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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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用火作业。

第三条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矿长对本矿井下用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井下用火安全管理措施;(二)组织制定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六)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矿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三)负责井下用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五)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矿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技术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井下用火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井下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井下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二)井下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三)井下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井下用火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四)井下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源蔓延;(五)井下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熄灭火源,清理现场,防止复燃。

第九条井下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用火作业单位填写《井下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二)安全技术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三)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四)用火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作业。

矿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矿井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气割、喷灯作业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高温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管理职责1.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包括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

2.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审核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前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3. 作业单位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作业人员负责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动火作业许可管理1.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等相关材料。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明确作业地点、时间、范围、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五、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2.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毒面具等。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设置专人监火,确保作业安全。

六、作业流程1.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了解作业风险和注意事项。

3.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种、余热等安全隐患。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安全。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井下动火管理规定(3篇)

井下动火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动火作业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烘烤、破碎、磨削等能够产生明火、高温或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第三条井下动火作业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井下动火作业安全。

第四条矿长对本矿井下动火作业安全负总责,分管安全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五条井下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矿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井下动火作业申请表》。

第六条《井下动火作业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地点、时间、范围;(二)动火作业类型、目的;(三)动火作业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四)动火作业所需设备和材料;(五)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六)动火作业结束后的事故处理措施。

第七条矿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审查内容包括:(一)动火作业地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二)动火作业方案是否合理;(三)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四)动火作业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的动火作业,由矿安全管理部门下达《井下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桶等。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熟悉本矿井下情况,了解动火作业风险;(三)能够正确指挥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向参加人员传达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密切监控作业现场,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控制井下火灾的发生,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井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及其他井下工作环境的动火管理,包括煤矿、石油、天然气等相关行业的井下作业单位。

第三条井下动火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制定详细的井下动火管理措施,明确井下动火范围和要求,确保井下动火安全。

第四条井下动火管理应当建立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完善制度,定期开展井下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井下动火管理主要包括井下动火申请、动火审批、动火检查等环节,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落实井下动火管理措施。

第二章井下动火申请第六条井下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始动火作业前,向井下动火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动火申请。

第七条井下动火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动火具体位置、作业范围和时限;(三)作业人员及其证件号码;(四)动火设备、材料及其数量、规格等信息;(五)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及防护措施;(六)其他需要填写的内容。

第八条井下动火申请应由动火作业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附上安全技术交底及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井下动火申请应提前至少24小时提交给井下动火管理部门,如遇紧急情况需动火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井下动火管理部门收到井下动火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审批结果。

第三章井下动火审批第十一条井下动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井下动火申请的内容,结合井下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查。

第十二条审批井下动火申请应当重点考虑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动火作业风险是否可控,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因素。

第十三条井下动火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动火申请的24小时内完成审批,并填写审批意见,签字确认后交由动火作业单位。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

如果必须在在主斜井从事气焊动火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54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如须在井下进行动火工作,只能在进风巷中动火、主要进风巷、井口房进行,严禁在回风巷、采面作业地点从事动火工作。

2、一旦井下需要从事动火工作,由动火队组技术员编制安全措施并提出申请,报安全科和矿长审批。

3、安全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拟定动火审批通知单(一式多联,分别用于通风科、机电队及动火装备保管队组)。

审批通知单应注明申请动火队组及事由、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姓名,经通风科和安全科同意后,报请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

4、通风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发放完好正常的数字式瓦斯自动报警仪或派瓦检员跟班,按规定调节好报警值,以便作业人员随时随地检查作业地点附近瓦斯不得超过0.5%。

5、动火队组安排每次动火时,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检查和督促措施执行(管理人员、救护队员、瓦检员、安全员)。

6、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或水源),有专人负责洒水。

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以上,氧气瓶距液化气瓶(乙炔瓶)5米以上。

各气瓶连接、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良好,严禁用轨道和管道作搭铁。

7、凡动火作业面及附近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8、在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材料设施接受火星,以防火星往下乱窜。

9、在动火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0.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用水进行喷洒灭火,并对可燃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11、突出矿井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井下动火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井下动火行为,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矿井设施的完整。

通过科学的管理,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矿井的安全和生产。

二、管理原则井下动火管理制度的管理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和依法依规。

预防为主是指在动火作业之前,要加强预防性检查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综合治理是指要从技术、管理、教育、监督等多个层面全面防范井下火灾。

科学管理是指要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动火管理方案和措施,确保每项措施都得到科学验证和有效执行。

依法依规是指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开展动火管理工作。

三、管理要求1、资质要求任何一名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认证和培训,获取相应的动火作业证。

同时,井下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能力,熟悉动火作业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2、资料要求在动火作业之前,必须提前编制动火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

作业计划应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风险评估报告应对动火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3、安全要求在井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煤矿、金属矿山和其他矿井的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同时,对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和场所,必须进行特殊防范和管理。

4、监督要求动火作业必须由专门的监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动火作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

他们要对动火作业的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5、应急要求对于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火灾,必须提前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在火灾发生时,要能够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责任追究对于违反井下动火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矿山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矿山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矿山井下动火管理制度1 范围1.1为了加强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XXXX公司井下生产单位所有动火作业。

各代管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修订本单位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2 规范性文件引用2.2.1 GB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 术语和定义井下动火作业,凡是在井下、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4 动火分析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确认动火作业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易燃物品,是否涉及其他特殊作业。

4.2 动火作业区域空气质量分析:氧气体积浓度不低于20%,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4ppm,二氧化氮含量不超过2.5ppm。

5 动火作业审批5.1 动火作业前,由各井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区作业长为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

当班兼职安全管理人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5.2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最高可办理8h;动火作业超出有效期限,要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3 《动火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必须准确填写,妥善保管。

不得转让、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 《动火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份动火许可证的动火作业管理,同时标注清楚动火作业内容。

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6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6.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人随身携带。

凡是在井下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6.2 电、气焊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工作,动火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电、气焊特种操作证复印件。

矿山动火管理制度

矿山动火管理制度

矿山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动火作业,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动火作业,包括矿井、采矿场、矿山企业等单位的动火活动。

第三条矿山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矿山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五条矿山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先进的技术要求,有效地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和预防措施,做到安全、高效、环保。

第六条矿山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火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矿山动火作业应当按照“谁动火,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追溯到人。

第八条矿山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管理第九条矿山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动火。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经过矿山动火会议审批,确定动火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和监护人。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资质和经验,能够熟练操作动火设备和工具。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动火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保证动火设备和工具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中必须配备专职监护人,对动火现场进行监控、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动火禁止区域和防火通道,确保动火现场安全有序。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设备和工具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和防火检查,确保无火源、无隐患,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进行安全汇报,总结动火作业经验,及时改进工作。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十九条矿山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矿井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矿井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铆接、钻孔、抛光、喷漆、喷砂等。

第三条矿井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作业、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第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填写《矿井动火工作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矿井动火工作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内容包括:(一)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包括消防设施、通风设施、防尘措施、防爆措施等;(三)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人、监护人员及联系电话;(四)作业现场周围可能受到影响的设施、设备、人员等;(五)应急措施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动火作业审批流程:(一)作业单位填写《矿井动火工作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矿井动火工作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三)审核通过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四)批准后,作业单位将《矿井动火工作票》送至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作业现场通风良好,空气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8%;(二)作业现场消防设施齐全,消防器材完好;(三)作业现场周围5米内无易燃易爆物品;(四)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明显,专人负责监护。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三)了解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作业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操作;(三)作业结束后,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煤矿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为保证矿井动火作业安全,预防火灾及其他次生灾害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动火作业规定,结合××煤矿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动火作业申请第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办理井下动火申请手续。

第二条井下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一个措施只能在指定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

第四条动火作业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中必须标明动火单位、动火作业计划时间、动火作业内容、具体动火部位,一次动火作业计划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经相关矿领导审核、批准。

机电安装、维护类申请,由机电副总审核,机电副经理批准;生产维修类申请,由总经理助理审核,生产副经理批准。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参与动火有关人员进行贯彻。

贯彻必须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组织,现场作业负责人、施焊人员、携带火种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等有关人员参加。

二、动火措施审批第七条动火措施必须由通风队、安全监察部、调度室、当班带班矿领导、总工程师审批,最后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完毕后,动火单位留存一份,交通风队、安全监察部、调度室各备案一份。

三、动火作业现场监管第九条通风队须指定专职瓦检员现场检测瓦斯,安监部须指定专职安监员现场安全检查。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进行,如有变动必须请示审批人员同意,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否则按无措施动火作业处理。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工入井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井下动火作业的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组织实施。

当班带班矿领导现场安全督导和安全确认。

防治矿井自燃发火管理制度范文

防治矿井自燃发火管理制度范文

防治矿井自燃发火管理制度范文矿井自燃发火是指煤矿井下因煤炭自身氧化反应释放的热量聚集而引发的火灾。

矿井自燃发火不仅给矿井生产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矿井自燃发火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矿井自燃发火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以期提升煤矿井下的安全水平。

一、总则为了防治矿井自燃发火,保护矿井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矿井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与义务1. 矿井负责人应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矿井的自燃发火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2. 指定专人负责矿井自燃发火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任务。

3. 部门、班组的负责人应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每个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三、矿井自燃发火防治措施1. 加强矿井巡查矿井负责人应加强对矿井巡查力度,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巡查内容包括仓库、矿井进风、出风巷、通风设备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加强通风管理合理的通风系统是矿井自燃发火防治的重要手段。

矿井负责人应确保通风系统的畅通和正常运转,加强矿井通风设备的维护和养护。

3.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矿井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燃发火防治的意识和能力。

矿井负责人应组织定期的培训活动,并建立相应的知识考核机制。

4. 加强火灾预警与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矿井火灾预警与报警系统,及时掌握自燃发火的迹象和情况。

矿井负责人应确保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及时性,随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5. 定期进行自燃发火隐患排查矿井负责人应定期进行自燃发火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火灾隐患。

排查内容包括环境温度、煤炭氧化程度、通风情况等。

6. 强化煤矿监测与监控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煤矿监测与监控系统,及时获取矿井内部的各类气体和温度信息。

矿井负责人应加强对监测与监控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切实防止火灾的发生。

7. 安装火灾灭火装备矿井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相应的火灾灭火装备,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扑救。

煤矿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制度

煤矿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制度

煤矿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煤矿及相关人员,包括煤矿生产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动火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动火作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的检查,包括作业场所是否存在易燃物品、是否有安全出口等安全情况。

第六条动火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并进行交底和签字确认,确定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当对动火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动火器材。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必须保证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资质和操作经验,严禁无证无照的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第九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突发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作业过程管理第十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严禁擅自修改作业计划或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和安全,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定时检查动火器材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作业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给负责人,保证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时,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清除作业现场的所有火源和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煤矿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矿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程序、安全措施和责任。

第二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报送矿长或者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矿长或者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接到动火作业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同意后签字。

第七条动火作业方案经批准后,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公布,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点周围进行清理,确保动火点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设备、工具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具安全可靠。

第十条动火作业时,应当采取隔绝氧气、消除火源、降低温度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时,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定时检测动火点周围的氧气、甲烷等气体浓度,确保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动火作业后的检查与处理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动火点进行再次检查,确保无残留火种。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动火点周围进行喷洒水雾,降低火灾风险。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动火作业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井下所有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钻孔、烘烤、吸烟等。

三、职责1.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用火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采掘、运输、机电、通风等相关部门负责井下用火作业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3. 用火作业人员负责遵守本制度,确保用火作业安全。

四、管理制度1. 井下用火作业必须经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用火作业。

2.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熟悉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 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扑救。

4. 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无易燃易爆物质,通风良好。

5. 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加强现场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6. 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7. 严禁在井下吸烟、生火、使用明火照明等。

8. 禁止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用火作业。

9. 禁止将火种带入井下,禁止将井下用火作业的火种带入地面。

10.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五、奖惩1. 对遵守本制度,在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矿井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内动火作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内各类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条矿井内所有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矿井动火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护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矿井管理部门。

第二章动火审批管理第六条所有矿井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矿井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动火作业申请应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地点、时间、作业人员名单、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矿井管理部门应根据动火作业的具体情况、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批并下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并由作业单位严格执行。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时,必须保持作业场所清洁,禁止在作业场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并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五条当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对于动火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矿井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八条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落实动火管理制度,组织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全面贯彻动火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矿井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动火作业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煤矿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煤矿分公司矿井动火管理制度为保证矿井动火平安,根据煤矿平安规程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以下简称动火〕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动火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平安措施。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不得进行动火工作。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所有回风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

地面煤仓动火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平安技术措施。

第二条动火平安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向通风科提出申请。

通风科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动火平安技术措施必须明确动火时间、地点、平安负责人及平安要求等内容。

动火平安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平安、通风、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前方可实施。

第三条动火工作按零星作业进行管理,相关人员要学习措施〔必须有记录可查〕。

动火作业时必须选派瓦斯检查工、平安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

动火的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

火柴必须由瓦斯员携带或保管,入井和升井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第四条动火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无瓦斯积聚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条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使用不燃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配备2台灭火器。

第六条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

第七条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八条煤仓上下口〔包括井上煤仓〕、卸煤坑附近等地点如果动火时,必须将煤仓放空,作业地点周围20m范围内用水冲洗干净积尘,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用加长管深入煤仓内及烧焊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所有空间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动火。

煤矿动火管理制度

煤矿动火管理制度

煤矿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动火作业,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明火烹饪、焊接、切割等作业。

第三条煤矿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员工及承包商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进行。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动火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合法、安全、有效进行。

第五条煤矿动火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动火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动火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动火作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煤矿应当定期开展动火安全检查、评估和整改,确保动火设施设备完好,隐患及时消除。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火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动火管理责任第九条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是煤矿动火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动火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部门应当负责制定动火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责任,认真落实本管理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煤矿员工和承包商应当严格遵守动火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或私自开展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煤矿动火责任人应当配备专业技能,熟悉操作规程,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发现动火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上报,配合进行处置。

第三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十五条煤矿动火作业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明确动火作业的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十六条煤矿动火作业前,应当对动火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煤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和急救设备,确保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动火作业不影响生产、环境和他人安全。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动火作业的监控和报警系统,随时监测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

矿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矿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矿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对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做到申请、审批有序化进行。

制定本制度。

一、动火定义: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称为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1、在易燃生产装置和材料、储罐、容器、供电场所、仓库、重要机房、井筒、井底车场、井下采场及巷道、车间等场所进行凡涉及到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2、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时要说明动火作业地点、时段、事项,现场负责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措施、安全警戒及撤人范围、安全管理措施等,经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审批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或含量,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其它专项规程、规范规定时不得作业。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或清洗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供水设施。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作业地点及回风流经地段有毒有害气体不超标。

6、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氧气乙炔收发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7、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全过程,有火灾危险时立刻停止作业,待危险消除后方可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距易燃、易爆、罐区、库房、可燃物30米以外;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3、固定动火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4、定期检查动火作业工具是否完好、安全可靠。

5、固定动火区应设立明显安全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6、固定动火区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安全部统一管理,因生产、维修、加工等需要动火,由动火单位分管领导申请办理。

井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及措施

井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及措施

XXXXX煤矿建设单位审批表XXX煤矿井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及措施为确保井下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下同)安全,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一步规范井下动火作业,特做如下规定:(一)井下允许动火作业的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审批程序动火作业实施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由技术负责人填写项目部统一编制的《塔尔朗沟煤矿井下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作业票,见附表),按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

井下动火作业审批顺序及权限:1、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交建设单位领导签批。

2、建设单位通防科长签批。

3、建设单位安全科长签批。

4、建设单位机电副总签批。

5、建设单位机电矿长签批。

6、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签批。

7、建设单位矿长签批。

8、《动火作业票》除施工单位保留一份外,还要提前一班送安全科、调度室、通风科各一份,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分别携带审批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按规定检查后签字。

动火作业结束后交通风科和施工单位保存备查(至少保留3个月)。

(三)动火作业监护的规定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有专职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1、施工单位必须有一名主要负责人现场统一指挥动火作业,落实各项措施。

2、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指派专人监护点火操作者的规范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

3、通风科指派专职瓦斯工到现场监护通风瓦斯情况和其他安全措施的落实。

现场负责人及专职监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认安全无问题后,在各持动火作业票上共同签字,然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没有施工现场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员,或专职监护人员没到、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签字前,严禁动火作业。

4、除特殊情况外,施工单位不能提前一班将动火作业票交至调度室和通风科,不允许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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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分公司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井动火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以下简称动火)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动火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不得进行动火工作。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所有回风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

地面煤仓动火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向通风科提出申请。

通风科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明确动火时间、地点、安全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安全、通风、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动火工作按零星作业进行管理,相关人员要学习措施(必须有记录可查)。

动火作业时必须选派瓦斯检查工、安全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

动火的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

火柴必须由瓦斯员携带或保管,入井和升井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第四条动火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无瓦斯积聚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条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使用不燃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配备2台灭火器。

第六条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

第七条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八条煤仓上下口(包括井上煤仓)、卸煤坑附近等地点如果动火时,必须将煤仓放空,作业地点周围20m范围内用水冲洗干净积尘,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用加长管深入煤仓内及烧焊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所有空间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动火。

第九条皮带巷、地面皮带走廊进行动火、皮带硫化等作业时,皮带上不得有存煤并停止运转。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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