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决定
关于重新确认麻醉药品处方权的通知
关于重新确认麻醉药品处方权的通知
院医字(2013)第8号
各科室、新区分院:
为加强麻醉药品的基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确认麻醉药品处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麻醉药品处方权实行以科室为单位组织个人申请。
2、申报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必须的条件:麻醉科为住院医师(含住院医师,下同),内、外科为主治医师,医技科室为副主任医师。
3、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申报麻醉药品处方权。
4、各科应根据临床工作需要,从严把好申请关,认真填写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申请表,于3月30日前将有关表格上报医务科。
医务部和药剂科将组织对申报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确认。
医务部
2013年3月16日。
麻醉最新版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关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人员名单
关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资格人员名单
的通知
各科室:
由于我院临床科室现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能满足临床需要, 需要补充。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对我院符合资质要求的执业医师及药师进行麻醉药品法律法规和临床使用知识培训及考试, 并报卫生局批准, 授予我院下列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资格。
一: 处方权资格人员
××××××××××××
二: 调剂权资格人员
××××××
以上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资格的人员,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严格执行, 严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造成社会危害。
×××医院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通过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人员必须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后,经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配权;新调入人员取得药品调配资格后,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药学人员在调配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组织。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调配权的医师及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样式(全名)留样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调剂室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原则及开具数量应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凡违反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开具和调剂精、麻药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工作人员的,由医务科停止其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
上述情况人员的处方权或调配权取消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
医务科、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麻醉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化监控。
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处方权限控制、处方用量预警、处方历史查询等功能,以提高麻醉药品处方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3.医疗机构应保障麻醉药品处方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八、异常情况处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处方的退回、作废、更改等程序。
十九、反馈与改进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反馈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
2.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医疗机构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升麻醉药品管理水平。
3.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麻醉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跨科室协作
1.医疗机构应促进不同科室之间的协作,共同参与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医疗机构应关注国内外麻醉药品研究动态,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实践。
二十二、持续改进
1.医疗机构应持续关注麻醉药品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技术进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管理规定。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3.持续改进应成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处方中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科室、床位号、临床诊断、麻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5)处方开具后,经审核无误,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开具日期。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处方安全,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5年。
四、处方审核与调剂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麻醉药品调剂时,调剂人员应当核对处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1. 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 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新调入的药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3.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教部、药剂科负责组织。
4.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5.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
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上报州卫生局,依据第七章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务部。
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
医务部、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具有极高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开具处方和使用这些药品。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理作用的药品,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在处方麻醉药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合理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处方规范,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必要且安全的。
2. 麻醉药品处方的审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合规。
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由于其药理作用较大,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
1. 精神药品处方的专业性精神药品的处方需要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具,确保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准确,处方的药物种类和剂量符合患者的具体情况。
2. 精神药品处方的限制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医生开具,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此外,患者在使用精神药品时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药物可能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和处方行为的管理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医疗实践的需求,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通过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人员必须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后,经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配权;新调入人员取得药品调配资格后,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药学人员在调配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组织。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调配权的医师及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样式(全名)留样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调剂室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原则及开具数量应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凡违反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开具和调剂精、麻药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工作人员的,由医务科停止其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
上述情况人员的处方权或调配权取消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
医务科、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新调入的药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三、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疗管理科、药剂科负责组织,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培训。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疗管理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疗管理科、药剂科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麻醉药品处方权
关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权和调剂权资格人员名单的
通知
各科室: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镇雄县卫健局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执业医师及药师进行麻醉药品法律法规和临床使用知识培训及考试,我院下列人员考核合格,现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资格。
一:处方权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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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剂权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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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资格的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严格执行,严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镇雄众康肾脏病医院
2019年3月15日。
医院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通过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人员必须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后,经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配权;新调入人员取得药品调配资格后,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药学人员在调配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组织。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调配权的医师及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样式(全名)留样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调剂室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原则及开具数量应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凡违反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开具和调剂精、麻药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工作人员的,由医务科停止其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
上述情况人员的处方权或调配权取消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
医务科、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麻醉处方权授权书
授权单位:(单位名称)授权人:(授权人姓名)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姓名)鉴于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现就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授权,具体如下:一、授权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4. 《医疗机构麻醉处方管理办法》。
二、授权内容1. 被授权人获得在本医疗机构内,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2. 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3. 被授权人应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避免滥用和误用;4. 被授权人应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后,如需继续授权,须重新办理授权手续。
四、授权撤销1. 被授权人如违反本授权书的规定,授权单位有权撤销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2. 被授权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授权单位有权立即撤销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3. 被授权人如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授权单位有权立即撤销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五、其他事项1. 被授权人应妥善保管本授权书,不得转让、转借、复制;2. 被授权人应按照授权范围,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3. 被授权人如有疑问或需要解释,应及时向授权单位咨询。
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单位名称)授权人:(授权人姓名)年月日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科室: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单位与被授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处方权审批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制度一、按照国务院卫生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经统一组织考核合格后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二、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应在医务科、药剂科、药房签字留样备案后,方可在本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三、医疗机构应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定期报送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沁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领取、退回、销毁管理制度一、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严格麻醉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按照麻醉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制要求,由总务科统一印制后,交由药剂科使用。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三、药剂科由专人负责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记录。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的执业医师,到药剂科领取专用处方,并进行计数管理、登记。
五、对已领取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退回时,应严格计数登记。
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沁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销毁制度一、为了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使用后空安瓿、废贴进行了严格管理。
二、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首次取药应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交药房,由专人负责计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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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麻醉药品及
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决定
各科室: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授予以下同志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权:。
此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上人员退休、调离、私自离岗、麻醉处方权自动停止。
2017年4月20日
关于授予麻醉药品及
精神药品调剂权的决定
各科室: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授予以下同志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调剂权:。
此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上人员退休、调离、私自离岗、麻醉调剂权自动停止。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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