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的新法律法规
2018-最新-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
9条、15条、16条、29条、32条、41条、49条、
50条、55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
9条、12条、13条、16条、21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5条、14条、28条、32条、45条、
12
28-33、35-38、39-7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文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
全文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文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3年7月1日
全文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12月1日
全文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4年1月1日
全文
6
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SB/T10595-2011
2011年11月1日
全文
7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2008年10月1日
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
2017年7月1日
所有条款(8.3条款不适用)
9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0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年7月2日
22条、23条、26条、37条、39条、40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月1日
全文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一图一卡一册
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
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二)危险、有害因素
二、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一)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16-1992)
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四)危害因素辨识
4.2辨识内容 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61)的规定,对潜在的人的因素、物的因素、 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充分考虑危害 的根源和性质。如, 造成火灾和爆炸的因素; 造成冲击和撞击、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的原因; 造成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的因素; 工作环境的化学性危害因素和物理性危害因素; 人机工程因素; 设备腐蚀、焊接缺陷等; 导致有毒有害物料、气体泄漏的原因等。
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6类。 l.物理性;2.化学性;3.生物性;4.心理、生理性;5.行为性;6. 其他。 (GB/T13816-2009)版修订时将危险、危害因素调整为4类: 1.人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2.物的因素: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3.环境因素: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4.管理因素:管理和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
一、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2016年实施新法律法规
一、中央(共17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范围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燃油、燃煤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须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是本次大气法大修的主要亮点。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4、《中国反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6、新《种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7、《宪法宣誓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
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一开始是65个字,现在是70个字,增加了5个字;内容上也作了很大修改。
韩晓武介绍,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委员审议以后,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是对誓词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在研究委员们审议意见的时候,就对宣誓的誓词进行了现在的修改。
70字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9、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10、《地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三方支付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支付宝、微信支付到各类电商平台支付,第三方支付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支付便捷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第三方支付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二、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法规概述1.《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基本法规,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支付服务的定义、支付机构的分类、支付服务的监管原则等,对支付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2.《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对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络支付业务的分类、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许可等。
3.《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支付机构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要求。
5.《支付服务风险管理办法》《支付服务风险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支付服务风险进行了分类,明确了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
6.《支付服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支付服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支付机构的信息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件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三、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法规具体解析1.支付服务定义《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支付服务定义为:“支付机构为支付服务使用者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货币资金的支付、结算、清算、资金管理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令,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2016年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1 2 3
文件编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油气罐区防火 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国家安全监管 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强化煤矿瓦斯 防...
编号 第84号 第83号 第82号
时间 2015/8/7 2015/8/3 2015/7/10
第81号 第80号 第79号 第78号 第77号 第76号 第74号 第71号 第70号 第69号 第68号 第64号 第63号 第60号 第56号 第55号 第57号 第53号 第51号 第50号 第49号 第48号 第47号 第45号 2015年 第18号 2015年 第17号 2015年 第 16 号 2015年 第14号 2015年 第11号 2015年 第12号 2015年 第10号 2015年 第9号
法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法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主席令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国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 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 新交通安全法规 法律法规编号 时间 2015/1/7 2014/9/2 2012/1/6 2011/4/29 2008/11/1 2014/1/1 2015/1/1 2016/6/1 2007/9/24 2007/3/19 2006/7/26 2008/6/27 2006/6/30 2005/3/2 2004/02/12/31 2001/12/31 2001/9/4 1999/12/30 1997/7/9 1997/4/10 1996/3/17 2016/1/1 2016/1/1 2016/1/1 2016/1/1 2016/1/1 2016/1/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修订并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并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并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2013年1月1日修订并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实施);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实施);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修订并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2011年1月8日实施);1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2016年2月6日施行);1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16.《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7.《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1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7月1日实施);2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2015年5月1日实施);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55号);2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1日实施);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21号令,2013年5月1日实施);2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1日修订并实施);2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7月1日实施);27.《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公告第5号,2015年5月1日实施);28.《山东省消防条例(2015年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2015年7月24日实施);2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2017年5月1日实施);30.《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13号,2009年8月1日实施);3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2011年8月1日起施行);3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2018年1月24日实施,)。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6全文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6全文2016年交通法规新规定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篇一:交通法规新规定2016全文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12分的情况:1、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6分的情况: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抢黄灯);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5、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8、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10、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3分的情况: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2、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7、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8、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3月7日国家食监局24号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7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过程。
第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注册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为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能力,设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产品研发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逐批检验的能力。
新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公安部对执法记录仪做出全面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对执法记录仪做出全⾯规定,⾃2016年7⽉1⽇起施⾏公安部对执法记录仪做出全⾯规定,⾃2016年7⽉1⽇起施⾏公通字〔2016〕1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届四中全会《关于全⾯推进依法治国若⼲重⼤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关于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频记录⼯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现场执法视⾳频记录⼯作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有关⼯作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频资料的使⽤管理,进⼀步提⾼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和执法安全⽔平。
各地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6年6⽉1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频记录⼯作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频记录⼯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现场执法视⾳频记录⼯作,是指公安机关利⽤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全过程视⾳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频资料进⾏收集、保存、管理、使⽤等⼯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频资料⾃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
第四条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现场执法视⾳频记录:(⼀)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当场盘问、检查;(三)对⽇常⼯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政、刑事案件进⾏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施⼯、停⽌使⽤、停产停业等⾏政强制执⾏;(六)处置重⼤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7月1日起施行新闻回顾:2016年12月25日,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酝酿了30多年的法律,就保护药材质量、保护中医药古方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四大亮点据了解,在《中医药法》的制定过程中,参与起草、修改的二十几个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反复论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用“工匠精神”对每一项条款、每一个词语“精雕细琢”,力求完善、全面。
从无到有,从初具雏形到走向成熟,《中医药法》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智慧。
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了中医药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和民众期盼,符合中医药发展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根据专家的解读,《中医药法》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了创新,同时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其中有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1、民间中医有望获得医师资格《中医药法》提出:“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根据《中医药法》,今后成为中医医师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医药院校培养的学生,二是规范师带徒的人员和确有医术专长的人员。
2、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中医药法提出:“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专家认为,中医药法将有针对性地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那些宝贵遗产的延续和发展,促进医学界和科学界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智力成果的承认、传播和利用,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商业化开发利益的公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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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7月1日起施行
身份证在外地丢失可以异地挂失申报、应急预案制定不得“走过场”、网络支付开始实名制、保健食品实施注册备案……这个7月,一批关系你我的新规开始施行,哪一条你最关心?
身份证异地受理启动
从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将历年积累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对收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
按照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要扎实推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信息核查服务。
对于系统上线前先行受理的挂失申报信息,要认真梳理并尽快录入系统;对所有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录入不诚信人员黑名单。
挂失申报信息通过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统一汇集后,将尽快同步给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网络支付实名制管理
7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正式生效。
根据办法,7月1日之前,各支付机构实名率需满足95%。
届时未进行实名登记的,网络支付将受限。
支付账户将按照三类支付账户分级管理。
Ⅰ类账户只需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且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
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其中,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交易规定的限额较低;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有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
办法还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
此外,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
严控保健食品宣传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7月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要求企业对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有明确的材料表明,监管部门对企业可进行备案管理监督。
新办法明确,备案主体要求是必须是生产企业,不允许保健品贴牌生产。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办法还规定,保健品注册审评涉及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必须要由国家食药监总局选择的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应急预案不得“走过场”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求,剑指应急预案流于形式的问题。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的,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