属于保税货物,而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

海关对不同特定减免税货物规定了不同的监管年限,只有年限到期方可解除海关监管。

根据海关现行规定,该专用设备的监管年限应为5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有关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进口的机器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超过5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 )【答案】√【解析】根据海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机器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5年之后即可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教学案例-案例分析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抵押

教学案例-案例分析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抵押

[案例分析]
2005年5月,河北某乳业公司免税进口法国产检测设备一套,报关价格:70万欧元。

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公司产品虽然检测合格,但经营仍受到巨大影响,无法正常生产。

为避免设备闲置,2008年10月,该公司将包括免税进口设备在内的绝大部分设备租赁给某大型乳业集团,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10万元。

11月,海关对该企业进行专项稽查,发现了租赁合同,海关缉私局随即对此行政立案。

公司法律顾问告诉公司总经理老张:企业涉嫌违规,海关根据相关条例可能对企业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租赁合同必须终止。

老张惊得一下子说不出话来:这样一个躲避麻烦的应急措施怎么会引来这么大的麻烦?
屋漏偏遭连阴雨。

与此同时,海关又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6月以此减免税设备做抵押,向某农业银行贷款人民币220万元,2006年9月,公司还清了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公司法律顾问对此判断:公司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的行为同样涉嫌违规,故亦需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罚则去处罚。

也就是说:公司可能要再掏35—230万元的罚款。

老张闻之顿时万念俱灰:看来这次公司在劫难逃了!这究竟是为什么?
该企业的哪些经营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第3章第5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3章第5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03年11月15日,天利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 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协议将上述特定减免税设备 移交恒祥公司使用,后者将该设备用于生产果蔬 混合型罐装饮品。(资料来源:刘浩宇:“特定减 免税设备能否对外租赁”,《中国海关》,2005 年12月。) • (1)天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海关哪方面的规定? • (2)根据有关规定,海关应对天利公司如何处理? • (3)天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减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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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 证件,但对某些企业进口的某些特定减免税货 物,可以免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 时,“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上的12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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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解除监管 •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自动解除海关 监管。原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 可在监管期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 《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至此,特 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办结了全部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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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和审批 • 1、减免税申请 •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 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注意不是货物进境地海关) 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 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 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 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 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 •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准予备案。
•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 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在进口特 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要申领《进出 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保税区企业: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 物征免税证明》。 • 出口加工区企业: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 电子账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 免税证明》。

第5讲:第5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第5讲:第5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解释: 解释: C错,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 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 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 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应当向所在 地直属海关申请, 地直属海关申请,提交民政部门或中国残 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 证明函, 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 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如果是: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 如果是: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 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 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 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 件,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 征免税证明” 征免税证明”。 D不正确,经批准可以延期。 不正确,经批准可以延期。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 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 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 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主管 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海关审核后, 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海关审核后, 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 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 单证。经海关核准后,签发“ 单证。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 征免税证明” 征免税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 企业破产清算时,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 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向主管海关申请, 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 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 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 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 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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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设备能否对外租赁
特定减免税设备能否对外租赁
一、基本案情
2003年3月,某地合资企业天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按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将其所拟定的以生产果汁饮料为主要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同年5月,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了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

2003年6月,天利公司凭《项目确认书》向某海关申请办理了生产果蔬类饮料(《项目确认书》批准生产项目)所需的吹瓶机、注塑设备、洗瓶灌装瓶盖三合一机、空气压缩机、液位瓶盖标签检测系统等灌装生产线设备的特定减免税证明。

2003年7月至9月间,天利公司持海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从某海关陆续免税进口了上述设备,总价值折合人民币约850万元。

此后,天利公司因生产资金出现大幅缺口、配套设备无法到位,上述果蔬类灌装饮料生产线进口后未能实际投入使用。

为解决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天利公司改变了先前制定的运营计划,与该市另一家食品饮料生产企业恒祥公司就上述免税进口设备签订租赁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天利公司将果蔬类灌装饮料生产线出租给恒祥公司用于生产果汁饮料,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人民币50万元;租赁期间,设备归天利公司所有,恒祥公司拥有使用权,但不得转租或出售;租赁期届满后,天利公司收回全套设备。

2003年11月15日,天利公
司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协议将上述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交恒祥公司使用,后者将该设备用于生产果蔬混合型罐装饮品。

2004年12月,某海关在对天利公司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中期稽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遂对此立案调查。

某海关经调查认定,天利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将限于特定主体和特定用途的免税进口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致使有关设备脱离海关监管,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利公司在设备租赁期间(1年)所收取的50万元租金属不法收益,应予没收。

2005年2月15日,某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天利公司作出没收租金50万元及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复议情况
天利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天利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以下申辩事由:第一,该公司虽将免税进口的生产设备出租给恒祥公司,但上述设备一直为该公司所有,恒祥公司亦未改变《项目确认书》所批准的生产用途(该生产线还可以用于生产纯净水),仍用于生产灌装果汁饮料,涉案设备不存在“移作他用”情形,该公司并未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第二,即使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海关在对其处55万元罚款的同时又没收其所收取租金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不符合“过罚相当”
的行政处罚原则,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天利公司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某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果蔬类灌装饮料生产线属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此类减免税设备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进口税款,不得移作他用。

申请人天利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并补办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设备虽仍用于规定用途,但实际控制和使用者并非批准设备减免税时海关审定的特定企业(即天利公司),天利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天利公司出租设备所获取的租金属于违法收益,海关有权予没收。

基于此,复议机关认为某海关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应予维持。

2005年4月17日,复议机关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天利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某海关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问题。

与法定减免税(依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免税)不同,特定减免税属于政策性减免税,是海关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减免税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特定贸易性质、特定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实行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内容复杂,形式多样,目前“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减免税是特定减免税的一种主要类型,具体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减免税、
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和贷款项目减免税三个方面,本案天利公司凭国家减免税政策免税进口的饮料生产设备即属于外商投资项目的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其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方必须在海关监管之下,按照海关监管要求使用处置此类货物,任何未经海关许可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行为(包括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等)都属于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其中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

关于“移作他用”行为的违法属性,一般管理相对人都有正确认识,但对于何种情况构成“移作他用”特别是具体到本案所涉及的“出租”特定减免税设备是否属于“移作他用”,许多管理相对人都持有与天利公司同样的认识。

他们认为,只有改变规定用途才构成“移作他用”,出租减免税设备(未转移所有权)、承租人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则不属于“移作他用”,海关不应处罚。

应该说,部分管理相对人的上述观点反映出其对海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对“移作他用”行为的构成以及海关处理此类行为的原则和依据缺乏正确认识。

为消除上述误解、澄清有关认识,本文将结合《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前述案例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逐一进行说明。

(一)出租特定减免税设备是否构成“移作他用”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移作他用”含义作进一步明确。

根据有关规定,所谓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是指当事人在未
经海关许可并补缴有关税款的情况下,将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用于非特定地区、非特定企业或者改变其特定用途的行为。

换言之,按特定区域批准减免税的货物未在规定地区内使用,或按特定企业批准减免税的货物由特定企业之外的单位使用,或按特定用途批准减免税的货物未用于海关批准的特定用途都构成“移作他用”情形。

就本案而言,涉案果汁饮料生产线是经海关审批确定的由特定企业用于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设备,设备进口后必须在上述限制条件下使用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违背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即属于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

本案中,天利公司将减免税设备出租给恒祥公司,设备所有权虽未发生转移(如移转所有权则构成擅自转让或擅自出售等其他违法行为)且仍被恒祥公司用于规定用途,但天利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导致了特定减免税设备由特定企业之外的单位占有并使用(致使该设备脱离海关监管),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

(二)海关能否没收天利公司出租减免税设备所得租金
本案天利公司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海关在对该公司科处罚款的同时又没收其出租设备所得租金于法无据,但天利公司的上述主张未能得到复议机关支持。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对当事人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中,“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

就本案而言,天利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向恒祥
公司出租特定减免税设备,构成将海关监管货物“移作他用”,上述行为属于《海关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天利公司在此租赁环节所取得的租金显然属于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某海关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非于法无据。

(三)本案天利公司还须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本案天利公司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虽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但该公司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对特定减免税设备所负有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海关处罚决定而得以免除。

换言之,上述处罚决定并不能改变涉案设备的海关监管属性而使天利公司的租赁行为在接受处罚后具有合法性。

根据有关规定,天利公司除须依法执行处罚决定外,还要改正错误,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收回出租他人的减免税设备,并继续履行对上述设备的特定义务;如果减免税设备无法收回,该公司须依法补缴应缴税款,办结有关设备的海关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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