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课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X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提防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处置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办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办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办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办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物质量安全的国度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铁路局安监室
五大亮点
4. 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根据高速铁路建设对工程地质条件的严格要求,规定对高速铁路 建设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以保证工程地质勘察质量;
二是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社会公众人身安全,经研究论证 明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并要求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 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
有关安全生产的 行政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的 地方性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的 地方政府规章
有关安全生产的 部门规章
注:→ 表示存在上下位关系; --→ 表示不存在上下位关系,是同等关系,故有可能存在效力冲突。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铁路法》和《安全生产法》与铁路运输安全活动密切相关,
武汉铁路局安监室
铁路企业应尽的义务
• 铁路线路安全方面
• 4.按规定设置、维护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防护架。加强 对涵洞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 5.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 6.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 安全防护设施,并应保证设施的正常和有效使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 。取消了原设定的对危险货物及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资质许可,设置或 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审批,铁路机车车辆政府验收制度,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 定,企业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另外,对铁路基础设施重要产品生产企业资格许可的 企业资质条件中“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取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铁路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促进生产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铁路设施、设备、车辆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采取预防措施、复查措施等有效方式。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排查整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条例和规章制度;(三)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四)组织教育、培训和考核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测机构,承担监测分析和评估风险的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方案、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二)及时了解铁路运输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2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3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4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5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4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6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7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8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6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7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颁发的新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8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2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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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业中,当发现危及人身、行车、设备安全的情况 时,应立即触动红色紧急停机按钮。
四、应急处理
一、施工与运行应急处理 (一)大型养路机械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在区间内被迫停车不能继续运
谢谢聆听
·学习就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努力去干, 是为一个目标去 战胜各种困难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充满压力、痛苦和挫折
(7)施工队伍转移新宿营地后,应选择宿营车上下安全的一侧作为通道 ,邻线来车一侧车门必须全部锁闭,结合站内通道情况及时建立上下班 安全通道,在道口、通道等危险处所,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安全总结
1:预防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
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 方百计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 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全面实施安全管理是实现铁路科 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 实现铁路安全发展的现实需要。
事故案例:
上海工务段“12.16”车辆伤害责任铁路交通一般 B类事故案例分析
(一时30分,上海工
务段在沪昆线松江至石湖荡间下行线K56+500至
K61+000处利用P95大修列车进行更换混凝土枕
鸣笛一长声,方可开始动车。
3.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时,驾驶人员要集中精力, 严格执行“十六字令”,即彻底瞭望、确认信号、 高声呼唤、手比眼看;严禁酒后开车,臆测行车; 进出站要使用无线列调电台与车站联系,禁止关
机运行。
4.严禁任何人争抢上、下大型养路机械或在大 型养路机械运行时将身体探出车外,需要瞭望时 应抓紧扶牢,不允许在车帮上或架空物上坐卧,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应当遵守法律、标准和规范,并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和监管制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安全管理行为,确保铁路设施、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生产、管理、施工、维护和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适用于劳动者、管理者、监督者和其他涉及到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和关键岗位管理,确保铁路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科学高效地实现铁路生产安全。
第四条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和安全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考核制度,形成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五条铁路企业应当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逐步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第六条声光报警装置、防护设施、安全应急救援设备等必要物品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运行、维护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改进和落实工作。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加强应急装备和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模式,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涉及的内外部管理关系和职责协作,健全企业管理大数据系统及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工序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督,规范生产作业流程。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投诉、呼叫中心、安全生产热线和安全防范警示等管理和交流渠道,及时掌握生产管理的回馈信息,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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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 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 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 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 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 路运营安全。
1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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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 标。
•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 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 查记录留存备查。
•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 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 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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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 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 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1.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政府统筹、路地协作、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2.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和平安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护路联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5.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6.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依法制止、查处违反铁路治安管理的行为。
7.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
8.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安全日常防护和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铁路安全协作配合。
9.铁路安全检查、巡护和隐患排查等日常安全防护工作,在铁路用地范围以内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在铁路用地范围以外的,由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管部门。
11.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护路联防工作机制,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12.护路联防组织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治安整治、巡护看守、护路宣传等工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为了维护铁路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应该是全行业团结的宗旨,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具备严厉性、公正性、可持续性、科学性。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安全核心、责任在人、风险控制、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推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分层监督,做到前置预判、全过程管控。
第四条进行铁路安全管理,必须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划定以及指导标准和各项制度,培训和教育铁路工作者,发动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参与和媒介支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责任第五条铁路企业在本单位内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完成分管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将所有安全职责划分到具有相应工作能力和资质的人员或其他机构。
制定有图表和描述细则的《铁路安全职责分经营、业务、专业和功能》。
每个职责单元,人员或机构应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签署责任状或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文件,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第六条铁路企业应当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负责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好安全管理全面责任,制定并完成本职工作责任书,按照要求有效管理和领导下属人员。
并承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特别责任。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制定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确保文件的合理性、规范性、质量和完整性。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确保给员工进行宣贯知识,得到员工认可度和遵守程度。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追究职责的程序以及领导责任和责任人员责任,加强责任制约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生产行为合规考核,促进员工持续持有、执行和推进生产安全工作,通过员工生产安全考核评到岗前任用、职务晋升和奖惩等方面实现安全管理尽职尽责的机制与工具。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铁路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安全产业安全评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8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2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管理,保障铁路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促进铁路事故防范、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铁路安全生产水平,依法维护铁路安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分类管理、责任明确、权责相符、程序规范、信息畅通、监督有力等要求,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企业是铁路安全管理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铁路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六条铁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安全职责和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预案,对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施工、检修、试验等重点环节,视情况采取单项或多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施工、检修、试验等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机车车辆、线路和电力供应等基础设施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要求,逐步提高生产经营的安全化程度。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作业环境治理,保护环境,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预案,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快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应对处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运输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铁路运输活动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促进铁路安全工作的加强和改进。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立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仪器,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第九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配合铁路主管部门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改进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状态良好,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故障应急处置第十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故障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措施,保证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故障检修工作,提高故障排除的效率,并制定相应的维修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在发生较大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处置工作,保证人员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七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措施体系,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企事业单位、铁路建设、维修、生产、运输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铁路运输安全给予高度重视,铁路企事业单位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铁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应当亲自担任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铁路运输安全负总责。
第四条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处置的各项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专项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铁路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发展铁路运输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铁路行业的安全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对于对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铁路企事业单位反映铁路运输安全问题。
第九条鼓励铁路企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个人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铁路运输安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铁路运输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安全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开展铁路运输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处理和调查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事故后果评估;(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技术鉴定,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六)与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协作配合,共同推动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七)履行其他与铁路运输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及专业化的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人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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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 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 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 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 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 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 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 上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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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 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 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 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 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 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 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 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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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 标。 •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 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 查记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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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 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 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 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 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 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 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 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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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 第二十四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 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 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 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 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 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 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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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 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 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 他铁路为10米; •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 路为12米; •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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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单位的工 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 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 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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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 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 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 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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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 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 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 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 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 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 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5
总
则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 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 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 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 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及时处理。 •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
总
则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 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 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 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 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8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 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 •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 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 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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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 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 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 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 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 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 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 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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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 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 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 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 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 铁路安全的物质。 •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 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 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 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 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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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 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 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 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 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 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 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 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3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
•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 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 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 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 进行。
李秀梅
1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 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 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9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 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 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 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 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 路运营安全。
11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 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 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 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 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 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 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 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