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前的法律效力探析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
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所谓的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就是限制民事⾏为能⼒的⼈,所作出的民事⾏为,但是限制民事⾏为能⼒的⼈的法律⾏为需要代理⼈或者是监护⼈认定之后才能有效,这就是追认期。
那么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的追认期限有多久?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民法典》第145条第⼆款规定:“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第171条第⼆款规定:“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为⼈还是相对⼈来说都是⼗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待定⾏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的追认权以⼀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本⼈⽆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权代理⾏为的法律效⼒,⽽有可能使相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蒙受损害。
⽆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并没有规定权利⼈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待定⾏为缺乏⼀个统⼀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个遗憾。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条解释:根据合同法第四⼗七条、第四⼗⼋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到达相对⼈时⽣效,合同⾃订⽴时起⽣效。
追认的⽅式追认的表⽰应向特定的第三⼈或⾏为⼈作出,因⽽,对第三⼈或⾏为⼈以外的其他⼈的同意表⽰,不能视为追认。
就具体⽅式⽽⾔,追认可以采⽤明⽰⽅式亦可采⽤默⽰⽅式。
⼀般说来,被代理⼈应以明⽰的⽅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字或其他⽅法直接进⾏意思表⽰,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书⾯形式的,应当⽤书⾯形式。
追认也可以⽤默⽰⽅式。
默⽰分为作为(特定⾏为)和不作为(默⽰),追认在运⽤默⽰⽅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为,即可以通过本⼈“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不返还⾏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为⼈未经被代理⼈授权⽽出售被代理⼈的财产⽽事后被代理⼈却接受了所得款。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追认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
一、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
法律只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2、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后,可将该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追认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确认的,默示为拒绝确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撤销后,其溯及力至行为开始之时,即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的条件:(1)撤销方式应采取明示方式。
(2)必须在未追认钱撤销,经追认后,不得撤销。
(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效力待定追认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因某些原因使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等待特定的条件成就或者权利人追认才能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是指未经被代理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以权利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权利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权利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待定期间,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在合同效力待定期间,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当事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
对于善意第三人,以下法律后果应予以保护:(1)善意第三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或者无权处分人履行合同义务;(2)善意第三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或者无权处分人赔偿因其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损失。
2. 权利人责任(1)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有效,权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效力待定是指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履行其他补正行为后,其效力才确定的法律状态。
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是指在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效力不能确定,从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效果。
本文将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定义、效力待定的原因、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定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尚未确定,需经权利人追认或履行其他补正行为后,其效力才确定的法律状态。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其他补正行为后,合同效力确定。
2. 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在权利人追认或履行其他补正行为后,行为效力确定。
3. 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追认或履行其他补正行为后,行为效力确定。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赠与、遗嘱等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赠与、遗嘱等行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其他补正行为后,行为效力确定。
三、效力待定的原因1. 主体资格不足:当事人主体资格不足是导致效力待定的重要原因。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等。
2. 代理权限制:代理人代理权限制也是导致效力待定的原因之一。
如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未取得授权的代理行为等。
3. 处分权限制:处分权限制导致无权处分行为,进而产生效力待定。
4.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某些行为需经过特定程序或履行特定条件,才能产生效力。
四、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1.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权利人追认或履行其他补正行为前,不产生法律效力。
2.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权利人追认或履行其他补正行为后,产生法律效力。
3.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未履行其他补正行为时,不产生法律效力。
4.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权利人追认或履行其他补正行为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效力待定法律后果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效力待定,是指在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尚不确定,需等待有权主体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行为来确定。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意味着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本文将从效力待定的概念、法律后果、追认与拒绝追认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二、效力待定的概念1.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为实现一定的法律目的,以法律形式表达意志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有效性、意思表示和客观性等特征。
2. 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待有权主体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行为来确定。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1.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追认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
2.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之后具有法律效力。
追认行为使法律行为具有了法律效力,从而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拒绝追认后,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追认与拒绝追认1. 追认:追认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有权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追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 拒绝追认:拒绝追认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有权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拒绝追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追认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六、总结效力待定法律后果是指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等待有权主体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行为来确定。
效力待定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效力待定是指民事行为在成立时因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导致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效力待定行为包括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等。
本文将从效力待定的概念、原因、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效力待定的概念及原因1. 概念效力待定是指民事行为在成立时因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导致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具体而言,效力待定行为在以下情况下发生:(1)行为人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3)表见代理。
2. 原因(1)行为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否则其行为无效。
当行为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时,其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或者精神状态不稳定的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否则其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三、效力待定的表现形式1. 无权代理: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3. 表见代理: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四、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追认(1)被代理人追认: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表见代理均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这些行为,使其产生法律效力。
(2)法定代理人追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使其产生法律效力。
详解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追认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
一、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法律只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2、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后,可将该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追认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确认的,默示为拒绝确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撤销后,其溯及力至行为开始之时,即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的条件:
(1)撤销方式应采取明示方式;
(2)必须在未追认钱撤销,经追认后,不得撤销;
(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二、类型:
1、无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民意对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
该行为一般不发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后,可产生效力。
2、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3、债务承担:指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的民事行为(更换债务人);。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之辨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之辨摘要本文试从概念法学的角度,以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之历史演进为线索,对此类法律行为之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全而的考察,并得出结论: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在特定行为作出之前其处于无效之状态,并认为以未定之无效或不确定之无效命名之更为准确。
关键词效力待定特定行为未决之无效不确定之无效一、关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我国较权威的民法学教科书中,多有类似的经典表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又可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确定不生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也存在转变为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
这样的经典表述,自我们当学生始,均被奉为圭臬,丝毫未有所质疑。
二、“效力待定”——长期的困惑初时,当被问及“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相关问题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其生效与否在特定人予以行为之前,是不能确定的,其效力处于一种未决的状态。
但后来发现,若作深一步理解,此种解释却不尽合理。
具体言之,在特定人未作追认之前的效力待定状态,究竟是怎样一种状态,例如:某甲(未成年人),将其祖父赠与其的古董拿到古玩店出卖,店主某乙虽明知某甲为未成年人,但以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购买,此为一种显然的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
那么,在甲之法定代理人未作追认之前,乙是否己经获得该古董之所有权,面对此一设问,可能会有这样的回答——“尚待确定”,但是,据此“尚待确定”就说明了此时乙并不是古董之所有权人,古董所有权并未发生主体之变化。
于是,这样一种判断可以做出,在特定第三人做出特定行为之前,所谓之“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其本身是不发生当事人所欲求之利益安排的,即是当事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不生效。
则,以“效力待定”来命名此存在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并不能清晰地表达此法律行为之特征,而造成人们的误读。
故,需对“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之效力问题作再认识。
浅谈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具备 生效要件 ,则 民事行 为当然具 有完全 的效力 ,法律 上 问当事人意 思如何 而当然 不生效 力,既不 需要 当事人 主张 无须特 别规 定。而 具备成立 要件 ,不具备 生效要件 时 ,严 其无 效 ,也 不需要经 过任 何程序 。此与 民事行 为的撤 销或 格说 来本应 一律无 效 。但 民法基于 立法政 策考 虑,依所 欠 解 除须依 当事人 的意思 并经一定 程序 ,均 不相 同 。需 说 明 缺生 效要件 的性质 而区别 对待 。它所欠缺 的要件 属于有 关 的是 ,无效 的 民事行 为系当然无 效 ,不 待法 院或仲裁 机构 社会 公益 ,则使其 当然无 效 ;如 仅仅关系 当事人 之 间的利 之裁 判 ,但 当事人对 于其 是否无 效有 争议时 ,不妨提 起无 益 , 则使 之 可撤 销 ;如只 属 于程 序 上 的欠 缺 ,则 使 之 效 效 确 认 之诉 ,请 求法 院予 以确 认 。 力 未 定 ,使 其 有 补 正 的余 地 。 第 四 ,这 里所 谓 的无 效 ,指 民事 行为确 定 的完全 不发 2 民事行为 的无效 . 生法 律效 力 。无 效的 民事行 为,不仅 于其成 立时不 发生法 2 1无 效 的意 义 。所 谓无 效的 民事行 为 ,指 因欠缺 民 律 效力 ,此后亦 绝无再 发生法律 效力 之可能 即其 不生效 .
为不 具备成立 要件 ,谓民事行 为不 成立 ,或法 律行 为不 成 约 束 力 。即 明 定 自始 不 生 效 力 。 立 ,均 无不可 。实 际上等 同于 当事 人未实 施任何行 为 ,当 第三 ,这里 所谓 的无 效 ,指 民事行 为 当然 的完 全不 发 然 不涉 及 有 效 、无 效 、撤 销等 问题 。具 备 成立 要 件 ,且 生法 律效力 。无效 的 民事 行为 ,其无 效属 于 当然无效 ,不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中效⼒待定合同的效⼒如何认定合同依法成⽴后就具有法律效⼒,对合同当事⼈有约束⼒,当事⼈要全⾯履⾏合同约定的义务。
⽽有些合同的效⼒处于待定的状态,民法典中效⼒待定合同的效⼒怎样进⾏认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效⼒待定合同的效⼒如何认定民法典规定,效⼒待定的合同,要经合同权利⼈追认才具有法律效⼒,没有追认的,合同⽆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五条【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为经法定代理⼈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第⼀百六⼗⼋条【禁⽌⾃我代理和双⽅代理及例外】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同时代理的其他⼈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的双⽅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百六⼗九条【复代理】代理⼈需要转委托第三⼈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转委托的第三⼈,代理⼈仅就第三⼈的选任以及对第三⼈的指⽰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的⾏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代理的除外。
第⼀百七⼗⼀条【⽆权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对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理解
对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理解追认,或称“同意”“承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承认。
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追认是有权人对无权人订立的合同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其理论基础是行为人事后追认在法律效果上视同于行为人事前同意,立法目的在于使既存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及时稳定下来,以减少讼争,维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
根据《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行为中的被代理人对合同的效力享有追认权。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依民法基本理论,形成权系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
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1)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附随其所附之基本权利一起让与;(2)原则上不可附期限或条件;(3)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4)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
这些特征当然适用于追认权。
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必须全部追认。
比如,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必须追认合同的全部内容。
如果被代理人仅追认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属于新的要约,不构成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也不生效。
被代理人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追认合同,必须是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才能构成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只能视为新的要约,能否构成新的合同,则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行为。
如果相对人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则视为接受要约,成立新的合同。
此时,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并不生效,该无权代理合同仍然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购买洗衣机,但代理人同时也购进干衣机,签订了同时购买洗衣机和干衣机的合同。
被代理人仅将购买洗衣机的货款支付给相对人(供方),不能视为追认(因合同的整体性也不宜作部分追认对待),相对人不能据此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支付干衣机货款的违约责任。
如果相对人在知悉被代理人仅购买洗衣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接受货款,或者向被代理人发货(也是以行为作承诺表示),则构成新合同,原合同不能约束被代理人,由行为人向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 定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因行为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标的等因素存在瑕疵,其效力尚未确定,需要等待特定主体确认或者撤销的法律行为。
2. 分类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4)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不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后果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行为人可以取得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法定代理人拒绝: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行为人可以取得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法定代理人拒绝: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1)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行为人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导致,相对人不得请求撤销。
4. 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不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1)标的物权利归属不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以请求确认标的物权利归属。
(2)标的物权利归属不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请求确认标的物权利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四、结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何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何合同只有在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
如果这三个条件中有一个不成立,合同就无法发生效力。
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何?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何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
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的含义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效力待定民事法律后果,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1. 主体资格不完善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当民事主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时,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效力待定。
2.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当民事主体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效力待定。
3. 违反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时,可能产生效力待定。
4. 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共秩序的基本要求。
当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时,可能产生效力待定。
三、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1.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具有效力;未经同意或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4. 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效力待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救济途径1. 撤销权当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时,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2. 请求追认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效力。
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效力条件和生效方式,但存在一些情况下,民事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效力条件,或尚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生效。
对于这类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也不具备完全的非法效力,需要法律予以处理。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未能完全达到法律规定的效力条件。
这类行为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时间性。
时间对于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民事行为可能会生效;反之,如果未达到时间要求,则可能没有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条件性。
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仅与时间有关,也与其他一些条件和要素有关,如违约的可能性、管辖权的确认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后,民事行为才能生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确定性。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并非完全没有效力,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确认。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效力未定的情况下,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无法以法律方式强制执行。
二、产生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原因产生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多种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法律规定的条件未能满足。
法律对于民事行为的效力有一定的要求,如形式要素、主体资格、合法目的等,如果这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民事行为就无法获得法律效力。
当事人自愿选择效力未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自愿选择效力未定的行为,以便待条件满足后再确认其效力,这种情况下,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再次,外部因素导致的效力未定。
有时,一些外部因素可能导致民事行为的效力保持未定状态,如争议的发生、诉讼程序的进行等,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行为的效力。
三、处理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途径和原则处理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民事权利追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权利追认是指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者放弃,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行为进行确认或者重新认定。
在我国,民事权利追认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民事权利追认的法律规定,从追认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权利追认的概念民事权利追认是指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者放弃,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行为进行确认或者重新认定。
具体来说,民事权利追认有以下几种情形:1. 权利人因受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而放弃权利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追认;2. 权利人因重大误解而放弃权利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追认;3. 权利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放弃权利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追认;4. 权利人因权利行使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行为进行确认或者重新认定的。
三、民事权利追认的适用范围民事权利追认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权利人因受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而放弃权利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追认;2. 权利人因重大误解而放弃权利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追认;3. 权利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放弃权利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追认;4. 权利人因权利行使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行为进行确认或者重新认定的。
四、民事权利追认的法律效力民事权利追认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人通过法律程序追认其权利后,其权利的行使或者放弃具有法律效力,对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 追认行为具有溯及力,即追认行为可以追溯到权利人放弃权利之前,对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产生约束力;3. 追认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民事权利追认的程序民事权利追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追认诉讼;2. 人民法院受理追认诉讼后,依法进行审理;3.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追认的判决;4.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或者放弃其权利。
浅析效力待定
浅析效力待定第一篇:浅析效力待定浅析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结合可撤销摘要:通过比较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概念、性质、特征、要件来分析效力待定,具体通过法条的运用来表现效力待定。
关键词: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引言小明是15岁的中学生,他有一款MP4,价值1500元。
同学小强觉得这款MP4很不错,爱不释手,他们经过商量,小强愿意出1000元购买这款MP4。
小明心想反正都用了一段时间了,卖了就卖了吧,小强用他平时存下的钱购买了这部MP4。
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是否有效?一、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一)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含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实质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效力待定是指已经成立的某种行为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方法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即存在转变为确定不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也存在转变为确定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
《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这条规定是典型的效力待定,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通则》十二、十三条上有规定,本法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法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48条里面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效力待定中的一种。
效力待定还有一种情形,无权处分人处分的行为,《合同法》51定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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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前的法律效力探析[摘要]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被追认前效力未定这一观点,不符合法律的明
确性原则、有悖于司法审判实践,具有不合理性。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被追认前,因欠缺有效要件,应为无效;但经追认后,有效要件得到补救,故转化为有效行为。
[关键词]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有效行为;可补救的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通常定义为:民事行为虽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1]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经由特定人的行为(即被追认)前,其效力处于一种未决的状态,是不能确定的。
但是笔者认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被追认前,因欠缺有效要件,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特定人的追认,是对无效行为的补正,从而使之转变为有效。
一、效力待定行为在被追认前效力不确定之不合理性
首先,如果效力待定行为在被追认前效力不确定,不符合法律应具有明确性的原则。
法律必须明确,才具有可预见性,并指导人们的行为。
如果在被追认之前,效力待定行为的效力法律不予明确,行为人和相对人就无从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不得不将这种悬而未知的状态持续到特定人追认或拒绝追认之时。
其次,效力待定行为在追认前效力不确定,不符合司法审判实践。
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对于合同效力所做出的裁决,或者认定为无效,或者认定为有效,不存在认定为“效力不确定”的情形。
因此,效力待定行为在追认前效力不确定,对于司法审判没有意义。
最后,效力待定的行为在被追认前效力不确定,与其他效力类型的行为不一致。
毫无疑问,有效行为属于确定有效,无效行为属于确定无效;即使是可撤销的行为,其在被撤销之前,也是确定有效的,被撤销之后,则是确定、自始无效。
因此效力待定的行为在追认之前,效力究竟如何,必须明确。
二、效力待定行为在被追认之前应为无效
(一)“有效”与“生效”
在研究效力待定行为被追认效力之前,首先应区分有效与生效这两组概念。
法律行为有效与否,是法律行为成立之时就能确定的事实;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
法律行为的有效,以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
根据《民法通则》,任何法律行为皆须具备以下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笔
者认为,只要具备上述4个要件,法律行为就为有效。
但是不少学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但笔者认为,所谓“特别有效要件”,实际是指“生效要件”。
如有些法律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在它们成立且具备有效要件后,即为“有效”,但只有当条件成就、期间届至,才“生效”。
有效的法律行为,即使还“未生效”,也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凡具备上述4要件的法律行为即为“有效”,而欠缺上述要件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就有瑕疵,根据欠缺有效要件的程度不同,行为分为无效、相对无效(即可撤销)、可补救的无效(或称未决的无效)。
(二)国内外学者对效力待定行为追认前效力的看法
德国有学者认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在追认前是无效的,如德国学者拉伦茨。
尽管将其命名为“效力未定的行为”,似乎强调的是在特定行为(追认)前效力不确定,但拉伦茨在进行具体界定之时,却特别强调“效力未定的行为尽管暂时无效,因为它在法律行为本身之外还欠缺某种生效要件,但是,如果补充了必需的要件,就可以成为有效的。
”[3]可见,拉伦茨认为此类行为在追认之前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只是该无效有可能转化为有效。
拉伦茨的弟子梅迪库斯教授,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这种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采用另一种表述,命名为“未决的无效”,这种命名既指出了此类行为是无效的,又揭示了其效力存在变化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外延还包括的从有效到无效可能的法律行为,从而准确地揭示此类行为在追认之前属于无效这一特点。
[4]
学者史尚宽将效力未定的行为表述为“不确定无效的法律行为”,并认为“法不确定的无效,谓法律行为当前不发生适合意思表示的内容之效力,与确定的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5]可见史尚宽明确地指出了在特定行为之前此类法律行为是处于无效之状态。
但也有不同观点,如王泽鉴用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称呼此类法律行为,并认为“法律行为应经他人事先同意而未得其允许者,其效力未定,处于浮动不确定的状态,是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 [6]
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在追认前效力是不确定的。
但应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并非我国民法学界自创,而是一个舶来品,始于德国民法。
[7]但是引进这一概念后其内涵却与德国民法下的内涵产生了差异。
(三)效力待定的行为在被追认前无效
效力待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做了规定,主要分为三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可见效力待定的行为欠缺的有效要件多为主体资格。
在被追认前,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效力待定行为的效力应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按二元划分,可分为有效行为和效力有瑕疵的行为。
我国对于效力有瑕疵的行为划分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
这三类行为均缺乏有效要件,只是程度不同,当欠缺的有效要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时,国家就有干预的必要,明确规定这类行为无效,而且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无挽回和补救的可能;当欠缺的有效要件只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时,国家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可选择撤销或不撤销,使之无效或继续有效,因此可撤销行为又被学者称为相对无效;效力待定的行为,法律出于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被代理人、被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规定只有经过特定人追认,行为才为有效;在追认前,将行为认定为无效,符合法律保护上述人的目的。
此外,效力待定的行为在被追认前认定为无效而不是效力不确定,符合法律应确定的原则,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与“效力待定行为”创设之初的内涵相符。
三、效力待定行为在被追认前后的变化
(一)追认行为使效力待定行为由无效转变为有效
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人的追认,使原行为欠缺的有效要件得到补救,从而具备有效要件,这一点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学者观点都十分明确,无需赘述。
(二)追认前后是一个行为的变化
有学者认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在追认前后是两个行为,追认前的行为确定无效,追认后的行为确定有效。
前后两个行为的行为主体变了,意思表示没变。
但笔者认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在追认前后只有一个行为,该行为的有效要件得到补救,因而效力发生了变化。
首先,追认前后,行为主体是同一个主体。
以民事合同为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不论追认与否、追认前后,合同的当事方是该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非其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只是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辅助人”,辅助其实施原本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不论被代理人追认与否,合同当事人是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追认之前,被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该合同是无效的,因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合同由无效转化成为有效,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3)同样,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在权利人追认之前或者拒绝追认,以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权利人作为合同主体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权利人追认,则以权利人作为合同主体的行为由无效转变为有效。
当然,如果以无权代理人或无权处分人为合同主体,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在被追认前或被拒绝追认时,则是有效的,合同对无权代理人或无权处分人产生约束力。
其次,追认前后,行为的客体、内容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行为的有效要件从缺乏到齐备:行为主体原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但因追认权人的追
认行为,而具有了相应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或意思表示并非由行为主体真实做出的,但因追认,而补全了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
因此,被追认前后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而非两个行为。
四、结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被追认前的效力应为“未决的无效”,即可补救的无效。
如果经过特定人的追认,补全了行为的有效要件,该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
在追认前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一个行为,只是效力发生了变化。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0;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44.
[2]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9.
[3]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68.
[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1.
[5]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02.
[6]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98.
[7]许泽杨,陶钟太朗.“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之辨[J].法制与社会,20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