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_法律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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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wp,男,13岁。

法定代理人wz(系原告之父)被告:某研究所

被告:某血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某血液中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21147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wp于1987年6、7月间因颅内出血至医院医治,诊断疑为血友病,1988年4月18日,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儿童医院确诊为血友病甲。自此,根据医嘱,wp开始大量使用凝血第八因子(医学上简称AHG,以下简称八因子)。其中1988年—1996年,使用的八因子由某研究所生产,1996年则改用某血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因子至今。原告也曾据医嘱少量使用鲜血浆及低温冷沉淀物治病。1998年9月23—29日,wp住上海市儿童医院时,被确诊患有爱滋病及丙肝。

法定代理人认为,wp所患爱滋病及丙肝是由输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而引起的,理由如下:根据目前医学水平确定,爱滋病及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一为性交,二为血制品输液,三为母婴传染。对于wp这样一个13岁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第一种情况是不可能的,而他的母亲也非爱滋病及丙肝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则第三种情况也无可能,唯一使其染上爱滋病及丙肝病毒的原因,只有他因患有血友病而输过的大量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医学上目前认为,爱滋病的潜伏期是1—15年,那么对于wp现患有的爱滋病及丙肝就要追及到1988年至今一直在大量使用的血制品,包括八因子、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而这三种药品中,八因子是由某血制品有限公司、某研究所生产的,低温冷沉淀物及鲜血浆是由某血液中心生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要求被告赔偿:

1、原告已用医疗费24227元,营养费2700元;

2、原告亲属误工费(自1998年3月起,再计五年),每月380元,共计26220元;

3、原告今后将用医疗费(计五年)250000元及营养费18000元(以每月30O元计):

4、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0元。

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上述请求。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

曹天华

1953年1月生人

住新华西路264号

河北世纪大饭店打工******

被告:

河北世纪大饭店(以下简称”被告”)

本市中山西路145号050071

***,

法定代表人:

白海军。

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退还工装费;

二、

补发拖欠工资。

三、

支付社会保险。

四、

退还罚金。

五、判决辞退曹天华的决定违法。无效。

赔偿由该违法决定给我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

一。我07年5月10日起在被告管家部PA岗打工。当天被迫交了300元工装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

被告向员工收工装费是违法的。被告已经承认该收费违法,并将该收费无条件全额退还了员工,

当然也应立即无条件退还我的300元,并处以罚款。

二。刚进世纪时,

被告说:

该岗位没有公休,

干一天说一天。入职首月,日工作8小时,

日工资13元。入职次月,

日工作10小时,

每小时3元,日工资30元。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而

是违法的。当时最低标准是580元/月(21.75天。

一天8小时)

。按该标准,

一天工作8小时工资是26.67元,一天工作10小时工资是33.33元。我5月10日至8月25日的工资是:*****

被告欠我工资491.08元,

应立即无条件补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二款,

被告还应给48116元赔偿金(591.08*0.98=579

。共计591.08+579=1170.08

三。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社会保险,

而被告一分钱也没给我交,

说明被告又违法。

我自己每月交390元(养老保险275元/月,

医疗保险115元/月)

。这些款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的由被告向我偿还。

四。

被告规定不允许员工把手机带入工作场地,

违者罚款90元。

该规定从多个方面侵害了员工对手机的所有权,侵害了员工的通信自由权(员工的以上两项权利是受法律明文保护的),因而该规定是违法的。根据这个违法规定对员工罚款也是违法的,

应予撤消或改正(改为既严肃劳动纪律,

又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我7月18日在工作场地只看了一下手机上的时间(当时手机打在静音状态,

只当表用,绝对没对工作造成任何微小损失)就被罚90元。我认为该罚款是根据被告违法的规定做出的,

理应被认定违法和无效。因此,世纪应退还罚款90元。

五。被暴力行凶,又被违法辞退。8月25日,

上级李某与我谈话时头脑昏晕,

失去理智和控制,

对我暴力行凶,

用手狠命掐住我咽喉,

使我呼吸困难,

正当他要动手打人时,

来了两个员工,

员工将李某拉开。李某侵害了我的人身权,

是典型的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应受到饭店规章制度的严肃处理,

被告本应对我表示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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