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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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4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4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定义1. 船舶:指本单位所有的船舶(包括出租船只、游艇等)。

2. 安全检查:指对船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包括设备设施的检查、人员的检查等。

第四条责任分工1.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

2. 船舶管理员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行和安全检查工作。

3. 船舶员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按规定完成各项安全检查任务。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定期检查1. 定期检查根据船舶的性质和用途,按照一定周期,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定期检查应包括船体结构的完整性检查、船舶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船员的证照及培训情况检查等。

第六条不定期检查1. 不定期检查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对船舶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不定期检查内容可以是定期检查内容的局部检查、特殊检查、随机抽查等。

第七条特殊检查1. 特殊检查根据船舶的不同任务和特殊需求,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特殊检查内容应根据特殊任务的要求制定,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紧急检查1. 紧急检查是在发生船舶事故、安全事故、灾害等情况时,对船舶进行的快速检查。

2. 紧急检查应优先保证人员的安全,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自查1. 船舶管理员应定期自行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

2. 自查结果和整改措施应及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报告船员。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十条通知1.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应提前通知船舶管理员,明确检查时间和内容。

2. 特殊检查和紧急检查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长江流域水运事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船舶在长江过闸。

在长江过闸的过程中,船舶安全问题十分重要,不仅关乎广大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整个长江过闸系统的安全稳定。

因此,为了确保长江过闸系统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的所有过闸船舶。

三、安全检查要求(一)定期检查1.过闸船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船体、机舱、起重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确保其安全性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过闸船舶在巡检、保养、修理等方面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船舶结构的稳定可靠,机舱设备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在次检查1.过闸船舶在进入闸室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基础设施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方可进入闸室。

2.进入闸室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泊岸后不漏水、不下沉,且承载稳定。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三)出次检查1.出闸前,过闸船舶应检查船舶设备、货物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出闸。

2.出闸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的航行状态和稳定性。

(四)特别情况检查1.遇到特殊情况或改变行程时,过闸船舶应重新检查所有设备和货物,确保安全状态合格后方可起航。

四、安全管理(一)船长责任制过闸船舶应设置船长,并建立责任制度,确保船舶安全。

船长应尽职尽责,严格控制质量,做到漏检漏查,绝不抄袭或弄虚作假。

(二)船舶检查制度长江过闸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船舶检查制度,包括随时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确保船舶安全。

(三)安全宣传教育长江过闸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对过闸船舶的安全规定进行宣传教育,以便船员能够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

五、总结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不能掉以轻心,航行前后都要确保船只的安全。

只有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够确保船舶的安全飞行,促进水路安全运输的发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是为有效保障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运行、确保水上交通的畅通有序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颁布是基于保障长江过闸船舶安全的迫切需要,以及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与高效的要求。

一、总则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所有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

过闸船舶指在长江流域内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等各类船舶。

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过闸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过闸船舶的安全性能。

二、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1. 设立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负责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

2.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能够对各类船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三、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内容1. 动力系统检查:对船舶的动力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发动机、传动系统等。

2. 舵系统检查:对船舶的舵系统进行检查,确保船舶能够灵活转向。

3. 船舶外部结构检查:对船舶外部结构进行检查,包括船体、船舱等。

4. 船舶设备检查:对船舶上的各类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船舶消防系统检查:对船舶的消防系统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灭火。

6. 船舶照明系统检查:对船舶的照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夜间航行时具备足够的照明。

7. 船舶导航设备检查:对船舶的导航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导航。

8. 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查内容。

四、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流程1.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由检查机构负责安排,船舶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2. 检查机构应当提前通知船舶所有人安排安全检查时间,并经过船舶所有人确认。

3. 在进行安全检查时,船舶所有人应当配合工作人员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4. 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船舶所有人,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处理。

五、过闸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和档案管理1.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对每次安全检查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船舶情况、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2.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29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版本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确保船舶在过闸过程中的安全运行,保障船舶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的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

三、安全检查程序1.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在船舶进入闸区或离开闸区前进行。

2. 安全检查应由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进行,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船舶的结构完整性以及船体和设备的状况是否正常;(2) 通航设备、导航装备和通信设备是否齐全和正常运行;(3) 船舶载货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 船员的证件是否有效,并检查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5) 是否存在火灾、泄漏和爆炸等安全风险;(6) 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因素。

四、安全检查要求1.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对船舶进行常规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船舶应按照规定的载重标准操作,不得超载或超员。

3. 船员应持有效证件,并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

4. 船舶应携带齐全的航行、通航和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5. 船舶应随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通讯联系,并及时上报船舶行驶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6. 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在遇险情况下能迅速获救。

五、安全检查记录与整改1. 安全检查人员应对每次安全检查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检查人员应即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报告中。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检查人员或监管部门。

六、事故与紧急情况处理1. 如发生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同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2. 安全检查人员在发现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供协助。

七、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船舶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罚。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前言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民生、维护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符合国家航运安全通道建设和推进内陆河运输发展的需要。

为了加强江河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江河过闸船舶的安全监管,强化对危险品船舶及特种船舶的管理,提升船舶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内陆航运快速稳定发展。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江河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一、船舶安全检查1.对所有经过江河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船体结构、船用设备、消防安全、生命救援设备等。

2.对危险品船舶和特种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安全管理,检查项目应包括生产安全许可证、危险品船舶的装卸作业方案及安全控制措施、特种船舶的技术专业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完备性,以及相应安全设施的齐全性。

3.对通过江河过闸的外籍船舶,应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和管理,按要求核验外籍船舶是否获得相应的国际认证等相关资质。

二、检查记录1.对于经过检查的船舶,应编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船名、船号、船员、过闸时间、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等。

2.通过对检查记录的保存,进行安全分析,对分析结果和问题汇总进行整理和反馈,及时解决问题,完善检查制度。

三、管理工作1.对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合和分析,对改进措施等建议进行撰写并加以实施。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船舶应立即进行整改。

2.建立江河过闸船舶安全管理系统,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和管理,严格落实船舶维护记录、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后记江河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是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符合国家航运安全通道建设和推进内陆河运输发展的需要,未来该项工作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加强。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过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过闸船舶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过闸船舶是指经过长江船闸的船舶,包括货船、客船、拖船等。

第四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是指对过闸船舶进行的安全设备、船舶结构、蒸汽锅炉、电气设备以及船舶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第五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船舶的安全设备能否满足运行要求,如救生设备、防火设备等;(二)船舶结构是否完好,是否有泄漏、渗漏等缺陷;(三)蒸汽锅炉和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四)船员的培训和资格是否合格,是否具备相关证书;(五)船舶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六)其他可能对船舶安全产生影响的方面。

第六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设置的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进行。

第七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条件,并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第八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并有计划地对船舶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事先通知过闸船舶的持有人或经营者,并确保其能够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检查员进行,检查员应当持有效的证件,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全面、细致,不漏查、不轻率。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过闸船舶的持有人或经营者通报,并提出相关的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相关的文件中,并加盖检查机构的公章。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有权决定不予通过闸。

第四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对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的工作应当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向过闸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本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运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为确保船舶及其乘员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个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提升船舶安全水平,保障船舶及其乘员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总体目标是确保船舶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船舶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原则是科学、公正、稳健、有效。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的主体是船舶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船舶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可靠性和正常运行情况的检查;2. 船舶结构和船体的安全情况的检查;3. 船员的配备和培训情况的检查;4. 船舶应急救援设备和疏散逃生设施的检查;5.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检查。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检查应及时、深入、全面,不得遗漏任何一个环节;2. 检查应遵循相应的检查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有效;3. 检查应充分借鉴和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检查效率和精确度;4. 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问题解决的及时性。

第三章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由船舶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制订船舶安全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2. 分配检查任务,确保人员的合理配备和充分培训;3. 组织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包括检查过程的监督和抽查;4. 整理和发布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5. 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九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实施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完成,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计划,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2. 根据检查标准和规范,进行船舶设备和系统、船舶结构和船体、船员和应急设备等方面的检查;3. 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和整改,确保及时解决问题,防止事故发生;4. 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记录并整理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01.11【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号)《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1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过闸安检)。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导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具体实施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工作。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四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过闸船舶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

第五条过闸船舶应当在本航次接受过闸安检前完成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并保持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齐全、有效。

第七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下列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一)机电和应急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电话、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导航系统、雷达、罗经、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等;(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移动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船舶防火控制图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等。

船舶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船舶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二、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职责。

2. 船舶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3. 船舶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船舶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船舶应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三、船舶安全检查1. 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设备、消防设备、应急设备等完好有效。

2. 船舶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船舶结构、甲板、舱室、机舱等部位的安全状况。

(2)安全设备、消防设备、应急设备的配备及运行状况。

(3)船舶无线电通讯、导航设备的运行状况。

(4)船员的安全培训、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5)船舶环境卫生、生活设施的状况。

3. 船舶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四、船舶安全记录1. 船舶应建立安全记录簿,记录船舶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情况。

2. 船舶安全记录簿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3. 船舶安全记录簿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五、船舶安全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考核,评估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2. 安全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3. 对安全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公司应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对船舶负责人进行问责。

六、船舶安全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船舶和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船舶和个人,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过闸船舶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的过闸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程序。

第四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第六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过闸船舶的船舶材料及结构;2. 过闸船舶的动力机械设备;3. 过闸船舶的电气设备;4. 过闸船舶的通信设备;5. 过闸船舶的导航设备;6. 过闸船舶的火灾防治设施;7. 过闸船舶的救生设备;8. 过闸船舶的货物装载及固定设备;9. 其他与过闸船舶安全相关的设备和装置。

第七条被检查的过闸船舶应当配合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协助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八条过闸船舶的船员应该具备相应的船舶安全知识,并服从安全检查的组织和指挥。

第三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第九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遵循一般到特殊、逐级深入的原则,按照合理规划的要求有序进行。

第十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的准备;2. 检查的组织;3. 检查的实施;4.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检查的准备应当包括确定检查的目标、范围和内容,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编制检查方案并下达。

第十二条检查的组织应当包括成立检查组,明确检查组的职责和权限,协调相关单位的合作,确保检查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检查的实施应当按照检查的方案和计划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全面收集检查所需的信息和证据。

第十四条检查结果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客观地进行,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纠正。

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范本

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范本

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确保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范本。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二条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证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小事故的影响。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原则是责任到人、防患未然、全员参与、科学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主体第四条长江汽渡公司是长江汽渡船航行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乘客和船员是长江汽渡船航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守船舶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安全管理的组织第六条长江汽渡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乘务长是乘客和船员的代表,负责船上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规范和可行性。

第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分工;(二)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制度;(三)船舶安全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和维护;(四)船舶的维修和维护制度;(五)航行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程序;(六)船舶航行日志和报告制度;(七)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

第六章安全培训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船舶的特点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乘客和船员的基本安全知识;(二)紧急情况下的求生技能;(三)船舶的安全设备和逃生路线;(四)船舶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法;(五)其他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知识。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应当根据船舶在职乘员的职责和岗位进行分类培训,并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定期培训。

第七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长江汽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督制度,对长江汽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过闸船舶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过闸船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以及《长江过闸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长江过闸的船舶以及长江航务管理机构、运输企事业单位、港口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过闸过程中的安全,促进航行安全和船舶航运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第五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船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二)船舶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装备;(三)船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船员;(四)船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航行状态;(五)船舶的航行记录、维修记录等是否完善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第六条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特殊事件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第七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程序如下:(一)船舶申报:船舶在过闸前应提前向过闸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航行计划等。

(二)船舶到位:船舶按照申报的时间和地点到达过闸区域。

(三)船舶检查:过闸管理机构对船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设备、救生设备、船员证件等。

(四)安全确认:经过检查合格的船舶可以进行过闸操作。

第八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及时、准确的将检查结果告知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九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检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四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措施第十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船舶督促整改: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过闸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限期整改。

(二)船舶限制通行: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过闸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通行。

(三)追责问责:对于严重违法的船舶,过闸管理机构应当追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的责任。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标准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0144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模版一、概述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可靠,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责任、程序和要求,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的效率和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船员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1.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与责任1.1船舶安全检查任务由船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并明确责任人。

1.2船舶安全检查的责任人要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及时报告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1.3船舶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1.5船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2.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与要求2.1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按要求及时检查船舶的各项安全工作。

2.2船舶安全检查应遵循“先人后物,先上后下”的原则,即先检查人员的安全措施,再检查设备和物品的安全状况。

2.3船舶安全检查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要全面、细致,确保不遗漏任何安全隐患。

2.4船舶安全检查要重点检查船舶的主要设备和系统,如发动机、舵机、锅炉、电气设备等,以及防火、防污染、救生等装置和设备的状态和功能是否正常。

2.5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责任人要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3.船舶安全检查的记录与报告3.1船舶安全检查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并签字确认。

3.2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要分类保存,保密处理,以备随时查阅和审查。

3.3船舶安全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给船舶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确保重大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五、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与评估1.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由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长江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和《长江航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沿岸的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过闸船舶指在长江不同河段之间进行航行时,需要经过水闸进行提升或降低的船舶,包括货船、客船、拖船、渡船等。

第四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是指对过闸船舶的船体、船舶设备、航行证件、航行人员等方面进行检查,保证船舶在过闸时的安全。

第五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内容第七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船舶船体的结构和完好性检查,包括船体是否有渗漏、裂缝等情况;(二)船舶设备的功能和状况检查,包括发动机、舵机、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三)航行证件的合规性检查,包括船舶的登记证书、船员的证件、船舶的有效航行许可证等;(四)航行人员的资质和工作情况检查,包括船员的证书、培训情况、工作服装等是否符合要求;(五)其他可能影响过闸船舶安全的因素的检查,包括天气状况、航道情况、水深等。

第八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运营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在过闸时的安全。

第九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如果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暂时禁止船舶过闸,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章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第十条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如下:(一)船舶通知:船舶所有人或责任人在船舶过闸前,应该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过闸计划。

(二)船舶检查: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船舶的过闸计划,安排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确保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运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维护航运安全和保障交通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的过闸船舶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过闸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工程船及其他相关船舶。

第四条过闸船舶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不得通过闸门。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过闸船舶的监管,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第六条过闸船舶在通过闸门前,应接受安全检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船舶结构和船体完整性的检查;(二)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检查;(三)船舶货物的装载和固定情况的检查;(四)船舶航行证件和船舶人员证件的检查;(五)其他与船舶安全相关的检查。

第八条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要求如下:(一)船舶结构和船体完整性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有严重破损、漏水等情况;(二)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必须齐全,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三)船舶货物必须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装载和固定,不得超重或妨碍船舶稳定性;(四)船舶航行证件和船舶人员证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并定期更新;(五)其他与船舶安全相关的检查要求。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九条过闸船舶应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过闸时间和船舶信息。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预定时间到达过闸现场,对过闸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合理利用专业设备和仪器,对过闸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不合格项时,应立即通知船舶相关人员,并指导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结束后,安全检查人员应对过闸船舶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安全检查报告。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过闸船舶的监督,定期进行随机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有权限制其通过闸门并限期整改。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本(2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本(2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本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海上航行安全。

适用于所有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和人员。

2. 职责和权限2.1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定船舶安全检查计划,并监督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2.2 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培训证书,并按照规定参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2.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员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员支持。

3. 船舶安全检查程序3.1 船舶安全检查计划的制定3.1.1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根据航行计划、船舶使用情况、安全风险评估等因素制定船舶安全检查计划。

3.1.2 船舶安全检查计划应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参与检查工作的人员和所需资源。

3.2 船舶安全检查的实施3.2.1 船舶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按照检查计划进行。

3.2.2 船舶安全检查应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消防系统、航行安全设备、船员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检查。

3.2.3 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3.3 船舶安全检查的整改和复查3.3.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员和相关单位应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3.3.2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3.3.3 如发现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3.4 船舶安全检查的记录和报告3.4.1 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等。

3.4.2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检查记录,建立船舶安全档案,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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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
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
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
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
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
精编范本,实用简洁管理制度编号:LX-FS-A28384 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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