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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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问题】销售货物,但对方一直没付款,我们也没开票,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又没约定付款时间,或者说就没合同,款又未付,这个纳税时间问题我从“五一”之后就一直纠结。

关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看图一目了然,不再赘述。其中,取得销售款和开具发票时间比较容易判断,那么如果判定是否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凡是能够证明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所有权已经

发生转移的凭据都应作为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凭据不仅限于发票,还应包括欠账凭据、出库单、合同、协议书、自制结算单、提货单、收据等等。只要企业取得上述有关凭据,就应视为已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该缴纳增值税。

跟朋友讨论这个问题时,朋友说,货已经发出,未收到款项,能否按照赊销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于纳税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此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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