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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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荷花号案(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荷花号案(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案情】1926年8月2日,法国船荷花号(The Lotus)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The Boz ﹣kourt)在公海上发生碰撞。

碰撞结果,博兹﹣库特号沉没,8人死亡。

法船荷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土耳其君士坦丁堡(现称“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博兹﹣库特号的船长哈森·贝和碰撞发生时荷花号上负责了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联合刑事审讯。

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于1926年9月26日判处戴蒙拘留8天和22镑的罚款,判处哈森·贝略微重一点的刑罚。

土耳其法院对戴蒙的审讯和判决,引起了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审理。

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外国人在国外做出侵害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惩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

至于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法,法院没有考虑之必要。

两国于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

特别协定请求法院裁定两个问题:(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法院规土耳其船的船长和法国船的值班了望长官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反1923年9月23日的《洛桑条约》第15条和违反国际法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生命金钱上的补偿?国际常设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是因博兹﹣库特号的损失和8名土耳其人的遇难而起的,显然,碰撞就是导致这次刑事审讯的主要原因,但从双方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两船负责人员都没有刑事犯罪的意图,所以这只能是一件非故意杀害的案件。

国际常设法院对此案进行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在1927年9月7日进行判决,评议时,除院长胡伯外,12名法官当中,同意票和发对票各为6票,最后由院长投决定票通过,在1927年9月7日宣判。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优惠待遇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 种待遇。 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 (1)优惠待遇是在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2)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能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 遇,也可能低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优惠待遇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 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之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 享受最惠国待遇。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无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实 际状况。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人绝无地位时期 自人类社会初期延续至公元7世纪 1.敌外主义时期 2.贱外主义时期 (二)外国人差别地位时期 7世纪末,封建制度得以在欧洲确立,外国人的含义转变为绝对的属地主义。 一是消极方法,即规定外国人之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受保护,其余仍予 贱视,或者规定全部外国人与内国人在交往中不能享受同等地位;二是 积极方法,即对入境的外国人征收特种公役或课收特别租税,并实行 “国库财产继承权” 以禁止财产的继承,设“船难没收权” (三)外国人相互地位时期 18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或以国内立法,或通过缔结 国际条约,规定内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前者称为法律上的相 互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相互主义。 (四)外国人平等地位时期 (五)外国人特权地位时期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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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总结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国 、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
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 、国际组织 有限的、 有限的 派生的主体。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 、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过渡性主体” 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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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的资格。 从现实角度分析: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作为主体是有条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 主体” 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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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表现为: 表现为: 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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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 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 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 (1)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 确认; (2)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 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 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原则(第5 原则(第5条)。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 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4.规定“商业交易”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 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5.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四)“微型国家”问题 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定义为: 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 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2.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是国际法主体,享下四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 (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 立和经济独立。
(三)中国学者的观点 1.中国许多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2.我们认为在这些领域范围内个人已成为国际 法主体: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 (4)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 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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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国家
一、国际法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的概念 王铁崖先生: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 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 义务的能力者。 韩成栋、潘抱存: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 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 李浩培先生: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 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 体。
梁淑英、龚刃韧教授认为有限豁免原则 正在形成世界性趋势,很可能形成国际 习惯。 我国的主流观点:坚持绝对豁免原则是 不合时宜的,而限制豁免原则与国家主 权原则不相容,因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 行为的划分标准是错误。坚持国家行为 和财产,除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外,享有 豁免。在实践中,采取灵活状态,实行 对等原则。
我国的主要观点:四要素: 1、定居的人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 承认(recognition) (一)概念: 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 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二)承认的对象: 承认是针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 新国家的承认主要发生在独立、合并、分离 和分立的情况下。 新政府的承认主要发生在因政变或革命产生 的新政府的情况。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 ): 作为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资格 (the qualifications to be holders of intl. rights, powers, and obligations)。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完全法律能力者(a full legal capacity) : 国家. the ability to be vested with rights, powers and obligation. 限制法律能力者( a limited legal capacity) :其它国际法主体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insurgents, individ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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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与国内法上的继承概念不同。 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社会成员)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所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就是指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其他主体的中介或授权。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有限国际法主体)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三、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是一下子的得到广泛承认的。

2.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往往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

四、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正方观点:个人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出的2.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3.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4.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反方观点: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行为是个人代表国家或经过宪法、法律的授权做出的行为2.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3.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基于他们依国内法所处的地位和担任的职务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和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参与者。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的“原始主体”、“完全主体”,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适用者和实施者,国际法和其他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例如国际组织、个人)的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或受制于主权国家的意志。

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4.主权。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1、概念: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国家平等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 法的基础。 3、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家之间的实际的不平等(大 小、强弱)而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其意志强加给弱国。 4、平等的表现: 1)每个国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 2)每个国家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 3)不可以强迫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 4)双边条约的文字应使用双方的文字,且具有同等效力。 5)参加国际会议的位次以文字字母顺序排列 6)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二、国家的一般形式 三、国家的特殊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奥本海国际法》: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 了。”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有些实体或个人虽然也能享受国际权利、承 担国际义务,但是本国所授予的,不是直接的。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 在国际权利遭受损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 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能力。 三、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主体之——政府间国际组织
人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专属的 和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依据国籍的管辖 1)对境内的本国人:要求其服从立法、司法、行政等
方面的管理,拒绝其出境,不得驱逐出境,拒绝引渡;
2)对境外的本国人:要求其回国服兵役,对其提供外 交保护,被外国驱逐或其要求回国时应予接纳; 3)当与属地管辖相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3)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3)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才能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不具有这种能⼒,就不能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它们互相交往中必然产⽣各种权利和义务,这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要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就必须具有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如果没有这种能⼒,就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三)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它们相互交往中,不但承担义务,也享受权利。

要⾏使这些权利,就必须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没有享受这些权利的能⼒,是不可能⾏使这些权利的。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从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来看,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国家、争取独⽴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这些主体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是有差别的。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和⾏为能⼒,其他的主体只具有部分的权利能⼒和⾏为能⼒。

因此,它们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不能等同的。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的民族,只有在⼀定条件下和⼀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第⼆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国家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决定的。

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特殊重要的地位,就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为能⼒和权利能⼒,国家这种能⼒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特性决定的。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范围
在民族解放战争中,享受战争法规的保护,请求和接受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援助等; 5.关于非政府组织: (1)一般国际法:国际红十字委员会虽然是一个依据瑞士民法设立的私人团体,但被认为在国际 公法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其代表与日内瓦公约当事国的代表一起参加定期的国际红十字大会, 主要任务则是援助和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以及自然灾害的受难者; (2)区域性国际法:1986年4月24日部分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订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 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INGOs)明确承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职能
职能
交战团体 是否为国际法主体,学说上也有分歧。一般认为,交战团体仅仅在一定事项上具有 主体的特征。 国际组织 是否为国际法主体,虽然学者间意见不一致,但多数意见认为,国际组织特别是普 遍性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的特征。国际组织系由国家组成,其权利来源于各 国签订的条约或该组织的组织法。国际组织在建立以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其组织法的规 定具有法律上的能力。特别是联合国组织,在为实现其宗旨和原则所必要的范围内,有权和会员 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签订协定;联合国机构和人员在会员国境内享有为执行其任务所必要的特权和 豁免;联合国还负责召开各种国际立法会议,为这种会议作准备,间接参加造法性条约的形成过程; 它有权保有及处分本组织的资产并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2.限制:受国际组织章程的限制,国际组织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3.行为能力的范围: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 缔结国际条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提出国际请求等;

荷花号案(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荷花号案(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案情】1926年8月2日,法国船荷花号(The Lotus)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The Boz ﹣kourt)在公海上发生碰撞。

碰撞结果,博兹﹣库特号沉没,8人死亡。

法船荷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土耳其君士坦丁堡(现称“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博兹﹣库特号的船长哈森·贝和碰撞发生时荷花号上负责了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联合刑事审讯。

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于1926年9月26日判处戴蒙拘留8天和22镑的罚款,判处哈森·贝略微重一点的刑罚。

土耳其法院对戴蒙的审讯和判决,引起了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审理。

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外国人在国外做出侵害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惩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

至于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法,法院没有考虑之必要。

两国于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

特别协定请求法院裁定两个问题:(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法院规土耳其船的船长和法国船的值班了望长官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反1923年9月23日的《洛桑条约》第15条和违反国际法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生命金钱上的补偿?国际常设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是因博兹﹣库特号的损失和8名土耳其人的遇难而起的,显然,碰撞就是导致这次刑事审讯的主要原因,但从双方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两船负责人员都没有刑事犯罪的意图,所以这只能是一件非故意杀害的案件。

国际常设法院对此案进行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在1927年9月7日进行判决,评议时,除院长胡伯外,12名法官当中,同意票和发对票各为6票,最后由院长投决定票通过,在1927年9月7日宣判。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导读:国家是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的参与者。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核心要素。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及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的一种认可,承认具有一定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的继承。

新中国的继承属于政府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对港澳回归前的条约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存在继承的关系。

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在一定领土上并拥有统一的政权组织的人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根据国际法理论,一个集合体要构成国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固定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

虽然国家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居民,但是对于居民人口的数量却没有要求。

有的国家拥有几亿甚至十几亿的人口,而有的国家却只有几万或几千人口。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于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范围。

国家的领土可大可小,领土边界也不一定已经明确划定,但是,国家必须要有确定部分的领土归属其所有。

3、政府。

国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必须由一个管理者依照法律进行治理。

政府代表国家对内进行统治,对外进行交往。

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的连续性,甚至政府暂时处于国外等都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

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标志。

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尽管存在政府和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就不能视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与主权是不可以分离的。

通常条件下,国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但有些时候某些要素可能仅维持到极弱的程度,而不致使该社会终止为一个国家。

第三讲国际法主体

第三讲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二)国家的类型简介 单一制与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联邦与邦联 永久中立国 梵蒂冈的特殊国际法地位 关于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 微型国家
有关英联邦
英联邦是由英国和已经独立的前英国殖民 地或附属国组成的联合体。 1931年英联邦正式 确立。英联邦的成立,是基于成员国之间的共 同历史背景,让大家在独立以后能够继续维持 自由平等的关系。成员“接受英王为独立成员 国 自由联合体的象征”,英王是“英联邦的元 首”。 英联邦不设权力机构,英国和各成员国互派高 级专员代表大使级外交关系。
单一制与复合制国家的比较:
1.从法律体系看,单一制国家,由统一的中央立 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制国家除有联 邦宪法外,各成员单位有自己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 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司法系统,联邦制除 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 位设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 。 3.从职权划分看,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接受中央 统一领导,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享有较大范围的 自治权,且联邦政府的权力被认为是成员单位的让 渡。 4.从对外关系看,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 体,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联邦制的成员单 位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 ——派生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固 有的,而是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其参与国际关系 和承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其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 具有派生性,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为联合国服务而 受伤害之赔偿案使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得到一般的确 认。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借”座小岛当国土? 据报道,图瓦卢全境有1万 多人口,根据该国政府两年前 的一项移民计划,目前已经有 3000多名居民移居到了新西 兰,然而还有9300多名居民等 着搬迁。图瓦卢教会首脑托菲 加· 法拉尼认为图瓦卢政府应该 加大移民步伐,并呼吁其他邻 近国家最好能“借”给他们一 个 小岛当国土。法拉尼道∶“我 们 希望某个国家能提供给我们一 片土地,好在下一场风暴彻底 摧毁我们的岛国之前,我们能 有个落脚之处。”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当天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孔泉约见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通知塞方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权大使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 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 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 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 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 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 。” ——李浩培
❒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 际层面上。” ——(英)伊恩·布朗利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1、一旦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 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 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2、如对1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采取的行为如何才能与 受害者所属国家可能享有的权利相调和?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 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 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
国大使馆。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二、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三、对交战团体和武装团体的承认 四、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
☆ ❒
❒ ☆

穿着伪满洲国军队大元帅 服 的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back
1、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1)条件: ❒ ☆ 目的
☆ ❒
叛乱具有明确的政治
叛并实行有效 的管理 叛乱集体在战斗行动 中遵守战争法规 ❒ ☆

❒ ☆
美国南北战争
(2)法律效果: ❒ ☆ 承认国:承担中立义务
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相关理论 1、肯定说: 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 是由个人来行使和履行的; ❒ ❒ ❒ 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 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
❒ ❒ ❒ 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折中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
内可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基 本 特 征
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的能力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2、否定说
(二)国际法上的实践
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 发出逮捕令
纽伦堡审判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此后爆发的几次阿以战争反而洗去了分治决议中 划给阿拉伯人的大片领土,加上埃及、约旦等对 加沙和约旦河西岸的“瓜分”,拟议中的阿拉伯 国终难逃夭折的命运。 1964年5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成立于耶路撒冷, 是领导巴勒斯坦人民争取自己民族权利的组织。 巴解组织成立后,得到阿拉伯国家和世界许多国 家的广泛支持。巴解组织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 家和地区建立联系,向80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 驻了代表或观察员。
(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 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 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 遵行。 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 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每一国均有义务避免对上文阐释本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 利之任何强制行动。此等民族在采取行动反对并抵抗此种强制行动以求行使其自决权 时,有权依照宪章宗旨及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
《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1970年10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友好关系宣言 (Res.2625[XXV])将自决权的具体内容确定下来。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 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 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 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殖民地领土或其他非自治领土,依宪章规定,享有与其管理国之领土分别及不同之地 位;在该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依照宪章尤其是宪章宗旨与原则行使自治权之前, 此种宪章规定之分别及不同地位应继续存在。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 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 辖的权利。一般地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领域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 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 辖。其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
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构成要素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 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 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 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 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 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 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 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 设国际法院,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
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 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在国际上都是国际法主体。 (2)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由于帝国主义 、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 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现已不存在。 如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的安道尔共和国。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立法、司法、行政;刑法第6条
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域外 绑架
❒ 主动与被动;刑法第7、10条
单边
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刑事 措施
❒ 刑法第8条
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 U. 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2002来自积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
❒ 2008年《中国的国防》
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 1997年国防法,第4条 ❒ 2006年中国的国防 ❒ 2010年中国的国防
专题讲座材料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余民才
思考题: 如何理解我国自卫政策的法律含义。
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
❒ 性质标准(主要标准) ❒ 目的标准(次要标准)
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 “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 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 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 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 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 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3.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 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 权权力
4.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第2条第1款,2004年《联合国国 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1.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 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 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 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 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 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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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二、要件●(一)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二)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一、国家的概念●国家是指拥有确定的领土、固定的居民和政府且对内实行有效统治、对外独立于其他主体的实体。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四个要素:●1.固定的居民(定居的人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国家的形式●(一)●(二)复合国●现有的复合国主要有两种:联邦和邦联。

历史上还曾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

●1.联邦(F e d e r a t i o n)●2.邦联(c o n f e d e r a t i o n)●(三)英联邦(B r i t i s h C o m m o n w e a l t h o f N a t i o n s)和法兰西共同体(F r e n c hC o m m u n i t y)是特殊的国家联合体●1.英联邦●2.●(四)身合国和政合国●1.身合国(君合国)●1815-1890年荷兰和卢森堡。

●身合国不具有国际人格,组成身合国的成员国都是国际人格者。

●2.政合国●1867-1918年奥匈帝国●政合国的成员国不具有国际人格,在对外关系上,由联合体代表各成员国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

●三、永久中立国●(一)概念●(二)中立国必须具备的条件●(三)永久中立国的义务●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争;●2.为履行上述义务,中立国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容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保障条约等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协定。

●3.中立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者在这方面承担任何义务,如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军事基地、允许外国军队过境等。

●(四)世界上主要的中立国●1.瑞士●2.●3.土库曼斯坦●四、●(一)旧教皇国●(二)1871年《意大利保障法》●(三)1929年《拉忒兰条约》●五、附属国●历史上附属国有两种: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一)附庸国●(二)被保护国●目前欧洲有一个被保护国¡ª¡ª安道尔公国(T h e P r i n c i p a l i t y o f A n d o r r a)¡ª¡ª它是被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狭义上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特征●1.成员不同,性质不同●2.国际组织须有特定的宗旨,这是国际组织得以建立的原因●3.国际组织是在各成员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4.国际组织的建立还必须履行特定的程序●5.国际组织须具有独立的人格●6.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二、国际组织的类型●(一)依据国际组织同国家和政府的关系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民间组织)●(二)根据国际组织的地域性可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三)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构成条件可分为开放性(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封闭性国际组织●(四)依据国际组织的宗旨和职能可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五)根据国际组织同成员国主权的关系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超国家国际组织●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一)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1.客观人格理论●固有人格说,北欧学者斯耶斯策德●2.主观人格理论●⑴约章授权说●实在法学派的观点●⑵暗含权力说●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⑶结合说●(二)特点●1.它是国家的组织●2.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国家之上的组织●3.国际组织不得凌驾于成员国之上,不得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

●4.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限由成员国通过公约加以规定。

●(三)功能●1.从公法角度看●⑴缔约权;●⑵对外交往权(使节权);●⑶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⑷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⑸继承权;●⑹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⑺其他权利。

●2.从私法角度看●国际组织具有法人的功能,其中包括取得和处分财产,聘用管理人员,缔结国际经济合同,从事国际融资,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等。

●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一、概念●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般是指已实际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的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二、自决权(r i g h t t o s e l f-d e t e r m i n a t i o n)●三、法律地位●(一)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二)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三)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一、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观点●(一)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

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

●奥本海、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二)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的人,多数属于自然法学派或新自然法学派,●(三)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凯尔森、卢梭、古海根、杰塞普、劳特派。

●二、私人国际法主体●一、承认●(一)承认的概念●(二)承认的性质●1.宣告说●2.构成说●3.我们的观点●(三)承认的形式●1.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2.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1878年,在柏林会议上,列强缔结了《柏林条约》,集体对罗马尼亚、塞尔维亚、门的内哥罗进行承认。

●3.法律上的承认和实施事实上的承认●●例如,日本就于1919年给予芬兰事实上承认,然后直到1922年才给予芬兰法律承认。

●(四)承认的效果●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在默示承认的的情况下也是这样。

●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3.对新政府做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

●4.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五)对国家的承认●1.独立●●美国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告美利坚合众国诞生。

●2.合并●1958年2月1日,埃及和叙利亚合并,成立¡°阿拉伯联合共和国¡±●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分裂40多年的两个德国重新统一。

●3.分离●1903年11月3日巴脱离哥伦比亚独立,成立巴拿马共和国。

●1947年8月14日,巴基斯坦国家成立。

●4.分立(解体)●格鲁吉亚1991年4月9日正式宣布独立。

1990年,南奥塞梯议会却于9月宣布成立南奥塞梯苏维埃民主共和国。

●(六)对政府的承认●新政府的出现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依据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更迭而产生的新政府;二是通过非宪法程序夺取政权,如通过革命、政变等建立的新政府。

●(七)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美国内战1861年4月~1865年4月●西班牙内战1936-1939●(八)对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九)不承认原则●一般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却承担不承认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不承认原则。

●◆◆1965年11月11日,英国殖民地南罗德西亚政府宣布南罗德西亚成为独立国家,翌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号召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少数集团。

各国一般都接受这一不承认义务,直到1980年罗德西亚真正独立,成立新的国家¡ª¡ª津巴布韦。

●◆◆对于1975年所谓¡°塞浦路斯土耳其联邦国家¡±、1976年南非建立的¡°特兰斯凯独立国家¡±、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并将其兼并等,联合国都适用不承认原则,号召各国不予承认。

●◆◆1978年越南入侵柬埔寨后建立的韩桑林政权、1979年12月苏联入侵阿富汗后建立的卡尔勒政权,在长时间内得不到国际社会得承认。

●二、继承●(一)概述●1.概念●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2.分类●(1)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2)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3)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局部继承)●(二)国家继承●1.概念●2.情形●⑴转让或交换领土●⑵合并●⑶分离或解体●⑷新独立国家●3.国家继承的规则●⑴条约的继承●①按照条约的种类●A.纯政治性条约●B.商务、引渡以及其他类似条约●C.¡°非人身性条约¡±或¡°处分性条约¡±●D.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②按照发生的情形●A.转让或者交换领土(领土的转移)●1965年10月中国与缅甸签订边界条约,中国将中缅边界猛卯三角地220平方公里的土地,与缅甸189平方公里的班洪、班老两部落相交换●B.合并、吞并●C.分裂●D.分离、脱离●E.新独立国家(前附属地)●⑵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是指按照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①合并或者吞并●②分裂●③分离、脱离●④转让或交换领土(领土的转移)●⑤新独立国家(前附属地)●⑶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按照国际法对他国、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

●①合并或者吞并●②分裂●③分离、脱离●④转让或交换领土(领土的转移)●⑤新独立国家(前附属地)●⑷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是指为执行国家职能而编制或收集的,而且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属于被继承国所有的,并出于各种目的作为档案直接保存或者控制的各种日期和种类的一切文件。

●①合并或者吞并●②分裂●③分离、脱离●④转让或交换领土(领土的转移)●⑤新独立国家(前附属地)●(三)政府继承●只有新政府是以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选择了与前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时,才发生政府继承问题。

●1.条约的继承●2.国家财产的继承●◆◆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光华寮案●3.国家债务的继承●◆◆湖广铁路债券案●4.国家档案的继承●(四)国际组织的继承●◆◆1919年国际航空委员会¡ª¡ª1947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07国际卫生局&1920国际联盟卫生组织¡ª¡ª1948世界卫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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