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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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再保理合同

无追索再保理合同

无追索再保理合同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

一、定义与解释1.1 保理商:指具有保理业务资格和能力,为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1.2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的一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取融资。

1.3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的另一方,应付账款的对象。

1.4 应收账款:指卖方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向买方享有的合法权利。

1.5 无追索权:指保理商在向卖方提供融资后,除非卖方存在欺诈等严重违约行为,否则保理商不得向卖方追偿。

二、合同内容2.1 卖方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据此向卖方提供融资。

2.2 保理商在收到卖方的应收账款后,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卖方提供融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______年。

2.3 卖方应在应收账款到期时,向保理商支付融资款项及约定的利息。

2.4 保理商在无追索权的前提下,不得向卖方追偿,但卖方存在欺诈等严重违约行为的除外。

2.5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保理商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2.6 保理商应在融资款项到期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融资款项及约定的利息。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3.1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2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后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四、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 卖方存在欺诈等严重违约行为,保理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五、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协议书范本(范本文)

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协议书范本(范本文)

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协议书范本1. 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保理商)和乙方(债权人)签订,目的是为乙方提供无追索权商业保理服务。

根据双方的协商,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如下所述:2. 定义•保理商:指甲方,即提供商业保理服务的机构;•债权人:指乙方,即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商的企业;•应收账款:指债权人对其客户应收的货款或服务费用,并以无条件汇豁免责任的方式转让给保理商;•买方:指债权人的客户,债权人与其之间存在应收账款;•买方付款期:指买方应付款项的约定期限;•保理融资额度:指保理商按一定比例向债权人提供的融资金额;•保理费用:指保理商向债权人收取的商业保理服务费用;•追索权:债权人向买方行使追究付款责任的权利;•无追索权: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在支付或承担风险之后,不再从债权人追索款项。

3. 转让应收账款和融资3.1债权人通过签署本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转让应收账款的具体手续和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3.2保理商对转让后的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并根据约定的比例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度予以支持债权人的资金需求。

债权人应在融资额度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

3.3债权人应保证其转让的应收账款真实有效,并与买方约定无追索权的收款方式。

3.4保理商有权根据自主判断决定是否接受转让的应收账款,并可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信息。

4. 保理费用和利息4.1债权人应向保理商支付保理费用,具体费率和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4.2如债权人未按时支付保理费用时,保理商有权收取逾期罚息。

4.3保理商有权将保理费用和逾期罚息直接从债权人应收账款中扣除。

5. 应收账款的管理5.1债权人应及时将应收账款的相关信息和凭证提供给保理商,以便保理商进行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

5.2在保理期间,债权人不得擅自变更买方的付款期。

如有必要,应提前获取保理商的书面同意。

6. 追索权和无追索权6.1本合同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为无追索权转让,债权人在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后,不再对买方承担追索责任。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什么是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指在国内银行业间相互结算中,一家银行(即保理商)通过提供资本与服务的形式向某个企业(即保理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又对该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催收、担保等服务的一种融资和风险管理的工具。

国内保理的高效运作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快速开展,增加了资金供应和企业资金周转的灵活性。

什么是无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也称为“非回购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不必认清保理客户的所有款项责任,而是将其收购的应收账款视为其所购资产,免除其因保理客户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种保理模式的优势是可以减轻保理商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压力。

什么是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又被称为“三合一”保理合同,它的特点是保理商品不但包括金融资产(应收账款),也包括保理物(除金融资产以外的库存和存货)。

此种保理合同结合了金融业和实业,将金融商品和实物商品一起做保理。

而隐蔽型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的“隐蔽性”在于它的保理方式无需让买卖双方知道保理商介入的事情,即“隐形”的保理,这也是其最大的特点。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的流程保理客户将应收账款向买方贴现,由买方向保理商支付货款以及手续费,此时保理商取得贴现应收账款的权益。

在买方到期时,若其能按照协议及时还款,保理商需将冻结的相应应收账款退回给保理客户。

若买方逾期未还,保理商则按合同向卖方进行追偿。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的优势1.节省成本和时间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简化了交易流程,减少了不必要的沟通和时间成本,保证资金到位的同时小幅度降低了总成本,提高了企业的效益。

2.抗风险能力较强采取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的企业,保理商可以帮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催收,避免了应收账款的坏账问题,减少了企业的风险,提高了经济效益。

3.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可以提高企业现金流量,保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足够流动性,增加企业的营运能力。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目录总则定义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第五章费用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争议及处理应收账款的回购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责任追究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

该款项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

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

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流程介绍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流程介绍
主动收款
担保付款
42
无追索权保理操作介绍——担保付款
系统操作:
担保付款
单保理:在卖方经办行中操作“国内保 理交易-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 双保理:在由买方经办行操作“行内双 保理-担保付款” 后再由卖方经办行操 作担保付款
复核岗复核放行 主管岗审核放行
43
44
45
33
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D1 D2
发票到期日=发票日/提单日+约定付款期限(天) 预付款到期日=发票到期日
D3
担保付款日=发票到期日+担保付款期限(天) 业务完结
D3
买方付款
间接还款 预 付 款 支 用 卖方回购
D1 D1
担保付款
买方付款
发 票 录 入
应 收 账 款 受 让
=
D1
非应计
D2
卖方提前还款 买方付款 争议(设定/解除)
46
无追索权保理操作介绍——担保付款
业务操作及单证处理(续)
*买方经办行操作岗必须通知会计人员于当日 进行线下汇划跨行账务。 卖方经办行(单保理:客户经理填写《担保付款通知书》经二级分 行主管行长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后交保理操作岗) 进行担保付 款操作,归还预付款本息,冲销债权。打印 《担保付款后回单》加盖附件交卖方 卖方经办行进通知会计部门交易当日或次日工 前,通过CCBS的“电子转帐凭证打印”操作 打印会计凭证。
10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相关要素
(三)客户评级要求——新旧客户信用 原A系列评级 原小a系列评级 新小企业评级 等级对应表
小企业 aaa aa+ aa aaa+ a ab c
11
大中型企业 AA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附件2: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

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追索协议书

追索协议书

?商户完全追索协议?适用范围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准入审批规定(暂行)〗的通知?(建总发〔2008〕155号)、?商户收单业务手册?以及大莱/运通等国际组织对外币卡收单商户准入的相关要求,现对签署?商户完全追索协议?的范围进行界定:一、人民币卡、visa卡、mastercard商户(一)不符合商户准入基本规模要求的(二)限制类商户1.小型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2.小型直销商户;3.小型科技商贸类商户;4.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5.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6.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二、大莱卡商户高风险商户,具体为:1、电子商务 / 网上商户、邮购业务、电话购物2、会员制健身中心、美容中心3、套票形式的刊物订购4、旅行社/票務代理、房地产代理5、私人摄影室(或画室等)6、模特儿中心、训练中心 / 学校7、电话市场推广8、汽车租赁公司三、美国运通卡商户高风险行业,具体为:1、金银珠宝玉器销售、桑拿按摩(包括spa)、夜总会等娱乐业、通讯服务、租车、电话支付和互联网交易商户。

2、旅行社和售票代理应提供iata, 若无法提供, 必须签署《完全追索权协议》篇二:中国银联完全追索协议中国银联外卡业务完全追索协议书特约商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国银联提供对贵特约商户的评估,为保障双方利益及分清责任,现要求特约商户负责人签署同意下列协议补充条款:1、本银行根据中国银联指示可拒绝清算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及分店发生的问题交易,特约单位不得异议。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

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保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

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编号:甲方: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租赁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 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租赁合同”指以甲方为出租人、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作为承租人所签订的编号为XXX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租赁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出租人”指甲方,同时也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租赁债权转让的租赁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租赁合同项下还存在承租人(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承租人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出租人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租金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有权拒绝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自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租金而言,指甲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租金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用于收取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应收租金的账户,如甲方作为应收租金的收账代理人,则指定账户为甲方以其名义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编号: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⒊保理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

“保理额度”根据双方的约定,保理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一次性额度或二者的组合。

循环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多次向保理公司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公司已受让、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

一次性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公司转让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

“保理子额度”是指针对单个买方的保理额度。

根据双方的约定,保理子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

循环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多次向保理公司转让其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公司已受让的该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

一次性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公司转让其对该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

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模版

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模版

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编号:xx保理字第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服务合同(无追索权)甲方(作为原债权人):住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账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作为保理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负责人: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1鉴于:甲方愿意将其针对特定债务人之以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予乙方,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单独为甲方或与乙方洽定之买方保理商共同为甲方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特签署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本协议中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见附件1。

第一条保理融资额度及坏账担保额度(一)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条件如下:(请在适用的条款前“□”中划“√”,下同):□1. 乙方同意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有效期内及该合同所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不时调整确定给予甲方的保理融资额度,用于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该保理融资额度为:□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

□2.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给予甲方金额的保理融资额度,额度币种为,额度有效期为,用于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该保理融资额度为一次性额度。

□3. 乙方为甲方核定的针对不同债务人的保理形式、保理融资比例、买卖方关联额度等具体业务条件见本协议附件2。

(二)乙方为甲方核定的针对不同债务人的坏账担保额度、坏账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及坏账担保比例等具体业务条件见本协议附件2。

1.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就合格应收账款在坏账担保额度内向甲方提供坏账担保。

2.在坏账担保额度有效期内,如甲方向乙方转让的针对特定债务人的合格应收账款超出乙方针对该债务人核定的坏账担保额度,则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暂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但当任何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被债务人偿付或发生金额扣减被乙方贷记时,则该超出部分中未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将按照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如到期日相同,则按照发票号次序)转为已核准应收账款,但转化的应收账款金额不超过被偿付、扣减或被贷记的金额。

无追索权供应链融资服务协议

无追索权供应链融资服务协议

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协议编号:甲方:链属企业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乙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鉴于:因经营需要,甲方拟向乙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定义与合作内容第一条定义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1)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指甲方将现在和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之间的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坏账担保等无追索权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买方:指购买甲方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并负有支付款项义务的主体。

3)商务合同:指甲方与买方签订的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产生对买方应收账款的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含经过双方数字证书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包括对其做出的修改或补充)。

如商务合同有相应的由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付款担保的文件,则该等文件应构成商务合同的一部分。

4)应收账款:指甲方因基于商务合同提供货物或服务而对买方享有的债权。

5)应收账款转让: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及其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的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承担了甲方与买方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融资款: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项。

7)融资比例:指的是乙方提供的融资款与乙方成功受让的应收账款的比例。

8)融资总额度:指的是乙方已提供且未收回的融资总额的最高金额。

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候,甲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保理融资,但乙方已受让、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融资总额度。

9)宽限期:指乙方认可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延迟期间,具体延迟期限详见附件《额度通知书》。

10)应收账款反转让:指在本合同约定的反转让情形发生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反转让价款(乙方支付的融资款本金余额、未付利息、未付管理费等),乙方在足额收到甲方支付的反转让价款后,将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反转让给甲方的行为,由甲方行使债权。

(完整版)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

(完整版)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

(完整版)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编号: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特别提示:本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丙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丙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第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信用服务;该等服务包括提供保理融资款、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甲方在保理融资款额度内向乙方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即在因发生丙方信用风险时,甲方不能向乙方追索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应付款项,但因乙方和丙方发生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丙方无法清偿时,乙方需返还因商业纠纷和不可抗力导致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款项。

2、购销或服务合同(即商务合同):指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3、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丙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4、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甲方(保理人):[金融机构名称]乙方(卖方):[企业或个人名称]鉴于乙方希望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以获得即时资金,甲方同意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购买该等应收账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一、合同定义本合同所称“无追索权保理”指甲方购买乙方应收账款且不保留对乙方的追索权,甲方独立承担买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二、应收账款转让乙方同意将其对[债务人名称] 的应收账款[金额] 元人民币转让给甲方。

三、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金额] 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上述应收账款。

四、融资款项甲方在满足本合同条款后,向乙方提供等同于转让价格的融资款项。

五、风险承担甲方确认,一旦应收账款转让完成,甲方将独立承担与该应收账款相关的所有信用风险。

六、违约责任如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不实,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七、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模板,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正式的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之前,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确保合同中包含了所有重要的细节,如合同定义、应收账款转让、转让价格、融资款项、风险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根据搜索结果,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指出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同时,保理合同至少涉及基础买卖、债权转移、融资借款三种法律关系以及债权人、保理商、债务人三方当事人。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的无追索权条款。

保理业务是指一种金融服务,其中一方(被保理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另一方(保理商)。

无追索权是指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人在债务人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返还购买的应收账款。

2. 合同概述2.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规定被保理人通过转让其应收账款给保理商来获取融资,并确立保理商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无追索权的权益。

2.2 合同双方本合同由两个主要方面组成:•被保理人:指转让其应收账款给保理商的一方。

被保理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拥有可转让的应收账款。

•保理商:指购买被保理人应收账款的一方。

保理商应具备相关金融牌照,并拥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应收账款。

2.3 无追索权条款根据本合同,保理商购买被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后,一旦债务人无法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购买的应收账款。

3. 无追索权条款详解3.1 返还义务根据本合同,被保理人有义务向保理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并保证应收账款没有被抵押、转让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被保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3.2 无追索权本合同明确规定,一旦保理商购买了被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并且债务人无法支付该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所购买的应收账款。

3.3 确保措施保理商有权要求被保理人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务及经营状况的信息,以确保被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和可收回性。

被保理人同意提供这些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3.4 违约责任如果被保理人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或存在欺诈行为,被保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保理商有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已购买的应收账款。

4. 结论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的无追索权条款。

通过无追索权条款,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支付应收账款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已购买的应收账款。

被保理人应承担真实提供可信度和可收回性的应收账款的义务,并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简介

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简介
• 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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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客户选择
• 选择适合做保理的行业 • 销售这种商品所产生的债务可自行成立,不需要大量的售
后服务,比较容易确定接受程度,易耗品,销售重复性大, 保理商可根据经验判断接受的可能性,才能在见到发票时 预付款 • 适宜行业 -生产资料:煤炭、钢材、矿石 -消费品:服装、家具、玩具 -零部件:机械、汽配 …… • 不适宜行业 -服务行业 -建筑行业 ……
• 信用保险保理业务
-总行在保理系统中维护保险公司一般受信额度
-《赔款转让协议》
• 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
-签订《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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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行产品的特色和优势
• 更高的预付款比率:目前其他商业银行保理 预付款最高比例为70%;建行保理预付款最 高比例为80%,如果买方为AAA级或总行重 点客户,预付款比例可以放大到100%。
⑤ 审核发放保理预付款
④ 转让应收账款债权
建行
② 签订保理合同
卖方
① 提出保理业务申请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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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保理业务特殊操作环节
•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单保理)
-目前由总行专门开辟“绿色通道”,采用“名单制”方式专门核定 客户保理额度
•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行业双保理)
-卖方经办行向买方经办行申请买方“共用额度” -买方经办行核定买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作为卖方“共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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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内容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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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行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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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银行保理业务

建设银行银行保理业务

第一条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基础商务合同基础商务合同是指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可接受的、能够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种类,具体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是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人向使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使用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因卖方根据基础商务合同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三)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即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足额付款。

本办法所称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四)争议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方因对卖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信用风险之外的买方不付款的情形均应视为买卖双方存在争议。

(五)应收账款管理是指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卖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六)催收是指银行根据保理合同,在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协助卖方采取电话、邮件、传真、书面催收方式,督促买方履行基础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七)保理资信调查是指卖方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银行依据公开信息、卖方提供的信息及自身的专业经验,提供买方所在行业的日常金融信息、政策咨询、行业信息,以及从公开途径收集的买方相关信息的行为。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

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 、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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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

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 、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

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部分足额回收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因对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 服务或发票,或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13、发货:是指甲方依照商务合同中的约定或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者向买方提供服务。

14、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是指为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之目的,乙方对特定买方的资信进行评估后为其核定的乙方承担信用风险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15、合格应收账款:指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应收账款。

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及信用风险担保。

16、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应收账款,或/ 及按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反转让的任何应收账款(无论该等被反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曾被认定为合格应收账款或受核准应收账款)。

17、受核准应收账款:是指甲方针对特定买方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收账款:(1 )合格的应收账款;(2)在乙方为该买方核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之内(对于有多笔合格应收账款的买方,其中某一笔合格应收账款是否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之内应按照甲方出具的商业发票记载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确定);(3)就该等应收账款甲方未违反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及其他相关约定。

18、未受核准应收账款:是指甲方针对特定买方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的,但不符合受核准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

19、信用风险担保:也称担保付款,是指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特定买方因信用风险的原因未能向甲方足额付款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

20、信用风险:仅指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 天内足额付款。

所谓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90 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21、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应收账款反转让,指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义务以回购价款无条件向乙方购回其已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

在甲方对乙方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

22、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商业发票上所确定的付款日,或经乙方同意更改后的付款日期。

23、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乙方对公营业日。

24、日:指自然日。

第二章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及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生效、变更及取消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针对不同买方分别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预付款比例等详细信息以本合同附件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买方及额度清单》所确定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乙方有权按第五条的约定单方变更该清单, 甲乙双方亦可签订补充合同对该清单进行补充修订。

甲方理解并同意,仅在甲方已按商务合同发货,并按乙方要求具体办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甲方方可支用上述额度。

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及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及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为循环额度,甲方可在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循环叙做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日期截止至额度有效期终止日。

第四条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有效期内,如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不在乙方针对该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未受核准应收账款,但该超出部分将在任何受核准应收账款被买方偿还或被乙方贷记时按照商业发票记载的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及已被买方偿还或乙方贷记的金额相应转为受核准应收账款,但上述转化的前提是该等未受核准应收账款满足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其他条件,已经逾期或发生者争议或未满足受核准应收账款其他条件的未受核准应收账款不得转为受核准应收账款。

第五条乙方有权根据买方或甲方的资信情况的变化对已经核准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和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单方予以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额度、延长或缩短额度有效期及取消额度等),乙方应在做出上述变更决定后书面通知甲方。

该等变更决定自甲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甲方理解并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通过录音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上述变更决定,该等变更通知在甲方雇员接听电话或收到传真时生效,乙方将在电话或传真通知后的3 个工作日内及时补交书面通知。

如双方通过补充合同协商调整额度的,则额度调整的生效由双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合同予以约定。

第六条在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通知生效之前,甲方向买方发货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否属于受核准应收账款仍根据变更通知生效前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确定;在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通知生效之后,甲方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否属于受核准应收账款则根据变更后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确定。

甲方在乙方向其发出的取消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通知生效后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均应视为未受核准应收账款。

第三章保理业务类型的选择和应收账款转让第七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类型,按是否在提供保理预付款之前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划分为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与隐蔽型无追索权保理。

所谓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在乙方对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之前,即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所谓隐蔽型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在乙方对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之前,暂不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但乙方保留依自身判断随时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权利。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选择叙作的保理类型为(选中则在□中划X'):□ 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 隐蔽型无追索权保理;□ 针对不同买方选择不同类型保理,具体以本合同附件1 确定为准。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将以赊销方式向特定买方(见附件 1 所列,包括双方对附件1 补充、修改后所列)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下列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选中则在□中划“X”):□ 全部,甲方应将其以赊销方式向特定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随时转让给乙方。

除非本合同终止,即使乙方停止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如乙方仍有保理预付款、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等任何款项未获偿付,甲方仍应向乙方履行应收账款的转让义务。

□ 特定,甲方应将其以赊销方式向特定买方销售货物 / 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特定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应收账款债权及其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 乙方的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 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承担了甲方与买方在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九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根据保理业务的类型向乙方提交如下单据及相关文件,并办妥 应收账款转让事 宜:1、对于甲方有义务将其对特定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向乙方转让的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如下资料并办妥相关事宜: ( 1)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全部)》并取得符合乙方要求的邮寄收据,以及买方收到该通知书的回执或者公证机 构对该发送通知行为的公证书;(2)在每次向买方发货后,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并附确认清单;( 3)在每次向买方发货后,向买方发送符合乙方要求的《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并取得符合乙方要求的邮寄收据或乙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单据。

2、对于甲方有义务将其对特定买方的特定应收账款向乙方转让的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如下资料并办妥相关事宜:(1)《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并附转让清单;( 2)甲方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特定)》,并取得符合乙方要求的邮寄收据,以及买方收到该通知书的回执或者 公证机构对该发送通知行为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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