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交通法规 全文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全文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全文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上)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并保障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法规,并针对违反法规所做出的处罚细则进行了修订。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的全文。
第一条:行人横穿马路不按斑马线或者人行横道过马路的,罚款50元。
第二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逆向行驶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处3日以下拘留。
第三条: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罚款50元。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车道规定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第五条: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时段鸣喇叭的,罚款50元。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20%以上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第十条: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行驶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50元。
第十一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综上所述,根据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的修订,对于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人员,将采取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这些处罚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人们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意识,促进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大家在日常出行中务必要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安全和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下)近年来,交通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改善交通状况,维护公共安全,我国对交通法规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细则。
以下是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的继续内容。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手机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
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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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新规定2013(全文)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ﻫ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标 签】小客车数量调控【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3-11-28【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全文)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全文)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2、(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记分执行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3、法律主观:你好,交通法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6点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法律主观:交通扣分标准如下:根据交通违章扣分及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新交规扣分细则一览表如下:闯红灯,记6分。
酒驾,扣12分。
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不系安全带,记2分。
3、法律主观:你好,交通法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6点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新交规扣分细则:走非机动车道罚50。
违规使用专用车道罚100。
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100 记2分。
在禁停标志、标线停车罚100 记3分。
最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1、年新版交通法规实行分值制度,驾驶人违法将会扣除12分,超过12分将吊销驾照。
分值细则根据交通违法严重程度分为1-6分,其中酒驾、逃逸等严重违法将扣6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依法组织,依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研究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文明行走,保护道路和交通设施设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和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通行规则、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资格,落实从业资格和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和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行驶。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按照预防、救助、处置、追究的原则,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的规定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照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向公众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颁布单位:深圳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四号颁布⽇期:2014-11-14执⾏⽇期:2014-11-14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10⽉30⽇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14⽇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第⼀款修改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为之⼀的,处五百元罚款:“(⼀)驾驶改装、加装动⼒装置⾮机动车上道路⾏驶的;“(⼆)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四)违反规定进⼊⾼速公路、城市快速⼲道的。
”增加⼀款,作为第三款:“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在履⾏职务过程中有上述⾏为受到⾏政处罚,企业⼀个⽉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增加⼀条,作为第⼗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将第⼗条改为第⼗⼀条,第⼀款第三项修改为:“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横道、黄⽅格停车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解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解读2016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宣传贯彻《危规》,现将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变化作如下介绍。
修订的必要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原危规》)自2005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修订《原危规》的主要原因:1、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求《原危规》是在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行修订的。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
为此,有关部门自2007年就开始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研究工作。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
为贯彻实施《危化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
2、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有些许可条款不宜操作和“分类管理”原则落实不到位等),都要求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喝酒开车处罚-酒后驾车处罚条例
喝酒开车处罚,酒后驾车处罚条例《酒后驾车处罚条例全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7期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从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测速取证的证据标准等方面对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对新交规相关内容的执行进行进一步规范,以下为该指导意见的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
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7期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从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测速取证的证据标准等方面对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对新交规相关内容的执行进行进一步规范,以下为该指导意见的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
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
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新交规系列3(2013新交规全文图解)
• • •
故意遮挡车牌照,直接扣12分
• • 新交规中提高了对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逃避处罚行为的惩罚力度。对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 安装号牌(含临时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处罚由原来的记6分提高到记12 分直接扣驾照。 对于那些故意遮挡号牌,上路就违章的车主,这样的处罚可以说是很有力!但是实际生 活中,雨雪天气车牌被污泥遮挡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这时您就要及时清理了,否则就会有故 意遮挡号牌的嫌疑。而购买新车的车主也要及时办理和悬挂临时号牌,并在临牌有效期内办 理正式牌照。 另外,2010年4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号牌的安装方式作出了全新规定,车 牌架上不能有文字和图案,而且车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处罚力度也由原来的6分变为了12分。 对于4S店赠送的那种带有店名和电话号码的牌照架或带LOGO的个性牌照架,车主需要谨 慎选择。建议车主直接将车牌照安装在保险杠上,并使用车管所发放的防盗螺丝尽心安装, 这是确保牌照安全、避免处罚的最好方法。 闯红灯,并非一律都扣6分 新交规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一次记6分。但并非所有 情况都会被扣掉6分。 如果出现直行道左转等路口违法,仍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违反禁令标志”记3 分。同时被摄像头记录下来的闯红灯行为只进行200元罚款,不计分。对此交警解释说,由 于机动车并非都由车主驾驶,确定闯红灯的驾驶员有一定难度,所以对于非现场处罚的闯红 灯行为,暂不进行扣分处罚。
新交规对尚未考取驾照的人有何影 响?
小车考试”C本“考试练5考5
• 新交规还取消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 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 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 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也 就是说训练的项目全部要考试。 标线替标杆、不少于20%学员考夜路 小车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考试内容更为接近实际 生活中常用的倒车入库、侧方停车。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抽取不少于 20%的学员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 用考试,测试学员正确使用远、近灯光等夜间安全驾驶能力。 新增安全文明驾驶考试 增加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知识考试,如遭遇事故时的处置、发生 爆胎时如何自救等。考试环节安排在路考以后。 点评:驾照的考取比以前变难了,不过实用性大大增加,拿到驾 照的新手朋友可以很快的适应真实的道路交通。
新交规扣分和罚款实施细则(全文)
2013年新交规扣分和罚款的实施细则【全文】2013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最新交通扣分规则的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公安部2012年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罚5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交通法实施条例全文
交通法实施条例全文交通法实施条例全文是一份关于交通法律法规实施的详细规定。
该条例共有七章,包括总则、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管理、非机动车管理、行人交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以及附则。
全文详细规定了交通管理的方方面面,下面将会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是对该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定义进行规定。
该条例的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条例主要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也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以及相关的人员。
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市场化运作、法制教育和全民参与。
定义中包括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等的具体定义。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道路交通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其次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面、路面标线和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警示标志和设施等。
最后是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客运服务、货运服务、出租汽车服务和物流服务等。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与机动车辆管理有关的内容。
首先是车辆登记和号牌管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登记和号牌管理。
其次是机动车技术管理,包括机动车保养维修、技术检验和排放控制等。
最后是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包括机动车保险、运营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等。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关于非机动车管理的内容。
首先是非机动车辆登记和号牌管理,包括电动自行车、普通自行车和残疾人代步车的登记和号牌管理。
其次是非机动车辆技术管理,包括保养维修、停车和排放控制等。
最后是非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包括保险和交通事故处理等。
第五章行人交通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与行人交通管理相关的内容。
首先是行人安全路线和设施管理,包括步行系统、行人标志、路面栏杆和人行道等。
其次是行人交通法规宣传,包括行人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
新版交通法
新交通法全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颁布单位:深圳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颁布⽇期:2015-04-29执⾏⽇期:2015-04-29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和⾏⼈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于2015年4⽉29⽇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29⽇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三⼗九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第⼆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
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
”⼆、将第⼗九条第⼆款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
”三、增加⼀条,作为第四⼗四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证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标识。
禁⽌破坏或者擅⾃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标识。
“其他车辆的所有⼈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电⼦标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发、安装汽车电⼦标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制定。
交通法规新规程(全文)
交通法规新规程(全文)
交通法规新规程旨在提高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并有效管理道路交通。
以下是新规程的主要内容:
1. 驾驶证要求
-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包括私人车辆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
- 驾驶证的申请和更新将有更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 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以保持驾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
2. 道路标志和信号
- 道路标志和信号将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标准化。
- 新的道路标志和信号将更加清晰可见,以提高驾驶员对交通规则的遵守和理解。
3. 行车安全要求
- 驾驶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确保车辆中的所有乘客都佩戴安全带。
- 汽车制造商必须配备安全气囊,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得接听手机或进行其他分散注意力的活动。
4. 酒驾和毒驾
- 酒驾和毒驾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和监管。
- 驾驶员将在行车途中接受随机酒精和毒品测试。
5. 道路维护和交通流畅
- 政府将加大道路维护的投入,确保道路的良好状态。
- 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措施提高交通流畅性,减少交通拥堵和延误。
6. 交通事故处理和赔偿
-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将更加高效和公正。
- 受害者和肇事者将得到适当的赔偿,以促进公平和司法公正。
以上是交通法规新规程的主要内容。
我们相信通过这些措施,
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将得到明显的提高。
请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
安全和有序的出行环境。
注:本文描述的交通法规新规程仅为虚构,不代表真实存在的
法律规定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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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交通法规全文
【新交通法】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5、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6、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如何计算记分周期?
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
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近日网络疯传“如果有未处理的交通违章,请在12月31日前办理,假如拖到明年1月1日后办理,会按新的扣分
办法处理”,交警支队负责人解释,这是大家对新交规扣分规定的误解。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根据违法发生的时间进行的,也就是说,2012年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旧的法规处罚,2013年1月1日0时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才按照新的交通违法记分标准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如果在一个周期内驾驶人没有及时处理、交罚款,记分将累计到下一周期。
在规定中,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一年)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接受教育后车管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考试(即科目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12分两次以上或者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 以上的,每次须考科目一和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交管部门归档清除交通违法记分,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