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一、背景介绍
加工贸易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贸易模式,它指的是中国企业将国外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作为加工对象,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最终将成品出口回国外市场。
然而,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中国对某些加工贸易项目进行限制,即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二、禁止类目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
2\1 高技术武器及军事装备
包括核武器、航空器、导弹系统、雷达系统、战斗机、航母、军用船舶、坦克、导弹发射器等。
这些项目属于军事领域,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2 具有国家安全风险的产品
包括信息安全技术、密码设备、专用生产设备、国家秘密保密设备等。
这些产品涉及到国家安全,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3 涉及环境保护禁止项目
包括废物处理设备、有害物质处理设备等。
这些项目可能对外国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4 稀缺资源相关产品
包括稀土、钨、锂等稀缺资源及其制品。
这些资源是中国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5 违反国际法规或涉及人权侵犯产品
包括药物、人体器官、人体组织、原料等。
这些项目涉及违法行为或人权侵犯,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三、附件
本文档附有相关法规文件及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供参考和查阅。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
4\1 加工贸易:指中国企业将国外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进行加工,并最终将成品出口回国外市场的贸易模式。
4\2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指中国针对特定项目进行限制,禁止进行加工贸易的产品类目的清单。
五、全文结束。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加工贸易的概念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三.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四.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五.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加工贸易的概念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督程序和税收征管方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对开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为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确实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加工货物报关单和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一〕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1、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2、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二〕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制度法规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
号)制度法规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是中国商务部颁布的一项制度法规。
该办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活动。
根据该办法,出口加工区是指为了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加工贸易的区域。
出口加工区通过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企业在其中进行加工贸易活动。
该办法明确了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和权力。
商务部负责对出口加工区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工贸易活动的开展,并审批、登记、备案相关事项。
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则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物流服务等。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具备一定的加工贸易实力和技术能力才能进入出口加工区。
一旦企业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资格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出口加工区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货物进出口手续、税收政策等。
同时,为了保护加工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还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7号)》是中国商务部推出的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活动,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 实际相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 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 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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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 单耗管理办法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目录
01 办法简介
02 全文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办法简介
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工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形式,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产品加工和转化。
并非所有的产品都适合加工贸易,因为一些产品可能存在禁止类目录,即禁止通过加工贸易进行进出口交易。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禁止加工贸易类目,以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相关规定,避免违反法律法规。
1. 军事武器和军事装备军事武器和军事装备是禁止加工贸易的重要类目之一。
由于军事武器和装备的性质,其生产和贸易往往受到严格的国际管制。
任何企图通过加工贸易进行军事武器和装备的进出口交易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2. 禁止类药品和化学物质某些药品和化学物质可能具有危险性或滥用风险,被列为禁止类加工贸易的对象。
这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
在进行加工贸易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
3. 环境保护物质环境保护物质也是禁止加工贸易的类目之一。
这些物质包括但不限于臭氧层破坏物质、温室气体、有毒有害废物等。
国际社会对于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于这些物质的禁止加工贸易限制也越来越严格。
4. 动植物及其制品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防止疫病的传播,动植物及其制品也被列为禁止加工贸易的类目。
包括但不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未经许可的木材、食品中的禁止添加剂等。
5. 古董和艺术品古董和艺术品作为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历史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资产,很多国家限制了古董和艺术品的加工贸易。
在进行此类交易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保护条例。
6. 异法、危险性和违禁品除了上述类目外,还有一些其他禁止加工贸易的产品。
这些产品可能存在法律法规的限制、危险性或违禁性。
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加工贸易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核,确保所经营的产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禁止加工贸易类目,具体的禁止类目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加工贸易之前,建议企业和个人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咨询,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正常的贸易活动进行。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2)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前言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下简称为“禁止类目录”)是由中国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规范加工贸易业务中所禁止加工贸易的产品类别。
禁止类目录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加工贸易业务被用于非法目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禁止类目录的背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要禁止类别等内容,并提供一些应对禁止类目录的建议。
希望本文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有所帮助。
禁止类目录的背景禁止类目录的制定对于加工贸易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禁止加工贸易的产品类别,可以有效遏制非法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禁止类目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律规定了加工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禁止类目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法律,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并规定了一些特定产品的禁止加工贸易。
2.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类目录的制定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一些特定产品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共卫生等方面带来威胁,因此需要予以禁止。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类目录制定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符合整体法律框架。
禁止类目录的适用范围禁止类目录适用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根据加工贸易的定义,只有具备经济条件并获得相关批准的企业或个人才可以从事加工贸易活动。
在申请加工贸易的许可证或备案登记之前,必须清楚了解禁止类目录的内容,确保所涉及的产品不存在禁止加工贸易。
禁止类目录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出口加工贸易:当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时,必须遵守禁止类目录的规定,确保所加工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进口加工贸易:进行进口加工贸易时,同样需要严格遵守禁止类目录的规定,确保进口的原料或半成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加工贸易的配套服务:从事加工贸易的配套服务,如加工设备的租赁、技术转让等,同样需要遵守禁止类目录的规定。
禁止类目录的主要禁止类别禁止类目录涵盖了多个产品类别,其中主要的禁止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军事装备和军事技术产品:包括武器、军用装备、导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管理办法(1988年5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督。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督:(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加工贸易企业“白名单”
背景知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是加工贸易的主要法规,其中对于有些情形规定了“应当”征收保证金或保函,也对有些场景规定了“可以”征收保证金或保函;南京关区为了统一执法标准,对监管办法的执法精神进行细化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修订)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南京关区细化南京海关对一体化后手册项下保税货物担保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应当征收担保的事项包含以下6条1.对“单耗核定前申请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和内销等海关手续的”2.“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3.“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4.“全部工序外发加工”5.一般信用类企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6.“经营企业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的”企业应在足额缴纳相应的风险保证金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后办理相关手续。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12-31【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总署公告〔2010〕9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2-31【生效日期】2010-12-3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物资监管方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物资监管方法》(以下简称《方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方法》第七条加工贸易物资抵押问题(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阻碍加工贸易物资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物资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治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物资属来料加工物资的;4.以合同为单元治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治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治理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物资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物资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物资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运算。
二、关于《方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物资分开治理和存放场所问题(一)“分开治理”是指加工贸易物资应与非加工贸易物资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纳物流设施一体化治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物资与非加工贸易物资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治理”的监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 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
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加工贸易监管
三、加工贸易监管有关用语
• 核查: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 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 性、合法性的行为。
出的采取新的申报方式。 总之,无论任何情况下,发现单耗申报出错,应及时报告海关。
(一)非联网企业
2、相关时限要求: (2005年第9号公告及总署195号令) (1)各类报关事项时限: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
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2)延期期限:申请延期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 (3)报核期限:经营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
• 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 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三、加工贸易监管有关用语
• 外发加工: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 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 的行为。
五、加工贸易常见问题-关务操作
1、手册报核不及时 2、申报单耗不准确 3、后续报关拖拉 4、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串换使用不及时申报,
导致核销时无法准确核算保税料件的耗用。 5、未经海关许可外发加工。 6、不重视手册申办、运用以及核销资料的整理归档等环节
(一)非联网企业
1、单耗申报环节: (1)企业在备案环节应慎重选择单耗申报的环节; (2)如果在选择的单耗申报环节,单耗因故未能申报准确,应根据情况选择处理: A、项下成品尚未出口的,在出口前及时到海关进行变更。 B、项下成品已经发生出口的,检查已出口成品单耗是否准确,并及时向海关申明情况,对于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第1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六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二)在海关注册;(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第六条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相关资料。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加工贸易业务知识及注意事项
加工贸易业务知识及注意事项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方向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与加工出口方向的成品产品相对应,通过一定的加工处理,将进口产品加工成出口产品的贸易方式。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加工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成为了很多国家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关于加工贸易业务的知识及注意事项:一、加工贸易业务知识1.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贸易业务可分为来料加工和来样加工两种方式。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方向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后出口;来样加工是指进口方向提供样品、设计图纸等,由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后出口。
2.关税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许多国家都推出了相应的关税优惠政策。
例如,中国实行的加工贸易政策中,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可以享受关税减免或退还,而出口成品也可以享受关税退还或减免。
这样可以降低进口环节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贸易合同是加工贸易业务的重要文件,其中应包含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价格及付款方式等。
合同要明确规定进口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的数量、质量要求、包装要求等,以便加工方按照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4.资金与风险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涉及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资金的管理非常重要。
企业应合理规划资金运作,确保订单的履行和生产的正常运行。
此外,加工贸易业务中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原材料的质量问题、产品的制造问题等。
因此,企业应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交货期的履行。
二、加工贸易业务注意事项1.了解进出口国法律法规: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前,企业应对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别是一些涉及质量标准、环保要求等方面的法规,企业应加强对其的了解和遵守。
2.选择合作伙伴: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对合作伙伴的资质、信誉、生产能力等进行评估,选择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合作伙伴,以确保订单的履行和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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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
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
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政策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1号)
海关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公告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署税[1999]3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
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
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关于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
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6号)
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银发[1999]230号)
自1999年6月1日起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5个)([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附件)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