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

律师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

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

说明:此表填写一式二份,原实习律师事务所一份,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份;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完整版)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第二篇:

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年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第三篇: 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专职)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专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填写要求: (1)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文字表述(即必须填写“无”),不能空格; (2)登记表可以下载打印或复印后填写(尽可能打印); (3)粘贴好一寸彩色蓝底近照; (4)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电话和个人手机号码; (5)个人简历从高中毕业后开始至今,时间精确到月,不可断档,一个月也不能少; (6)奖惩栏目如实填写,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无”明确表述; (7)个人执业申请书要求提出较为详细的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兼职律师除外)等作出承诺和声明,签署姓名和日期; (8)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应对受聘对象进行任职前审查,包括对受聘人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执业经历、学历、刑事犯罪以及道德品行等方面信息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全面提出鉴定意见,文字不少于150字,主任签名并签上日期。律师事务所不尽职审查或者故意帮助受聘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登记表中的填表日期、个人申请日期和主任签字日期应有先后顺序或同一天,且须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近期;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注意: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一年或者被公告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注销执业证书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3、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浙江省司法厅制作的合同范本,该范本供各律师事务所参考,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动和调整,但关键条目不得减少。)原件(一式两份);执业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还需提交总所核准分所聘用律师的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司法局 2018年8月31日发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一、律师调档须知 鉴于律师调档是部分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我省申请执业或外地律师调入我省执业的前置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现将调档所需材料简化如下:一、未执业,只调法律职业资格档的,提交:1、调入申请表一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二、已是执业律师,在上述两份材料基础上,再加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余材料因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提交,调档时无需提交。请按此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调入申请表尽可能填全,尤其是联系电话要写,方便不清楚沟通。 二、组织形式变更: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合法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8、住所证明; 9、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 10、承诺书。 11、清算报告 三、外地分所变更主管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提交总所的。 四、律所办理退伙时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将三清证明换成股份转让协 议,其它材料一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已上传至群文件) 2、变更申请书 3、合伙人会议决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市局。《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上请加盖区局的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同时上交。 六、厅审批处祁颖 各市负责机构审批的同志请注意,机构设立申请表中要填写设立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司法部制证系统中必须要填写 七、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先注销兼职律师证再按申请专职律师的提交材料。 备注: 1、从机关、事业、国企辞职的需另提供辞职文件及原单位品行证明;是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至区局或市律协的证明。 2、南京以外户籍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各两份。 3、中止执业而重新申领执业证的,不须提供实习方面的相关材料,但要提交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品行证明。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 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 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 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 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 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

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 1.《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原件2份;(律师事务所填写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离所证明原件2份:(表达清楚即可)。 3.律师执业证原件(遗失的提供登报或省律协网站作废声明及相关表格,一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意:网上注销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并与书面申请注销的原因一致。 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注销的,应当事先办理负责人变更、合伙人变更、派驻律师撤回备案手续。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应当暂缓注销;待违法违规调查处理完毕、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可以申请注销执业证书,但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相关证明(说明)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办理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并按照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材料要求将提交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且用长尾夹固定)。 (二)新律师执业申请(专、兼职)、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及律师执业证注销等相关事项,须先网上进行申报(登陆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016859762.html,)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把所需办理事项的相关信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如实输入并点击上报杭州市司法局,申报成功后的申请单号注明在登记表或申请书的右上角,继后再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完整书面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请咨询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87054376)。 (三)详细情况和相关表格可以登录杭州律师网(网址是https://www.360docs.net/doc/2016859762.html,)或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016859762.html,)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和下载,。 (四)行政人员办理时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 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律师执业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第一篇:新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x 年x 月x 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 所xx 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第二篇: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年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第三篇: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变更指导老师以及注销所需材料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变更指导老师以及注销所需材料 一、实习人员申请转所: (一)办理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实习律师事务所,并延续实习期: a.随原指导老师一起转所 b.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c.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d.所在律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e.所在律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f.所在律所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除以上情况,实习人员一般在实习期间内不得转所,若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情况参照实习人员申请注销所需材料要求)*实习人员的调转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a《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申请表》(转所申请点击下载)一式两份; b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c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d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转所原因证明文件; e实习人员社保转入拟实习律所的“人员转入核定表”复 印件; f《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二、实习人员申请变更指导律师: (一)办理条件: 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更换指导律师:a指导律师死亡的; b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c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d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e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f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g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变更指导律师必须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律师 (二)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a《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申请表》(点击可下载)一式两份;(一份留所里存档,一份交至律协会员部) b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具体包括: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事由证明;

律所注销流程

律所注销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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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专职: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两份,贴足照片,附正面二寸蓝底照片一张; 2、资格证书(副本第2、 3、 4、5页)、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两份; 3、实习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无业证明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两份; 5、聘用合同两份; 6、实习人员登记表两份; 7、交纳社保记录证明材料; 8、保证书(承诺书)两份。 另:超过六十周岁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两份。注:上述1、2(其中学历证书除外)、4、5、7、10须提供电子扫描图片(JPG格式,每张图片小于2M,应清晰)兼职:除专职材料 中第4、9项不需 提交外,需另附院 校出具的从事教研 工作及品行良好、 同意兼职证明,教 师资格证和职称复 印件,任课课程表。 转往外省: 1、《执业律师调出 申请表》两份; 2、与原所财务、 案件、卷宗结清证 明两份; 3、原所及主管局出 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两份; 4、执业证原件。 省内转所: 1、《执业律师流动申 请表》两份; 2、转所申请两份(写 明转所原因); 3、转出所三清证明两 份; 4、转出省辖市局出具 的品行证明两份; 5、聘用合同两份; 6、暂住证和租房协议 各两份。 7、真实性保证书两份。 转入南京市执业的,还 需提供执业证原件及 正面二寸蓝底照片一 张。 执业证遗失补办: 1、《律师执业登记 表》两份,贴足照 片,附正面二寸蓝 底照片一张; 2、资格证书、身份 证、学历证书复印 件两份; 3、登报遗失启事 原件两份(省级报 刊,须登有姓名、 证号、流水号); 4、真实性保证书两 份。 省外转入: 步骤一:申请调业 务档 1、《执业律师调入 申请表》两份; 2、执业证、身份证、 学历证、资格证书 复印件两份; 3、暂住证、租房 协议复印件两份; 4、省辖市局出的未 受过行业处罚的证 明两份; 5、未受过刑事处罚 的证明两份。 步骤二:办理新的 律师执业证(材料 见专职)。 市内转所 1、《南京市律师人员 流动申请表》二份; 2、转所申请一份(写明 转所原因); 3、转出所三清证明及 主管局品行良好证明 一份; 4、聘用合同一份。 5、真实性保证书两份。 执业证原件、正面二寸 蓝底照片一张。 执业证注销: 1、律师执业证注销 登记表两份;2、本 人申请中止执业申 请书两份;3、原所 解除聘用合同及三 清证明两份;4、执 业证原件。5、承诺书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制定了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七条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条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 补注销须知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一、律师调档须知 鉴于律师调档是部分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我省申请执业或外地律师调入我省执业的前置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现将调档所需材料简化如下:一、未执业,只调法律职业资格档的,提交:1、调入申请表一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二、已是执业律师,在上述两份材料基础上,再加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余材料因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提交,调档时无需提交。请按此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调入申请表尽可能填全,尤其是联系电话要写,方便不清楚沟通。 二、组织形式变更: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合法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8、住所证明; 9、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 10、承诺书。

11、清算报告 三、外地分所变更主管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提交总所的。 四、律所办理退伙时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将三清证明换成股份转让协议,其它材料一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已上传至群文件) 2、变更申请书 3、合伙人会议决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市局。《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上请加盖区局的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同时上交。 六、厅审批处祁颖 各市负责机构审批的同志请注意,机构设立申请表中要填写设立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司法部制证系统中必须要填写 七、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先注销兼职律师证再按申请专职律师的提交材料。 备注: 1、从机关、事业、国企辞职的需另提供辞职文件及原单位品行证明;是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至区局或市律协的证明。 2、南京以外户籍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各两份。 3、中止执业而重新申领执业证的,不须提供实习方面的相关材料,但要提交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品行证明。

郑州市申请办理专职律师执业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专职律师执业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正反打印;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司法考试要及时调档);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人员需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实习鉴定书》原件,正反打印; (八)《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 (九)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人事代管合同和交费发票); (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无业和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一)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三)个人承诺原件; (十四)律师事务所接收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简历中无业的,填无业,不要填写其它。 2、有过工作的,简历中不填写,按承诺不真实处理。 3、个人简历具有特殊情况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有其他证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要有辞职证明;原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要出红头文件证明其已辞职;在律师所办理实习证前时间较长的,所里应开证明,证明做什么和表现;无业期间(含培训、不在校学习、在家待业、务农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另开具无业期间的政治表现和无违法违纪证明;有失业的,加失业证;原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出具工作表现和辞职证明;曾在部队服役,加退伍证或自主择业证;退休的要加退休证和单位证明其退休现无业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上证明放在人才发票后(至少一份原件)。 4、所有表用原件,正反面打印。 5、实习鉴定书意见用手写,并且日期填写到考核前,所参与办理案件在五个以上的,必须有指导律师的指导案件,三份原件。 6、简历从高中填起,日期填到月,要连续,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7、提供的三份办证材料其中一份的证明需全部为原件,律师所出证明全用原件。 8、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留一张。 9、以上一式三份(一份原件,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和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全用原件)。 10、未连续执业律师,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后加未连续执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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