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5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5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1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 5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5 - 关于规X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3 - 关于规X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66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69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2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5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X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5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08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19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2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37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45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0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3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56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截至2016年11月28日)|PE实务原创2016-11-29刘乃进、陈小艳【正文】2016年11月,国浩天津私募组完整收集、汇总了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本规则汇编区分为国企普遍适用、国有控股及上市公司适用、央企适用三个部分,囊括了从综合管理、预决算管理、产权及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职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国有企业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普遍适用)第一章综合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八、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六、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四、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转让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八、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第七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四、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八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一、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章国有企业治理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十章内部持股和股权激励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十一章其它一、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部分国有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适用一、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八、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十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十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十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央企业特别适用第一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三、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产权及资产管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章资金使用一、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六、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章境外管理一、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公司治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四、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六章其它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青国资委[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国资委〔2007〕53号)市管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外派监督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政府令[2005]第18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外派监督机构的作用,使外派监督工作更具及时性、有效性,进一步促进监管企业和外派监督机构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外派监督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外派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形势,拓展思路,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一)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督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
通过实行外派监督体制,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既为外派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也对外派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实践,努力坚持和不断完善外派监督工作,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二)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
外派监督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外派监督机构要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的职责定位,积极探索外派监督工作的有效形式,突出事前防范、事中规范、事后评价的监督方式。
积极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外派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鄂国资产权〔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8〕126号各省出资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落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责任,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经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资产评估管理权限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资产评估管理是保证企业规范改革、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省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资产评估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对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资产评估管理各项工作,发挥好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明确资产评估管理责任主体。
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核准。
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备案。
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三、落实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责任。
省出资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构选聘、评估项目实施、评估报告审核、评估项目备案等各项工作制度,于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报省政府国资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07]13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07〕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68号),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关键环节:1.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认真落实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制度,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中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产权管理单位要聘请社会信誉好、执业质量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审计截止时点和评估基准日应选择最接近改革的时间。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
目录分析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
1
资产法(2008
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2
(2013年12月
28日修正)
3
3.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
法(2006年8
月27日)
4
4.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
法(2006年8
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
5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2015 年4月24日修
5
5.国有资产评 估违法行为处
罚办法(2001
年12月31日)
7.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加强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
6.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5日)
8.金融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2007年10
月12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1年9月21日)
2.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 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11月2日) 4.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 月28日) 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2007年12月17日) 6.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6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
理国家出资企 1
业中职务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6 .意党见政(主2要0 1领0 年导 1干1部月和2 6国日有)
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_发言稿_
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使其保值增值,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篇1同志们:经市政府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20xx年度我市国资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和20xx年国资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20xx年全市国资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xx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全市国资战线的广大职工团结奋战,齐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国有经济的平稳发展,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努力保持国有经济平稳发展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市出资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市国资委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密切关注企业,建立了委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组织了2次大型调研活动,对我市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主要能源价格和消耗量、主要产成品价格实行了动态跟踪,帮助企业抓住政策机遇,采取了大量及时有效的措施。
在抓资金、保市场、控成本、保就业等方面帮助企业多方谋划,度危为安。
白马集团通过确保质量、优化服务、跟踪回访等措施,加大市场营销力度,紧盯市场和客户变化,在国内多数纺织企业关闭破产的情况下,实现了出口欧洲宜家公司的订单大幅增长,为全年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洛钼和金堆城钼业的钼精矿产能占国内50%以上,在产品价格和需求双双大幅下滑的情况下,2家企业经过协商,达成限价销售意向,使钼精矿的吨度价得到回升。
市出资企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把保就业、护稳定作为头等大事,一拖集团实行轮岗制、钼业公司采取增加库存等措施,相方设法保证职工就业。
通过以上各项措施,市出资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成果。
据28户市出资企业财务快报汇总情况显示,截止20xx年12月底,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22.53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11%,较上半年收窄16.72个百分点;实现利润盈亏相抵后6.3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了74.97%,较上半年收窄20.19个百分点,其中:盈利企业20户,累计盈利8.89亿元,亏损企业8户,亏损额2.53亿元;已交税金15.39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18%;资产总额447.0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41亿元;净资产230.5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6.39亿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8•【字号】宁政发[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6〕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现将市国资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国资委2006年5月)近几年来,我市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规范与完善改革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效逐渐显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1、各部门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企业改革应符合全市“十一五”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和深化国企改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2•【字号】鄂政办发[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二○○五年八月十八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严格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
省国资委是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转让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处置实物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
有关监管机构在审批集体企业转让产权、处置实物资产时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规范操作,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交易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内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4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国资委二○一一年四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精神,加强我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盟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盟市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九五”以来,全区各地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民营化、股份化改革为方向,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从战略上调整、优化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实现了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国有资本向一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不断改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截至2009年底,全区盟市级(含旗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额已由2004年底的677亿元增加到902亿元,增长332%;国有资本总量已由2004年底的120亿元增加到353亿元,增加近两倍,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国资委答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
综合S ynthesis【栏目导语】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的国企改革具体时间表——将在2020年在国有企业关键性领域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培育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国有企业。
随着国企改革路线图日渐明朗,具体推进以及试点工作展开或将从2016年拉开帷幕。
一直以来,国企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无论改革的广度、深度还是敏感度,都始终是我国改革大局的重中之重。
其不仅是推动全面改革的一股重要力量,也是缓解目前我国经济疲软、增长动力不足的关键。
为此,本刊特别策划“国企改革”专栏,以飨读者。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重大部署。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张毅就《指导意见》制定和实施有关问题,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
答: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
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布局结构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肩负的使命和责任更加重大。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对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对于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我国经济实现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对于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国有企业改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作出重大部署,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国资委直接持股利弊之争
国资委直接持股利弊之争价值中国推荐 2010-04-22 16:33:35 《董事会》2009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经过三年研究,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没有法律障碍,将于2010年正式实施。
回溯此前,在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9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
国资委直接持股,无疑将改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长期存在的所有者缺位,以及国资委出资人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
那么,这项举措将对国有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产生何等影响?能否开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的新局面?是否会带来新的问题?就此,请各位嘉宾发表自己的看法。
主持人:本刊记者郭洪业讨论嘉宾:招银国际高级副总裁/郑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安徽财经大学商务学院院长/刘银国秦皇岛市市委研究室/熊锦秋直接持股改善治理是个伪命题国企通过上市并由国资委直接持股,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国内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痼疾。
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更恶化文/郑磊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在地方上已经有了一些实践,从法律角度看,由国资委设立一个直属公司担任上市公司股东,在法律上并无太大障碍。
需要着力解决的是,如何将国资委的行政定位与国有控股公司的商业定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好。
关于国资委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质疑,并没有因变身国有控股公司而自然消失。
国资委与国有控股公司实质上仍具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国资委行政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的连接纽带反而更明显,从而可能带来更多的治理问题。
在公司治理方面,关键还在于操作的方式方法,而不是控股主体的形式。
国资委近年在央企公司治理方面进行了不少尝试,如全球招聘高管、明确主业和董事会试点等,这还只是从公司治理的中下层面入手,并没有在董事会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城市资产管理与运营研究
城市资产管理与运营研究一城市资产管理与运营背景(一)基本概念我们所说的城市资产即地方国有资产,是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1]。
按性质分类,国有资产可以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城市资产管理与经营是指地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通过现代化、市场化、多元化管理手段,保证起所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包括国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国家资本金投入管理、清产核资管理和资产评估管理等[2]。
城投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资产和资源,一方面,作为地方投融资平台,城投公司的资产结构具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作为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运作主体,城投公司肩负着实现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3]。
随着国企改革浪潮的不断推进,资产的管理与经营成为城投公司转型发展中面临的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二)政策背景长期以来,国有资产普遍存在分布分散、保值增值管理低效等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所有金融资产、文化资产等庞大资产缺乏出资管理权限,这一权力依旧分散在各个部门手中,导致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仍然存在[4]。
2006年,深圳特区已经以市委文件的形式,将市直单位所属300多家企业划归深圳国资委,开创了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集中监管体系的全国先例。
2009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半数省级国资委监管覆盖面超过90%,部分城市国资委,包括深圳、郑州等基本实现全覆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开启了深化改革的步伐,提出“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4篇)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以下是中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制度和监督等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对国有企业的组织、经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国有企业的设立、改制、运营、利润分配等具体事项。
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具体事项,加强了国有资本经营的规范管理。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鼓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上市。
5.《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要求,加强了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安全性。
以上是中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2)是指国家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1. 国有资产法:这是中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和监督,并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国有企业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和经营权益,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监督等问题。
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第二版)
国务院关于印 发《划转部分
1
国有资本充实
社保基金实施
方案》的通知
2
企业国有产权 交易操作规则
3 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
4 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工作 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上市
5 公司国有股权
无偿转让暂不 征收证券(股 票)交易印花 税有关审批事 项的通知
(二)财务
(一)总体规定
(三)职工安置
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
2
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不正
当竞争民事案
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4 关于审理侵害
知识产权民事 案件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解释
国务院国有资
5 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加强 中央企业知识 产权工作的指 导意见
国资委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品牌建设的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 于加强和改进城市 基层党的建设工作
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国有 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关于扎实推动国有 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的通
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 记管理暂行办法
本书收集了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国有产权监督管理以及与国企改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共十四章,包括综合类、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混合所有制与职工持股、国 有资产(股权)监管、“僵尸企业”清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党的建设及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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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资委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和省、市(地)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相继组建国资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建立。
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实践证明,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党的十七大充分肯定了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二)高度重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目前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和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国资委监管范围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定位还需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的出资人职责还没有完全到位,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步伐还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继续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三)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的新形势下,继续深入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既是坚持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实十七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提高国有企业抵御金融危机能力、迎接后危机时代各项变革与挑战的迫切要求,同时对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国资委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地方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六)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原则。
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不受任何部门、机构的越权干预。
(七)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
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
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
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
要积极配合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的脱钩改革、划转接收工作,依法对移交到位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根据授权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地方国资委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立足于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管,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关系。
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九)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对已经纳入地方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公用事业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依法规范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职责的落实。
要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公用事业企业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要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十)切实加强部分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对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当前确实需要由其他部门、机构在过渡阶段对部分特殊领域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当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明确授权,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四、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十一)依法坚持国资委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地方国资委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要牢牢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二)按照“三统一、三结合”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
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继续推进解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的问题,争取出资人职责到位,防止行权履责中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逐步改变目前少数地方存在的部分企业由国资委管资产、有关部门管人管事的体制状况,依法实现对国家出资企业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三)进一步落实《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出资人的三项主要权利。
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继续推进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的改革,同时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考核、奖惩和薪酬制度。
要依法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严格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谁决策、谁承担责任”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要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原则和出资人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过程中,依法维护和落实出资人的资产收益权。
(十四)依法处理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的职能交叉问题。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能的分工与衔接,既要落实出资人职责,又要尊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要注意将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与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市场监管等社会公共监管区别开来,进一步明确与有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与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工,落实地方国资委的相应职责。
(十五)准确把握政府交办事项的工作定位。
对政府交办的维护稳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地方国资委要妥善处理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注意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角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六)做好国资委涉诉案件的应对工作。
在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当争取适用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处理。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将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地方国资委也应当妥善应对。
五、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十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要按照出资关系进行规范。
地方国资委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八)积极探索完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
地方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保证章程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
要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视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