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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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也是最为常用的一种合同条款之一。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介绍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内涵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是指卖方在货物交货后,即完成了发运义务,无需再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一切风险和费用,同时买方在货物装运港口接受货物后,即成为货物的合法拥有人,承担了运输风险和运费等费用。

二、合同内容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信息。

2. 交货地点:一般是卖方指定的装运港口。

3. 付款条件:一般是根据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 交货方式:一般是由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的船舶上,并向买方交付相应的装货单证。

5. 保险责任:一般是由买方在货物离开装运港口后自行购买货物保险。

6. 运输费用:一般是由买方承担货物从装运港口到目的地的一切运费和费用。

三、合同履行流程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的履行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双方签订合同:卖方和买方就货物买卖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2. 卖方发货: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装运港口,并向买方提供相应的货物单证。

3. 装货:货物装上船后,由买方支付相应的运费和费用。

4. 运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买方支付余款并接收货物。

5. 支付:买方收到货物后支付卖方货款。

四、合同风险与责任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的特点是风险转移明确,卖方的责任在货物交至装运港口后基本上终止,买方自接收货物后即承担了一切运输风险和费用,这样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有效避免争议。

五、合同适用范围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适用于出口和进口贸易,尤其适用于那些货物从一国装运至另一国的国际贸易活动。

该合同条款既保障了卖方的权益,又保护了买方的权益,可以有效规范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由买方和卖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其内容包括货物数量,质量及价格等条款。

为了保证双方都能够全面、清楚地理解买卖合同,下面将重点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用的几个名词。

首先要说的是“运输条款”(Incoterms),它指明了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包括何时交付货物、费用的分配、运输的方式和责任的分割等。

其次,要提到的是“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包括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变更,以及合同违约的处理等。

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还需要提及付款方式,例如货到付款、信用证、信托、结汇等,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包括卖方保险、买方保险和多重保险等。

最后要说的是“价格”,它是买卖双方商议的最重要的一环,其中包括价格、付款时间、交货时间以及售后条款等。

以上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的几个名词,它们是各方理解买卖合同内容的重要依据,同时它们也是证明买卖双方正当买卖行为的有力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条款,便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处罚,责任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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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5篇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5篇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5篇篇1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一、总则国际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可忽视。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是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货物交易中达成的主要约定文件。

本文就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签订要点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国际贸易企业提供参考。

二、内容1.合同主体: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买卖双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保证其对合同的签署权利和权力。

2.货物描述:在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描述是至关重要的,应准确描述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包装方式等内容,以避免货物交易中的争议。

3.价格条款:在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一点,包括价格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货币种类、计价基准、涨跌因素等内容,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4.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合同中应明确货物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以确保买卖双方能够按时按地完成交易,避免延误和不必要的损失。

5.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是另一重要内容,包括首款、尾款、信用证、托收、保函等付款方式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6.检验和验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以便在交货后进行验收,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7.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包括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8.争议解决:在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争议解决是必然存在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诉讼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三、签订要点1.必须谨慎仔细: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到各方的权益,签订时必须谨慎仔细,避免遗漏关键内容。

2.明确各项条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造成后期的争议与纠纷。

3.履行义务:双方签订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履行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特点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就货物的买卖事项达成的合同。

这是一种受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约束的特殊合同,具有一定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买卖事项达成的一种合同。

它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合同形式,承载着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地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二、特点1. 跨国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跨国贸易中达成的合同,买卖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受不同国家的法律管辖,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考虑国际法律法规的适用。

2. 复杂性:国际贸易涉及的因素较多,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等,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相对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

3. 风险性:由于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较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较高,买卖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4. 规范性: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明确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总结回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合同形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风险性和规范性等特点。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规范交易、保障权益非常重要。

个人观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能够有效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买卖双方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的良好秩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我个人认为合同的规范性非常重要,只有明确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在国际贸易中,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能够有效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问: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运输?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援引国 内法或《公约》。
本节主要讲述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买卖 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分类 公约
交货地点
●涉及货物运输:则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风险由卖方 转向买方
●不涉及货物运输, 但特定物,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
●除此:在订立合同 时卖方营业地点交货
交货时间
I.确定时间的, 按规定
II.确定一段时间 的,卖方有权决定 在期间的任一天。
III.合理时间
案例
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 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 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 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 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结论:本例涉及运输,交货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如 果A公司在台州将货物装车运输,则交货地为台州;卖 方也可在杭州或上海货交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为杭 州或上海。
2.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装运单据——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 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 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提单 保险单 领事发票 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等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F海上内河
CFR 船舷
S
S
B
B
海上内河
CIF 船舷
S
SS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其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货物的描述和规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需要明确货物的描述和规格,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尺寸、颜色、包装方式等等。

2. 货物的交付和运输:在合同中需要确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要明确货物的保险条款和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 货款的支付:在合同中需要明确支付方式,包括银行电汇、信用证、信用卡等等。

同时,还需要约定支付期限和利率。

4. 服务条款:在合同中需要约定货物的售后服务条款,包括保修、退换货、维修等等。

此外,还需要约定货物的交货条件,如提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方式等等。

5. 争议解决:在合同中需要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调解、仲裁、诉讼等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具体的货物、贸易方式、双方的要求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双方还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3.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3
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4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1
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6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 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 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 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 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2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 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2.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普通法 和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 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根据美国宪 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 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 有立法权)

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条款

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条款

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
1 2
实际履行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合同。
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 的损失。
3
违约金
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支付违约 金。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解除合同
如果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终止合同
如果合同约定了终止条款,一方可以根据该 条款终止合同。
要点一
检验权责
明确商品检验的权责归属,如由哪方负责检验、检验时间 和地点等。
要点二
索赔权利
规定在商品不符合要求时的索赔权利和程序,确保受损方 得到合理赔偿。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定义
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定义,如自然灾 害、战争等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事件。
VS
处理方式
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式, 如通知、证明和免责等。
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 条款
目 录
• 引言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 • 合同的基本条款 • 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 • 实际案例分析
01 引言
主题简介
0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 中买卖双方就货物买卖达成的 协议,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 律依据。
02
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格、支付方式、运 输方式、保险、检验、索赔和 争议解决等。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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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根据货物数量计算的总金额。
贸易术语
选择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以明确 双方责任和风险。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选择适当的付款方式,如信用证、电汇、托 收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定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定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定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就货物的买卖事宜所
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合同之一,它规定了买卖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
装运方式、保险责任等重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1.货物的描述和数量:合同应明确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
质量等信息,以确保买卖双方对货物的认识一致。

2.价格和付款方式:合
同应明确货物的价格和付款方式,以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3.交货期限和装运方式:合同应明确货物的交货期限和装运方式,以
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4.保险责任:合同应明确货物的保险责任,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5.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买卖双方的违
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确
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1、含义 卖方须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船上完成交货,风险 在交货时转移。 2、注意事项 (1)只适用于水运 (2)不属于象征性交货,是实际交货

(三)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 1、含义 卖方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港,并卸货到码头上,风险 在卸完货后交货时转移。与DES的区别在于卖方增加 卸货到岸义务。 2、注意事项
3、公约适用的实体法范围 (1)买卖合同的成立 ; (2)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 公约不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合同及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所售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 责任。




(二)中国对公约的保留 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 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中国坚持认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 取书面形式,公约的此项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二、F组术语(主要运费未付)
F组包括:货交承运人、船边交货与船上交货。其共同点是卖方必 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该组术语术语装运合同。 (一)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1、含义 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并将货物交 至指定地点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货义务。有关货 物的风险与费用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即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注意事项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买方必须自付运费,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承担相关税费。 (3)若买方未指定承运人或承运人未按时收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期及 届满时起,买方承担货物风险并支付额外费用。 3、主要内容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教学目的:能够对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做出判断;对实际业务中合同所适用的各类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掌握国际货物买卖的磋商和合同签订的业务内容。

教学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和订立的流程;能够辨别合同的效力、订立书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教学难点: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教学方法:讲述;多媒体演示课时分配:3学时教学内容:本章框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

由于进出口贸易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而进行的,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合同。

其他的各种合同,如与国内的供货方、用货方订立的出口货物的供货合同与进口货物的供货合同;与承运方订立的国内或国际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银行订立的托收货款、支付价款的合同等,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

因此,订立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节合同概述国际贸易中,标的物的买卖,必然要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而合同,正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这份合同将成为进行补救和处理争议的依据。

合同并不是随意的约定,它既然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但是,并不是所有以合同为题的文件都收到法律保护。

一个商人必须知道合同中应该包含什么内容;什么内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概念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和关系的协议,如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海商法上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等。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一致。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成立,法律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

进出口贸易实务

进出口贸易实务

进出口贸易实务1、进出口贸易实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方式。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商品进出口贸易)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进行的,即买卖双方通过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进行的。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①合同的标的。

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②货物的价格。

通常包括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有时还规定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

③卖方的义务。

主要涉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等。

④买方的义务。

主要涉及于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⑤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主要包括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事项的规定。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体现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即经济关系,也包含了双方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①国内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中做了原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的规定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②国际条约或公约。

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4个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

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本章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其内容、 本章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其内容、 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国际贸易具体业务中经常会遇到的适用法 律问题。 律问题。 要求通过学习, 要求通过学习,能够对一份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 立做出正确的判断, 立做出正确的判断,并对实际业务中所适用的各类法 律规范念
二、特点 国际性 标的物为货物 性质是买卖, 性质是买卖, 必须进行交换, 必须进行交换, 实现所有权的转 移
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是指营业 地在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当事 人之间达成的 以买卖货物为 目的的协议。 目的的协议。
三、形式 采用“不要式” 采用“不要式” 原则, 原则,有: 书面 口头 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 如行为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书面合同的形式 正式合同 确认书 有进口合同(购 进口合同 购 买合同)和 买合同 和出口 合同(销售合同) 合同(销售合同) 两种 协议 销售确认书 购买确认书
备忘录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约首
合同的序言部 分
正文
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 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 数量、包装、单价、总值、 数量、包装、单价、总值、装运 期限、装运港、目的港、保险、 期限、装运港、目的港、保险、 付款条件、单据、装船通知、 付款条件、单据、装船通知、商 品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 品检验、不可抗力、索赔、 等 包括: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包括: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合同正本份数、副本效力、 合同正本份数、副本效力、 签字、 签字、时间和地点等
约尾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 法律规范及其有效成立的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规范 1、合同有关国国 、 内的相关法律 2、国际贸易惯例 、 3、双边或多边国 、 际条约 最主要的是《联 最主要的是《 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 售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因为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只是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确认的动产实体物。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3、特征不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 .
(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中外货物交易合同(FOB条款)5篇

中外货物交易合同(FOB条款)5篇

中外货物交易合同(FOB条款)5篇篇1中外货物交易合同(FOB条款)一、合同簽訂中外货物交易合同是指中国买方(中方)与外国卖方(外方)之间为了买卖货物而签订的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一份完整的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交货地点等条款。

FOB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条款,指定了卖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FOB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意为“船上交货价”,表示卖方的责任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

根据FOB条款,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并在货物装上船时完成交付的义务。

一旦货物装上船,责任和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名下。

二、货物交付根据FOB条款,卖方必须在货物装船前完成交付义务。

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送至指定的港口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货物的包装、装卸费用、运输费用等。

一旦货物装上船,卖方责任终结,而运输费用和风险则由买方承担。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装卸往往由专业的货代公司来完成。

货代公司负责安排货物运输、装卸、报关等工作,确保货物安全顺利地运送到目的地。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需要提供拖车、仓储等服务,确保货物能够及时交付给最终用户。

三、付款方式在FOB条款中,付款方式通常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买方可以选择预付款、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不同的支付方式。

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买方通过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向卖方保证支付货款,并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双方信任和合作的基础。

开立信用证需要按照国际惯例,约定付款方式、货物数量、质量标准等相关条款。

一旦卖方交付货物符合信用证的约定条件,买方即可向银行支付款项,完成交易。

四、风险转移根据FOB条款,风险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给买方。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丢失,买方需要自行承担。

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买方需要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确保货物在途中能够得到保障。

为了减少风险,买方可以选择在交付前进行品质检验。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特点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特点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特点
摘要: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合同适用规则的特殊性
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3.合同标的物特点
正文: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这类合同涉及的主体、标的物和适用规则都具有特殊性。

首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这使得合同具有国际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这种情况下,合同受到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共同约束。

其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还可以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这一点区别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国内合同主体通常仅涉及国内当事人。

再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特点是货物,即有形动产。

这与国内合同标的物范围相对狭窄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包括各种商品、产品等有形动产,而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以
及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主体、标的物和适用规则方面具有明显特点。

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关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权益保障。

在签订和执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当事人需密切关注这些特点,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四)要约的终止
二、承诺(Acceptance) 案例四 (一)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要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逾期承诺的效力:
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都不承认逾期承诺 的有效性,而是将其视为一项新的要约。但公约规 定逾期承诺在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
(3)承诺要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案例五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责任和免责 一、违约
卖方的违约行为: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 不提交有关单据等。
买方的违约责任:无理据收货物、不履行付款手 续、不付款等。
公约对违约的规定由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将违约 分为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 违反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补救方法。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CISG)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具有以下特 征:
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即合同 具有国际性。在这里,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2、合同内容具有复杂性。跨国运输、涉外保险、 跨国支付。
如果当事人仅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 所规定的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贸易术语与公约是相互补充的。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案例一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而英 美法系认为要约可以向任何人发出。
案例三
要约是否可以撤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存在 严重的分歧。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 中表明不受拘束,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就要受其 拘束,不得随意将其撤销;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 则在有效其内不得撤销要约。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有 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可望得到对方的答复之前,不 得撤销或变更要约。日本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法 国民法典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判例中体现了这种 原则。英美法系则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 约束力,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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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强调的是合同的标的物需要进行超越国境的运输,因此,即使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同一国境内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货物指有体动产,但适用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货物并非所有的有体动产,用于个人消费的合同被排除在外,船舶和飞机等虽然在物理属性上属于动产,但由于其标的巨大,且价值很高,各国对其转让一般均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公约也不对此类货物适用。

(二)格式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某个国际民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空白的标准合同,这种空白合同并不是合同,它只是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的格式,所以叫做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的作用:(1)针对性。

各种格式合同条文的内容,一般都反映了种类不同的商品在国际买卖中的特点,有明显的针对性。

因此,使用格式合同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在条文和法律问题上的疏忽而造成的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2)简化性。

格式合同可以起到简化谈判过程的作用。

它可以向谈判的当事人提供建议性的条文,作为合同条件的基础,这样可以缩短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时间,为争取商业机会创造条件。

2.格式合同的性质。

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

格式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

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及网络中的“点击合同”有一定的区别。

格式条款如保险合同条款、提单条款等。

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及网络中的点击合同条款往往没有修改的余地,其选择就是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法律对于此种合同条款采取的是强制调整的方式,规定了某些无效条款的底线,以保护非制定条款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而法律对于只是为当事人起提供文本作用的格式合同,则采取的是任意性调整,因为当事人有机会在该条款的基础上对条款的内容进行删、减、改。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求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如双方的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当然公约的第1条还对通过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进行了规定,对此,我国进行了保留。

我国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方面主要有下列修改:其一,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依原外贸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在对外贸易经营主体方面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

其二,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

依现行外贸法第8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而在修订前,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但现行外贸法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进出口贸易。

事实上,经营外贸仍然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才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i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

约首是合同的开头部分,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编号、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合同的序言等内容。

约首部分的内容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而不应被忽视,如订约的日期在法律上表明,除非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不同的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生效的日期。

再如订约地点,如果合同中对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合同订立地对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正文部分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即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韵条款。

约尾主要载明合同以何种文字作成,以及各种文字的效力,正文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等。

下面主要阐述正文部分条款的内容。

1.品质规格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

依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品质的说明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这样的买卖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须承担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由于凭样品的买卖多属于品质难以规范化或标准化的货物,有时很难做到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相同,因此合同中也有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的情况。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规格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重量、长短、大小、纯度、强度、拉力等。

等级指对同类商品进行的级别分类,如一级、二级、特级等。

标准是企业、行业、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某类商品的规格和等级进行的规范化。

在进行此种确定品质的买卖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相一致;否则,即属违约。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好信誉的商品,可以采用凭商标或牌名来确定货物的品质的方法。

一般来说,商标或牌名特别是良好信誉的商标或牌名代表了一定规格的商品品质,因此,此种买卖可以不再订明具体标准或提供样品。

但由于同一商标或牌名的产品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生产,也会存在规格上的差异,因此,有些凭商标或牌名的买卖除规定了货物的牌名或商标外,也会对产品的具体规格进行规定。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商品的说明书是说明商品的性能、构造等的文字材料。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构造和性能复杂的设备时,有时须凭详细的说明书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在凭说明书的买卖中,有的合同除说明书外,还有规定品质保证的条款,用以保证卖方出售的货物品质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如买方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与说明书不符,则可以要求退货。

货物的品质条款一定要明确,并应依合同约定的品质履行,有时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标准也会引起争议,特别是在买方对货物有特殊要求时。

例如,有客商订的电吹风不要求很长的寿命,这样有利于市场的更新换代,并降低成本。

2.数量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通常用重量、体积、长度、面积、个数等单位来表示。

但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可能也会有差异,因此合同中必须规定明确。

数量条款是确定卖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对于有些农产品货物或矿产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或由于蒸发的原因等,使货物的重量和数量很难与合同相同,对于此类货物,国际惯例也允许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之间有一定的机动幅度。

通常有两种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1)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2)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如规定“约1000公吨”,则货物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

此外,在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除一些货物因其本身特点不需要包装外,多数货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

包装的费用计入成本之中。

货物的包装主要分为两类:(1)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运输,便于装运和储存。

(2)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其作用是为了保护商品的质量、数量,此外,还有介绍商品的作用。

包装条款应依货物的性质进行协商,同时还应考虑对方国家的习惯和法律规定,如有的国家对以陶瓷作为包装材料的货物课以重税,有的国家禁用稻草等作包装材料等。

4.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主要规定货物的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等。

国际贸易术语常常被用来表示货物的单价,如规定“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的单价中,重量的单位是公吨,计价货币是美元,单位价格金额是.500美元,目的港是纽约,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货物买卖合同的总价是以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

价格条款是确定买方支付义务的主要依据。

5.商检条款。

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

商检条款的作用是提供一个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关系到合同的履行、索赔、诉讼等许多法律问题。

商检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关于商检权问题。

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哪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在货物到达后原则上不能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

这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

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可以根据目的港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品质、数量方面的异议。

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③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

这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贸用比较普遍。

(2)关于商检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

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

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60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就是货物良好的初步证据。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各国对同一商品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各同业公会的标准)各年的版本又有可能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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