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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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初级会计考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

初级会计考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采用直接收款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或收到到索取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货的,为办妥托收手续发出货物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4,采用预收款的方式销货,为发出货物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月的大型器械设备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时,是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日。

6,销售应税服务,为提供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是货物已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是报关进口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发生权属变更的当天。

11,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1,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纳税,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统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经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部门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纳税申报,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的税务机关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5,进口货物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试卷与参考答案(2025年)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试卷与参考答案(2025年)

2025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模拟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代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纳税人有权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申报B、税务代理是指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申报的行为C、税务代理是指纳税人委托他人完成纳税申报的行为,但代理人无权代为签订纳税协议D、税务代理是指税务机关代为完成纳税申报的行为2、在税务师考试中,《涉税服务实务》科目中,以下哪项不属于税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A、税法知识的应用能力B、财务会计处理能力C、税务筹划能力D、客户关系管理能力3、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

A、逃税B、抗税C、欠税D、偷税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A、二千元以下B、五千元以下C、五万元以下D、一万元以下5、某企业2018年录入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时,需要录入的税(费)种有以下几个:(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耕地占用税。

其中哪些税种是必须录入的?A.(1)(2)(3)B.(1)(2)(3)(4)C.(2)(3)D.(1)(4)6、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为1个季度B.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为3个月C.增值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人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之日起60日内D.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的一倍7、某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为150万元,当年发生了以下业务:向贫困地区捐赠现金50万元;支付了因违反环保规定而产生的罚款20万元;支付银行借款利息10万元。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销售结算方式选择与纳税筹划

销售结算方式选择与纳税筹划

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为本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

销项税额的实现是按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而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货物验收入库或者付款为依据而确定的(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要推迟纳税时间,一方面要设法推迟销售额的实现,另一方面要提前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税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额的有关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按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要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

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企业应注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就会承担提前缴纳增值税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销售结算方式筹划的基本原则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

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增值税的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

基本原则如下:1.收款与发票同步进行。

即在求得采购方理解的基础上,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以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近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销售。

以上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只有充分运用、把握灵活,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会计实务】案例解析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会计实务】案例解析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会计实务】案例解析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手机销售商店,所有由该店销售的手机,甲公司书面向客户承诺:手机自售出起一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三包服务);此外,在此期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例如手机进水)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甲公司也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该服务不能单独购买)。

假设甲公司2019年度实际销售手机收入3000万元,税额390万元,手机成本2500万元。

2019年实际发生质量保证服务支出8万元,其中包含2018年度所售手机三包服务支出6万元。

2019年按照销售额的1%预提质量保证服务支出费用(三包)。

对于额外的免费维修服务,与甲公司类似的企业有单独销售,市场公允价格为手机售价(不含税)的0.8%。

2019年度售出的手机,截至12月31日共发生因客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故障维修支出3万元,预计2020年度还会支出3万元。

甲公司从2019年1月1日开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问题:甲公司2019年度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解析:(一)会计处理案例中,甲公司的承诺包括:销售手机、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以及额外免费维修服务。

甲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由于客户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提供的额外免费维修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尽管其没有单独销售,该服务与手机可明确区分,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在该合同下,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手机和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甲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手机销售分摊:3000×1/(1+0.8%)=2976.19万元额外免费维修分摊:3000×0.8%/(1+0.8%)=23.81万元1.售出手机时:借:银行存款3390.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976.19万元合同负债——免费维修23.81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万元同时结转手机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万元贷:库存商品2500万元2. 额外的免费维修服务:借:合同履约成本——免费维修3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3万元由于截至12月31日,承诺的一年服务期限尚未达到,所以2019年度确认的免费维修服务“合同负债”尚不能转化为收入,支出只能暂时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刘一帆【摘要】问:我公司为机械制造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请问,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3页(P23-25)【关键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机械制造公司;销售模式【作者】刘一帆【作者单位】江苏省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4问:我公司为机械制造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

请问,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具体的交易情景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但是为了保证税收收入和税法公平,国家对不同销售模式下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般情形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往往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为交易完成的标志,所以纳税义务的发生也应当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时间为原则来确定,这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缓解资金被占用的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即纳税人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之前,并未事先开具发票。

如果事先开具了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即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却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再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即一边(指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另一边(指购买方)却已经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集锦你知道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吗?你对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吗?以下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欢迎大家分享。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断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断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下面Sara小编给大家分享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分两种情况: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原则的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1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重要--增值税纳税业务产生的时间汇总

重要--增值税纳税业务产生的时间汇总

增值税税率调整和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后发生的应税行为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基本原则: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之前,就适用调整前的税率。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就适用调整后的税率。

所以,开具发票时,也就按照以上原则来选择适用税率。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一)基本原则: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2、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②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③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①款项已收到,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②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③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4、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1)、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单元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额的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金融服务特殊行业销售额的确定考点0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48)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例题1·判断题】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银行收到货款的当天。

()(2015年)【答案】×【例题2·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财税处理有何区别【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财税处理有何区别【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财税处理有何区别【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进行了划分,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就是其中两种。

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十分清晰,但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什么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

由于缺乏统一解释,在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讲解两者的区别。

案例某水泥熟料(水泥的半成品)生产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H股。

客户比较固定,货物销售签订合同,客户趸交大额货款的给予一定优惠。

收到货款后,该企业为客户制作IC电子提货卡,客户收到提货卡后可以随时提货。

提货卡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等基本内容,合同约定非产品质量一般不予退货。

划卡提货,划完为止。

该企业账务处理共经历3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

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末按固定比例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营业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增值税税务处理为,收到货款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与会计处理相对应,全额申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

在此处理模式下,企业将销售方式定位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正确的,但其会计处理是错误的。

该业务因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的确认标准。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是错误的,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但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是正确的,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的规定,即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财税实务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

财税实务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
直接收款销售货物,就是通常说的“钱货两清”。

实务中,“收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收取现款;二是收到索取款项的凭据(一般是发票)。

但是“收钱”跟“发货”,往往有时间差。

因此,“钱货两清”便有三种情形,先收款后发货、先发货后收款以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本文重点讨论前两种情形的财税处理。

先收款后发货
(一)与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比较
先收款后发货的情形,与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主要区别如下:1. 合同关系不同。

直接收款方式,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而预收货款方式,它源于书面合同的约定。

2. 控制权转移不同。

直接收款方式一般是直接交付货物,即便是拟制交付,购货方可以随时提货;而预收货款方式一般是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才能提取货物。

3. 定价方式不同。

直接收款方式,收款时价格已经确定;而预收货款方式,收款时价格可能不确定。

4. 付款程度不同。

直接收款方式,一般是收取全部价款;而预收货款方式,一般是预收部分货款。

5. 货物特征不同。

直接收款方式,货物一般是流通物,生产周期短,可分割交付;预收货款方式,货物一般是合同定制物,生产周期长,不可分割交付。

(二)直接收款方式财税处理案例分析
A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收到客户货款103万元,同时开具提货单,提货单注明混凝土型号和提货数量,客户可以随时提货。

但因为。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 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华南师范大学《企业纳税实务》考试题库(三)

华南师范大学《企业纳税实务》考试题库(三)

华南师范大学《企业纳税实务》考试题库(3)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标准答案:0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15日。

标准答案:1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标准答案: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标准答案:1一般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货物的,按合并定价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标准答案: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答案:1一般纳税人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按生产在产品、产成品的生产成本和适用税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标准答案:0纳税人将应税货物用于其他方面,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如果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应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B(1+成本利润率)”。

标准答案:1企业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而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可全部抵扣。

标准答案:0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标准答案: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和旧货以外的其他物品,按开具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标准答案:1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标准答案:1一般纳税人的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企业销售死当物品,以及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品,应开具普通发票,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标准答案:1按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答案:0销售货物所给予的现金折扣,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得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签订销售合同什么时间缴税

签订销售合同什么时间缴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例如,如果合同约定销售货物后,买方需在收到货物后的15天内付款,那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2.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如合同约定货物发出后分期收款,则每次收到款项的当天都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3.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得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调整缴税时间,从而优化资金流动。

此外,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缴税时间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收款日: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

例如,合同约定收款日为收到货物后15天,那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货物发出后的第16天。

- 预收款:对于预收款的销售合同,通常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分期收款:对于分期收款的合同,如前文提到的设备生产制造公司案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以每次收款的时间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正确缴税:-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收款时间、预收款、分期收款等条款,以便后续正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 合理开具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和税法规定,合理开具发票,确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一致。

- 关注税务政策:关注国家税务政策的最新动态,了解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以便在签订合同时作出合理决策。

总之,签订销售合同后,缴税时间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税种的规定。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确保合规纳税。

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处理

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处理

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财税处理有区别——纳税人应掌握6要点区分两种销售方式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曹远战发布时间:2011-03-30查看:486《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进行了划分,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就是其中两种。

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十分清晰,但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什么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

由于缺乏统一解释,在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讲解两者的区别。

一、案例某水泥熟料(水泥的半成品)生产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H股。

客户比较固定,货物销售签订合同,客户趸交大额货款的给予一定优惠。

收到货款后,该企业为客户制作IC电子提货卡,客户收到提货卡后可以随时提货。

提货卡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等基本内容,合同约定非产品质量一般不予退货。

划卡提货,划完为止。

该企业账务处理共经历3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

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末按固定比例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营业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增值税税务处理为,收到货款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与会计处理相对应,全额申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

在此处理模式下,企业将销售方式定位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正确的,但其会计处理是错误的。

该业务因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的确认标准。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是错误的,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但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是正确的,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的规定,即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人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税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1.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分析

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分析
实现 。
根 据下列 公 式 : 未来 5年 收 款 额 的 现 值 =现 销 方 式 下应 收款项 金额 , 出:0 得 20×( / ,,) 80 计算 P A r5 = 0 ,
出 r 7 9% 。 = .3
财务 费用和 已收本 金 计算表
未收本金 财务费用 收现总额 已收本金 8o 0 2 0×1年 1 2月 3 1日 8o o 6 .4 34 2o 0 l6 5 3 .6
第2 5卷
第 3期
Junl f um nFnne& E oo i nvrt o ra o Y r a iac cnm c U iesy s i
V L 5 N . 0 . o3 2
不 同销 售方式下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分析
杨 向英
( 云南财 经 大学 财政 与经济 学院 , 云南 昆明 6 02 ) 5 2 1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 , 0 50 0 应交税 费 一 应交 增值 税 ( 项税额 ) , 0 销 42 5 借 : 营业 务 成本 2 , 0 主 00 0 贷 : 期 收款发 出商 品 2 , 0 分 00 0 ( ) 月 7 日 收到 款项 : 36 未 借 : 收账 款 2 , 0 应 92 5 贷: 主营业 务 收入 2 , 0 00 0 应 交税 费一 应交增 值税 ( 项税额 )4 , 销 25 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 , 0 00 0 贷: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 , 0 00 0 例 2 2 1 1 1日, : 0× 年 月 甲公 司采用分 期 收款方式 向乙公 司销售 一 套 大 型 设 备 , 同约 定 的 销 售价 格 为 合 100 元 , 5次 于每年 l , 万 0 分 2月 3 t 1E等额 收 取 。该 大 型设 备成 本 为 70万 元 。在 现 销 方 式 下 , 大 型 设 备 8 该 的销 售价 格为 80 0 万元 。 甲公 司采用分期 收款方式销售设备 , 收取货款时 间长达 5 , 年 具有融资性质 , 因此会计上按现销价格确 认收 入 , 同价款 与其 现销 价格 之 间 的差额 , 合 在合 同期 内, 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抵 减 处 理 。而 增 值 税 作 的纳 税义务 发 生 时 间 为合 同 约定 的收 款 日期 , 算 企 计 业所得 税 时 ,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期 确 认 收 入 的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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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问题】销售货物,但对方一直没付款,我们也没开票,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又没约定付款时间,或者说就没合同,款又未付,这个纳税时间问题我从“五一”之后就一直纠结。

关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看图一目了然,不再赘述。

其中,取得销售款和开具发票时间比较容易判断,那么如果判定是否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凡是能够证明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所有权已经
发生转移的凭据都应作为索取销售额的有效凭据。

凭据不仅限于发票,还应包括欠账凭据、出库单、合同、协议书、自制结算单、提货单、收据等等。

只要企业取得上述有关凭据,就应视为已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该缴纳增值税。

跟朋友讨论这个问题时,朋友说,货已经发出,未收到款项,能否按照赊销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纳税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此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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