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场管理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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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场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一条加强采场管理重点要抓好采场地质工作、采场设计、采场计划、回采作业、采场验收五个主要环节的管理。

第二条采场地质与测量工作

(一)采场地质与测量工作必须满足采场设计、回采作业与安全、储量管理以及损失贫化管理的要求。

(二)生产探矿必须提供满足采场设计所必须的地质资料。一般应包括采场地质图件、储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标出相邻采场、采空区等已施工井巷工程;文字说明应包括:矿体(矿块、矿脉群)产状、品位、赋存规律、含矿系数、矿岩性质、构造、断层、破碎带特征、矿化与围岩地质特征等。

(三)提供的采场地质储量级别一般应达到111b(B级)及其以上,复杂矿体可以用121b(C级)。

(四)应严格按有关规程作业,及时进行编录,取样、采场测量,采场矿量、分层矿量的测算以及与出矿统计核验,及时编制采场分层(进路)编录图,指导采场探矿找边和下一分层回采(溶浸)作业。

(五)执行地矿事业部管理有关矿石贫化、损失率和储量管理规定,做好采场贫化、损失率、储量变化的统计与计算以及储量注销工作,分析总结,建议提出采场降低贫化、损失率以及提高出矿品位的措施。

(六)生产探矿所提供的采场地质资料,必须经过企业生产技

术部门的审核。对生产探矿结果与原地质勘探、补充勘探及基建探矿结果(如产状、储量、矿岩稳固性等)出现明显差异的情况下,由企业组织审核批准,对影响矿井整体生产的,报地矿事业部备案。

(七)采场生产探矿资料必须在编制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前提交。

第三条采场设计

(一)采场设计是指矿井采场施工单体设计,所有采场都必须有设计。设计必须在矿山设计的采矿方法、中段(块段)整体设计以及经过审核(批)的生产探矿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采矿方法如有变更需报告原设计批准单位同意。

(二)采场设计主要内容

1.简述矿体(矿块、矿脉群)的地质概况和相邻采场(采空区)的情况;

2.布置采准工程和确定采场构成要素;

3.采准工程要满足采场通风、运输、充填、行人、淋浸等生产环节以及安全防护有关规程的要求,应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

4.确定回采工艺,较大的采场要有爆破设计;

5.确定采场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作业循环图表(包括地测工作);

6.技术组织措施、安全防护措施、降低损失贫化措施;

7.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包括采矿强度、直接工效、台班工效、损失率、贫化率、浸出率、主要材料消耗和能源消耗;确定主要工程量,包括采准工程、切割工程及砼工程量等;

8.确定相邻矿房、矿柱及相邻矿体回采和采空场处理方案;

9.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表格、文字说明。采场设计图纸应有纵剖面、横剖面、水平投影图(包括施工大样图)、表格应包括设备一览表。矿石储量小于l000吨的采场,上述内容可适当简化,但必须满足正常的安全回采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采场设计一般由金矿(工区)生产技术部门承担,由金矿(工区)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对矿井生产影响较大的采场,应由企业组织审查批准。

(四)采场重大设计修改的管理与采场设计的管理相同,对企业年度生产任务产生严重影响的采场,应报告地矿事业部备案。

第四条采场计划管理

(一)加强采场计划管理是保证矿井均衡生产的前提,列入采掘计划的采场应包括生产采场和备用采场。

(二)没有设计的采场不得列为计划采场,不得施工。

(三)采场一经动用,回采作业必须按计划连续进行。一般采场停采以及动用备用采场必须经生产计划部门批准同意,对矿井生产影响较大的采场,由企业组织审查批准。

(四)一般不得动用计划外采场,除特殊情况外,并经采掘计划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动用。

第五条采场回采作业

(一)采场回采前的准备工作

1.按批准的采场设计向参加该采场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详细

的技术交底;

2.地质、测量人员熟悉设计,按照设计的座坐标给点;

3.按照采场设计完成各项采准和备采工程;

4.铺设风水管道,安装机电设施;

5.对所形成的备采工程组织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均达到设计要求才能开始回采。

(二)采场回采作业主要工序与要求

1.采矿技术人员应及时正确指导采场回采作业,地质、测量技术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制度配合作业,要加强采场现场的管理,特别是对采场面积、顶板、矿柱、损失贫化的控制、矿石与废石分采分爆的管理。指导各工序严格按循环作业所规定的时间完成作业,各工种要密切配合,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条件。

2.凿岩工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按设计的炮眼网度、深度、角度、方向和圈定的矿体进行打眼,服从现场技术人员指挥。

3.爆破作业要严格按照爆破规程进行作业,爆破前按设计检查炮孔质量和进行装药联线,要安好漏斗格筛,做好爆破前采场设施的清理与保护;当出现夹石时应按照技术部门制定的分采分爆原则进行分别爆破;要与凿岩工序密切配合,严格控制大块的产生和过粉碎的现象,对发生拒爆和哑炮的现象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向采矿技术人员报告。

4.采场通风应满足设计所计算的风量和排除炮烟所需要的时间,当采场体积和矿石品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采场风量;用

局扇通风的采场,作业时必须开动风机;定期测量采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

5.有条件的矿山都要采取机械出矿;大块应在采场内进行二次破碎;耙矿工作不得破坏原有采场底板和格筛;

6.采场粉矿必须出净;留矿法必须均匀放矿,控制好采场下道工序的作业高度;将矿石和废石分装分运,矿车应实行挂牌制度;有条件的采场应进行手选;采场漏斗一般不得严禁放空。

7.采场天井及顺路井架设(浇砌)工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架设牢固;放矿格上口必须装格筛。

8.充填必须致密、到边、接顶、表面平整;循环充填量必须保证上采应有高度;充填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胶充体达到设计强度之前,采场内不得进行作业。

9.充填法采场必须铺设垫板,水泥砂浆垫板的配比、厚度、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分层崩落法的铺底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铺底严密、到边。

10.每个上采分层都必须进行围壁探矿,并严格做到切采到边。当矿体发生较大变化,找边工作影响到采场正常循环作业和安全回采时,必须停止找边,并提出报告由金矿(工区)技术负责人召集专题研究。

第六条加强采矿强度的管理。当前铀矿山井下采场普遍存在采矿强度低的问题,直接威胁到采场能否实现安全回采。因此,由采矿强度指标确定的回采周期,最低限度不能低于采场矿岩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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