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当年度其他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在综合评分中扣减)
类别
行为代码
对应省代码
不良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严重行为GSQB1
GSQB1-I
G1SG3-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直接定为D级扣45分
GSQB1-2
—
在政府失信联合惩戒中被其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列为黑名单的企业。
直接定为D级扣45分
—
被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安监、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
2分/次
GSQB2-5
G1SG3-7
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安监、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
3分/次
GSQB2-6
G1SG3-8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
4分/次
GSQB2-7
G1SG3-9-I
承担的合同段工程因自身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或一阶段验收中综合评价低于80分(不含不合格)。
0.5分/项
GSQB2-13
—
其他被认定的不良行为。
1~10分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其他行政部门联合惩戒及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认为需增加的。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
5分/次
GSQB2-8
G1SG3-9-2
由于从业单位主要责任,已建成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被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扣5-20分
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扣分。
GSQB2-9
G1SG3-9-4
G1SG3-9-7
其他
G1SG3-6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施工单位不良用工管理行为扣分标准
检查发现考勤率低于50%的
10分
10
检查发现有工人信息未录入的
10分
11
未设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10分
12
未按要求使用专用账户
10分
13
工人工资发放公示栏内容存在虚假成分
10分
14
5名以上工人聚众到区人社或住建部门进行上访讨薪
10分
15
场区未设置独立的生活区、工作区进出口或未设置工人工资公示栏及维权告示牌
5分
16
未严格按相关要求录入工人信息(如无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无承诺书、无专职用工管理人员、无退场声明),导致工人信息不全的;
5分
17
未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4分
18
开工2个月以上未发放工人工资或未按要求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4分
19
不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或未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2分
20
签订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内容不规范
30分
5
因用工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工人围堵区政府大门或市政道路进行讨薪的行为(到市级以上政府闹访的则直接扣20分)
20分
6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实行实名制系统管理的;
20分
7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落实工人工伤保险手续的
10分
8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手续的
10分
施工单位不用工管理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内容
扣分值
1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0分
2
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承揽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作者:————————————————————————————————日期: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年9号)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A1-1建设程序A1-1-0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8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0条A1-1-02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1-0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A1-1-0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1-05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A1-1-0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法》第7条《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质量管理条例》第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例》第49条 56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A1-1-0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A1-2招标发包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招投标法》第49条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第5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16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3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招标投标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投标法》第22条《招标投标法》第52条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22条《招标投标法》第52条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投标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招标投标法》第3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专家的条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7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招标投标法》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投标法》第57条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42条《招标投标法》第57条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法》第43条《招标投标法》第55条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招投标法》47条,《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法》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投标法》第59条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位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A1-3质量安全A1-3-01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3-02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3-03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7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5条A1-3-0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A1-3-0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建筑法》第4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A1-3-06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A1-3-07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程验收A1-3-08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2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63条 A1-4 拖欠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合同法》第第286条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B1-1资质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B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B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B1-2承揽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不正当手段承揽的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 《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B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招标投标法》第60条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B1-3质量安全B1-3-0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4条条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9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C1-1资质 C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C1-2承揽业务C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C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C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C1-2-0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C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48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C1-2-06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C1-2-07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3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安全 《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C1-3-02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5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D1-1 资质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筑法》第13条,《质《质量管理条例》第的 量管理条例》第25条 60条D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D1-1-0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1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6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2条、第35条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指对于在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判定和鉴定。
这些标准和规范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修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1.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通常都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
因此,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通常由国家或行业制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规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3.安全责任划分:工程项目中涉及到多个参与方,包括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参考各方的安全责任划分。
例如,业主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需负责组织施工工作等。
4.行为证据收集: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行为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察记录、照片或视频资料、相关文件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判断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5.事故原因分析:对于工程安全事故,需要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这包括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以及相关责任方的贡献程度。
例如,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进行操作,而造成的深层次原因可能是监理单位未进行有效监督。
6.惩处和教育措施: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后,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惩处和教育措施。
例如,涉及到违规操作的工人可能被停工整顿或处以罚款,而涉及到监理单位的问题可能需要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等。
7.安全管理体系: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体系也是评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标准之一。
如果项目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或体系存在缺陷,也会被认定为不良行为。
因此,相关标准和规范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也是认定的参考内容之一。
总之,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行为代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类别《房地产开发企A1-1 建设程序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A1-1-01A1-1-02A1-1-03A1-1-04A1-1-05A1-1-06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建设工程质量第19条、第2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管理条例》第11条《建筑法》第6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条,《建设工程质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量管理条例》第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57条,《建筑工A1-1-07 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建筑法》第7条程施工许可证管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理办法》第10条、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56条,《房屋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和市政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建设工程质量基础设施工程竣A1-1-08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管理条例》第49工验收备案管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暂行办法》第9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条、第10条、第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11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条例》A1-1-09 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17第59条档案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招标投标法》第《招投标法》第A1-2-01 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3条,第4条49条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A1-2招标发包方式规避招标的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55条第5项《房屋建筑和市《房屋建筑和市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基础设施工程A1-2-03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施工招标投标管施工招标投标管A1-2-04理办法》第11条理办法》第52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A1-2-05 A1-2-06 A1-2-07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招标投标法》第16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 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 18条、第31条,51条,《工程建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A1-2-08《工程建设项目设项目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招标投 招标投标办法》第间竞争的标办法》第14条53条《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A1-2-09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投标法》第施工招标投标办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18条法》第79条,《工争的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A1-2-10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22条52条露标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A1-2-12 A1-2-13 A1-2-14 A1-2-15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施工招标投标办24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37条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行办法》第17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招标投标法》第标办法》第54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9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评标专家和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A1-2-16 标专家库管理暂中抽取专家的37条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 《招标投标法》第A1-2-18标办法》第54条,标标准和方法的40条《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招标投标法》第 标办法》第54条,37条,《评标专家《工程建设项目 A1-2-17和评标专家库管施工招标投标办员的人参与评标的理暂行办法》第12 法》第79条,《工管理办法》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招标投标法》第法》第81条、《工A1-2-24结果的45条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A1-2-25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46条59条容的其他协议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A1-2-26 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要求中标人垫资的法》第62条法》第83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招标投标法》第A1-2-27 招标投标办法》第合同的46条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安全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B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B1-1-0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B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B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B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B1-2承揽业务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B1-2-04 B1-2-05 B1-2-06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第5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B1-3 质量安全B1-3-01 进行勘察的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B1-3-02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设工程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第20条、《建设工质量管理办法》料的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第24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条B1-3-03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4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建设工程勘察质《建设工程勘察B1-3-05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量管理办法》第9质量管理办法》条第25条B1-3-06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C1-1资质C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21条条,《质里官 理条例》第18条 管理条例》第35条C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8条、 21条,《质量管理 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35 条C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8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61条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37条 C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 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的《建筑法》第17 条《建筑法》第68 条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 32条 《招标投标法》第53条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C1-2 承揽 业务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3条,《工程建设1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 条]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C1-2-0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C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48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C1-2-06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28条,《质量官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 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C1-2-07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疋,以低于国豕规疋的取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3-0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官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质量安全《建设工程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勘察条例》第21条 《建筑法》第57管理条例》第22理条例》第63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13条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C1-3-03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27条,《质量 40条,《质量管C1-3-04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C1-3-02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设计管理条例》第《质量管理条例》程设计的40条、《质量管理 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 56条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D1-1资质业务D1-3工程质量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 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的例》第31条'[例》第65条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 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 规定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39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8条D1-3-0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 行保修义务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41条《质量管理条例》 第66条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 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 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 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7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50条,第51条《安全生产法》第91条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44 条《建筑法》第71 条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 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23条、第26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建设工 程安全牛产管理 条例》第62条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筑法》第46《安全生产法》第D1-4 工程 安全D1-4-05 D1-4-06 D1-4-07 D1-4-08D1-4-09 D1-4-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条、《建设工程安82条,《建设工生产管理条例》程安全生产管理第36条、第37条, 条例》第62条第25条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建设工程安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生产管理条例》第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28条、第31条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安全生产法》第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生产管理条例》第83条,《建设工3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安全生产管理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条例》第27条]条例》第64条D1-4-11D1-4-12 D1-4-13 D1-4-14 D1-4-15 D1-4-16 D1-4-17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D1-4-23 D1-4-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3条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第2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24D1-5拖欠《劳动法》第91工程《劳动法》第50D1-5-0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条,《劳动保障监款或察条例》第26条工人工资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F1-1-01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2条F1-1-02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1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3条F1-1-03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格认定办法》第条21条F1-1-04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行为类别F1-1资格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E1-3-0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履行行为 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H1-1H1-1-0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建设工程质量检《建设工程质量检资质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测管理办法》第4条 测管理办法》26条企业管理办法》第17条G1-2承揽业务 G1-3合同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 G1-2-0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企业管理办法》第业务不备案的23条、第25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 G1-2-02 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G1-2-03企业管理办法》第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27条《工程造价咨询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G1-2-04G1-3-01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企业管理办法》第供虚假报告的企业管理办法》39《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40《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0续的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施工单位不良安全文明行为扣分标准
7
3
AS3-1
因扬尘治理七个100%落实不到位
每个“100%”扣3分
8
AS3-2
未落实标准化考评相关工作的
不区分
9
AS3-3
活动板房等临时用房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
不区分
10
AS3-4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包括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测报告、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的任一项)
每项扣3分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每人扣1分
15
AS1-2
未按规定编制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等专项方案的
不区分
16
AS1-3
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作业、维保时,使用单位未核查安装单位派工函及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
不区分
17
AS1-4
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不区分
18
AS1-5
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安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和安全交底工作的
不区分
注:1、每个扣分条款所扣分值为基本分;
2、如某一扣分条款出现重大问题时,则实行“一票否决”,本条款分值直接定为-80分。
施工单位不良安全文明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扣减分值
扣分
编码
不良行为
程度
1
100
AS100-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不区分
2
10
AS10-1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社会负面舆论的
不区分
3
AS10-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监督手续
理条例》第十三条 理条例》第五十六
条
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
《建设工程质量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
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理条例》第五十六
理条例》第十一条
条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
《建筑法》第六十
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
四条,《建设工程
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
第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工程建设项目勘
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察设计招标投标办察设计招标投标办
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法》第十条,《工法》第五十条,《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第十标投标办法》第七
一条,《工程建设十三条,《房屋建
《工程建设项目勘
《工程建设项目勘
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第二十条,《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第七
标投标办法》第十
十二条,《工程建
五条,《工程建设
设项目货物招标投
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标办法》第五十五
办法》第十四条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第七 标投标办法》第八
十三条,《工程建 条,《工程建设项
设项目货物招标投 目货物招标投标办
标办法》第五十五 法》第八条
条第五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房屋建筑和市政《房屋建筑和市政
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D1-1
资质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D1-1 资质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2D1-1 -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D1-1 -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D1-1 -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D1-1 -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D1-1 -0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D1-2承揽业务D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八条4D1-2 -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D1-2 -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D1-2 -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D1-2 -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5D1-3工程质量D1-3-0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3-0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6D1-3 -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3 -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D1-3 -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7D1-4工程安全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法》第七十一条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8D1-4 -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9D1-4 -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0D1-4 -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D1-4 -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1D1-4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2D1-4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13D1-4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4D1-4 -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D1-4 -2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15D1-4 -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6D1-4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17D1-4 -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D1-5-01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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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工程安全
D1-4-01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D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D1-2-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D1-2-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D1-2承揽业务
D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D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D1-1
资质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2
以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