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浅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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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原则【摘要】未成年人是指心理和生理上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具有独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群体。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栋梁,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制度明确提出加以保护的群体。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出逐步提高的趋势,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何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进一步有效地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保护机制,应对刑事犯罪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使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刑法未成年人是指生理和心理上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人标准的群体。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是需要法律给予相应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这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度,并在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政策措施,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但与之相比,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却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正在逐年提升,甚至一些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已经达到了70-80%[1]。
大量的未成年人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不仅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更是给大量的家庭造成了难以估量的严重影响。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应当说,与其他犯罪主体相比,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活动具有如下几方面主要的特点。
(一)模仿成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主要诱因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熟的关键时期,精力旺盛,具有很强的模仿能力和求知欲,特别是他们具有很强的好奇心,易于接受新鲜事物,但是对于是非善恶的辨识力又相对较低,非常容易受到不良诱因的影响。
从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记录来看,诱使其犯罪的主要原因都是学习和模仿一些描写暴力犯罪的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
因此说,模仿成为了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频发的主要外在性诱因。
(二)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团伙化的趋势从现阶段司法实践来看,大量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都呈现出团伙化的趋势。
双向保护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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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保护原则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处理中,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安全和正义的原则。
该原则是针对犯罪未成年人个别特点而提出的,在法律界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和司法实践中。
下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双向保护原则在犯罪未成年人处理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首先从理论角度来看,双向保护原则在犯罪未成年人处理中的运用是合理且必要的。
犯罪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他们年龄小,经验少,逻辑思维尚未成熟,心智发展还不健全,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另一方面,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不容忽视。
因此,在犯罪未成年人处理中,既需要关注他们的个人成长和发展,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康复机会,同时又不能对社会法律秩序造成免责。
其次,从实践角度来看,双向保护原则在犯罪未成年人处理中的应用效果显著。
首先,双向保护原则通过针对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措施,将康复与惩罚相结合。
对于犯罪轻微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教育引导、社区矫治等措施,通过心理辅导、学习技能等方式帮助其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对于犯罪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教育和康复措施,如严格的少年感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等,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
其次,双向保护原则强调法律程序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审判过程中,要给予犯罪未成年人以适当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公正。
最后,双向保护原则倡导社会各界的参与。
在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中,除了法律机构的参与,还应当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家庭等相关方面的参与,形成合力,共同为犯罪未成年人的康复与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然而,尽管双向保护原则在犯罪未成年人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界定犯罪轻微和严重的标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出现判断不一致的情况。
其次,一些地域和资源上的限制仍然影响着犯罪未成年人康复教育工作的开展。
刑事司法中未成年被害人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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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侵害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不仅有生理上 的伤害,
还有心理上 的阴影 。由于未 成 年 人本身 生理 、心理发 育 不
成熟的特点,使得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心理影响多数情 况下比成年人更为严重。据有关报道 ,未成年被害人由于 强烈的刺激,可能发生精神紊乱、白闭、丧失语言能力等 后果 ,影响其 以后 的正常 生 活。 因此 ,对未 成年 被 害人 除 了及时医疗 ,治愈其身体所受损伤 ,减轻其因为伤痛造成 的疼痛, 更应及时对其进行心理开导、治疗,把 因为犯罪
些种类 的案 件性 质 特殊 ,发生 过 程 隐蔽 ,后果 不显 著,
只有侵害行为实施者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知晓,未成年被 遭遇造成的心理损害降到最低。在出现因过度惊吓导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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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J 理疾病时, 要及时通过专门心理治疗人员对未成年被 害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观察、分析并制定有效的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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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学 院学 报 ( 文 哲 学社 会 科 学版 )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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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No . 1
第1 期
Vl .7 n 2 1
刑 事 司 法 中未成 年 被 害 人 之 保 护
之成 为刑事 司法工作不 能回避 的问题 。
一
未成熟 , 出生 以前 和 以后 均 需要 特殊 的保 护 和照料 ,包 其
、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 之必要性
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除了遵循有关被 害人保护的一般原则外 ,还应遵循因为未成年被害人生理、 心理特点决定的一些特有原则。
了基于一般被害人保护的理论外,还在于未成年被害人在 侵害其权利的司法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他们的利益、防 刑事司法中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 止他们的利益遭受进一步侵 害就是司法活动首要的原则。 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属于社 这在联合国有关儿童权利的公约里也有明确规定。 会中的弱小群体,他们应对侵犯、伤害的能力有限,分析 判断自 身危险情况的经验缺乏。各种潜在的犯罪侵害一且 实际发生,不仅会造成生理上的肢体损伤、残疾甚至死亡, 还会对他们心灵留下种种创伤。而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尚 未定型,各种意外的生活遭遇都可能影 响他们今后的生活 态度和人生方向。对遭受侵 害的未成年人,如果缺乏各种 有效的保护措施,容易发生心理的畸形变态发育,甚至以 极端方式、危险行为报复社会。从犯罪预防的长远 目标来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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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一方面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法律处理。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未成年人处于心智发展的阶段,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较差;其次,未成年人常常受到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诱导;第三,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属于新兴犯罪类型,如网络犯罪、欺凌等。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界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视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而采取教育、矫治措施。
而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界定的未成年人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规定。
在中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这意味着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犯罪行为,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程序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司法程序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会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或未成年人审判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措施,如教育、矫正、康复等措施,以期使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中,也需与教育部门、社会工作人员等相关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采取综合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和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浅谈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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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司法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发挥其主体优势,提供具体服务,还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帮扶,增强其治理效果。
下面本文就这一课题进行了一些深入浅出的探讨。
一、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能单方面依靠司法机关,而需要多元主体共同介入,发挥各自的优势。
因此,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是关键。
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共享,协同共同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推进提供保障。
同时,建议增设双向转诊机制,规范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流程,及时解决问题。
二、做好刑侦民警与社工的“接力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刑侦民警是重要执法主体,但由于一般犯罪案件时间紧、任务重,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情况;而此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就能够充分发挥其特长,通过走访、调查、放心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全面推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因此,刑侦民警与司法社会工作者之间需要建立起真诚友好的合作关系,不但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帮互助,而且要相互学习、借鉴对方的优点,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开展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家庭、学校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需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倾听其内心诉求,解决其心理困惑,激发其积极向上的力量,提升其对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针对其不良行为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帮教工作,让其了解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不断改正错误,教育其树立正面的人生价值观。
四、开展家庭法制教育往往家庭教育的问题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对家长的教育尤其重要。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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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几点建议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重视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清楚我国目前立法、司法中的缺陷不足,才能够对症下药。
此外,要从细节、具体制度出发探索,最后促使一套完整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建成,作为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全面、充分保护犯罪好未成年人的权益。
标签: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一、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及保护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年满14周岁的公民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犯罪未成年人指的是14周岁到18周岁少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研究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近9万人,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国犯罪总数超过9%,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犯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正在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犯罪未成年人具有其特殊性:从犯罪主体上来讲,认识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差;从犯罪行为上来讲,常常是由于一时冲动或者是被教唆、被鼓动。
此外,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易于矫正。
所以,不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不宜将他们与成年罪犯同等处罚。
如何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司法保护,以逐步建立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二、司法保护中存在的缺陷完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必须先明确目前我国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才能对症下药。
(一)立法规定不足1、定罪标准与成年犯无区分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下,虽然最高院曾出台过数条司法解释,针对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等罪的定罪上做特殊处理,但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适用同样的定罪标准,而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起步阶段,一旦被定罪,即使是只有较轻的刑罚处罚,对他们来说也像是人生抹上了污点,不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以及继续接受教育,对于他们的家庭也是沉重的打击。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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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司法保护内容有哪些未成年⼈司法保护都有哪些内容呢?我国的司法对于未成年⼈的保护都体现在哪些⽅⾯呢?⼤家可能对这些都还不是很熟悉,下⾯就请⼤家跟店铺⼩编⼀起来了解下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
未成年⼈司法保护内容有哪些1、内容简介⑴有权实施司法保护的机关有哪些?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以及司法⾏政部门,即⼴义的国家司法机关。
⑵“依法履⾏职责”的司法保护;⼀般司法保护:适⽤于所有未成年⼈。
特殊司法保护:司法会议对有违法犯罪⾏为的未成年⼈所采取的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改过⾃新的保护措施。
⑶司法机关在保护的⾓度讲,它包括:①⼈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种涉及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③依法保护为未成年⼈及其监护⼈,其他组织和公民对诉讼权以及检举,控告权的⾏使。
从特殊司法⾓度讲,主要指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为的为未成年⼈所采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改过⾃新的保护措施。
⑷“专门保护措施”的含义是什么?指有别于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定程序进⾏的⾏政保护措施。
从司法保护涵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这⾥所说的司法保护,虽然涉及⼀般的司法保护,但主要指特殊的司法保护。
2、基本要求关于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保护法作了⼋个⽅⾯的规定,下⾯主要列举四个⽅⾯的内容,前三个⽅⾯内容主要是对有违法犯罪⾏为的未成年⼈⽽⾔,最后⼀⽅⾯内容涉及所有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⑴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实⾏有别于审理成年⼈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从1988年起,我国各地的⼈民法院相继成⽴了审理未成年⼈犯罪的法庭,该法庭由少年预审组,少年法庭组成,专门负责少年犯罪的预审,起诉和审判并采取了区别于成年⼈的侦察、起诉和审判的⽅式,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
⑵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就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的⼈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原则。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开题报告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开题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c1e0c42a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bb.png)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开题报告一、研究意义与背景未成年人是每个国家都应注重保护的群体。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需要在审判程序中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其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还需要通过犯罪预防工作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其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制度执行等方面。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未成年人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容易被忽视等。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犯罪预防工作。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刑事司法过程中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犯罪预防工作,以期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效果和犯罪预防的成效。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本研究将分为两个部分:(一)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探究:该部分主要从法律、程序、心理等方面探讨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保护问题,并从实践中深入分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研究:该部分主要从教育、家庭、社会等方面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方法,并从实践中深入分析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法,将法律文本、相关实践案例、新闻报道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进行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
三、预期成果通过本次研究,我们希望达到以下预期成果:(一)从刑事司法过程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探究,掌握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的法律规定、程序规定以及心理规定,进一步分析现阶段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
(二)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研究,深入探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影响因素和预防措施,对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成效。
【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护
![【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ccc6ffd1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f7.png)
【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护一、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20xx至20xx年,xx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60件72人。
其中,20xx年审理20件31人, 20xx年审理14件23人,20xx年1至9月份审理10件18人。
1、案件类型。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三类案件,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侵犯财产类案件。
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有34人参与盗窃,8人参与抢劫,16人参与寻衅滋事,全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6.5%。
2、审理情况。
未成年罪犯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等轻刑的67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67%。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一审陪审率达到100%,邀请团委、妇联、学校、居委会等专业人士参与陪审,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1、从犯罪主体来说,低年龄、低文化犯罪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多样,青少年的发育也提前,智商相对提高,但犯罪呈现低龄化、文化层次较低的趋势。
三年来,未成年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6-18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犯罪,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低龄罪犯占未成年罪犯的 10%,文化程度方面,文盲、小学、初中文化占92%,高中以上文化的仅有5人,大专1人,仅占8 %。
身份情况方面,在校学生7人,占未成年罪犯的10%,农民占50%,辍学和无业人员占40%。
2、从犯罪组织来说,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日益凸显。
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的占50%,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中表现尤为突出。
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的人员组成情况也发现了较大变化,前几年主要是未成年人参与成年罪犯组织的犯罪活动,起辅助作用,而近年来且出现了整个犯罪团伙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甚至未成年人教唆成年人共同作案,共同受益,且有发展趋势。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c1608d5ae45c3b3567ec8b1a.png)
了一个专章来规定 司法保护 , 但是 由于没有 对相应的少年司法制度做 出组织 、实体、程 序方面的必 要规定 ,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 律亦尚未根 据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做 出对应 性规定 , 所以仅仅依 据当前 的法律还无法真 正达 到给与 未成年 人司法 保护 的 目的。 因 此, 虽然我国有 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的法律 已经初具体 系 , 但 由于法律数量少 , 规定粗 糙, 在 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 白。 ( 2 ) 未成年人权 益保护 的法律 规定 缺
乏操作性和执行性 。一部分执法人员的观念
重。 总之 , 我们应通过立法明确未成年司法 程序 , 要以正当程序保 障未成年犯 的合法权 益 ,给孩子们更 多的保护和保 障。 第二 ,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参考联合国 及 各 国有关 未成年 人法律援 助的规定及 司 法实践 , 对未成 年人 的法律援助应从侦查阶 段 开始 , 并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 ; 建立一支 专 门的律师 队伍 ,为未成年人 提供法律 援 助; 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 , 切实保障对未成 年犯罪人 的司法保护。 第三 ,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一些建立了 前科消灭制度 的地区 , 为 了配合该制度 , 建 立 了专 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 区矫正制度 。 但 只是有原则性 的规定 , 并无易于操作的实施 细则 。那么 , 没有对矫正者约束 的矫正 , 无 非是给未成年犯登个记填个表 , 对未成年人 思想教育 ,思想感化效果必然不 明显 。 笔者 认为 ,社区矫正 可以实行军事化管理 , 在对 未成年身心同时磨炼下 ,自我感化 ,培养责 任感和正义之心 。 达到建立社 区矫正制度 的 宗 旨和 目标 。 第 四,扩大未成年司法保 护的范围。将 民事、 行 政、治安方面的未成年人保护同样 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 , 以此加强对其它未成 年人保护机关的监督与约束 , 进而切实保护 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44549044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ff.png)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发展第一章前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是社会发展的未来和希望。
如何有效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作为一项公共事务,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需要长期深入地开展。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和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独立思考能力,对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常会遭受挫折。
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2.1 教育宣传方面对于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律意识往往比较薄弱,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教育宣传方面是很重要的一环。
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宣传与教育,可以有效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 立法保护方面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以法律为依据,因此,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非常必要。
目前,我国已经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纳入到国家立法中,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修正案(九)》等。
这些法律的颁布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2.3 司法机构保护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保护也非常重要。
司法机构通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维护。
例如,开展未成年人适用相对独立程序试点工作,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独立审判庭等等。
第三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发展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工作中,不断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3.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也日益增多。
因此,建立适应当前社会和法律环境的法律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3.2 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工作中,社会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比如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宣传等等。
同时,在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社会组织也应当进行积极参与,对司法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司法结果进行监督。
《2024年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fecfaffa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65.png)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是社会治理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优化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二、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现状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是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观察、教育、矫治和帮助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主要包括收容教养、社区矫正、心理矫治等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一定缺陷,如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等。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观护和矫治。
(二)实施机制不够健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实施需要多部门协作,包括公安、检察、法院、教育、社会福利等部门。
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观护措施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三)心理矫治重视程度不足涉罪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心理问题,因此心理矫治在观护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心理矫治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中重视程度不足,缺乏专业的心理矫治机构和人员。
四、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优化方向(一)完善立法设计应进一步完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法律规范,明确观护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主体、程序要求等,提高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健全实施机制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实施机制。
同时,应加强对观护措施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观护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强化心理矫治应重视心理矫治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专业的心理矫治机构和人员建设,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法院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及计划
![法院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及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b74c1ac5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44.png)
法院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及计划一、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
鉴于此,我就法院未成年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二、工作总结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为了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在过去一年里加强了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校园法治讲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向未成年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2.优化案件审理机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方面,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审判、关注保护为原则,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教,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并激发他们改正错误的意愿。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合作,为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社会融入提供专业支持。
3.完善保护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我们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未成年人监护系统的建设,确保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纠纷和暴力的侵害。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管,确保未成年人在福利机构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安全可靠。
三、工作计划1.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合作为了更好地推进未成年保护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通过与学校的密切联系,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学校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并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2.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我们计划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为无人监护或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
同时,我们将加大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程序改革力度,确保审理程序的及时、公正和保密。
3.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为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除了持续开展校园法治讲座和法律知识竞赛外,我们还计划与媒体合作,通过各类媒体平台传播法律知识,让更多的未成年人了解法律,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论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论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cbd21b5c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a5.png)
论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摘要: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司法保护制度,但仍存在受害人隐私及信息泄露、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侦查取证中反复询问导致二次伤害等问题。
本文拟从加强隐私权保护、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完善“一站式”侦查取证等方面提出建议,旨在为健全司法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性侵害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性侵害犯罪是当前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一项难题,为此我国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进行规制。
我国应加快制定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未成年人救济法律,加大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从立案、侦查询问、法律援助乃至审判结束后的治愈阶段,都要全方位监督,力求为受害人提供一体化的综合配套服务,让其能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概述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立的关键,是运用法律规范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概念进行界定。
辩证来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实质上系犯罪人在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毫无认知的情形下,以暴力威胁、金钱引诱或言语胁迫等手段来侵犯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对其进行猥亵、利用其从事卖淫或其他非法活动,从而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仍利用未成年人身心未健全发育、孱弱不敢反抗等无法做出“性同意表示”的弱点实施侵害,足以想见其主观恶性。
二、性侵害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现状(一)隐私权保护现状近年来,我国学界对相关隐私权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立法、司法解释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也不断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实体和程序保护[3]。
但应当看到,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隐私权保护的时候,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因网络监管不当而导致的二次伤害。
(二)损害赔偿权保障现状在该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会遭受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从而引发抑郁、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其带来的精神损害甚至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一辈子的阴影。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cbea7b6a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5e.png)
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未成年⼈违法犯罪和成年⼈的处罚⽅式有什么不同?司法上对未成年⼈具有哪些保护呢?未成年⼈司法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下⾯店铺⼩编将为您带来的就是青少年保护法中司法保护的内容,希望对您了解司法保护有所帮助。
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已满⼗四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的⾝⼼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办理。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的⼈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应当与羁押的成年⼈分别看管。
对经⼈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应当与服刑的成年⼈分别关押、管理。
5、⼗四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的资料。
6、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的教育挽救⼯作。
7、⼈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8、⼈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的继承权。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因抚养未成年⼦⼥发⽣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权益的原则和双⽅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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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5965f7d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f5.png)
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这一制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责任。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设、优化和应用方面来探究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首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
比如,我国在基础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其触犯法律时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责任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实施层面上,我国还通过实行预防犯罪、心理矫治、教育救助等多种措施,开展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其次,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不断优化,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比如,最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精神健康、教育培养、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具体地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情况、罪名、性质与情节等因素,采取更为适宜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审核、审理,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力度,从而确保未成年人的审判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最后,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应用于许多实践案例中,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实现了重要作用。
比如,2019年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十二大专项行动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差别化处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被列入其中。
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心理矫治中,我国还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设立了各类矫治教育机构和社区矫治工作机构,针对犯罪青少年开展为期中长期、个性化的心理矫治和专项教育。
总之,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在不断应用于实践中。
相信在政府、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水平将不断提高。
案例1:2017年4月,台湾“凶宅案”被告柯捷,以20.28亿元是当年台湾最大珍珠钻石诈骗案头号被告,本案中责任人已判刑,并被判罚款。
司法警察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处理与保护
![司法警察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处理与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0b09e484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77.png)
司法警察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处理与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警察在对待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了特殊的处理和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处理与保护。
一、未成年犯罪特殊处理的基础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被认定为未成年人。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应当符合其未成年人的身份特点,采取符合其心理和生理特点的特殊处理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时,应当以教育为主,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改造,倾向于采取教育、矫治和帮助的方式,避免过度严厉的处罚。
二、司法警察的特殊执法措施1. 心理疏导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常常存在自责、无助等负面情绪。
司法警察在接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采取心理疏导的方式,耐心倾听他们的内心痛苦,并给予鼓励和帮助。
通过引导正面情绪的发展,帮助未成年人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采取和解方式与成年人的犯罪不同,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司法警察更倾向于采取和解的方式。
和解可以是被害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也可以是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机构等途径的帮助和调解。
通过和解,可以让未成年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为其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
3. 矫治措施对于一些涉及较轻的未成年犯罪行为,司法警察可以采取矫治措施。
这包括指派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矫治、参加相关教育课程、参与志愿者活动等。
通过矫治措施,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三、保护未成年犯罪的措施1. 法律援助司法警察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时,应当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针对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应当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隐私保护传统的刑事案件中,一切审判活动都是公开的。
司法局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司法局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c5cfc3c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c1.png)
司法局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对司法局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总结。
加强宣传教育司法局认为,宣传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因此,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司法局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点之一。
【加强宣传教育有哪些措施】首先,司法局在社区、学校等场所开展以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和科普讲座等,旨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司法局还通过媒体,宣传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和法律的严惩性。
通过宣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引起他们的重视,同时也对未成年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之一,是未成年人人格和道德等方面培养和塑造的重要场所。
因此,家庭教育也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加强家庭教育有哪些措施】一方面,司法局在对未成年人家庭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时候,特别强调了家庭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并向家长传递了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
另一方面,司法局积极推广家庭教育指导手册,提供家庭教育咨询服务。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家长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行为心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帮助他们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并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远离犯罪。
加强法律援助保护司法局认为,加强法律援助保护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未成年人在面对法律问题的时候,往往缺乏知识和经验,需要法律援助和保护。
【加强法律援助保护有哪些措施】首先,司法局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普及和法律援助服务。
其次,司法局提供一系列法律援助措施。
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帮助他们及时解决法律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https://img.taocdn.com/s3/m/dcb3a992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87.png)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摘要: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生效,这是对我国未成年人事业划时代的贡献,也是对建党一百周年的献礼。
在新的少年司法背景下,我国未成年犯司法制度仍面临非犯罪化标准不明确、刑罚执行变更困难、分级干预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应借鉴域外少年司法的先进经验,明确未成年犯分流标准,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假释、减刑等制度。
,并丰富特殊教育措施,以纠正少年犯。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问题;完善路径;专门矫治教育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一些严重的恶性案件,如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这反映出我国法律没有为干预这种严重的犯罪和错误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XI)》和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刑法修正案(XI)》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于2021年6月1日实施。
《刑法修正案(XI)》对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在第17条中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立法对民意的回应,体现了法律对民意的尊重。
但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周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人进行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负责。
”修改为“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矫治教育。
“预防少年犯罪法(1)原《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的修改与刑法的规定有关。
①不再使用“收容教育”的概念,建立“特殊矫治教育”制度。
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不够清楚。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的司法处理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也没有完善彻底的刑罚替代措施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主要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c8d7476d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17.png)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未成年人有权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
司法保护工作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2. 预防与教育工作: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3. 救助与救济工作: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要进行及时且适当的救助和救济,包括心理辅导、教育矫治、社会工作等,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并进行正常的成长发展。
4. 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司法保护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5. 建立与完善保护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司法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预防
教育、救助与救济、管理与监督,以及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
这些内容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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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一项刑事政策。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立法机关颁布施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工作规定。
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年龄呈低龄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
少年犯罪具有不顾后果、不择地点和时间的放任性和随意性,特别是结伙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格打击、惩罚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可塑性大,他们年少,渴望美好的前途,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犯罪原因主客观交错,主观恶性不深,有改造的基础。
对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司法保护是完全必要并符合实际的。
执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但是,笔者从办案实践中感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失足少年的帮助、挽救,影响了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作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从而将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
对此问题需要重视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
笔者现略陈管见,与同行商榷。
一、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刑罚处罚的面过宽
1、认定犯罪构成与成年人没有区别。
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简单的按犯罪构成来认定,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
特别是抢劫罪,对未成年人来说罪与非罪在某些行为上争论很大,我国《刑法》规定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所以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特别多。
以2002年为例,我县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100名,其中以抢劫定性的87名,占87%.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61名,以抢劫定性的52名,占86%.当然,这些案件大多是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
但笔者认为
有一些认定为抢劫罪的案件,在适用条款上有扩大化。
如:袁某(男,16岁)、黎某(男,16岁)抢劫案。
2002年4月一天,袁某和黎某与另4个少年在一电子游戏室打电子游戏,接到另3个少年人打来传呼,称与另8个男孩发生纠纷,打不羸,并说那8个男孩身上可能有钱,叫过去。
这一伙人听后即与另3人汇合,但与他们发生纠纷的人已不知去向。
在寻找中发现两个学生疑是同路人,一行9人都对两学生打耳光。
其中一个叫“长毛”的在打后首先搜了一个学生的荷包,搜得人民币4元。
袁某接着又从该学生荷包中搜得10元。
黎某从另一学生荷包中搜得价值60元的传呼机一个。
后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这一伙人除“长毛”外全部抓获,(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涉嫌构成抢劫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9人。
检察机关对参与搜身的3人批捕,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3000元;黎某因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还向检察院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此处不分析这份司法建议是否合法):“该案是共同犯罪,其余7名未成年人均构成了抢劫罪,要求检察机关追诉”。
笔者认为,这一案件是否构成抢劫罪,尤其是否需要追究全部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很值得研究的。
从本案例的表面看,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因为当场使用了暴力,当场搜身取得了财物,打电话时还说了句“那几个人可能有钱”,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如果将少年犯的主观随意性,目的不确定性和成年犯动机目的明确加以区别;将少年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成年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加以区别,再结合对少年犯适用的刑事政策,本案就可以不定
抢劫罪。
首先,暴力是轻微的,只是随意打了耳光,两受害人是表皮轻微伤。
其次,采取暴力的目的是否劫财很不确定,他们供述称“同路的人都打了耳光,不打就没面子”。
再次,获财是少量的,实际劫取仅现金14元和传呼机一个。
因此,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实际造成的损害都很轻,没有达到抢劫罪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
按照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不对他们用刑罚处罚,尤其不能象法院建议的,判9个人的刑罚,如此,不仅不符合对少年犯实行司法保护的刑事政策,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2、在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减处幅度不大。
没有将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和悔改的相对真诚性加以考虑,使一些可以不给刑罚处罚的给了刑罚处罚。
未成年人具有“投案自首,中止、未遂、从犯、偶犯”等情节时,没有大胆的用针对少年犯的刑事政策作指导,对他们免除刑罚处罚,或不定罪不用刑罚处罚,而与成年人一样仅有一定的减轻。
如前所述黎某,只有一次犯罪行为,采取了轻微暴力,损害后果不严重,并有投案自首情节,按照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方针和政策,是可以不用刑罚处罚的,或者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但在实践中,类似的犯罪未成年人都被定罪判了刑,只是适用缓刑的较多。
3、刑罚处罚面过宽实际上产生了以下不利影响:
(1)使一些有改造好愿望的初犯、偶犯、投案自首犯失去了彻底改造好的希望和机会。
给他们定罪处罚,那怕是免刑、缓刑都给他们带来了终生的污点,成为他们成长的精神负担,使其觉得前途没有希望,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从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2)不利于团结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少年犯的家长做少年犯的教育转化工作。
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凡是初犯、偶犯,凡是有改好愿望的,本人及父母都是害怕定罪判刑。
一旦定罪判刑,他们觉得人生被打上污点,造成的影响无法挽回,因而对孩子放任管理。
少年犯失学、失业,混迹社会失去约束,促使他们多次犯罪,反复犯罪。
(二)采用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人过多
以2002年为例,我县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14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100名,有85名被刑事拘留,只有15名取保候审。
批准逮捕83名,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17名。
移送审查起诉的61名,全部是逮捕了的。
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毁灭、伪造证据,防止逃跑、自杀、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在各个环节上能够顺利进行。
对未成年人中的偶犯、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轻的,家庭又有较好
管理条件的,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就可以不予刑事拘留或不逮捕。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是愿意取保,也是能够履行保证条件的。
司法机关可以给他们提供一个再表现的机会,使他们觉得还有可能从轻或免除处罚的希望,促使犯罪人认罪。
同时也促使家长增加责任心,管教好子女。
这样,不仅可减轻国家一些负担,还能从一开始就促进家长作转化工作。
再者,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不一定都能判实刑,还有可能判免刑的,缓刑的,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还可以减少一些关押时间,给以后的处罚留有余地。
刑事拘留、逮捕过多,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以下不利影响:1、使一些正在上学的学生将失去上学的机会。
2、使一些不必要关押的少年犯在关押中,增加了感染恶习的机会。
3、使一些正在就业,或将要就业的失去就业机会。
(三)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运用不起诉权对未成年人予以司法保护
由于近几年检察机关内部控制不起诉率,基本上没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应的对未成年人也就很少作过不起诉决定。
2002年,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1名,一名因复查年龄查出未满14岁,被公安机关撤回起诉。
其余60名中,只有一名犯使用假币罪的作了不起诉决定,其余59名全部
提起公诉,其中4人随主犯报上级院审理,县级法院审理的55名的判决情况是:判有期徒刑的52名,其中6个月至2年的29名,3年以上的23名,判处管制的3名。
52名有期徒刑中,32名被宣告缓刑,20名执行刑罚。
笔者认为,被判处管制和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罪行不严重,不致再危害社会。
如果检察机关对其中有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从犯和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轻微刑事罪犯,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可能比判处2年或3年有期徒刑又宣告缓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还要好些。
一是没有实际定罪,少年犯既明白国家的刑事政策是挽救为主,又使其看到有重新作人的光明前途,他们是会珍惜机会的。
二是既可以调动家长作失足者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又可减少失足者对社会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是可避免在校学生失去上学的机会,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四是可减少一些羁押时间,避免在不良环境中增加新的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