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景观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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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0 *室外景观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室外景观设计
委托方:*有限公司
(甲方)
受托方:**建筑规划设计*所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20*.
签订地点:* *
有效期限:20*.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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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室外景观设计的景观规划设计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景观设计委托合同。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1条合同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2条工程项目概要
2.1工程项目名称:*室外景观设计(以下简称“本项目”)
2.2工程项目地址:*
2.3工程项目规模:暂定*0平方米(其中A区暂定*00平方米、C区3*00平方米、
D区暂定1*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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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4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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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内容:
环境景观规划设计方案图集 4 份,该阶段全部设计成果电子文档CD 1 份。
环境规划设计总平面方案图
结构分析图
交通分析图
视线分析图
主要景观节点详细平面布局及效果图
植物分析及意向图
铺装意向图
小品设施分布图
雕塑意向图
标识系统意向图
灯光照明意向图
二、环境景观设计施工详图集 8 份,该阶段全部设计成果电子文档CD 1 份。
环境景观设计技术平面总图
环境景观设计尺寸定位图
环境景观设计网格定位图
环境景观设计竖向图
环境景观设计道路铺装系统及施工详图
环境设计绿化配置图
环境景观设计绿化苗木表
环境景观设计绿化种植说明
环境景观设计物料及施工说明
环境景观设计园林小品施工详图
环境景观水电详图
环境景观设计灯位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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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硬质景观平面布置、定位放线图和施工图
第5条服务费用及付款进度
设计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暂定收费:*0元/平方米*7*0平方米=*万元
本次暂定收费为 *万元(以实际设计面积结算)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合同设计服务费总额暂定为人民币¥ * 万元(大写*拾)万元整(以实际设计面积结算),其费用支付须以人民币结算,设计费用包括相关的税费,但不包括政府的手续费、任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加诸于此项目的费用以及甲方银行的手续费。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5.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发包人应支付定金,设计人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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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全额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咨询工作的开工时间,且顺延交付文档的时间。
5.2设计人交付了各阶段设计文档后,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各阶段的设计服务费。发包人如需要设计人增加设计服务范围,则发包人应事前另行向设计人支付额外费用。
5.3如果由于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对约定的设计咨询内容作出修改或变更要求、提供的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或者由于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档不审批、迟延审批或要求设计内容作出修改等各种非设计人原因而造成设计人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咨询成果时,发包人应当顺延设计人工作进度。
5.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咨询成果文档时,须征得设计人事前书面同意,且发包人应事前另行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有关赶工费金额,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5.5设计人应在取得发包人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展下一步设计工作。如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开始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仅支付发包人已书面同意并确认的工作费用。对于设计人擅自进行的工作,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支付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5.6设计人根据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成果,经发包人审核并书面确认后,发包人应按照规定全额支付相应各阶段的设计服务费。在提交阶段设计成果同时,设计人将提供成果演示文件格式的电子文档。当设计人确认收到该阶段相关费用后,向发包人提交该阶段成果的CAD电子文件。如果发包人需要增加图纸的套数,则应按增加的数量增付工本费。可报销费用是指,本合同基本服务收费所含费用之外、根据发包人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可报销费用,设计人须向发包人出具发票。可报销费用的发票金额,为实际费用(包括适用的税项在内)。
5.7每期请款时,设计人有义务提供发包人所付金额的营业税发票。若发生因发包人遗失发票,需重新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情况,则发包人有义务提供书面要求并另行支付重开发票金额5%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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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双方职责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6.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5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6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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