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卫医发第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卫医发第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变态反应专业老年病专业其他04.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其他05.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其他06.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其他07.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肾病专业小儿血液病专业小儿神经病学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小儿遗传病专业小儿免疫专业其他08.小儿外科小儿普通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小儿泌尿外科专业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小儿神经外科专业其他09.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儿童康复专业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其他12.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预防保健专业其他13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其他16.传染科肠道传染病专业呼吸道传染病专业肝炎专业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蠕虫病专业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22.运动医学科23.职业病科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27.疼痛科(卫医发〔2007〕227号)28.重症医学科(卫医政发〔2009〕9号)30.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其他50.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急诊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其他51.民族医学科维吾尔医学藏医学蒙医学彝医学傣医学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1. 预防保健科05. 妇产科02.全科医疗科05.01 妇科专业03. 内科05.02 产科专业03.01 呼吸内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5.06 其他03.05 血液内科专业06. 妇女保健科03.06 肾病学专业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3.11 其他06.06 其他04. 外科07. 儿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7.01 新生儿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4.03 骨科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4.09 其他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8. 小儿外科13. 皮肤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13.01 皮肤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13.03 其他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14. 医疗美容科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15. 精神科08.06 其他15.01 精神病专业09. 儿童保健科15.02 精神卫生专业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09.06 其他15.08 其他10. 眼科16. 传染科11. 耳鼻咽喉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1.01 耳科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1.02 鼻科专业16.03 肝炎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1.04 其他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2.口腔科16.06 蠕虫病专业12.01 口腔科专业16.07 其他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7. 结核病科12.03 正畸专业18. 地方病科12.04 口腔修复专业19. 肿瘤科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20. 急诊医学科12.06 其他21. 康复医学科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22. 运动医学科50.中医科23. 职业病科50.01 内科专业23.01 职业中毒专业50.02 外科专业23.02 尘肺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50.04 儿科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50.06 眼科专业23.06其他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24. 临终关怀科50.08 口腔科专业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50.09 肿瘤科专业26. 麻醉科50.10 骨伤科专业30. 医学检验科50.11 肛肠科专业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30.05 其他50.16 急诊科专业31. 病理科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32. 医学影像科50.18 其他32.01 X线诊断专业51. 民族医学科32.02 CT诊断专业51.01 维吾尔医学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51.02 藏医学32.04 核医学专业51.03 蒙医学32.05 超声诊断专业51.04 彝医学32.06 心电诊断专业51.05 傣医学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51.06 其他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52. 中西医结合科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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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变态反应专业老年病专业其他04.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其他05.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其他06.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其他07.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肾病专业小儿血液病专业小儿神经病学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小儿遗传病专业小儿免疫专业其他08.小儿外科小儿普通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小儿泌尿外科专业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小儿神经外科专业其他09.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儿童康复专业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其他12.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预防保健专业其他13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其他16.传染科肠道传染病专业呼吸道传染病专业肝炎专业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蠕虫病专业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22.运动医学科23.职业病科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27.疼痛科(卫医发〔2007〕227号)28.重症医学科(卫医政发〔2009〕9号)30.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线诊断专业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其他50.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急诊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其他51.民族医学科维吾尔医学藏医学蒙医学彝医学傣医学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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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变态反应专业老年病专业其他04.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其他05.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其他06.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其他07.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肾病专业小儿血液病专业小儿神经病学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小儿遗传病专业小儿免疫专业其他08.小儿外科小儿普通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小儿泌尿外科专业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小儿神经外科专业其他09.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儿童康复专业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其他12.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预防保健专业其他13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其他16.传染科肠道传染病专业呼吸道传染病专业肝炎专业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蠕虫病专业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22.运动医学科23.职业病科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27.疼痛科(卫医发〔2007〕227号)28.重症医学科(卫医政发〔2009〕9号)30.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其他50.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急诊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其他51.民族医学科维吾尔医学藏医学蒙医学彝医学傣医学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04.外科04.01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神经外科专业04.03骨科专业04.04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烧伤科专业04.08整形外科专业04.09其他30. 医学检验科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其他。
诊疗科目目录940905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5 血液内科专业03.6 肾病学专业03.7 内分泌专业03.8 免疫学专业03.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P02-P12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P13-P14三、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P15-P16四、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P17-P19五、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P20-P21(注:本文所有内容来自卫生部网站以及互联网)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 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4.01美容外科14.02美容牙科14.03美容皮肤科14.04美容中医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27.疼痛科28.重症医学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样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1 预防保健科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2 全科医疗科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3 内科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3.01 呼吸内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4.09 其他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5 妇产科03.06 肾病学专业05.01 妇科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5.02 产科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9.06 其他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10 眼科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11 耳鼻咽喉科07.12 其他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08 小儿外科11.03 咽喉科专业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11.04 其他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2 口腔科15.06 临床心理专业12.01 口腔科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5.08 其他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6 传染科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2.06 其他16.07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8 肝炎专业13 皮肤科16.09 虫媒传染病专业13.01 皮肤专业16.10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6.11 蠕虫病专业13.03 其他16.12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7 结核病科15 精神科18 地方病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9 肿瘤科15.03 药物依赖专业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20 急诊医学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21 康复医学科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22 运动医学科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其他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31 病理科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32 医学影像科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32.01 X线诊断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23.06 其他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24 临终关怀科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26 麻醉科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32.11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0 中医科51.01 维吾尔医学50.01 内科专业51.02 藏医学50.02 外科专业51.03 蒙医学50.03 妇产科专业51.04 彝医学50.04 儿科专业51.05 傣医学50.05 皮肤科专业51.06 其他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2 中西医结合科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汇总
50
中医科
51
民族医学科
52
中西医结合科
相关依据:
1.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方法》〔卫生部令第19号〕
3.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
4.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
18
地方病科
19
肿瘤科
20
急诊பைடு நூலகம்学科
21
康复医学科
22
运动医学科
23
职业病科
24
临终关心科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
麻醉科
27
疼痛科
只限二级以上医院
28
重症医学科
只限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30
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1
病理科
32
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专业
5.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
6.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
一级诊疗科目
二级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呼吸内科专业
消化内科专业
神经内科专业
心血管内科专业
04
外科
神经外科专业
05
妇产科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卫医发新编第号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卫医发新编第号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变态反应专业老年病专业其他04.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其他05.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其他06.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其他07.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肾病专业小儿血液病专业小儿神经病学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小儿遗传病专业小儿免疫专业其他08.小儿外科小儿普通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小儿泌尿外科专业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小儿神经外科专业其他09.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儿童康复专业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其他12.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预防保健专业其他13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其他16.传染科肠道传染病专业呼吸道传染病专业肝炎专业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蠕虫病专业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22.运动医学科23.职业病科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27.疼痛科(卫医发〔2007〕227号)28.重症医学科(卫医政发〔2009〕9号)30.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线诊断专业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其他50.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急诊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其他51.民族医学科维吾尔医学藏医学蒙医学彝医学傣医学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9〕第号文精选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994-09-05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5 血液内科专业03.6 肾病学专业03.7 内分泌专业03.8 免疫学专业03.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卫医发(1994)第27号)-精选.pdf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呼吸内科专业03.02消化内科专业03.03神经内科专业03.4心血管内科专业03.5血液内科专业03.6肾病学专业03.7内分泌专业03.8免疫学专业03.9变态反应专业03.10老年病专业03.11其他04.外科04.01普通外科专业04.02神经外科专业04.03骨科专业04.04泌尿外科专业04.05胸外科专业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烧伤科专业04.08整形外科专业04.09其他05.妇产科05.01妇科专业05.02产科专业05.03计划生育专业05.04优生学专业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其他06.妇女保健科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妇女营养专业06.06其他07.儿科07.01新生儿专业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小儿消化专业07.04小儿呼吸专业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小儿肾病专业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小儿免疫专业07.12其他08.小儿外科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小儿骨科专业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其他09.儿童保健科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儿童营养专业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儿童康复专业09.06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11.01耳科专业11.02鼻科专业11.03咽喉科专业11.04其他12.口腔科12.01口腔内科专业12.02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正畸专业12.04口腔修复专业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其他13皮肤科13.01皮肤病专业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15.01精神病专业15.02精神卫生专业15.03药物依赖专业15.04精神康复专业15.05社区防治专业15.06临床心理专业15.07司法精神专业15.08其他16.传染科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肝炎专业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蠕虫病专业16.07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22.运动医学科23.职业病科23.01职业中毒专业23.02尘肺专业23.03放射病专业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27.疼痛科(卫医发〔2007〕227号)28.重症医学科(卫医政发〔2009〕9号)30.医学检验科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核医学专业32.05超声诊断专业32.06心电诊断专业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放射治疗专业32.11其他50.中医科50.01内科专业50.02外科专业50.03妇产科专业50.04儿科专业50.05皮肤科专业50.06眼科专业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口腔科专业50.09肿瘤科专业50.10骨伤科专业50.11肛肠科专业50.12老年病科专业50.13针灸科专业50.14推拿科专业50.15康复医学专业50.16急诊科专业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其他51.民族医学科51.01维吾尔医学51.02藏医学51.03蒙医学51.04彝医学51.05傣医学51.06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分类号】2360069405【标题】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940905【实施日期】940905【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医政类【文号】卫医发(1994)第27号【名称】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题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4.05胸外科专业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2.全科医疗科04.07烧伤科专业04.08整形外科专业03内科04.09其他03.01呼吸内科专业03.02消化内科专业05.妇产科03.03神经内科专业05.01妇科专业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05.02产科专业03.05血液内科专业05.03计划生育专业03.06肾病学专业05.04优生学专业03.07内分泌专业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3.08免疫学专业05.06其他03.09变态反应专业03.10老年病专业06.妇女保健科03.11其他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04.外科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04.01普通外科专业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4.02神经外科专业06.05妇女营养专业04.03骨科专业06.06其他04.04泌尿外科专业----------------------------------------------------------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7.儿科09.02儿童营养专业07.01新生儿专业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7.03小儿消化专业09.05儿童康复专业07.04小儿呼吸专业09.06其他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小儿肾病专业10.眼科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11.耳鼻咽喉科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11.01耳科专业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11.02鼻科专业07.11小儿免疫专业11.03咽喉科专业07.12其他11.04其他08.小儿外科12.口腔科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12.01口腔科专业08.02小儿骨科专业12.02口腔颌面外科专业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12.03正畸专业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12.04口腔修复专业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08.06其他12.06其他09.儿童保健科13.皮肤科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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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08 其他
16. 传染科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6.07 其它
17.结核病科
18.地方病科
19.肿瘤科
20.急诊医学科
21. 康复医学科
22. 运动医学科
23. 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24. 临终关怀科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 麻醉科
30. 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其他
31.病理科
32.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32.11 其他
50. 中医科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 其他
51. 民族医学科
51.01 维吾尔医学
51.02 藏医学
51.03 蒙医学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1.06 其他
52. 中西医结合科
附录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码诊疗科目注释
01. 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 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 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 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