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组织 ——论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意义和途径(一)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法治行政是其中的核心原则之一、法治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依法合理、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法治行政的内涵、法治行政的作用以及法治行政的实践中进行论述。
首先,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刑法、民法等法律体系并列。
行政法旨在管理、规范和约束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行政法体系由宪法、行政法规、行政法院判例等构成,这些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责任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法治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治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和透明。
法治行政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公共权力,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切实保护。
法治行政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法治行政的前提。
其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理性。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合理比较和平衡,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再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利益,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最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透明性。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对外公示内外部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法治行政在行政法的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治行政有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治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发生。
行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行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行政法治是指建立在法律基础上,通过法律规范和法治化的方式来进行行政管理的理念和实践。
行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公平、保障人权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治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法治的框架下,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遏制滥用职权、腐败和不公正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行政法治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行政法治的原则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必须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法治有助于推动政府的效能和责任。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减少不确定性和不公正的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定程序和规则,行政法治促进了政府的高效运作和廉洁行政,增加了政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行政法治还有助于优化经济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行政法治的框架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避免了政府的任意性干预和不当的行政干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行政法治保障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行政法治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行政法治要求政府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服务,强化责任意识、权责一致和科学决策。
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行政制度和程序,行政法治促进了政府的规范化运作,提高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了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总之,行政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通过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政府的效能和责任、优化经济环境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为国家的稳定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福祉做出了重要贡献。
法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组织——论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意义和途径
一、公共行政组织受制于法治原则的意义
公共行政组织与国家的存在是并行的,而且,在古代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形态下,它就已经受到法律的规范。例如,我国唐朝的法典《唐六典》曾经对行政中枢机构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以及六部等的组织均设有专门的规定。(注:参见蒲坚:《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然而,立基于专制主义的规范国家组织结构或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组织与职权等)的法律,其实质是君主的旨意,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君主的有效统治,尽管君主在一定程度上也把人民的福祉纳入对其统治的长久意义的考虑之中。这即为法律与公共行政组织之间的旧的关系架构: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首长有权决定本体系的建制,法律只是一种推行君主旨令制度化的工具,而无法在终极意义上对抗或束缚行政的自行组织。这个曾在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旧的关系架构,受到近代置根于民主主义的法治理念的冲击而终被颠覆。但是,在某些君主制基础深厚的国家,一个时期内它仍然得以延续和维系。如在日本明治时期的“天皇制法治主义”之下,“‘依法行政’的原理本来被认为是有关行政作用的理念,因此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被认为在日本也是属于天皇=行政府固有的权限与大权”。(注:(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公共行政组织必须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授权和限制,其活动必须以促进与保障人权为其宗旨,政府必须对公众负责。现代政府存在与活动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为人民创造福祉,即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而不应立足于为少数人或行政官员自身利益服务的基础之上,这一点应为对政府的道德要求,并通过法律确定为一种普遍法律责任。当然,不可否认,任何国家机关都是由具有一定个人利益的人所组成的,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完全以利他的动机来处理一切公共事务从而对公众负责,是一种不现实的主张。然而,政府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活动经费均是由作为纳税人的民众提供的,如同雇主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那样,人民有权要求其尽责为公众办事。而一个普通人为了自我生存和发展,更多地从利己的动机考虑问题,要求其出于利他的立场为民众服务,只是社会提倡的一般道德要求。当今我国公共行政中出现的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或扯皮、推诿,很大一部分是从是否对本部门有利的立场出发的;而机构肮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造成由民众纳税所支撑的国家财政负担过重,使得大量的社会公共事业,如公共交通、环保等,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进行。这些事实从反面说明,公共行政组织应受制于法治原则,应以法律定分各行政机关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以法律督促公共行政组织向精简、统一、效能的方向改革和发展,从理念与制度两个方面保证政府对公众负责。
如何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
如何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国家机构组织法对于加强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国家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健全和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一、国家机构组织法的地位和渊源形式(一)国家机构组织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认为,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各类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关于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各类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机构组织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从各国立法看,多实行严格的“组织法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法》、日本的《内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韩国的《政府组织法》等。
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宪法相关法。
它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1.国家机构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孙中山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
[1]从“宪法”一词的含义看,宪法本身就是“组织”、“结构”或“机构”的意思;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从宪法的功能看,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使各类国家机关按法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2.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宪法相关法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2]而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3]国家机构组织法即属此类。
3.国家机构组织法属于基本法律的重要方面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读书笔记
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读书笔记————————————————————————————————作者:————————————————————————————————日期:2《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本书中的多元公共行政组织观陈明德前言公共行政学是一门以狭义政府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要研究对象,涉及领域广泛、内容丰富、综合性和动态性较强的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的学科。
因此,公共行政学应当有其独特的有各种范畴组成的领域,一般来说,基本研究范畴有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原理、行政职能、行政权力(授权)、行政组织、人事行政(公务员制度)、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程序、行政执行、行政技术、行政行为、行政效率(有效性)、机关管理、公共财政(财务行政)、物财行政、行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道德、法制(治)行政、行政改革、行政能力等范畴。
其中,公共行政组织“始终是公共行政学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1,“作为最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行政组织形态之一”2,“是公共行政研究者和实务者必须首先考虑的中心问题”3。
可以说,迄今为止,罗森布鲁姆、克拉夫丘克的《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本书无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优秀的公共行政经典著作之一”4。
从多元的研究途径角度,本书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面理解公共行政的基本知识框架,它一直存在三种主要的公共行政研究途径,即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同时试图把三种研究途径整合起来,解释每一种途径在当前公共行政活动中是如何表现出来的。
这三种途径分主张不同的价值体系,提供了不同的实现其价值体系的组织安排,每一种途径在如何认识和理解人的方式上级持不同的看法。
公共行政,既是管理问题、政治问题,又是宪政问题,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行政的现实问题。
其中,公共行政中的组织问题也不列外,本书也将行政组织在三种途径下的意义与表现。
著者认为“公共行政是关于提供服务和对个人及团体施以限制的组织性活动,因此公共行政1张国庆主编:《公共行政学》,16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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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
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摘要:实践中政府机构改革的频繁与封闭性,行政组织设置的随意和非理性化,行政人员调配任用的人情化和非科学性等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行政组织建设的滞后或法制的不健全,因此必须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实现各级行政机关组织、职能、编制和程序的法定化。
关键词:行政组织法制建设政府职能法定化行政编制法定化工作程序法定化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实现各级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如何以行政法治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律手段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规政府机构改革的秩序,保障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巩固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就成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制建设的历史及现状我国关于行政组织法律规古已有之,而且远较其他法律规完备。
自汉而下,古代中央政府为适应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一直建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并设置了3—4级地方政府管理地方事务。
唐玄宗时,编撰了中国最早的独立的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典—《唐六典》,明朝的《明六典》容更丰富,规定更具体,集中国古代行政组织法律规之大成,其详尽、细密、完备程度在世界古代史上是罕见的。
我国古代虽重视行政组织法律规构建,且有许多经验之处,但由其封建性质所决定,加之过去行政管理学的不发达,因而其合理性有很大局限。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不仅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行政组织法律规,而且制订了专门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关于政务院及所属机关,省、市、县、乡人民政府的组织通则,同时还制定了一些部门组织法。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颁布,开创了我国行政组织法制建设的黄金时代。
此后,陆续制订了一系列上至中央各部委,下至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组织法,初步形成了涵盖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
法治视野下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兼论行政组织法的完善
法治视野下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兼论行政组织法的完善摘要: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对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安排提出了急切的要求。
而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要以宪法为指导,通过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
行政组织法不仅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发挥着强大的推动力,而且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提供了有力保障。
故应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所体现的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目标完善行政组织法,以进一步推进国务院机构改革。
关键词:国务院机构改革;行政组织法;立法完善一、引言大部制改革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向,已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今后我国改革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2013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
①该方案进一步理顺国务院部门职责关系,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
从法理上讲,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实质上是行政权的界定和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构,也是宪政秩序的自我调整和完善,属于宪法性问题。
故应当将政府机构改革纳入我国整个宪政秩序调整的大系统之中,在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构建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家行政权力结构,实现行政权力的准确定位。
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背景和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通常是指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在机构设置上的调整与完善,包括职能相近机构的整合、新兴机构的设置、机构职权的调整等,其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人民政府经历了九次正常的机构改革和一次不正常的①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内容包括:实行铁路政企分开、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具体内容可参见《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畸形”改革。
②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履行着国家的重要职能,其机构的设置及其科学性、合理性关系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故国务院机构改革成为我国改革发展中的重点。
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意义
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意义行政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管理社会事务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和组织制度,以规范行政行为,并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行政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对社会的意义。
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尤其是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中。
古代的君主制国家往往由君主或统治者单方面决策,行政行为的规范也相对不足。
随着理性思维和政治体制的进步,行政法律制度开始逐渐建立,其中包括明确行政行为的授权范围、程序要求和责任追究等。
在现代社会,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的规约,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保障。
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律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严格的行政法律程序要求和法定的行政权力范围限制,可以避免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可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行政法律制度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建立,可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方式。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错误,还可以为公民、法人和组织提供可预期的法律依据,确保各方利益的合法保护。
再次,行政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助于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日益重要。
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律制度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综合监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并充分履行职责。
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公民和法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和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尽管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保障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行政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水平、行政管理能力、社会文化背景等因素,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一)
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一)行政法学界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是行政组织内部的事情,与行政机关的对外管理无关,因而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没有多大关联,甚至于行政法学对其没有必要进行研究。
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我们认为行政组织法在规范行政法治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们对行政组织法的片面认识与我们对行政组织法缺乏深入研究有关,因此,需要以一种开阔的视野对行政组织法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对其重新予以定位。
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工程。
本文仅就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功能、行政组织法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以及行政组织法的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要探讨行政组织法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有必要首先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内涵及基本内容。
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组织、控制行政组织的法。
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来看,行政组织法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设置、性质、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工作原则以及职务设置等内容。
总的来说,现行组织法是从管理的角度而不是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相对人权益的这一角度来加以规定的,对行政组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许多没有规定。
从应然状态看,行政组织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组织的权限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组织的权限呈扩张趋势,其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的行政性,而不断向立法与司法领域渗透。
对行政组织的权限,行政组织法应当就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1.行政权的范围。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组织、指挥和调控的权力。
行政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对某类事务的管辖权,或者叫做事权,如国家对教育、卫生方面的管理权;二是对某类事务进行管理时的具体权限,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都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的管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主要有计划权、审批权、分配权等。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主要享有许可权,检查权,以及处罚权等。
依法行政及其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及其重要意义依法行政或说行政法治,是近代民主国家与公共行政意识产生之后逐步形成的一种公共行政原则与社会管理模式,也是我国近些年来行政管理发展的基本价值模式或方向。
如何理解依法行政,并促成其尽快实现,也就成为当代中国行政学面临的主要课题之一。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又称行政管理法制化或行政法治。
关于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典型理解是:“所谓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就是说行政管理要通过法律加以稳定和巩固,使整个行政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用法律手段,即以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和维持行政管理的权威性与行政效能,做到在行政管理中真正靠法治,而不是靠人治。
”①行政法治概念的典型解释是:“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获取与行使,不得恣意妄为的一种公共行政的普遍原则和社会控制方式”②,“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的重点和难点”。
至于依法行政,有一种观点认为,“依法行政的一般性解释是: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体制格局中,公共行政权力主体即狭义的政府,应当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至于对法的解释则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论与实践。
但法的规范性或约束性作用始终是依法行政的精髓所在”;“依法行政是一种政治思想、政治理念,也是一种法律观点、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政治道德和社会价值标准”。
当然,这一界定明显地是从理论分析角度,并把依法行政看成是一种从资本主义政治理论与宪政基本原则出发来理解这一概念的结果。
结合依法行政理念在国内学术界的理论沿袭,要掌握这一概念,就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 依法行政是一种民主宪政原则依法行政作为一种原则,其直接要求是行政权力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运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现代民主国家,法律也就是人民共同利益与意志的体现。
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要符合人民的共同意志与利益要求。
因此,近代以来逐步形成的依法行政原则本质上是一种民主原则。
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组织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机构系统,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
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机构的组织、职权、职责、管理等方面所遵循的一系列基本规范。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程序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二、服务公众原则服务公众是我国行政组织的重要宗旨。
行政机关的职责是为公众提供行政服务,维护公众利益。
行政机关应该重视公众的合法需求,积极为公众服务,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权责明确原则权责明确是指行政机关在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时,应该明确各部门、各职能的职责、权限、责任,使行政机关的职能得以有效履行,并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分层管理原则分层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在组织管理上,按照职权的不同,分层次进行管理。
分层管理有利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职权划分、管理效率的提高。
五、依靠群众原则依靠群众是我国行政组织的重要原则之一。
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参与性,依靠群众的力量推动行政工作的开展,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服务能力。
六、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
七、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和管理信息。
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服务能力。
八、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受到其他权力机关、社会力量、媒体等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制约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障行政机关职能行使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保证行政机关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得以落实的重要规范。
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健全与完善一、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的意义(一)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需要政府机构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被列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五次机构改革,大规模的精简工作在改革开放前分别于1958年和1970年进行了两次,改革开放以后又分别于1982年、1988年、1993年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
五轮精简工作和机构改革成绩有目共睹,但始终没有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这个怪圈历经五轮改革而不灭,反而演变成了一条难以避开的刚性路径。
以1993年机构改革为例,1993年开始的第五轮机构改革力度很大,国务院各部门精简20%,全国共精简人员200万人,但再膨长速度却更快。
1985年—1995年,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年新增人员都在100万人左右,国家财政成了吃饭财政。
(注:宇剑:“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经济日报》,1998年3月7日。
)五轮机构改革,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行政组织体系法制建设滞后、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仅仅精简机构和人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效果是有限的。
为了彻底走出历史怪圈,从根本上巩固来之不易的机构改革成果,必须加强行政组织立法,构建政府机构改革的法律机制,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
(二)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是规范和保障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精简机构是机构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一种手段,但机构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管理体制。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在今后工作中致力于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在20X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渐触及到解决的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外部环境问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阻力。
法律的公共参与与民主决策
法律的公共参与与民主决策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
为了确保公正与公正,公众的参与和民主决策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探讨了法律的公共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促进这种参与。
一、法律的公共参与公众的参与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首先,公共参与可以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普适性。
法律影响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公众有权参与并表达他们的观点和利益。
这样一来,法律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
其次,公共参与可以提升法律效果的可行性。
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为制定法律提供宝贵的参考,使得法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此外,公众的参与可以增加法律的执行力度,因为公众参与了制定过程,他们更有可能积极地支持和遵守相关的法律。
最后,公共参与是一种民主原则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应该是公正和透明的,公众参与可以确保这一点。
参与的机会和平台的提供,使公民能够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行使权力和表达意见,这是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民主决策是指通过广泛的公民参与来制定决策的过程。
在法律制定中,民主决策可以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法律是对权力的约束,通过民主决策,公众对法律的制定过程有更多的话语权,从而保障了权力的合法性。
民主决策还可以增加决策的智慧和可行性。
通过广泛的讨论和辩论,不同的观点和利益可以得到平衡和整合,决策的结果更具有全面性和公正性。
此外,民主决策还可以增加人民的满意度和接受度,因为他们在决策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表达关切。
三、促进为促进法律的公共参与与民主决策,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1. 提供透明的制定机制和平台。
政府应该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渠道,以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如听证会、公开讨论和网上意见征求。
同时,相关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确保公民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过程。
2. 加强法律教育和意识。
公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他们参与的质量和水平。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
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及完善
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及完善摘要:法治政府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产生和运作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法治政府具有丰富的内涵。
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政府在未来的发展中要解决依法行政,政府职能转变,实行依法决策,并强化政府责任,另外还需要提升公民法律意识等问题。
关键词:法治政府市场经济依法行政所谓法治政府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产生和运作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由此可见,法治政府具有丰富的内涵。
①要有良法并获得实施。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所以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
②行政权要得到规制。
长期以来由于人治的传统导致行政权力过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大政府小社会。
而一个社会发展到比较成熟的时期的特点就是小政府大社会。
比如说行政摊派等,这些非法行为的破坏力和后果都会超过一般公民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安定,所以必须对行政权进行规制。
③保障公民权利。
这是法治政府的根本目的。
当然还有专家认为法治政府应该具备透明、廉洁、有效有为、诚信负责、高效便民的品质。
构建法治政府是一件关系到政府形象和人民利益的大事,它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构建法治政府是适应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我国市场秩序在国际上排名在110多位,近年来连连出现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聚氰胺,瘦肉精,圣元奶粉事件等等。
可见市场秩序相对混乱,公民法律意识也很淡薄。
构建法治政府能起到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构建法治政府是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由于政府背后拥有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也就是法治国家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过程中首先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建设好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利益。
法治建设中的行政法治与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建设中的行政法治与法治政府建设在现代社会中,法治被视为一种基本原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建设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治的概念和意义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规范。
它要求政府以法律为依据,明确权责边界,公正高效地履行行政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法治的实施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透明度,增强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威,推动政府履行职责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二、行政法治的实践路径1. 加强立法和法律体系建设行政法治的实现首先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立法的引导和监督,推进行政法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框架。
2. 健全行政程序和决策机制行政法治要求政府的决策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内容科学。
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程序规范和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法治中的一大隐患。
为了避免权力滥用,政府需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制度,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正义。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概念和意义法治政府建设是指政府以法治为指导,承诺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能,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提高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法治政府建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实现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路径1. 建立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决策程序的规范和公正。
政府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民主参与,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由传统的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政府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商,倾听民意,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
公共管理中的法治建设与行政效能
公共管理中的法治建设与行政效能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公共事务的不断增多,公共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在公共管理中,法治建设和行政效能是两个关键的方面。
法治建设是指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证公共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行政效能则是指保证公共管理机构运作顺畅、高效,并以此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本文将探讨公共管理中的法治建设与行政效能,以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首先,法治建设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和保障,公共管理将无法进行有效地管理和运作。
法制的建设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首先,法律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的需要和意愿。
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有专业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来保证其得以有效地执行。
最后,法律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法律的执行情况得到监督和检查。
通过这一系列法制环节的建设和完善,公共管理机构才能够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其次,行政效能是公共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行政效能是指公共管理机构在资源利用和工作效率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行政效能,可以使公共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对公众的服务质量。
要提高行政效能,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提高公共管理机构的组织效能,包括人员培训、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的建立等。
其次,提高公共管理机构的工作效能,包括业务流程的优化、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应用等。
最后,提高公共管理机构的监督效能,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加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改革和完善,行政效能才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然而,要在公共管理中实现法治建设与行政效能的良好结合,并非易事。
首先,法治建设与行政效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可能需要对法律进行一定程度的灵活解释或调整。
但是,这也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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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行政组织法制探索【摘要】小编为您整理了对完善行政组织法制探索,网站内容每天更新,欢迎大家时时关注哦! 我国于1954 年起,陆续制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组织法,并经多次修改。
但仍存在诸多缺失,导致一些机构设置缺乏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同时,对已有规定,实践中常有背逆。
必须检视行政机构组建和活动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完善中央及地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组织法制,以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需要。
组织法制与程序规则,是一国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
组织法制确定国家机关成立缘由、权力来源、法定权限,进而规定该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程序规则则明确国家机关设立、变动或撤销的程序以及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内部运行规则和对外行使权力的运行规则。
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得以成立和进行活动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问题,是对国家权力主体的规范,因而无疑是法治国中最带根本性的制度之一。
本文仅探索行政组织法制问题。
一、历史回顾 新中国最早的组织法是《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年9 月27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其中第三章政务院,是专门规定最高行政机关政务院的组成、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并一一列举)和活动原则的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
随后,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政府的组织通则,如《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WriteZhu(‘1’); href= calaw/article/default.asp?id=9667#m1 name=1 [1]等。
1954 年,根据《宪法》,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由于体制的改变,原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的政务院组织,现需单独制定《国务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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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组织——论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意义和途径(一)在国家-社会关系正处于转型中的当代中国,公共行政面临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热衷通过各种政策性手段对市场进行直接干预;对于需要公共行政予以解决的某些社会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利益驱动下的本位主义致使某些行政机关间争权夺利;各级政府普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行政机关滥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屡禁不止;行政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
如何尽可能有效地解决这些涉及公民权益、涉及公民对政府信任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共同关心的话题。
由于此类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与公共行政组织的合法性、合理性相关联,与我国当前行政组织法不健全、不完善相关联,因而,本文试图就法治与公共行政组织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展开讨论,以期为行政领域出现的上述问题提供一个可供有关方面选择和考虑的解决方案。
一个国家的公共行政在顺应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应包括哪些职能,这些职能在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国家应如何设置、变更或撤销行政机关,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是什么,它们分别拥有哪些职权、承担哪些职责、其活动遵循哪些基本规则,它们如何组成,编制怎样确定,其属下公务人员的任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流动等如何进行,凡此种种,都可容纳于“公共行政组织”这一研究课题。
1]概而言之,公共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编制和公务员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这是广义的指称。
在狭义层面上,公共行政组织通常仅指向行政机关的组成、性质、地位、职能和建立、变更、撤销的程序,而不包括同编制和公务员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出于研究旨趣和集中探讨的需要,本文取其狭义内涵。
一、公共行政组织受制于法治原则的意义公共行政组织与国家的存在是并行的,而且,在古代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形态下,它就已经受到法律的规范。
例如,我国唐朝的法典《唐六典》曾经对行政中枢机构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以及六部等的组织均设有专门的规定。
2]然而,立基于专制主义的规范国家组织结构或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组织与职权等)的法律,其实质是君主的旨意,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君主的有效统治,尽管君主在一定程度上也把人民的福祉纳入对其统治的长久意义的考虑之中。
这即为法律与公共行政组织之间的旧的关系架构: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首长有权决定本体系的建制,法律只是一种推行君主旨令制度化的工具,而无法在终极意义上对抗或束缚行政的自行组织。
这个曾在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旧的关系架构,受到近代置根于民主主义的法治理念的冲击而终被颠覆。
但是,在某些君主制基础深厚的国家,一个时期内它仍然得以延续和维系。
如在日本明治时期的“天皇制法治主义”之下,“‘依法行政’的原理本来被认为是有关行政作用的理念,因此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被认为在日本也是属于天皇=行政府固有的权限与大权”。
3]公共行政的组织必须受制于法治原则的理念及相关制度,生成于旨在破除专制主义的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并且,因同人类进步的要求相契合,而为现代多数国家所沿循。
虽然这一理念或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不同国家的体现存在差异,甚至在同一国家也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发生转换,但是,坚持人民主权(民主主义)、促进和保障人权、政府对公众负责等一直是其内蕴的精神。
公共行政组织受制于法治原则首先是人民主权的要求和体现。
现代国家多采取民主的政体形式,即由自由公民的整体(thewholebodyoffreecitizens)掌握主权,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种代表制度行使主权。
4]就制度的现实运作而言,由于代表制度对民意的真正体现与维护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而,没有一个国家有资格宣称民主已经彻底实行。
不过,在理念层面上,人民主权(民主主义)至今仍是人类可以选择奉行的治理国家的最佳方式。
根据这一理念的逻辑,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或活动必须建立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否则,就会丧失合法存在的理由。
人民授权通常是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宪会议、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等)以制定宪法或法律的方式进行。
籍此,公共行政组织受法律的规范与约束,而不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始终坚持人民民主的基本立国原则。
当然,人民民主的各种具体制度尚未健全,其中包括公共行政组织尚没有完全受制于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组织法体系目前很不完善,行政部门未经法律授权即以规章、命令、决定等形式自行设置机构和配置权力。
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民主的原则。
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法律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循,这还只是法治原则的一个形式层面的价值要求。
二战以来,由于法西斯专政的历史教训,人们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在法治原则中注入或强调实质性的价值成分,那就是对人权的促进和保障。
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在印度通过《德里宣言》所表述的法治原则充分反映了对人权的重视,即法治原则要求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要求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并且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5]现代公共行政是国家干预社会的一种主动、直接、广泛的权力,它对公民权益有着相当重大的影响。
因此,公共行政组织应受制于形式主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法治原则。
加强对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调整和改进行政组织法的内容在当代中国尤其具有特殊意义:其一,目前尚存在较严重的政企不分、行政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权,而且阻碍了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旨向的市场经济制度总体的发展,更是形成了滋长行政官员腐败的温床。
如何确立政府与企业关系合理的“度”,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需要立法对公共行政组织予以系统规范。
其二,由于行政组织法不健全,导致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明、权限重叠、冲突,取得一些行政部门在利益驱动下自行设定管理权能与手段,这样既造成多头管理、企业和公民个人的负担加重或无所适从,又为行政机关乱罚款、滥收费大开方便之门,公民权益难以获得保障。
其三,以市场经济的生长为契机,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建构不仅仅限于经济生活领域,还应扩展到其他社会生活领域。
6]通过符合形式和实质正义要求的现代行政法对公共行政组织加以规范,即可在较大程度上改变政府在许多方面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从而促进和保障公民以及社会团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领域所应享有的自治权利。
公共行政组织必须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授权和限制,其活动必须以促进与保障人权为其宗旨,政府必须对公众负责。
现代政府存在与活动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为人民创造福祉,即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而不应立足于为少数人或行政官员自身利益服务的基础之上,这一点应为对政府的道德要求,并通过法律确定为一种普遍法律责任。
当然,不可否认,任何国家机关都是由具有一定个人利益的人所组成的,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完全以利他的动机来处理一切公共事务从而对公众负责,是一种不现实的主张。
然而,政府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活动经费均是由作为纳税人的民众提供的,如同雇主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那样,人民有权要求其尽责为公众办事。
而一个普通人为了自我生存和发展,更多地从利己的动机考虑问题,要求其出于利他的立场为民众服务,只是社会提倡的一般道德要求。
当今我国公共行政中出现的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或扯皮、推诿,很大一部分是从是否对本部门有利的立场出发的;而机构肮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造成由民众纳税所支撑的国家财政负担过重,使得大量的社会公共事业,如公共交通、环保等,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进行。
这些事实从反面说明,公共行政组织应受制于法治原则,应以法律定分各行政机关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以法律督促公共行政组织向精简、统一、效能的方向改革和发展,从理念与制度两个方面保证政府对公众负责。
二、法治原则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的具体要求无论是在不同国度或在同一国度内,人们对法治原则的理解或阐述并不完全一致。
尽管如此,对法治原则仍有着很多共识。
而且,随着国际、国内学术、文化交流的发展,这种共识有愈益增加的趋势。
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法治原则大致有以下一些具体要求:1.公共行政组织必须由宪法和法律予以规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其是,即使是出于对现代行政复杂性和机动性的考虑,行政机关也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之下,对公共行政组织的部分问题作出决定。
这是民主和法治对公共行政组织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日本学者室井力称之为“行政组织法定主义”。
7]的确,现代国家的公共行政职能极为复杂,并且为了顺应迅速发展而多变的社会需求,它们的变化也非常频繁,对于目前正在进行体制变革与转型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
然而,如果由此否认法律对公共行政组织予以规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就会在事实上纵容行政专制。
对公共行政组织进行民主化管理并不仅仅是民主的一个理念,而且是民主实际运作的必须。
依法规范公共行政组织对于防止行政权滥用、行政自我膨胀以及行政机关争权、越权是最重要最有效的制约。
行政组织法定主义在现代的要求绝非像在近代那样严格和机械,并非一切公共行政组织问题都要由法律事无巨细地加以严密规定,因为这种机械的依法授权行政已经落后于现代社会对行政组织机动性的需求。
现代法治往往通过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行政立法的具体规范来调控行政组织,然后通过立法机关监督和司法审查,保证公共行政的组织受制于法律,即受制于人民的意志,同时兼顾行政所需要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2.关于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公开性、确定性和一致性。
法律规范所具备的上述属性,是公认的现代法治主义的要求。
8]公开性系指法律规范必须予以公布。
“秘密法”必然导致少数人的专制,法不公开也不利于人们对法律优劣的评判,所以,公开性是尊重人权和推动法律进步的一项原则。
由于人民代表机关的立法不可能完全覆盖现代公共行政组织的所有问题,行政机关往往有权进行委任立法,因而,公开性原则在延展适用于有关的行政立法领域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确定性系指法律规范应当是明晰、确切的。
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立法容易造成施法者和受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其他公民、组织在理解上的歧义,形成法律在实行过程中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在实际上也由此容易滑向否认法律统治的人治状态。
虽然追求法律的纯粹确定性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绝对理性主义的幻想,现代国家的立法中不乏“符合公益利益”、“正当程序”、“适当决定”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法律尽可能地确定化仍然是法治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
就公共行政组织而言,如果法律规范不能做到基本的确定性,行政机关就可以在机构设置、职权设定等方面任意行事,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极易导致执法者在“合法”外衣下专断和滥用权力,出于部门利益考虑而争权越权。
一致性指法律规范必须彼此协调、统一,不得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