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编【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7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17.1 复习笔记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点①价值权性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又称为变价性或换价性,是指担保物权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交换价值)为内容。
②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为从权利。
a.设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或成立,应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债权关系而单独设立。
b.转移上的从属性转移上的从属性又称处分上的从属性或附随性、随伴性,是指担保物权原则上因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c.效力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决定于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也无效。
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也决定于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人无权就担保物的变价价值获得大于其债权范围的清偿。
d.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唯在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等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抵押权为所有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即成立所有人抵押权),不附随债权的消灭而当然消灭。
③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于其全部债权受偿之前,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不可分性表现在:a.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
b.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c.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④特定性与公示性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
⑤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为物权的一种,自亦具有物权的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郭明瑞民法讲义第三部分
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特点: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1)组织上的独立性(2)财产上的独立性(3)责任上的独立性二、法人的条件(一)依法成立1、概念:指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步骤:(1)依法成立,首先要依法设立;依法设立的主要原则①特许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法律特别许可。
②许可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许可。
③准则主义:法人的设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设立。
④强制主义:依规定必须设立法人。
(2)依法成立,其次要依法定程序成立,即法人须登记才能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含义:(1)有独立自主支配的财产和经费(2)数额满足法定最低财产限额(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本质●争议:1.法人拟制说:民事主体仅以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为限,法人之所以是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所拟制。
2.法人否认说:不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3.法人实在说:法人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
☞我们:法人实在说第二节法人的种类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一)依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如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据司法设立的法人,如公司。
(二)依法人设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以有一定社员为成立条件,又称人的组合。
财团法人:为一定目的的财产集合体,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又称财产组合。
(三)依法人设立的目的,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并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社员的法人。
公益法人:以公益事业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四)依法人的国籍,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本国法人:根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8章 占 有)【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占有18.1 复习笔记一、占有概述1.占有的概念和特点(1)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在占有法律关系中,主体为管领物之人,即占有人;客体为被管领之物,即占有物。
(2)占有的特点①占有关系以物为客体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反映的是一种人对物的管领关系,其客体为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占有不受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的限制。
②占有人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事实上的管领力,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控制,是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支配,是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
通常对于动产的占有表现为控制,而对不动产的占有表现为利用。
③占有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我国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物为控制管领的事实。
2.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①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②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意义时效取得及先占取得所有权等,均须以自主占有为要件。
(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①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②区分二者的意义两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
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其占有权对抗任何人,而无权占有人则不能对抗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①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②区别二者的意义a.在时效取得中,时效期间不同;b.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c.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其占有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7、38、39章)【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37.1 复习笔记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概述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类型(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只要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不论该行为持续多长时间,也不论侵权入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都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其侵害。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所造成的妨碍。
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造成了妨碍。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危险。
消除危险的适用以存在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危险性为前提。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当侵权人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时,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
恢复原状的适用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要有修复的可能;二是须有修复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
赔偿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②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知识产权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③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场合。
赔礼道歉虽然不能对侵权人的财产造成影响,但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赔礼道歉可以采取口头道歉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道歉的方式。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这种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名誉而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四编债法总论第十九章债的概述19.1 复习笔记一、债的概念和特点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②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③它产生于当事人之间;④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特点(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实就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称之为“给付”。
(4)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债反映了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既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
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又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和负担债务的债务人。
债的双方主体,既可为一人也可为两人以上。
2.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将债的标的称作“给付”,也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给付一般是指债务人应为的行为,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b.可能,即有实现的可能;c.确定,即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
3.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1)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如下特点:①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
②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编 债法分论(第25章 合同总论)【圣才出品】
第五编债法分论第二十五章合同总论25.1 复习笔记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和特点(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点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②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③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④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2.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专设规范并赋予特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①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对其专门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的特点在于,法律对其确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为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提供了便利。
②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对其专设规范,也未赋予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可分为三种:a.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b.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c.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2)一方负担合同与双方负担合同根据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仅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还是双方都负担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一方负担合同和双方负担合同。
①一方负担合同一方负担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等。
②双方负担合同双方负担合同又可区分为完全双务合同和不完全双务合同。
完全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是指双方都负担给付义务,但双方负担的给付义务并非对待给付。
区分一方负担合同与双方负担合同的法律意义体现在:①是否适用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不同在双方负担合同中,一般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问题,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而一方负担合同则不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
②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的法律效果不同就双方负担合同中的完全双务合同而言,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而在一方负担合同中,如果负担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在合同解除后,仅发生该方当事人不再负担给付义务的法律效果。
《民法》课后思考题及其答案
《民法》课后思考题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答:(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点:①民法是私法;②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③民法是权利保障法;④民法是人法;(3)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1)关系:①民法是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同属私法,在法律原则和理念上有着许多共同之处,联系密切。
②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在商事领域中,优先适用商法,商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来处理商事纠纷。
③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两者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价值目标和调整对象也不同。
(2)民商分立制度和民商合一制度。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体制。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答:需要不断构建:①主体制度;②物权制度;③债和合同制度;④人格制度;⑤知识产权制度;⑥侵权责任制度;⑦财产继承制度。
4、案例分析: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时偶然认识,后来常常网络聊天,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约定于某日在某餐厅见面。
乙女为此专门向公司请假,并坐长途汽车抵达,但是等了一天始终未见甲男前来约会。
乙女为此将甲男诉至法院。
问:两人关系属于何种关系?答:两人属于道义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是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2、试述自愿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含义: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2)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
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私法。
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
(2)狭义民法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
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②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③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①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②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第22、23、24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债的担保22.1 复习笔记一、债的担保概述1.担保的概念和特点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2.债的特点(1)债的担保具有特定性债的担保的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内容:①债的担保是为特定的债权人而设的,即债权人是特定的;②债的担保的标的只能是特定的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而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2)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3)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债的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债的担保依附于被担保的债,二者形成主从关系。
3.担保的种类债的担保的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三种主要分类:(1)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①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②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担保。
(2)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①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②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3)本担保和反担保①本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定的担保。
②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具有如下特点:a.反担保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
没有担保的存在,就不会有反担保的存在。
b.反担保中的债权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c.反担保所保障的对象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d.反担保方式只能是抵押、质押和保证,而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保证1.保证的概念和特点(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①保证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②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③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特点一般说来,保证主要有以下特点:①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
b.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或者强于主债务。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7、8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客体概述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民事权利的客体的特点①有益性,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②客观性,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③法定性,由法律规定。
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1)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
(3)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5)权利,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如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
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其他,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
二、物1.物的概念和特点(1)物的概念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2)民法上物的特点①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是权利的客体,人是主体,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
②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没有法律意义。
③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即不为权利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
④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的物。
因此,虽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但不能为人的感官感触到的,不为物。
2.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①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a.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b.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七十一期:担保物权(第二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七十一期:担保物权(第二篇)担保物权我们今天讲的题目是关于担保物权的几个问题,因为在征集各位律师的问题当中,涉及到担保物权的两个方面:一个提的是担保物权,但是这块内容太大了,担保物权咱们也都讲过了;另一个提的是抵押物转让的效力问题,这也是担保物权当中的一个问题。
所以我决定结合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担保的解释有关问题,谈以下几个问题。
第二篇-THE SECOND-04关于动产质权的设立问题动产质权的成立要件是交付,交付有多种方式,但是动产质权的交付必须要达到公示的结果,因此不能用占有改定的方式来设立动产质权。
交付可不可以利用指示交付?动产质权交付的时候可不可以交给第三人来占有?第三人占有的时候能够发生什么效力?实际上在实务中存在这个问题,在实务中许多设立动产质权的时候,质权人不直接占有控制质权,特别是在所谓的动态质押当中。
比如处置人把仓库所有的物品都质押给你了,只要有东西进入到我的仓库就属于质押物,类似于浮动抵押一样,当然合理流出去的除外。
这时候谁来监管呢?谁来管理财产呢?往往是质权人交给第三人来负责。
如果第三人没有负起监管责任呢?没有看好,把质押物都流失了,这应该怎么办?关于质押物的问题,担保解释做了一个规定,第55条就涉及到这个问题,第55条规定: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也就是说监管人实际控制了,出质人把财产交付给监管人,相当于交付给质权人。
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你是受委托来监管的,因此导致货物毁损灭失,你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者虽然受债权人委托但是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六期:侵权责任(第二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六期:侵权责任(第二篇)侵权责任今天我们聊的是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篇-THE SECOND-02侵权责任《民法典》当中规定,侵权责任编调整的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就是侵权责任关系。
这种责任关系就侵权行为人来讲,它负担的是侵权责任,就被侵权行为人来讲,他享有的是侵权责任请求权,或者简称侵权请求权。
就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来说,他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有什么特点?我们掌握侵权责任的特点是为了与其他的责任区分开,是为了掌握这种责任的特殊性。
我们讲侵权责任特点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即侵权责任方式的多元化。
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11种方式,大部分是适用侵权责任,我们所说的责任多元化就是跟违约责任、债务不履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相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赔偿;违约责任比缔约过失责任多一点,还有继续履行以及其他的一些救济措施;但相比较而言,侵权责任的方式较多,侵权责任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我们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预防性的救济措施,都属于侵权责任方式。
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专门有一条规定了这一点。
预防性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什么情况下停止侵害?当然是侵害已经进行,但还没有结束。
这在侵害知识产权当中就很突出,一直冒用他人的商标,使用他人的专利,还没有结束,这就需要停下来。
再就是排除妨碍,不法行为的行为妨碍到权利的行使,这就要消除这种权利行使的障碍。
在现实生活当中是非常多的,你把一堆石头堆在人家门口,人家出入不便利了,那你必须要搬走,这就是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是指危险现实存在危及到权利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利安全的时候,可以要求消除这种危险。
因为这种危险不是一般的,它是现实存在的,有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如果不消除就会发生损害,造成更大的损失。
现实生活中危房就是这样,或者其他的一些危险行为都会存在这种问题。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3、4章)【圣才出品】
第三章民事权利3.1 复习笔记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调整而形成,只有为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法律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方享有权利,必有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否则不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具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凡民事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主体,都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为双方;b.任何一方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c.双方必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即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d.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但有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也有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主体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①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有一定的根据或者原因,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34.1 复习笔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l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点①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能够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有行为与事件之分,侵权行为属于行为,而不属于事件,民法上的行为又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分,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②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性。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③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其侵害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④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能够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这一特点将侵权行为与其他加害于他人的不法行为区别开来。
当然,同一行为可能既构成侵权行为,也构成其他不法行为。
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既要承担侵权责任,也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侵权行为的分类(1)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①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在积极侵权行为中,侵权人违反的是对他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通过作为的方式加害于他人。
②消极侵权行为又称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1、2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民法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2)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
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私法。
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
(2)狭义民法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
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②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③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
目录分析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一书是中国著名民法学者郭明瑞教授的讲演集结,该 书系统地整理了郭教授在民法领域的独到见解和深入探讨。通过对该书目录的细 致分析,我们可以窥见其内在的知识体系和学术思想。
从整体结构上看,该书目录呈现出一个清晰的逻辑框架。全书共分为若干讲, 每一讲都围绕一个特定的主题展开,主题之间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 体系。这种结构使得读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相应的讲进行阅读,也 可以按照目录的顺序进行系统学习。
内容摘要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是一本内容丰富、观点独到的民法著作。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深入了 解民法的精髓和最新发展动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思维能力。本书对于推动中国民法的理论 研究和实践应用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精彩摘录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是一本涵盖了民法领域广泛知识的著作。作为一位资 深法学家,郭明瑞以他独特的视角和深入浅出的语言,为读者呈现了一部精彩绝 伦的民法讲演录。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享一些这本书中的精彩摘录,以展示 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卓越的见解。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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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民法讲演录》是中国法学界泰斗郭明瑞教授的民法讲演集,涵盖了民法领域的诸多重要 议题。本书以讲演录的形式呈现,语言通俗易懂,适合法学专业人士和普通读者阅读。 在本书中,郭明瑞教授首先对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他指出,民法是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在于保护私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 接下来,郭明瑞教授就民法中的一些重要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其中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 行以及解除等各个环节,同时还涉及了侵权责任、物权法、继承法等领域。他结合实际案例,深 入浅出地分析了这些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郭明瑞教授还就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如网络隐私保护、与法律的未来等。他强调了 民法在应对这些新挑战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展望。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七十八期: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处理(第二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七十八期: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处理(第二篇)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处理今天我们聊的题目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我归纳成了两个问题,一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二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今天我们讲的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二篇-THE SECOND-0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应该遵循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是他们之间的事情,怎么来分由双方来协议,双方协议同意了那就按照双方的协议来进行分割,双方的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进行裁判,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也好,当事人的协议也好,都应该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就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分割方法来讲,与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没有什么区别,就是实物分割、作价分割、变价分割,不论是什么共同财产分割都会用到这些方法。
但是就具体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来分,这是实务当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你们所提的问题当中,也涉及到对夫妻财产怎么来具体分割,特别是对一些股权、夫妻公司,这个财产怎么来分?这些在实务当中有许多的做法。
对这个问题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作了许多规定,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很重要一部分的内容就是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它是从第六十九条到第八十三条都是谈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首先谈到的是关于夫妻协议的效力问题,婚姻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实际上讲的是双方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管他是协议离婚的时候达成的,还是诉讼离婚当中达成的,都具有效力。
如果对双方的分割协议反悔请求撤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审理的时候如果没有发现分割协议当中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维持夫妻分割协议的效力。
对具体财产分割的时候,一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如何处理?现在的司法解释和原来的司法解释是一致的,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不属于个人财产,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得到的,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第七十一条规定的。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三期:《民法典》中合同法的发展(第二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三期:《民法典》中合同法的发展(第二篇)《民法典》中合同法的发展今天我们主要谈一下《民法典》对合同法的发展。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跟之前的《合同法》相比较,变化还是很大的。
这次的《民法典》在整个法典体系上,没有设立一个债法总则,比较明确的是以合同法通则的规定来取代债法总则的规定,债法总则中的一些内容也在合同法通则当中。
第二篇-THE SECOND-0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这一章比起原来《合同法》的合同履行那一章,增加的内容是最多的。
这一章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定:一是关于履行原则的问题,或者债务履行当中附属义务问题。
这里增加了一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应该说是绿色原则在合同履行原则当中体现,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节约资源,不应该浪费资源,不能污染环境,不能破坏生态。
二是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履行问题。
电子合同当中标的物什么时候算交付?什么时候算履行?这是根据现实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作出的新规定。
电子合同的标的是交付标的物,并且使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现在这种情况有很多,网上购物就是一种。
电子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什么时候算提供服务履行时间?这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交易当中形成的凭证,上面载明的时间就是履行的时间。
如果载明的时间与实际服务时间不一致,那以实际服务时间为准,这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
标的物采用在线输送方式交付的,在线传输的产品以到达系统的时间为准。
我在电脑中购买了一个程序,什么时候算交付?从标的物开始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起就算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规定了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履行,这些都应该属于债法总则的内容,并不都是合同之债。
因为我们没有债法总则,所以在这里规定了这些债的履行问题。
金钱之债是以货币为标的,货币之债主要的问题是,以什么样的货币来履行?当事人有明确规定的,那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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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人身权
第十一章人身权概述
11.1 复习笔记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支配权。
2.人身权的特点
作为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人身权除具备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固有性
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人身权的固有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人身权(尤指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存在的同期性;
②人身权的专属性;
③人身权的法定性。
(2)非财产性·
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绝对性和支配性
①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义务。
②人身权又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3.人身权与人权
人身权与人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同的概念。
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而提出的政治口号,起初表现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后见于其政治宪章(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人权包括下列三类权利:
(1)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
(2)政治权利,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集会与结社的权利等;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所有权、劳动权、自由择业权、社会保险权、受教育权等。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可以看作是人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二者并不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与身份权
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2)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3)人格权与身份权虽同属人身权,具有人身权共同的特点,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
外,还存在诸多差异。
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①主体单一性。
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
②非必备性。
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
③非普遍性。
只有具备某种特定身份身份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
④财产关联性。
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
2.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1)具体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3.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根据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1)物质性人格权是以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所谓物质性人格利益,是指存在于一定物质载体即人的身体之上的人格利益。
(2)精神性人格权是以精神性(非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3)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的区别,除表现在客体方面外,其主体范围和保护方法也有所不同。
4.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根据身份权的法律渊源的不同,身份权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1)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2)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著作身份权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则不然。
5.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根据身份权之间的关系,身份权可分为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1)基本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的基本身份地位而确立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2)派生身份权又称支分的身份权,是由基本身份权所派生的各种具体权利。
派生的身份权原则上随基本身份权变动而变动。
11.2 课后习题详解
1.人身权有哪些特点?
答:作为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人身权除具备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固有性
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人身权的固有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人身权(尤指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存在的同期性,即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与生俱来”的权利。
自然人和法人自其具有法律人格时起,直至其死亡或消灭,始终享有人格权。
②人身权的专属性,即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能让与或放弃。
③人身权的法定性,即人身权的取得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需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
约定,民事主体也不能自行创设或废止人身权。
(2)非财产性
所谓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因此,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所直接体现的,是权利主体基于其人格和身份而享有的精神利益(如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等)。
(3)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义务。
人身权又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同时,人身权的行使通常可由权利人自行实现,无需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身份权可派生请求权,如亲属权中的扶养请求权)。
2.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何区别?
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在于:
(1)二者权利客体不同
①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②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2)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所具有的特点
①主体单一性
身份权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而身份专指自然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故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作为例外,法人可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
体,如荣誉权)。
②非必备性
与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与权利主体须臾不可分离不同,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
③非普遍性
身份权不像人格权那样人人平等享有,而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只有具备该种身份(如配偶、父母)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
④财产关联性
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前者如配偶权、亲权,后者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