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医师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通知
山西省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20〕3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和《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9日印发的《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发〔2019〕13号)自《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和《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2.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7日— 1—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一、基本概念(一)本实施细则所称麻精药品是指分别列入国家麻醉药品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指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人员。
二、机构管理(四)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麻精药品管理组,负责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麻精药品管理组由医疗机构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需包括但不限于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
麻精药品管理组办公室设在药学部门,药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应将麻精药品管理情况列入专项议题进行讨论,并在会议记录中记— 2 —(五)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把麻精药品管理,列入日常检查事项,并列为年终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医师处方权授予通知单(模板)
医师处方权授予通知单(模板)
信息中心: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现同意授予该医师处方权,请予开通对应权限。
(以下内容由医务部打印,手写无效,“手写签名留样”一项除外。
)科室姓名工号
内一科张三001
授予处方权类型:
普通西药处方权(含非限制级抗菌药物)
中成药处方权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手写签名留样:
处方权授予日期:2018年1月1日
注:处方权授予通知单一式11份,由医务部、药学部、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绩效办、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住院收费处、服务中心、门诊一楼挂号处、门诊二楼挂号处各留一份存底。
医务部
2018年1月1日。
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保证特殊管理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院特殊管理药品(现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望各科室遵照执行一、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卫生行管部门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经医务科、药剂科各部门将名单和签字式样备案后,方可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具备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病人,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认真建立相应病历。
二、医师每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方法,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调剂室发药时必须凭有麻醉处方资格医师签名的处方配、发药。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病患者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四、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五、临床科室一般实行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即需即领即用制度,不得自行储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
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处方权限管理规定》1.普通处方权限。
医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生的药品处方权进行认定。
1.1经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1.2医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留样向药房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3处方医师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查。
1.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生由医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2.1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医师取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的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及调剂资格的药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和调剂处方。
3.抗菌药物处方权限3.1临床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证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须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3.2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第二篇: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规定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院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级注册执业医师及具有执业医师证的进修医师在我院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获得处方权,有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处方及医嘱,其余人员不得开具处方及医嘱。
处方权管理制度.doc
处方权管理制度4京华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
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院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方权的限制: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3-12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3、本院医师外出进修、下乡超过半年的,处方权暂时停止,待其回院后医务科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行使处方权。
处方权的停止:1、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2、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
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院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方权的限制: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3-12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3、本院医师外出进修、下乡超过半年的,处方权暂时停止,待其回院后医务科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行使处方权。
处方权的停止:1、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2、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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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等级评审】处方权限管理制度-药事管理-药剂科
处方权限管理制度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
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或经医院授权的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院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方权的限制: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3-12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3、本院医师外出进修、下乡超过半年的,处方权暂时停止,待其回院后医务科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行使处方权。
处方权的停止:1、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2、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流程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处方权授予一) 普通处方权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申请;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一天用量,且需补办手续;二、处方权的取消1.医院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3.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了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1.普通处方权普通处方权授予条件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2.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医师需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3.抗菌药物处方权为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二、处方权的取消医院会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将取消其处方权。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取消其处方权:(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处方权;(二)滥用处方权;(三)未按规定备查处方;(四)超越处方权范围开具处方;(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如果医师出现以上情况之一,其所在医疗机构将取消其处方权。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为规范医师处方权管理,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方权的获得(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试用期满聘任至相关岗位,经医务部审核并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具有处方权。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名留样存医务部和药学部备案,由医务部统一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并通知信息管理中心开通电脑权限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规范化培训医师,经继教办审核,医务部同意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四)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医师,由所在科室考察3-6个月,经科主任同意并提出申请,由医务部审批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外院调入医师,经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并工作满3个月后,医务部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六)临床医师需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七)临床医师需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条处方权的使用(一)我院处方为电子处方,医师应对本人的电子处方录入密码妥善保管并定期更改,其效力等同签名,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师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53号)、《xx省立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具处方。
(三)具有麻精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xx省立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核医学科、放射科、超声科等医技科室,经医务部审核授予部分人员处方权,且只能开具本专业范围的药品处方,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药师职业审批及签名、留样制度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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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师、药师职业审批及签名、留样制度
一、库房管理人员: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方可从事毒、麻醉药品的库房管理工作。
二、药品调剂人员: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院内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资格后,办理药师签名和签章式样留样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方可从事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
三、医生资质:取得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经医院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办理医师签名和签章式样留样手续。
XX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沪卫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规〔2019〕8号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经2019年11月9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18日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处方权审批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制度一、按照国务院卫生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经统一组织考核合格后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二、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应在医务科、药剂科、药房签字留样备案后,方可在本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三、医疗机构应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定期报送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沁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领取、退回、销毁管理制度一、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严格麻醉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按照麻醉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制要求,由总务科统一印制后,交由药剂科使用。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三、药剂科由专人负责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记录。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的执业医师,到药剂科领取专用处方,并进行计数管理、登记。
五、对已领取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退回时,应严格计数登记。
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沁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销毁制度一、为了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使用后空安瓿、废贴进行了严格管理。
二、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首次取药应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交药房,由专人负责计数登记。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鄂卫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30日(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我国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
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院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方权的限制: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3-12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3、本院医师外出进修、下乡超过半年的,处方权暂时停止,待其回院后医务科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行使处方权。
处方权的停止:1、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2、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
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院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方权的限制: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3-12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3、本院医师外出进修、下乡超过半年的,处方权暂时停止,待其回院后医务科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行使处方权。
处方权审批制度(2篇)
处方权审批制度一、为加强我院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依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的审批部门为医务科三、处方权利的具体规定1、注册的执业医师由本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报经医务部审批备案后具有在我院开具处方的权利。
2、有处方权的进修执业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在进修期内有处方权,进修结束取消处方权。
3、无处方权的进修实习医师,需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并经带教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后生效。
4、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或盖专用签章后有效。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由医务科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并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才能使用。
五、所有取得处方权或临时处方权的医师签字式样必须交药剂科留样。
六、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处方权审批程序一、本院注册执业医师由本人根据有关规定(职称,工作时间,技术水平,执业范围等)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科室主任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报送医务科审批。
三、医务科批准该医师具有处方权后,应通知微机管理人员设制医师代码,并通知药剂科。
四、医务科应对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登记备案,医师的签字式样送交药剂科,药剂科凭此签字式样接受处方,配发药品。
处方权审批制度(2)是一种管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处方权的制度。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防止滥用药物,设置了处方权审批制度。
处方权审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和控制,以确保药物合理使用、减少滥用和误用药物的风险。
该制度一般由政府或相关医疗监管机构设立,负责审批和监督医务人员的处方权。
在处方权审批制度下,医生在开具处方前需要提交申请并进行审批。
审批机构会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只有通过审批的处方才能被执行,否则将无法开展相应的治疗或药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