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表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9.15•【字号】•【施行日期】1988.09.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自治区义务教育以初等教育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四年为基本学制。
初级中等教育实行三年制的,在条件允许时要实行四年制。
改变现行学制的,必须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改革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方法,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关心各族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五条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有条件的可以六周岁入学,不具备条件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六周岁入学。
牧区和山老区,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残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就学或者中途退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在城市由旗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凡允许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通常性、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
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
要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表
国 家 课 程
自 治 区 课 程
学校课程
周课时
品德
历
史与社会
或选择 科
学 或选择 语文
数学
第
二语言
体育
艺术
或选择 综合实践活动
手 工 制 作
阅览
科技小制作
工艺品制作
科技制作
再生能源
生态与经济
民
族团结法制教育
第三语言
历史 地理
生物
物理
化学
音乐
美术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研究性学习 社会实践
劳
动与技术教育
一 2 8 4 4 4 2 2
1 1
2 26 二 2
8 4 4 4 2 2 1 1
2 26 三 2 2 8 4
3 3
4 2 2 1
每学年一周
每学年一周
1 1
1 30 四
2 2 7 5
3 3
4 2 2 1 1 1
1 30 五
2 2 7 5
3 3
4 2
2
1 1 1
1 30 六
2
2
7
5
3
3
4
2 2 1 1
1
1
30
注:加边框的课时为“选择”或“选修”课时。
课
程
课
时
年
级。
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结(5篇)

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结(5篇)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结第1篇(全文2577字)一个学期的工作就悄悄过去了。
本学期以来,我校数学教研组全体教师在学校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教研工作的要求和目标,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以课堂教学改革为抓手,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系列已完成的工作总结如下:0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建学习型、创新型的的教师队伍1、切实加强教师师德建设。
积极组织教师学习师德师风学习资料,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增强集体意识,更好的服务教学。
2、继续开展了《义务教育初中数学课程标准》的学习活动,更加深入的领会课标的精神,以基础教育改革的新理念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教师的教学观念。
3、创设教师间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互相切磋、交流的学习型校园文化。
主要以探讨有效的集体备课为主题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的研讨活动及进行集体听评课活动,使教研活动活跃在校园中。
00、加强常规管理,优化课堂教学本学期以来,教研组加强了课堂教学的常规管理,使备课、听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学校教学常规的要求,积极促进课堂教学的有效开展。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从素质教育的高度要求全体教师安排好充足的课时。
2、认真做好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质量分析,及时反思问题,吸取深刻教训。
3、开展教学常规检查,更好的督促教师的教学。
每学期初、期末对教师教案、听课记录、学生作业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教师们都能按要求备足备好课,青年教师大都能写好详案,对作业的布置和批改都能严格按要求进行。
4.互相倾听,互相学习。
每学期要求教师听课10节以上,并及时评课和撰写反思或对讲课的反思,以积极的评价和交流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
00,立足校本,扎实开展教研活动。
1、以课堂教学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新课程的教学规律,充分挖掘内部优势,继续开展好校本课程建设。
2、大力开展“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充分发挥教研组的教研力量。
努力探索集体备课,注重群策群力,弘扬集体智慧。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文件
内教基字【2010】19号
关于执行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从2010年秋季开学始,《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将正式施行,为顺利实施课程计划,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禁中小学随意增减课时,随意提高教学难度,随意延长教学时间和在校时间。
二、要保证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开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帮助所属中小学,积极创造条件,充分挖掘社区、学校、教师和家长的资源,为学生自主选择研究性题目或课题创造丰富多样的平台,使学生通过研究性学习活动,提高自己运用所学到的只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将课程计划中一、二年级的体育课课时调整为每周4课时,八、九年级体育课课时调整为每周3课时。
四、为促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的有效进行,执行《全课时日制
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和《蒙古族中小学蒙古语文课程标准》,决定蒙古语授课中小学的“第二语言”即汉语课程自二年级起开设,每周3课时;汉语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的“第二语言”即蒙古语文课程自二年级起开设,每周3课时。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从一年级起进行“第二语言”的口语教学活动。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课程设置表
国家课程
自治区课程
学
校
课
程
周课
时 品德
历史与社会
或选择 科
学 或选择
语
文 数
学 第二语
言
体育
艺术 或选择
综合实践活动
手 工 制 作
阅览 科技小制
作 工艺品制
作
科技制
作 再生能
源
生态与经济
民
族团结法制教育
第三语言
历史 地理
生物 物
理 化
学 音
乐 美
术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研究性学习 社会实践
劳
动与技术教育
一 2 8 4 4 4 2 2
1 1
2 26 二 2 8 4
4 4
2
2
1 1
2 26 三 2 2 8 4
3 3
4 2 2
1
每学年一
每学年一
1 1
1 30 四
2
2
7 5 3 3 4
2 2
1 1
1
1
30
课
程
课
时
年
级
五 2 2 7 5 3 3 4 2 2 1 1 周周 1 1 30
六 2 2 7 5 3 3 4 2 2 1 1 1 1 30 注:加边框的课时为“选择”或“选修”课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内教基函〔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管理,促进作业设计改革,提高作业质量,减轻学生负担,我厅研制了义务教育阶段语文等12个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学习。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业质量工作,统筹安排各级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及时学习《指南》,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南》的要求建议,切实提升教师设计作业的能力水平。
二、各中小学校要把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教学与作业一体化设计的备课思路,按照《指南》要求建议,不断提高作业设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自治区教研室将根据各盟市的实际需求,向各盟市教研部门寄送《指南》汇编手册,教师也可在内蒙古教研公众号下载电子版使用。
各地要及时总结作业设计与实施的经验做法,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教研室。
联系人:张扬,电话:************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22年5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通常性、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
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
要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自治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划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属地内高等学校举办的附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专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各校要保障学籍管理员的工作,为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学校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应计入绩效考核。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校应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通常行、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
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
要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doc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反馈到我部基础教育司。
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经国务院同意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我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起进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
现将供试验区使用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验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进行组织实施。
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我部基础教育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
课程设置应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学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1、均衡设置课程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并可按照地方、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
2、加强课程的综合性注重学生经验,加强学科渗透。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地主要途径,学校地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地顺利进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地通常行、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地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地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地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地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地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地基本质量要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地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地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地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要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管理课程地责任人,负责领导制定学校课程计划及保证其有效实施地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校长要认真学习课程计划、标准,钻研课程与教学业务,有目地,有计划地深入到课程建设和实施地各个实践环节,及时研究、引领、指导、调控和改进学校课程建设和实施工作,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课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和健全课程管理地组织系统,形成由决策规划、组织实施、评价反馈、管理保障等环节组成地学校课程管理网络,保证课程计划规范有序地实现校本化实施.学校成立课程委员会,每学期开学初,由学校课程委员会提出本学期各年级课程计划.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各年级教学,各年级备课组负责落实课程计划.学校相关部门定期检查课程计划地实施情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按照课程计划、学校地社区环境、学校资源情况及学校原有地办学风格,设计和编制学校课程计划.学校课程计划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地思想和以学生发展为本地理念,着眼于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个性发展,立足于促进学生形成正确地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地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教师应认真学习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认真钻研教材,并对教材进行有效利用和再度开发.提倡教师对同一学科不同版本地教材进行比较研究,依据教学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重新编排.教师应注重对各种教学资源地精选、加工和利用,使之更有效地服务于教学.学校要鼓励教师开发与新课程相匹配地、可共享地教辅材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劳动与技术课、健康教育课、综合实践课、研究性学习和社会服务与社会实践均是新课程下必修课程,学校可分布安排,也可集中安排.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课程方案和教育部公布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制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从自治区教育厅颁布地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计划执行情况地监督和检查,学校应严格按课程计划规定地科目上课,不得增减课时,不得用课余时间安排全班学生集体补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学制度第十八条教学工作是学校地中心工作.中小学校要有明确地专门机构负责教学工作,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地教学规程,并根据学校地上级情况制定本学校教学工作地中长期规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以及必要地规章制度,保证各项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学校、教研组、教师要根据上级地“教学计划”或“教学工作意见”以及课程标准、教材等,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地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在开学前制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建立业务学习制度.业务学习主要包括:定期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组织教师定期进行集体备课活动,经常安排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定期组织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研活动;组织教师自学业务知识,强化教学基本功;经常举办业务讲座.不断提高教师地教学水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制定校领导检查工作制度.学校领导要定期检查教学工作,做到反馈及时,调控准确,随时了解并调控各学科教学进度,保证教学按计划进行.要定期检查教师备课状况,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控制各科课外作业量,按规定合理安排学生课外作业总量.要认真检查自习课,不允许教师占用自习课进行大面积补课或讲授新课.要定期检查有关地行政、后勤工作是否及时、有效地辅助教学工作,为教学工作提供可靠地保障.要检查督促学生按时安全离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地教学时间.义务教育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为周,假期周,机动时间周.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周,假期—周,机动时间—周.任何学校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四条学校要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时间,上午到校时间:小学不得早于;初中不得早于,高中不得早于.下午离校时间:小学不得晚于;初中不得晚于;高中不得晚于:;要保证学生每天小时锻炼时间.要教育学生和家长,保证小学生每天有小时以上睡眠,初中生小时睡眠,高中生小时睡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合理安排教师工作量.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为:高中教师—节,初中教师—节,小学教师—节.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地下限以语文、数学、外语为基准确定,课程标准规定地其他科目地教师周授课时数应不低于上述授课时数地上限.承担多科教学地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一门课程,增加两课时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按标准课时工作量地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合理确定教学规模.小学规模以不超过个班为宜,初中规模以不超过个班为宜,完全中学和独立设置地高中不超过个班为宜;小学每班人数不超过人,中学每班人数不超过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七条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办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大班额,班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大地调整.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地实验班、特长班须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建立教学设备与图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仪器和教学设备专供教学使用,要确定专人管理,科学存放,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以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并提高使用效率.图书馆图书要分类上架存放,建立登记卡片,注意做好防火、防毒、防蛀工作.图书室、阅览室要定时开放,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建立教学业务档案.教学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学校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档案地保管、移交、查阅等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教学过程第三十条课前工作.教师要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旨在使学生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地课堂环节.基本要求是: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地知识基础、生活经验、学习态度与需求;研究教学目标要求、教学重点难点、能力和情感态度地培养点;预测学生地学习障碍和应对策略;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备好教学所需地教具.实验课前要预做实验.年级或学科要组织集体备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要编写规范地教案.教案是实施教学地基本依据,是课堂教学设计地重要组成部分.教龄较短地教师,要写详案,教龄较长且有一定教学经验地教师,可写有自己特色地教案.教师教案应列出教学内容地知识结构、技能和能力发展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分析,同时要对学生情感态度、学习策略方面地发展目标进行描述.教案要写课时教案,形式灵活多样,提倡电子化教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一条上课上好每一节课是提高教学质量地关键.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地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上课应做到:目地明确、方法得当、精讲精练、提问科学、板书合理、讲求效率.教师每节课要提前到班级预备,准时上课、下课,严谨迟到和拖堂;不得拒绝本校其他教师听课和教务处安排地外校教师听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要注重课堂仪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衣着得体,仪表端庄,教态亲切,关爱学生.教师要讲普通话,教学用语要准确,简练、生动.主要课程讲授中应有系统、明确地板书,板书应反映课程讲述地主要内容和思路、重要概念和基本要求、主要结论和重点词汇,书写应规范、清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要合理使用教学手段.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运用先进地教学手段,学会使用现代教育技术,为学生地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地教育环境.教学辅助手段地应用必须科学、简便、有效,不搞形式主义.学校要做好相应地组织工作,帮助教师掌握必要地现代技术操作技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地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地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地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地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地合法权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二条课后工作课外作业.学生作业分为在校课后作业和家庭作业两部分.在校课后作业应以消化、巩固当天教学内容为主,家庭作业应以针对个别学生学习情况作业、预习类作业和扩展型家庭作业和创造型家庭作业为主.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自主支配课余时间,合理安排作业量.教师要精心设计作业内容、形式,作业量要适合,难以要适度,切实减轻学生地负担.小学低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小时;初中和普通高中高一、高二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总量应不超过小时;高三年级不超过小时.不布置重复和大量抄写地作业,更不能作业作为惩罚学生地手段.在校课后作业要求及时全批全改,家庭作业应也及时检查评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课外辅导.课外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地必要补充,是因材施教、消除学生要问地重要手段.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地了解和辅导,学生有辅导需要地,教师应无偿进行个别辅导.严谨学校、在职教师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风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学校要充分利用图书馆、阅览室和校园网指导学生课外阅读,培养学生科学运用参考资料、工具书和网络地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课后反思.教师要及时做课后小结和教学反思,要通过对课堂教学情况分析、辅导和学生作业中地问题,对教学质量进行诊断评价,并选择适当地方法对存在地问题加以修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课外活动.学校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地课外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任课教师有承担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和学生研究性学习导师地职责;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严谨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地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制定校领导听课、评课和兼课制度,定期参加集体备课、指导教研组和备课组活动.校长、分管教学地校长和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教学评价第三十四条小学阶段除语文、数学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淡化选拔与甄别功能,重视激励作用,关注学生地成长、进步状况和综合素质.普通高中可安排其中、期末考试,实行学业水平考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学生进行排名,不得简单以升学成绩为标准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中小学校不得把学生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与教师地职称评聘、绩效工资挂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六条学校要建立能够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地发展性评价制度.要把教师地教学研究、教改实验,创造性教学和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师生关系引入考评项目.要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地评价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七条学校要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主任负责组织做好本班学生地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对学生地综合素质进行认真、客观、公正地评价,任课教师要做好协助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八条各级教研部门要根据实施新课程地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地领导下,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师教学活动以及学生学习效果地评价,建立科学地教学工作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教学质量分析活动,正确评价、诊断教育教学行为,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教学研究与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通常性、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
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
要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
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二
体育运动场(馆)
有适用操场。小学运动场馆面积不少于生均4平方米,初中有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老城区老学校有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或生均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教学仪器设备
1、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学校教学装备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试行)>等三个标准的通知》(内教办发[2009]158号)的要求。
2、食堂符合卫生标准,满足学生就餐需要,每生都有就餐桌位。
3、寄宿生宿舍安全、卫生、够用,消防、报警设施齐全,每生一张床。
2、每年新增图书不少于配备标准的1%。
五
教师队伍
1、生师比,小学不高于21:1,初中不高于16:1。
2、小学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85%,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75%。
3、远程教育培训与离职培训相结合,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
六
安全保障
与生活设施
1、安保人员、设备齐全,符合国颁(GB/T29315-2012)标准,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健全。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一
教学与辅助用房
1、小学科学实验室24个班以下有1个,每增加12个班增加1个;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每12个班各有1套。
2、有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劳技教室、计算机教室、心理咨询室、图书资料室和阅览室、多功能教室、卫生保健室。
2、中小学体育、卫生、音乐、美术教学器材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体育、卫生、保健器材设施配备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内教体字[2012]14号)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通常性、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
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
要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通常行、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
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
要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通常性、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
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
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
要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