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是一次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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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是一次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人中国人民救亡图存,振兴中华的里程碑;首先辛亥结束了清王朝在中国的统治沉重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在中国的统治;宣告了封建君主专政不制度的结束和民国的建立;第三,同时辛亥革命也是一声思想解放运动,开启了思想进步和民族觉醒的大门;第四,辛亥革命促使社会经济,思想,习惯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推动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风气的改变和人们的精神解放;最后辛亥革命打击了帝国主义在华的势力,为亚洲各国人民的革命斗争提供了范例,推动了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

辛亥革命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开端,建立了中华民国,践行民主立国、共和建国、宪政治国,使中国政治从传统迈向现代,实现了政治形式合法化、政治结构理性化、政治行为多元化。辛亥革命的是非功过,至今招谤涉讼,但遗产丰富,启迪深刻:民主、共和、宪政是政治现代化的历史趋势,也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变革,需要立足现实实践,循序渐进,不断发展完善。

100年前发生的辛亥革命,称为“世界风暴的新源泉”,是中国历史上一次真正意义具有现代化特质的革命。它建立中华民国,践行民主立国、共和建国、宪政治国,赋予中国社会以新的现代性飞跃,对中国政治进行前所未有的改造,中国政治从此开始迈进政治现代化的轨道。

一、辛亥革命的政治遗产:民主、共和与宪政

辛亥革命完成了中国从王朝国家到民族、民主国家的历史跨越,建了中国第一个民主共和国。辛亥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坚信,民主是西方崛起和强大的“奥秘”,是积贫积弱国家救国救民的“灵丹妙药”。在其思想纲领“三民主义”中系统诠释了民主的精义,使民主成为自始至终贯穿辛亥革命的政治目标。民主思想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规定的建国方案中清晰可见:“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正式规定了主权在民原则,即“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一切权力,主权在民成为“民国之通义”。民主实践也是星星之火,燎原华夏,国人从封建专制压迫下解放,获得独立和自由的新起点。从权利来看,《临时约法》规定,全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享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从制度来看,民主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法治机制相继展开运行;从选举来看,1912年的全国大选中,登记的选民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0%;[2]从竞争来看,民国初期,政党林立,大大小小312个。[3]民国民主“初出茅庐”的实践有力地推进了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把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共和制度。如果说民主的精髓是“主权在民”,那么共和的精神是“天下为公”。中华民国,是国民革命建立的新的民族国家形态,师法欧美经验,选择典型共和制的政体形式,主张五族共和,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民国”共和是对中国“家天下”的君主王朝制度的超越。1911年12月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1月1日革命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向全世界宣告中华民国诞生,中国成为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制国家。民国确立了总统共和制,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宣誓“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这在中国近代史上一扫专制时代以民为奴之旧俗,第一次树立了国家“服务人民”、政府“天下为公”的现代形象。1912年1月28日,中国第一个国会——参议院正式成立,表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分离和相互有效的制约,“希

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

[4]《临时约法》3月颁布,基于预防和警惕袁世凯专权独裁的紧迫需要,修改总统共和为责任内阁制,形成代表制度、选举制度、分权制度、司法制度等国家制度。从武昌起义到临时政府再到临时约法,分权制衡、共和政府的建立,天下为公政治理念的宣示,开创我国政治现代化革故鼎新的形态。

辛亥革命开创了“宪政之治”的新传统。宪政意指宪法政治,“宪政即民主政治。”[5]宪政精神在于法治,是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近代宪政和民主几乎如影相随地被译介、传播并登陆中国。清末君主立宪的失败成就了辛亥革命的革命建国选择。尽管辛亥革命否定了君主立宪的方向,但是以民主共和的国家建构延续和继承了近代宪政治国的努力,把宪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和工具。

中国民国开启中国尝试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先河。武昌起义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大纲》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兼有联邦色彩的总统制和共和政体的政府组织法,是民国宪政的开端。中华民国制定并公布的《临时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正式确立,设计出“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从法律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期,实行责任内阁制。与立宪相配合,南京临时参议院自开院到结束,发布了一系列法令:有保护私有财产、发展经济的法令;有保障人权、实行民主的律法;也有废除封建法制,推行司法改革的律令,形成颇具特色但又应景、应急的法律体系。从清末“君主立宪”到民国“民主宪政”,辛亥革命开辟出一方立宪、行宪、宪政治国新的模式。

二、辛亥革命与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开端

政治现代化是政治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一种目标和过程,是多因素的交融的变迁,主要包括三个重要维度:政治形式合法化、政治结构理性化、政治行为多元化。辛亥革命是“对一个社会居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6]取代了千年“帝国”,抉破了王朝的循环更迭机制,终结了皇权专制,是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结果,使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走向合法化、合理化、多元化。

(一)民主共和的选择与中国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革新。

政治合法性是任何统治者面临的首要和根本性问题。辛亥革命以暴力推翻了帝制,代之以中华民国,标志着人民主权时代的开端,它不再是改朝换代的历史循环,用“人民民主”的现代合法性取代了“天命王道”的中国传统合法性,是对中国传统政治价值的一大突破。中华民国是“普天之下,莫非民土”、“率土之滨,莫非国民”,从君之主到民之主,临时政府无疑确立了一个“单一的、世俗化的、全国性的政治权威”替代了传统王朝“更替宗教、宗族的政治权威”;[7]民主共和建构的法理型政治权威,它的正当性来自于人民的选择,来自于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是对中国政治文化的一大创新。辛亥革命是“推陈出新”,民主共和是一条新与旧、古与今的分界线,是一种新的社会政治文化、社会心理和时代意识。它不仅塑造了一种新的政治形态,形成新的政治理念,而且把中国带进民主国家之列,是中国走向现代政治的新纪元。

(二)宪政共和的实施与中国政治结构合理性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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