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合集下载

法律债权转让案例分析(3篇)

法律债权转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以获取资金支持。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简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2)货物到乙公司指定地点后,乙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3)如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货款的10%。

2. 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经协商,乙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1)乙公司将甲公司欠其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2)丙公司应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3)如甲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有权代为追偿。

三、案例分析1.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债权转让的效力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后,通知了甲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3. 债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本案中,丙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甲公司应向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标题: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的法律案例。

案件发生于2009年,涉及的主要当事人为甲方(债权人)、乙方(原债务人)和丙方(债权转让人)。

本文将从事件的经过、纠纷焦点以及律师的点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事件经过:2009年1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明确了乙方向甲方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的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

协议生效后乙方按时向甲方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和偿还了部分本金。

同年4月15日,甲方接到了丙方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表明丙方将其对乙方的借款债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并要求甲方向丙方支付相应的转让款项。

紧随其后,甲方向乙方提出了债权转让的要求。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乙方表示从未与丙方进行债权转让协商,且并不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宜。

因此,乙方拒绝了甲方的债权转让要求,并继续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履行债务。

纠纷焦点:该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案中,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性:丙方是否具备将债权转让给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乙方的知情权:乙方在债权转让前是否事先获得了丙方的通知,并在同意债权转让前进行了相应的协商,以保障其知情权。

3.甲方与乙方的协议效力:甲方与乙方通过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了相关的借款事项,是否债权转让通知书能够单方面终止该协议的履行。

律师的点评:在这起案例中,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有效性和乙方的知情权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通知书的形式要求非常明确,通知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等操作。

此外,债权转让通知应反映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要及时送达到对方当事人。

对于乙方的知情权保护,则是保障债权转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在债权转让前应遵循合同法的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并进行协商,确保乙方能明确了解债权转让的后果。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适用的是本市范围内因为债权转让而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为这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指导方向,同时也能够较好的解决债权转让方面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针对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上海高院在经过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了倾向性解答,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了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1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

现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6月23日▲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因债权转让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审理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成立,应如何处理?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下简称基础债权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

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过渡期间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债权转让过渡期间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债权转让过渡期间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债权转让作为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移转方式之一,在经济社会实践中广泛存在并有着重要意义。

现行法律在对债权转让法律关系进行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对于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后的权利移转、风险承担等与债权转让过渡期有关的规定存在缺失,既不利于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也不利于债权转让这一经常性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化。

笔者拟在坚持契约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前提下,从实务角度对债权转让过渡期有关法律问题做一探析,以有利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与公平性,维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效益性与稳定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债权转让;过渡期;法律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转让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而缔结的以实现债权让与为目的的民事合同。

其中,转让合同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合同债权的第三人称为受让方。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定。

一、债权转让过渡期问题探析的法律意义债权转让涉及转让方、受让方、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等诸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利益的流转,但债权转让行为从确定本息基准日到合同签约、合同生效、价款支付直至债权交割、债权法律文书移转最终到债权实现是一个动态演变的进程,债权转让过渡期间的存在涉及相关实体与程序性法律权益的取得与变迁,也包括相关法律责任与风险的移转和承担,研究此一过渡期间的合理界定及权利义务设置,无论从法律还是现实层面,皆具积极意义。

(一)研究债权转让过渡期问题,是促进民事权益高效流转,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高效的市场交易行为,而高效的交易行为有赖于清晰、稳定和可预期的交易规则。

随着市场交易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作为广泛存在的金融债权与非金融债权转让行为,有着庞大的交易规模,如处理失当,既易引发交易主体间的矛盾纠纷,还可能引发社会就业、社会稳定甚至国家金融安全等一系列敏感复杂的问题。

2023年债权转让行业市场环境分析

2023年债权转让行业市场环境分析

2023年债权转让行业市场环境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转让市场也逐渐走向成熟。

债权转让指的是债权人将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从而能够快速收回债务或者获取资金。

本文将从行业市场环境的角度分析债权转让行业的发展状况。

一、政策环境我国债权转让市场的发展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促进。

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债权转让行为的通知》,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为债权转让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此外,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也为债权转让提供了更加明确、完善的法律支持。

二、市场需求债权转让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企业经营的风险和压力也越来越大,导致大量的企业经营出现了困难。

债权转让作为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机构的关注和青睐。

此外,债权转让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资产投资方式,满足了市场多元化投资需求。

三、机构支持债权转让的业务需要债权转让专业机构提供协助和支持。

随着我国债权转让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机构现身。

这些机构以提供债权转让流程规范、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为核心,为债权转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服务支持。

四、市场风险债权转让市场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行业监管不规范、债权信息不透明、诈骗等坑骗活动的存在,都对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证债权转让市场的安全、合法、稳定发展,需要行业相关人员加强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降低市场风险。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转让市场也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和青睐。

政策、市场需求、机构支持等因素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市场风险也存在,行业相关人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债权转让市场的健康、安全、稳定发展。

物权法中的债权转让

物权法中的债权转让

物权法中的债权转让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财产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物权法中,债权转让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债权转让的定义、形式、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探讨物权法中的债权转让。

首先,债权转让在物权法中被定义为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作为转让人将债权转移给受让人,从而使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可以以合同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实现。

债权转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最常见的形式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债权的转让细节。

此外,债权转让还可以通过债权人签署债权转让凭证等方式进行。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债权转让必须满足法律的相关要求,才能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涉及到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转让意味着他们失去了原本的债权,并将债权转移到受让人名下。

债权人的义务是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转让义务,并在债权转让完成后不再对债务人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受让人来说,债权转让意味着他们获得了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取得了与此债权相关的权利。

受让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履行债权,并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在债权转让中,相关法律条款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即债权转让自发生效力。

根据这一规定,一旦债权转让成立,受让人即成为债权人,并享有与债权相关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抗辩权问题,即除非债权人对受让人有过错,否则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主张不符合其与受让人约定的抗辩事由。

然而,债权转让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债权转让可能引发债务人的担忧,担心新的债权人可能对其采取更加严苛的追债方法。

其次,债权转让可能给受让人带来风险,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受让人可能无法收回债权。

因此,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和受让人需要谨慎考虑,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降低风险。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法律风险与风险控制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法律风险与风险控制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法律风险与风险控制一、引言债权转让协议是在金融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方式之一,债权转让具有多方面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

本文将围绕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风险控制展开讨论。

二、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风险1.合同有效性的风险债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是其法律风险的核心问题。

若债权转让协议未能满足法律要求,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影响交易双方的权益。

例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在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容易出现合同有效性方面的风险。

2.债权质量的风险债权转让的另一法律风险是债权质量的问题。

在债权转让时,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债权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或者债权难以强制执行,转让方可能面临追索风险。

此外,如果债权的抵押物或担保不合法或存在纠纷,将增加债权转让的风险。

3.合同解释的风险债权转让协议的解释是法律风险的一部分。

当事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此时,法院将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当事人的意图以及相关法律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准确定义和解释各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三、债权转让协议的风险控制1.法律尽职调查在进行债权转让交易前,转让方和接收方应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债权的真实性、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有关抵押物或担保的法律问题等。

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减少意外风险并提前预防潜在的法律纠纷。

2.明确合同条款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语言。

此外,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债权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具体事项,以降低合同解释风险。

3.合规合法操作债权转让双方应确保债权转让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确保合同的合规性。

此外,债权转让方还需合法获取债权,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4.充分保障权益债权转让双方可通过合同约定一定的违约责任及补偿机制,以规避法律风险。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风险与范本使用指南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风险与范本使用指南

债权转让协议书的风险与范本使用指南一、前言本文旨在探讨债权转让协议书的风险以及提供范本使用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类型合同。

在进行债权转让交易时,合同的正确使用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从风险分析和范本使用两个角度进行阐述。

二、债权转让协议书的风险分析1. 风险一:不合法转让在进行债权转让交易时,一方若没有合法的转让权,则该转让行为将无效。

因此,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应确保自身拥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权,以免产生法律纠纷。

范本使用指南:在协议书中,明确标明转让方的债权转让权来源和合法性,并要求转让方承担因违法转让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2. 风险二:债权真实性和有效性债权转让协议的另一个风险是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双方应共同确保所涉及的债权是真实存在且有效的,并确认债务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若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将给转让方带来经济损失。

范本使用指南:协议书应包含债权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声明,并要求转让方对债权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应在协议中注明如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后果,并明确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3. 风险三:未披露相关信息在债权转让交易中,双方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对方获知交易的全部情况。

未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误解或误判,进而产生纠纷。

范本使用指南:在协议中,明确要求双方充分披露涉及债权转让交易的信息,并明确未披露信息所引发的责任和后果。

三、债权转让协议书的范本使用指南1. 协议书标题在起草债权转让协议书时,应在文末明确注明“债权转让协议书”字样,并标明签署日期。

2. 合同主体与背景协议书应首先明确双方的身份,并简要介绍债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

3. 债权转让条款详细阐述债权的转让对象、转让金额、转让期限等关键条款,并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4. 保证与承诺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协议书中做出保证和承诺,以增加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双方的信任。

5. 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协议书应明确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以应对一方无法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

债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债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债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研究背景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人,债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债权转让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旨在对债权转让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探讨债权转让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金融市场的影响和意义,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提供参考。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点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权利转让给他人,将债权权益变现。

债权转让的特点主要包括:1. 交易双方自愿。

债权转让是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的,不强制任何一方进行交易。

2. 价值确定。

债权具有确定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3. 交易便利。

债权转让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电子签署等形式进行,便于交易双方进行资金流转。

4. 法律规范。

债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转让的应用领域债权转让主要应用于金融市场和企业融资领域。

在金融市场上,债权转让可以帮助金融机构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企业融资领域,债权转让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问题,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四、债权转让的风险与挑战债权转让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利益,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1. 债权价值不确定性。

债权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

2. 转让合同风险。

债权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双方要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合同纠纷。

3. 法律风险。

债权转让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债权转让的促进因素为了促进债权转让的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加强:1.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债权转让的法律规范,保障债权转让的合法权益。

2. 加强信息披露。

提高债权转让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

3. 健全市场机制。

建立债权转让市场,提供便利的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和流动性。

六、债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从现实情况来看,债权转让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债权受让业务调查报告

债权受让业务调查报告

债权受让业务调查报告一、调查目的本次调查旨在了解和分析债权受让业务的市场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为相关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文献资料、问卷调查和专访等方式进行。

三、调查结果和分析1.债权受让业务的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据调查显示,债权受让业务在近年来发展迅速。

债权受让业务是指债权人将自己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取一定的回报。

这一业务在金融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银行、信托、基金等机构中。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债权受让业务具有以下几个发展趋势:-业务规模扩大:债权受让业务的规模和交易金额不断增加,投资者对于债权受让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多元化创新: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债权受让业务的形式也不断丰富,如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等。

-跨境交易增加: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境债权受让业务也日益增多,有助于优化全球资本配置。

2.债权受让业务存在的问题调查发现,债权受让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信息不对称:债权受让业务中,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投资者往往无法全面了解债权的真实价值和风险状况。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债权受让业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监管规定,容易产生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风险控制不足:由于债权受让业务的特殊性,投资者在进行债权受让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但目前行业内风险控制体系不够完善。

四、调查结论和建议1.债权受让业务前景广阔,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机构和投资者应积极参与债权受让业务。

2.针对债权受让业务存在的问题,建议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债权受让业务需要建立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债权受让业务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

-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债权受让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

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所谓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或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这是我国有关债权转让制度最早的法律规定。

该规定确定了合同转让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保障合同的转让秩序、鼓励交易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的规定已不再适应市场的需要。

因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债权被视为一种类似资本的东西,具有极大的可利用经济价值。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运而生,确定了债权转让制度,即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符合了时代的要求,有利于财产的流转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同意见,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分析。

一、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对通知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在当事人之间到底产生何种效力?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有所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1、准物权行为模式。

该模式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该种模式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的准物权合意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

合意一旦达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而且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纯粹意思主义模式。

此种模式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

在此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权移转发生效力,也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也对债权让与本身不产生影响。

3、通知对抗要件模式。

此种模式以日本、法国为代表。

在这种模式下,指名的债权让与,除非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第三人。

关于债权转让诉讼权利转让的情况说明

关于债权转让诉讼权利转让的情况说明

关于债权转让诉讼权利转让的情况说

债权转让诉讼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诉讼权利转让给他
人的行为。

该行为常见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利进行变现或者转让的情况下。

在债权转让诉讼权利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将其在诉讼中
所享有的权利,如起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及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权利,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转让可以通过债权人与受让人间的协议来进行,双方可以约定转让的具体条件、效力等事项。

债权转让诉讼权利转让的好处在于,债权人能够及时将诉
讼权利变现,以减少自身的风险和时间成本。

债权人在将诉讼权利转让后,不再需要继续参与诉讼程序,可以将注意力放在其他事务上。

对于受让人而言,获得债权转让诉讼权利转让的权益,可以迅速取得债权并进行追债,提高了债权的变现效率。

然而,在债权转让诉讼权利转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
意的问题。

首先,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转让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其次,受让人在诉讼权利转让后必须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认为是对方的过错,进一步影响后续诉讼的结果。

此外,债权转让诉讼权利转让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充分的沟通和协商,避免引发纠纷和争议。

债权转让诉讼权利转让是债权人以一种变现方式将诉讼权
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对于债权人能够减少风险和时间成本,对受让人能够提高债权变现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操作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转让过程的顺利进行。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综述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综述

篇一: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1-05-11 11:09:48)转载▼标签:分类:公司对外融资与担保法务文化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广东银监局: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监报【2009】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像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人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

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五、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附注:银行债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总结一、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 200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

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3、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

债权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式

债权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式

债权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式一、引言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债权纠纷时有发生。

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出现其他争议时,债权的合法性和解决方式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债权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

二、债权的法律争议1. 合同履行争议合同是债权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的解释、履行、变更等可能引发争议。

常见的合同争议包括交付时间延迟、产品质量不合格、合同条款解释等。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分歧时,争议就产生了。

2. 债权的转让争议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向第三方转让。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可能涉及到新的合同约定和权利义务。

债权转让争议常见的问题包括债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是否接受债权转让等。

3. 违约争议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发生违约。

违约争议常见的问题包括违约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违约、债权人对违约行为的救济方式等。

违约争议在法律领域中较为常见,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协商和解决。

三、债权争议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债权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直接对话、洽谈或者债权人提出和解方案等方式,寻求共识和解决。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寻求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2. 仲裁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债权争议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债权争议双方选择专业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院支持和承认。

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争议,债权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解决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四、结论债权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式是商业和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到期债权执行实务操作问题探讨

到期债权执行实务操作问题探讨

到期债权执行实务操作问题探讨到期债权执行实务操作问题探讨——从新旧司法解释比较的视角展开原创?2017-03-07? ?法治昌明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对该债权强制执行。

执行到期债权对于提高执行效率,尤其是解决经济活动领域中较普遍的“三角债”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没有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仅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及收入的执行作出规定。

92年民诉意见第300条和98年执行工作规定第七部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专门规定。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解释对这一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

本文将从新旧司法解释规定比较的角度出发,对到期债权执行实务操作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人民法院执行到期债权要作出冻结裁定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具体操作,2015民诉法解释与92年民诉意见、98年执行工作规定最明显的不同就在于是否作出冻结的裁定。

此前,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以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形式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并未明确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直接冻结。

实践中,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能否直接产生冻结到期债权的效力也存有争议。

而且,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不能继续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权利。

如不冻结到期债权,不利于后续程序的衔接。

实际上,很多人没有注意,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到期债权可以保全是作出明确规定的。

如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原民诉意见第105条)就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因此,民诉法解释就对到期债权应当冻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5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如此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对债权执行的规范性,也利于与后续的诉讼程序形成有效衔接。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产生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产生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产生的风险及防控措施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产生的风险及防控措施风险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但债权人在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转让价格下降风险: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市场供需关系、经济环境等因素可能导致债权的转让价格下降,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2.债务人违约风险: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3.市场流动性风险:债权市场的流动性可能不稳定,债权人可能面临买方买不到或卖方卖不掉的风险。

防控措施为了降低债权转让中的风险,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防控措施:1.进行充分调查和尽职调查: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前,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避免选择潜在风险较高的债权转让对象。

2.选择合适的交易平台: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可以选择有信誉、安全可靠的债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平台应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交易规则,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制定合理的转让价格策略: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债权的实际价值,制定合理的转让价格策略,降低价格下降风险,最大化自身利益。

4.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与买方应签订明确的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债权纠纷和违约行为的发生。

5.定期监控债务人状况: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应定期监控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债务人违约风险。

6.分散投资组合: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分散投资于不同债务人,降低单一债权的违约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和收益的稳定。

7.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债权人可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机制、风险控制措施等,及时识别和控制潜在风险。

结论债权转让中债权人需要认识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通过充分调查、选择合适的交易平台、制定合理的转让价格策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定期监控债务人状况、分散投资组合以及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等措施,债权人可以降低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进行充分调查和尽职调查•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前,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

债权转让损失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债权转让损失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债权转让损失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债权转让损失是指在进行债权转让交易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债权本金和利息无法全部收回所造成的损失。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可能会遇到债务方违约、破产、清算等情况,导致债权无法按时全额收回。

债权转让损失不仅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结构和经济实力,还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信誉造成影响。

本文将从债权转让损失的概念、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影响会计处理的因素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债权转让损失在会计上的处理方式,为企业在面对债权转让损失时提供参考和指导。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债权转让损失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债权转让损失的定义和特点,以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时,还将分析影响会计处理的因素,包括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政策等。

最后,在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总结,提出建议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债权转让损失的相关知识,并且对其会计处理有一个系统的认识。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深入探讨债权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债权转让损失的本质和影响。

同时,我们将分析债权转让损失会计处理所涉及的复杂因素,为读者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通过对债权转让损失会计处理的研究,希望能够为企业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提供参考,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应对风险,实现财务稳健管理。

2.正文2.1 什么是债权转让损失:债权转让损失是指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因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转让价值大于实际收回价值的差额。

这种损失通常是由于债务人违约、破产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持有人可能会在收回款项方面遇到困难,导致损失的发生。

债权转让损失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常见的风险之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利润水平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合理处理债权转让损失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

现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6月23日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因债权转让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审理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成立,应如何处理?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下简称基础债权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

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受让人应依据债权转让关系另行追究债权让与人的民事责任,如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与债权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二、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在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债权受让人能否变更诉请,直接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在诉讼中提起预备诉讼主张?鉴于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债权转让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债权转让人仅处于诉讼第三人地位,故债权受让人不能在诉讼中直接变更诉请,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与债权质押解析

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与债权质押解析

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与债权质押解析债权转让和债权质押是民法中关于债权的两种重要制度,它们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和安排,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债权转让和债权质押进行解析,并探讨它们的异同点。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和特点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通常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进行,转让合同是债权人将债权权利的内容向受让人转移,从而产生对债务人的债权要求。

债权转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完全转移: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权利全部地转移到受让人名下,受让人由此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相应的债权权益。

2.双方一致: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双方的合法行为,对债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共识。

3.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必须及时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告知债权的转移情况,以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得到变更。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与限制债权转让具有一定的效力与限制,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1.债权转让效力的确认: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比如应当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合法的目的和标的等。

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权利的可转让性:民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但是有些债权的特殊性质或者法律规定禁止转让,如不可转让的债权、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等。

3.第三人的善意保护原则:债权转让合同一旦成立,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可以作为善意的受让人,享有相应的被转让债权。

但善意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诚信、注意事项等合法要求。

三、债权质押的概念与要点债权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权利抵押给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便获得债务人的履行抵押债权的义务。

具体而言,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达成债权质押合同后,将其债权权利作为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担保。

债权质押的要点如下:1.质押的信用义务:债务人通过接受债权的质押,承担了相应的信用义务,即按时履行相关债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最早的罗马法,认为债是连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法锁,如果变更任何一方,将使债失去同一性,因此否定债权转让。

然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债权人变更,为因应此种需要,罗马法最初采用了因债权人交替之更改、诉权之让与及以收取债权为目的之为自己之委任等制度,逐渐地债乃法锁的观念发生动摇,债权转让获得承认。

到了近现代资本主义,债权转让为资本流动所必需,因此债权转让不仅被广泛承认,而且允许转让的范围与自由也不断扩大。

[1]我国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为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实践总是走在立法前面并且是丰富多彩的,不断地提出挑战,因此,在理论上对债权转让加以研究,为司法者提供参考,具有很大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一、关于债权转让的范围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但是,我们知道,合同之债仅仅是债的一部分,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划分,除了合同之债以外,还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那么,债权转让的对象只是合同权利,即债权转让范围是否仅限于合同债权?其他债权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对象,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债权转让的范围?自然也就作为问题显现出来。

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有人支持前一种观点,也有人支持后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债权转让的范围不因仅限于合同权利,其他债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宗旨下也可转让。

理由如下:(一)债权的本性决定了债权转让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合同权利。

债权的核心是财产权,具有价值性,在市场经济社会,债权的流通成为满足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正如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所指出的,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和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

债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

[2]因此,除了少数不以经济价值为主要目的的债以外,原则上均具有可转让性,除非受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属于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根据契约或者法律移转于他人,与债权人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抚养请求权、因对生命或者健康损害而引起的赔偿请求权不得移转。

[3](二)债权转让一般无损债务人利益。

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的结果是其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发生变化,义务内容与原债务同一,责任限度也仍然在原债务限度之内,也就是说,债务人向受让人所承担的责任无论在质与量方面,和向原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区别。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三)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合同权利的转让,没有规定其他债权的转让,但不能由此简单地得出一概禁止合同权利以外债权转让的结论。

因为,《民法通则》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没有充分考虑债权的流动性是历史局限性造成的;《合同法》是在市场经济时代制定的,但它不是民法典,是以合同为特定调整对象的,不能规范合同债权以外的债权是有立法技术决定的。

所以,其他债权的转让问题从法解释学角度论,应属法律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填补这一空白,不能简单地依文意解释方法,按照概念法学的僵化方法加以解释,而应以社会解释、法律目的解释方法解释法律,填补法律空白。

法律的“时滞”问题是客观的,法官必然要考虑生活的时代来解释过去制定的法律。

就连在这方面具有悠久的持保守态度历史的法国,原最高法院院长博普雷——在 19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100周年纪念会上的著名演讲中——也称:“当条文以命令形式,清楚明确 ,毫无模棱两可时, 法官必须服从遵守——但当条文有些模糊时,当它的意义与范围存在疑点时,当同另一条文对比 , 在一定程度上内容或者有矛盾 ,或者受限制,或者相反有所扩展时 ,我们认为这时法官可有最广泛的解释权;他不必致力于无休止地探讨百年以前的法典作者制定某条文时是怎样想的;他应问问自己假如今天这些作者制定这同一条文,他们的思想会是怎样的,他应想到面对着一个世纪以来法国在思想、风俗习惯、法制、社会与经济情况各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变化,正义与理智迫使我们慷慨地、合乎人情地使法律条文适应现代生活的现实与要求”。

[5]二、关于债权转让的程序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债权人与第三人间的让与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原合同关系。

在涉及债务人利益问题上,债权转让需要在冲突上进行制度选择。

主要是在需否征得债务人同意方面有不同的立法例:(一)自由主义。

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无论依何种途径知晓债权转让的,也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否则,向原债权人履行仍不能解除债务,德国法、美国法持此种观点。

如德国民法典第386条规定,“债权得依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而移转于第三人,新债权人依合同的成立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按此规定,债权转让既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通知债务人。

(二)债务人同意主义。

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权利转让方为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三)通知主义。

要求对债务人为通知。

如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规定,“受让人,仅按照对债务人所作之转让通知,始对第三人发生权利占有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类似于法国的规定。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1,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何?此时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如果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即使原债权人接受了该履行,也不能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新债权人要求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该履行,但债务人可以向原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原债权人返还因履行而获得的利益。

2,通知的时间如何?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何时向债务人作出没有规定,我们认为,通知应当在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作出履行之前,否则通知不发生效力。

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没有生效,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而不能免除对原债权人的清偿义务,或者债务人已向原债权人作出履行再要求其向受让人履行,都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3,债权转让后,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于未受转让通知前,对于让与人提出给付,让与人以债权已转让为由拒绝受领,此时是否可以认为系债权人受领迟延?我们认为是可以的,虽然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已于拒绝受领时通知其转让之事实,但在本问涉及情况下,债务人已向让与人提出履行,如果不使债权人负受领迟延责任,债务人又必须转向受让人提出履行,其主张履行及保管之费用不能请求赔偿,特别是在债务人转向受让人提出履行以前,标的物因事变或者不可抗力而毁坏,仍需由债务人负责,对债务人甚为不利,而且也不合理,因此我们认为在本题情况下认为债权人受领迟延为妥。

4,由谁而为通知?各国的规定颇不相同,法国、意大利规定由受让人通知,日本规定由让与人通知,瑞士的规定是由让与人或者受让人通知。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应由让与人通知。

但是由受让人通知,如让与人将债权转让合同向债务人进行提示,也没必要加以否定。

5,通知的形式有无要求?通知的形式无一定的要求,口头或书面均可,但对通知与否发生争议时,应当由负有通知义务的债权让与人举证。

6,如果债务人没有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但从其它途径获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向受让人履行是否产生清偿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应当被赋予清偿的效果。

虽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这是为保护债务人而规定的,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苛求债务人,本条的真实意思是:债务人在没有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情况下,没有义务向受让人履行。

因此,债务人在从其它途径知晓债权转让后主动向受让人履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因为立法目的实现而存而不用。

总之,上述各种立法例各有利弊,相比较之下以通知主义为佳,现合同法采纳之。

三、关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对让与人已享有的抗辩权,让与后仍可对抗受让人。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实务上抗辩事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6](一)已向让与人为清偿。

如乙将其对丙的债权让与甲,则甲向丙求偿时,丙得以已于甲受让之前,全部已向乙付清为抗辩。

(二)权利已不存在。

如乙将其对丙的价金请求权让与甲,甲向丙求偿时,丙得以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依法解除,乙对其已无债权,所以甲不得再主张其受让之债权为抗辩。

(三)时效经过。

如乙将其对丙的借款债权让与甲,甲向丙求偿时,丙得以消灭时效已于甲受让之前完成为拒绝给付之抗辩。

(四)行使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让与人仅让与债权而自己保留债务的,债务人还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对抗受让人。

(五)特别约定。

如乙将房屋借给丙使用两年,约定在借用期满后租赁给乙一年。

后乙将房屋出借权转让给甲,甲以借用期届满为由要求丙归还房屋,丙得以其与乙之间借用期满可请求出借人继续出租给其使用的约定为理由,拒绝返还。

因为债务人可以对抗让与人之事由,不以狭义之抗辩权为限,凡事都足以阻止或者排斥债权之成立、存续或者行使之事由均应包括在内。

债权之转让,在债务人既然不得拒绝,则不宜因之而使债务人陷于不利的地位。

(六)处分诉权时已放弃实体权利。

如乙对丙提起价金给付之诉,后乙撤诉并声明放弃实体权利,甲以乙将价金请求权转让给自己为由向丙主张权利,丙可以乙在处分诉权时已放弃实体权利为由而对抗甲。

(七)债权无效。

由于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债权无效时,该债权转让后依然无效。

如在下面的案例中,1997年7月,某信托投资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从信托投资公司借入流动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一年。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依照合同取得了贷款,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额、如期清偿本息,到1999年10月,尚欠信托投资公司利息100万元。

信托投资公司、科技公司和某商业银行三方经共同协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协议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将其对科技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

同时,商业银行又与科技公司签订人民币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以商业银行从信托投资公司受让取得的100万元债权为标的,约定由商业银行贷给科技公司,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 6.4%。

合同到期后,科技公司没有还款。

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贷款本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商业银行和科技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但是实际上商业银行没有向科技公司拨付贷款,商业银行对科技公司的债权是基于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从信托投资公司受让取得,而科技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明显高出国家规定的利息率上限,属无效约定,商业银行受让100万元债权是因无效约定产生,依法不予保护,判决驳回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