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融资计划业务服务协议(场内线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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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贵州场外第【】号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
定向融资计划
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请填写发行人机构全称
乙方:请填写主承销机构全称
丙方: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年月日
甲方:【发行人机构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姓名联系方式
乙方:【主承销商机构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丙方: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互联网金融特区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丁韬
指定联系人: 姓名联系方式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甲方即发行人,是指通过丙方发行本产品并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进行融资的直接融资方。甲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定向融资计划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和丙方关于定向融资计划的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
(2)乙方即主承销商,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指在定向融资计划业务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的机构。主承销商既是定向融资计划业务中发行人的融资顾问,又是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的主承销机构并且具有担任定向融资计划受托管理人的资格。
(3)丙方是一家由贵州省金融办批准(黔府金函【2016】85号)国内专门从事场外交易的创新型交易场所,指在定向融资计划业务中承担备案挂牌等职能的机构。
(4)甲方拟委托乙方通过丙方备案挂牌定向融资计划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下称“本产品”),并委托乙方对设立后的本产品进行承销和受托管理。
(5)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拟采取定向融资计划的业务模式在丙方进行备案挂牌本产品,并拟将备案审核通过后的本产品委托丙方办理■场外发行■交易资金结算■登记托管■代理本息兑付等业务(以下统称“该业务”):➢场外发行
由丙方的会员机构提供产品挂牌发行服务,即本产品经丙方审查通过后,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丙方的会员机构提供的交易系统对本产品挂牌发行。
➢交易资金结算
由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即本产品在每次挂牌发行的募集期结束后,由丙方根据发行结果负责将丙方指定的本产品募集账户收到的募集资金向甲方的融资收款账户进行放款或向投资者指定收款账户进行退款。
➢登记托管
本产品在每次挂牌发行确认发行成功后,丙方应根据本产品投资顾问/主承销商报送的投资者认购明细数据及认购资金到款情况进行本产品的登记确权,并据此对确定的当次挂牌发行的实际发行金额、产品起息日、到期日等产品信息及投资者持有金额等信息进行登记,并以该等登记信息作为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权属凭证。以上登记信息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有任何变动,均需通过丙方进行变更登记。
➢代理本息兑付:
由丙方提供产品本息兑付服务,即在本产品存续期内,甲方应根据本产品约定的还款方式将应兑付本息如期划付至丙方指定的本产品交易结算账户,并由丙方根据本产品的登记托管信息向持有本产品的投资者指定的收款账户进行本息等兑付资金的划付。
(6)为进行该业务,甲方委托乙方代其在丙方开展与本产品相关的该业务项下所有业务活动,并保证乙方通过丙方开展该业务过程中遵守丙方该业务相关规则体系文件的全部规范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该业务的相关规则、细则及管理办法、指引及相关业务表单格式要求等。
(7)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将通过丙方创设发行本产品,并为本产品提供前款(5)约定的相关业务服务。
(8)各方均同意,本产品的投资认购仅限于由与丙方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丙方会员机构作为投资顾问/主承销商在其服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内开展且单一产品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合格投资者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且其资格条件应符合丙方制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业务交易细则的要求及《产品说明书》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
(9)各方均同意,甲方作为该业务项下的发行人、乙方作为该业务项下的主承销商,丙方作为该业务项下的服务机构。该业务中甲乙方与丙方之间仅构成发行人、主承销商与该产品特定服务机构的委托服务关系,甲乙方和丙方之间不构成民事代理关系。
(10)各方均同意,丙方根据业务需要,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做出修改或补充并予公布,不再另行通知甲方、乙方。
为此,根据上述鉴于条款中约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基于上述各项,各方签署《定向融资计划业务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关于本产品及该业务的服务事项
1.1本协议所指本产品,即甲方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
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本产品通过丙方备案挂牌,仅为丙方记录本产品所使用的代码、名称及发行总规模等事项,本产品的发行规模应以实际成功募集资金规模为准。
1.1.1就该业务,各方同意本产品挂牌发行金额以挂牌发行申请书所载
明的金额为准;
1.1.2各方同意,本产品每次挂牌发行的金额、存续期、预期收益率、
产品收益计算公式等以本产品披露的《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
息为准。
1.1.3各方同意,若本产品出现产品的缴款整体完成时间早于或晚于本
产品挂牌发行预设存续起始日,则最终应以该产品约定的募集账
户向甲方发起划款的日期为准,每提早或延后一个工作日均相应
加或减收益计算天数;若产品提前终止并清算分配或到期后因故
延期清算或分配的,则每提前或延后一个工作日均相应减或加收
益计算天数。因故延期的,应依据本产品《产品说明书》约定的
向持有本产品的投资者支付罚息等违约责任。上述情形发生时,
应以丙方届时补充公告通知载明的内容为准。
1.1.4各方同意,本产品每次挂牌发行的产品募集期结束后,本产品约
定的募集账户中收到的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本产品当次《产
品说明书》约定发行成功的最低成立金额。
1.2丙方对本产品相关资料实行形式审核制。丙方仅对乙方代为提交的申请
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丙方据此做出本产品是否给予登记挂牌的决定,不代表丙方对于本产品任何实质内容的任何判断或意见。甲、乙方不得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