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香港法概论》试题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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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客观题参考答案
《香港法概论》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普通法: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2、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
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
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宁纵不枉: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宁可逃脱一百个罪人,
也不肯冤枉一个好人。”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AC;
2、C;
3、BCD;
4、B;
5、ABCD;
6、C;
7、ABCD;
8、AD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
2、√;
3、√;
4、√;
5、×;
6、×;
7、×;
8、√;9、×;10、×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
香港判例法依惯例:
(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
(2分)
(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2分)(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2分)
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
答:(1)立法会将条例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2)草案在《宪报》刊登后不久,便会在立法会进行“一读”。(3)“一读”之后,立法会便随即开始“二读”程序。(4)“二读”通过后,草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5)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6)草案在“三读”通过后,便会呈交行政长官。(7)行政长官签署后,该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
3、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五、论述题(22分,任选一题)
1.试论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A、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这些年资只是最低要求,实际上区域法院的法官,一般均有十年以上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则通常均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专业经验。
B、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在任命和升职方面,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关于法官的任命,《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予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亦不会低于原来的标准。
如果法官在一宗案件中判政府败诉后可能会受到革职或罢免,法官在判案时便很难完全客观独立。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可以完全独立和无惧地执行其职务,法例对罢免法官的程序作了严谨的规定。《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