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病科护理风险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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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病历知情权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1)
第61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 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 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建议须护要理医部 疗规部定批复准印后病方历可必
患者享有病历知情权
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 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签字对象比较
侵权责任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患者 说明&书面同意
患者
近亲属说明&书面同意 法定代理人/授权的人
(宽泛)
员(狭窄)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
•
侵权责任法与护理工作相关的内容
护理过错认定的基本原则 护理告知与说明制度 患者病历知情权制度 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密制度 病历规范书写与管理制度 特定情形下医方免责制度
•
护理过错认定的基本原则
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3条内容 •
免予赔偿三种情形理解及运用扩 展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 范的诊疗
举证责任在医方,医方必须要具备基础性的证据 《患者住院须知》
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诊疗规范所要求的检查、治疗,诊疗规范包括成文的 规范,也包括不成文的行业认可的规范
强化医方告知义务 医护人员勤记录 但医方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患者住院须知》的基本要求
内容应当详尽,把一切应当让患方知道、配 合的内容都写进去
例如:患者外出须请假、不得携带贵重物品大量 现金、设立配合、配合医疗、院内就餐、洗浴陪 同、按时就寝……
两联制(复写),一联存病历,一联交予患方 患者本人及家属签字
•
免予赔偿三种情形理解及运用扩 展
权的负责人批准
权的负责人签字
护理告知与说明制度的变化
患者授权医疗→患者参与医疗 注重口头告知→口头告知与书面告知并重
•
护护理理告告知-知知与情同说意明制度的基本要求
护士与患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以口头告知为主,书面告知为补充 护理告知-护患沟通 有交叉,但不能互相替代,二者仍有区别
患方不配合例举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留观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放弃治疗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检查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治疗 患方私自停药 患方私自拔管 患者不遵医嘱,擅自食用禁止食物
•
免予赔偿三种情形理解及运用扩 展
患方不配合例举
患方未经医护人员同意,私自外出 患方不配合,不设立陪护人员,造成患者摔伤、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 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 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 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 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 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 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过错的认定应当置于护理执业过程中,而 不是从护理结果来认定
护理过错认定的具体内容 询问及其记录情况 护理操作的规范性
检查-观察-巡视-操作
护士与其他护士、医师、家属的信息沟通 与护理相关的其他辅助性护理工作
•
旧法对医疗知情权的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第10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 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 ,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 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方相应的具有书写病历、保管病历和提供病历
的义务
•
患者病历知情权制度(2)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特定情形下医方免责制度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 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理解上应当注意
将《侵权责任法》第3章与第60条结合 第60条内容基本上等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坠床、自杀
•
患者外出检查存在的风险
患者不得擅自外出 允许外出的例外:在本院做检查和到外院做
检查、会诊 注意安排陪同人员(医护人员或者家属),
护理人员应当过问,以免路上出问题 外出前的询问和检查 到外院会诊或者检查,最好由本院医师陪同
,医院或者患者提供交通工具 在预计患者应当回来的时间查看患者是否回
法定性 范围,内容
护理告知 法律要求 特定护理事项
护患沟通 护理技巧 护理、生活等多方面
对象 性质
先患者,后家属 护理工作一部分
•
随机 与护理工作有关
护理告知与说明文书
《患者入院须知》 《患者陪护风险告知书》 《患方自带药风险告知书》 《未成年病人静脉输液风险告知书》 《褥疮防范风险告知书》
老年病科护理风险 管理培训
学习中国政法大学 刘鑫教授主讲
••
侵权责任法与护理风险
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了很多新规则,如医疗损害责任,知情同意 权,患者隐私权,替代医疗方案
新法律规则要求:要树立以规则为本的服务 理念,强化书写病历书的证据观念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必须依据这些规则来 规范
患者病历知情权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1)
第61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 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 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建议须护要理医部 疗规部定批复准印后病方历可必
患者享有病历知情权
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 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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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对象比较
侵权责任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患者 说明&书面同意
患者
近亲属说明&书面同意 法定代理人/授权的人
(宽泛)
员(狭窄)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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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护理工作相关的内容
护理过错认定的基本原则 护理告知与说明制度 患者病历知情权制度 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密制度 病历规范书写与管理制度 特定情形下医方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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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过错认定的基本原则
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3条内容 •
免予赔偿三种情形理解及运用扩 展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 范的诊疗
举证责任在医方,医方必须要具备基础性的证据 《患者住院须知》
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诊疗规范所要求的检查、治疗,诊疗规范包括成文的 规范,也包括不成文的行业认可的规范
强化医方告知义务 医护人员勤记录 但医方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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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须知》的基本要求
内容应当详尽,把一切应当让患方知道、配 合的内容都写进去
例如:患者外出须请假、不得携带贵重物品大量 现金、设立配合、配合医疗、院内就餐、洗浴陪 同、按时就寝……
两联制(复写),一联存病历,一联交予患方 患者本人及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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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赔偿三种情形理解及运用扩 展
权的负责人批准
权的负责人签字
护理告知与说明制度的变化
患者授权医疗→患者参与医疗 注重口头告知→口头告知与书面告知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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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护理理告告知-知知与情同说意明制度的基本要求
护士与患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以口头告知为主,书面告知为补充 护理告知-护患沟通 有交叉,但不能互相替代,二者仍有区别
患方不配合例举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留观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放弃治疗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检查 患方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必要治疗 患方私自停药 患方私自拔管 患者不遵医嘱,擅自食用禁止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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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赔偿三种情形理解及运用扩 展
患方不配合例举
患方未经医护人员同意,私自外出 患方不配合,不设立陪护人员,造成患者摔伤、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 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 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 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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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 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 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 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过错的认定应当置于护理执业过程中,而 不是从护理结果来认定
护理过错认定的具体内容 询问及其记录情况 护理操作的规范性
检查-观察-巡视-操作
护士与其他护士、医师、家属的信息沟通 与护理相关的其他辅助性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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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对医疗知情权的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第10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 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 ,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 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方相应的具有书写病历、保管病历和提供病历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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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历知情权制度(2)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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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医方免责制度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 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理解上应当注意
将《侵权责任法》第3章与第60条结合 第60条内容基本上等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坠床、自杀
•
患者外出检查存在的风险
患者不得擅自外出 允许外出的例外:在本院做检查和到外院做
检查、会诊 注意安排陪同人员(医护人员或者家属),
护理人员应当过问,以免路上出问题 外出前的询问和检查 到外院会诊或者检查,最好由本院医师陪同
,医院或者患者提供交通工具 在预计患者应当回来的时间查看患者是否回
法定性 范围,内容
护理告知 法律要求 特定护理事项
护患沟通 护理技巧 护理、生活等多方面
对象 性质
先患者,后家属 护理工作一部分
•
随机 与护理工作有关
护理告知与说明文书
《患者入院须知》 《患者陪护风险告知书》 《患方自带药风险告知书》 《未成年病人静脉输液风险告知书》 《褥疮防范风险告知书》
老年病科护理风险 管理培训
学习中国政法大学 刘鑫教授主讲
••
侵权责任法与护理风险
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了很多新规则,如医疗损害责任,知情同意 权,患者隐私权,替代医疗方案
新法律规则要求:要树立以规则为本的服务 理念,强化书写病历书的证据观念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必须依据这些规则来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