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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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评价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评价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评价作者:奚雨莹沈艳邱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摘要:法律的价值目标不仅体现了法的原则,也将法的原则付诸于实践。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目的。

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从而明确体现了反垄断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公平价值、效率价值、正义价值。

一部法律的效力能否实现就依靠其法律价值目标的达成与否。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研究着手,谈谈价值目标在实践中的运用,并分析反垄断法在实践中违反价值目标的行为及相关规范。

关键词:公平价值;正义价值;效率价值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15-03作者简介:奚雨莹(1996-),女,汉族,安徽人,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沈艳邱(1995-),女,汉族,江苏人,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反垄断法的公平价值(一)公平价值的内涵“反垄断”的概念是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先提出来的。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别崇尚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即要求市场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经营。

但当自由被放任时,由于原本竞争中存在的大小、强弱等不平等现象,市场反而“不自由”了。

经济专制与集权的出现必然导致恣意侵害他人权利的严重社会不公。

因此,被称为“经济宪法”和“自由企业大宪章”的反垄断法带着恢复社会公平、反对经济专制的使命应运而生,公平价值也成为了《反垄断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公”是指“公正合理、不偏不倚”,“平”则指“平均、平等”,而“不偏不倚”和“平均、平等”之间是异曲同工的,所以“公平”一定意义上可以与“平等”等同起来。

但是最初人们要求的平等是指“收入和财产的平等”,即“平均主义、绝对的公平,”然而这种要求过于狭隘和自私,只能存在于脱离社会现实的象牙塔里。

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

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

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反垄断法是一项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框架。

通过限制垄断行为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反垄断法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框架,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局限性。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1.1 竞争政策的重要性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有助于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格,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政策的法律保障,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市场权力过度集中,确保消费者能够从竞争中受益。

1.2 反垄断法的目标反垄断法的目标是通过限制和打击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它禁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垄断企业违法行为的产生,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1.3 反垄断法的法律框架反垄断法的法律框架通常包括禁止协议、限制垄断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等要素。

最常见的反垄断法类型是禁止水平垄断和垂直垄断行为。

水平垄断指的是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或者合作所造成的市场被少数企业控制的形势。

垂直垄断是指上下游企业在一个产品或服务供应链中利用其市场地位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保护措施2.1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垄断企业与其他竞争对手或供应商之间达成垄断协议,以限制竞争或排除竞争对手。

这些协议通常包括价格垄断、分工垄断、专卖垄断和进入壁垒等行为。

禁止垄断协议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2.2 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还限制垄断企业滥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这些滥用行为包括垄断定价、拒绝交易、差别对待、捆绑销售和排他性经销等。

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助于维持市场竞争的公正和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

2.3 监管机构的作用反垄断法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反垄断法规。

这些机构通常有权检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案件,认定并处罚违法企业,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庞德还认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

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2]“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

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 [3]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

在法价值体系结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

《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目标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目标

义观 、 平观的充分体现 。没有公平 的效率 , 公 在任何时代 、 任 何 国家都是不存在 的。当前 , 中国正处在从计 划经济 向市场 经济转 变之 中 , 划经济 的弊端仍然没 有完全消 除 , 场经 计 市 济还不成熟 、 不完善 , 尚未形成有序的运作机制 。同时 , 中国 人均 G P已达 1 0 D 0美元 ,社会经济发 展进入一 个关键时 0
和法律运行中的核心价值观念 。 就其本意而言 , 的精神 , 法 或
者说, 法的核心价值 观念就是公平 、 正义 。 法作为调整人们相 互关系 、 决人们相互间的利益矛盾 的准则 , 解 必须 要体现正 义。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中的地位分析 , 我们必须把正
会平等 。法律所追求的公正 和平等 , 其本质首先是人人都应
20 年 第 2 期 09 4
经济研究导刊
E N0MI S ARC GUI CO C RE E H DE
No2 2 0 .4, 0 9 S r lN . 2 e i o6 a
总第 6 2期
论中国反垄断法应有的基本价值 目 标
黄 小 英
( 江苏警 官学 院 法律系 , 南京 2 0 3 ) 10 1
摘 要: 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应 当以公 平和效率为内容和结果。法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和正义, 反垄断法
中的公平价值主要是通过对竞争的保护进 而促进社会 整体效率最大化 来实现。因此 ,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均衡关 系
乃反 垄 断 法价 值 实现 之 基 础 。在 构 建和 谐 的 社会 主 义社 会 的 时代 背景 下 , 实现 社会 整体 效 益 和 实质 公 平 的辩 证 统 一
但又表现为不 同的方面1 3 1 。漆多俊教授认为 ,经 济法 的法律 “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摘要]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

由于国情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差异,每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价值目标都是具有独特性的。

中国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传统和目标的反垄断法。

因此本文通过阐述反垄断法固有的、特有的价值目标,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草拟稿与送审稿的不同之处,考察我国反垄断法的现实基础,对于中国的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现实性及可操作性,提出自己的设想以对中国将来的反垄断立法有所反思和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值目标效益竞争引言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①法律基于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产生,法律价值自然是法的精髓所在,寓于法律之中。

因此,在变动不定的法律条文背后,总是沉淀一系列法律的基本精神。

这些基本精神指导着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要不要制定反垄断法,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学术界以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进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足够的资本集聚和资本集中过程,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加之市场经济不发达,垄断还未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未对我国经济造成明显的损害,因此并不急于反垄断,也不急于制定反垄断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垄断在我国尚未成为普遍现象,但毕竟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加快,垄断也必将逐步蔓延并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危害,因此反垄断及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经十分突出地表现出来。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分歧?这就是对立法的目的、意义等理解不同。

因此,科学地理解反垄断法的价值,不仅对我们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模式的核心法律之一。

在具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通常被认为是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的基础性法律。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一、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重要保障。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避免垄断或其他不正当市场行为的发生和扩大,从而保持市场的公平、开放和透明。

保护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得到优质、低价、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能增强企业、促进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促进市场稳定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控制市场的混乱和泡沫风险,从而促进市场的稳定。

正常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应该按照市场规则自由竞争,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份额、更多的消费者和更多的利润,这样才能为其自身和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潜力。

如果出现了不正当的行为,比如垄断或把价格虚高,就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市场的稳定陷入动荡。

因此,反垄断法的存在和实施可以避免市场的不公,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竞争政策的最终落脚点应该是服务于公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中心。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中心。

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减少或消除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效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便宜、更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

总之,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只有发挥好反垄断法的作用,才能使市场得到稳定、健康发展,消费者能得到充分、公平的保护,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然,反垄断法也面临着威胁和挑战,需要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反应力,及时调整和更新规则,保持反垄断法的时效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摘要:本文分析并且论证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效益、公平、安全及自由竞争四大价值。

旨在探讨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论,并为我国反垄断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价值法的价值反垄断法“价值”一词,通常被我们用作表示一种事物能够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即物能够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该物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一种具体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最能反映反垄断法的本质特征的价值是效益、公平、安全和自由竞争。

科学认识中国反垄断法的诸价值及其辩证关系,既是中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又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司法实践价值基础。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效益效益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现代社会法律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价值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中,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行政垄断是一种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

其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康发展。

第二,妨害了经济发展。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效益价值就在于解决人们物质需要的无限性和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以维护竞争机制为己任。

首先,从宏观上,禁止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垄断等。

关键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竞争性,以市场调节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保护和鼓励有效自由竞争。

其次,在微观上,对于那些处于行政垄断下的行政性公司,必须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和竞争主体,使其通过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科技水平,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反垄断法的自由价值追求

反垄断法的自由价值追求

反垄断法的自由价值追求《反垄断法》的颁布在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准确把握反垄断法的价值内核,已成为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必然选择。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同时又是多元体系。

标签:反垄断法价值经济自由反垄断作为市场经济产物,是一种不断被锤炼和重新定义的政策,源于政治和经济对市场制度的信仰,也源于竞争性市场并不一定是自我维持和自我纠错的假设。

反垄断法演进至今,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内生的法制现象,重构塑造各国市场结构,发挥着“经济宪法”功能。

任何法律的价值体系都是多元化的,反垄断法亦是如此,它承载着实现自由秩序、整体社会效率以及实质公平的重责。

《反垄断法》的颁布是立法的重大发展,但效果如何还需静待实施后作评价。

在这过程中正确把握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尤其是自由,对真正做到反垄断具有深远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美国学者庞德曾指出:价值虽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准则。

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自由、秩序、公平与效率作为一般法的基本价值,在反垄断法内涵中也更加丰富,体现在各个具体条文之中。

实践自由平等,追求有序的竞争秩序,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率以及社会实质公平架构起一般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

与此同时,也存在如何平衡消费者、经营者以及社会需要的价值的问题。

有学者明确提出反垄断法应以消费者利益优先,构建以此为核心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以及该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程度。

只有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才能真正发挥反垄断制度的性能。

二、反垄断法的基础价值——经济自由1.反垄断法成因分析反垄断法兴起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垄断时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上

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上

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上)关键词: 反垄断法/价值构造/自由/经济理性内容提要: 价值问题是反垄断立法和实施中的核心和前置性问题,在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面临制度分裂、“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等背景下,对这一话题的研讨尤为重要。

成熟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体价值主要表现在自由、效率和公平等诸方面,在经济理性的作用下,这些价值呈并存、竞争和融合的矛盾运动之势。

受制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反垄断法表现出来的自由价值和经济理性等先天不足,是该法实施乱象的重要根源,亟待通过制度实践和竞争文化培育凝聚更多价值共识。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反垄断立法和实施中的核心和前置性问题。

美国法官伯克在谈到反托拉斯立法目标的重要性时就指出:“除非我们对一个问题作出坚定的解答,反托拉斯政策才可能被理性化:什么是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标?一切都将随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解答而来。

反托拉斯法官应该遵从一元还是多元价值目标?如果遵循多元价值目标,当价值目标冲突时如何进行取舍?只有目标问题得以解决,才能够形成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反托拉斯实体制度体系。

”[1]在中国反垄断法制度建构的过程中,不仅已出现了伯克法官所担忧的制度不一致或分裂,还正面临着“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等制度乱象。

从价值层面正本清源,不失为明晰乃至化解反垄断法实施争议的一条可行路径。

这也是对反垄断法价值构造进行梳理和论证的价值所在。

一、反垄断法中的价值争议价值问题是反垄断法学术研究和制度实践中的一个纷繁扰攘的领域。

长期以来,人们对反垄断法价值目标聚讼纷纭,莫衷一是。

在反垄断法的母国——美国,芝加哥学派与民粹主义者(Populist)的价值之争延续了近半个世纪,其争论的焦点是反托拉斯法的价值仅限于效率,还是应该同时兼容其他价值。

1966年法官伯克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名为《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和政策》的文章,该文主张:从谢尔曼法的立法资料和立法过程中的论辩情况看,国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以增进消费者福利。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的价值以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为根本价值,以自由、有效率的竞争秩序为基本价值。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取向必须该符合我国国情,以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为根本价值,以自由、有效率的竞争秩序为基本价值。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值分析;立法取向垄断的概念和产生的原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市场机制的优越性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建立在竞争机制制度上的。

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市场机制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就无法得到体现。

垄断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妨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影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影响技术进步和经营者组织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福利的损失,损害经济民主甚至危机民主政治。

总而言之,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其后果则是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转遭到了扭曲和损害。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分析。

(一)法的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所包含的满足人的需要的内在属性,即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和客体对主体的满足。

一般来说,法律价值由三大要素组成[2]:即法的价值取向、法的价值目标和法的价值评判标准。

(1)法的价值取向。

法的价值取向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对法的有用性的选择。

(2)法的价值目标,,即在法的价值取向基础上形成的,是一定的社会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法的有用性的“界定”。

即将法的有用性与自身的法律理想融合在一起。

(3)法的价值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是以法的内在价值为客观对象的一种主体性的意识活动,它表现为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而对法的有用性进行的价值估量、价值比较、价值批评和价值预测。

(二)反垄断法的法律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是平等、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益。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价值也必然是在任何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它的基本价值当然也应该是平等、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益。

但是反垄断法还有其自身特定的法作用,因此也就具有了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的法律价值和价值取向。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及目标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及目标
陈 向 明
( 江 省 商 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 , 江 杭 州 3 20 ) 浙 浙 10 0 摘 要 : 垄 断 法是 指 评价 、 防 、 止 垄 断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反 垄 断 法 不 仅 需 要 体 现 社 会 秩 序 的 基 本 价 值 , 自 反 预 制 即 由 、 义 , 需 要 结 合 本 国 的经 济 环 境 , 出其 中心 价 值 。 我 国反 垄 断 法 需 要 体 现 两层 价 值 : 先 , 护 竞 争 参 与者 的 公 正 更 突 首 保 平 竞 争 权 益 , 是 维 护 自 由竞 争 、 高经 济 效 益 的 基 本 价 值 ; 次 , 保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作 为 反 垄 断 法 的 最 终 价 值 , 是 从 这 提 其 把 这 法 的价 值 根 本 对 象 出发 , 有 当它 符 合 人 的 需 要 , 垄 断 法 才 具 有 价 值 可 言 。 同 时 , 凸 显 反 垄 断 法 “ 济 宪 法 ” 地 只 反 要 经 的


反 垄 断 法 的 内涵 及 其 价 值
反 垄断 法在 本文 所指 的是 广义 上 的 , 盖 了评 价 、 防 、 止 垄 断 的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为 了建 立起 反 涵 预 制 垄 断法 在经 济法 中的“ 法 ” 位 , 的 范 围就 应 该包 括 市 场 经 济 的所 有参 与者 , 方 面对 竞 争 主体 要 宪 地 它 一 有 所求 , 另一 方 面政府 行 为及行 政 法规 、 规章 等等 , 应该 受 到反垄 断法 的调节 。 都 马 克思 在解 释价 值理 论 时 , 曾对法 的价 值 提 出 了思 辨 的 理解 “ 价 值 ’ 个 普遍 的概念 是 从 人们 对 ‘ 这 待 满足他 们 需要 的外 界 物 的关 系 中 产生 的” 。也 就 是 说 , 须 要 有 价值 对 象—— 人 、 值 途 径—— 满 。 必 价

从价值理念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目标——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从价值理念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目标——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从价值理念角度 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 目标
兼评我 国反 垄断法第一条
张 棠涵
摘 要 一般 而言 , 一 项立 法的 出 台, 根本 上都 受到 了立法者 价值 理念 的影响 。 任何 从 不同的 立法价 值理 念 , 影 响对 特 不仅
中图 分类 号: 901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反 垄 断 法 的 立 法 价 值
( ) 法 的价 值 理 念 一 立
法律 的功能 , 不仅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行为规范, 更在 于为人
们 创 设和 维 护 一 种 环 境 , 以促 使 人 民 实现 对 公平 、 义 、 正 自由 、 序 等 秩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这三部基本法律构成, 从这些法律及其产生的时 代、 经济背景和美国反垄 断的实践可以发现,美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
值 目标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在 不 断 地进 行 调整 。其 变 化 大 致 可 以分 为三 个阶段:. 11 纪 末至 2 9世 O世 纪 3 0年 代 , 反垄 断法 所 追 求 的 价 值 目标 主 要 是 保 护 竞 争者 的平 等 地 位 和 经 济 自由 , 以 图巩 固其 民主 政 治 的 经 济 基 础 。 这 一 时 期 , 断 组 织 超 强 的经 济 实力 不 仅 严 重 损 害 了 广 在 垄
于受 3 O年 代 经 济 危机 和 凯 恩 斯 主 义 的 影 响 , 国 反垄 断法 的价 值 目 美
法律价值通常不是单一的, 而是 多元的: 它们并非属于同一层次,
处 于 同 一地 位 , 是 分处 于 不 同层 位 ; 们 虽相 辅 相 成 、 互 联系 和渗 而 它 相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

1 关 于 垄 断 行 为 范 围 的 界 定
根据 20 0 7年 8月 全 国人 大 审 议 并 通 过 的 ( 案 ) 其 中 法 , ( 案 ) 一 章 总 则 第 2条 、 3条 的有 关 规 定 如 下 : 法 第 第 第 二 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经 济 活 动 中 的 垄 断 行 为 , 适 用 本 法 ; 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外 的 垄 断 行 为 , 境 内 市 场 竞 中 对
益 冲 突 以 及 对 其 中一 些 具 有 争 议 的 内容 提 出一 些 见 解 和 建 议 。
关 键 词 : 政 性 垄 断 ; 法 价 值 ; 会 整 体 利 益 ; 序 竞 争 行 立 社 有
中 图 分 类 号 : 4 F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23 9 (0 7 1—2 10 17 —1 8 2 0 ) 10 5 —2
( ) 营者滥 用市场支 配地位 ; 二 经
不 止 ?我 们 还 是 要 从 事 物 的 根 源 去 剖 析 , 否 在 我 国 现 阶 是 段 有 某 种 客 观 因 素 的 存 在 , 得 行 政 其 社 会 价 值 与 立 法 价 值 之 间 的 对 比 我
由 于我 国 的 特 殊 国 情 和 社 会 主 义 的 政 治 体 制 , 得 我 使
( ) 有 或 者 可 能 具 有 排 除 、 制 竞 争 效 果 的 经 营 者 三 具 限
集 中。
根 据 以上 规 定 , 垄 断 法 适 用 于 垄 断 行 为 , 垄 断 行 为 人 手 , 不 难 找 到答 案 。 反 而 就
其 2 0 年 8月 3 日通 过 的《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垄 断 法 》 其 行 政 权 力 的强 制 性 , 垄 断 行 为 对 区 域 性 的 贸 易 自 由 竞 07 0 中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摘要:拟对反垄断法之反行政性垄断制度的概念予以厘清,探讨其价值目标即有序竞争和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对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性垄断条款的分析为指导,从其立法的价值目标入手,全面剖析反行政性垄断的立法目标、可操作性、利益冲突以及对其中一些具有争议的内容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立法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有序竞争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随着该法的成功制定,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

对该法案进行研讨后认为,法案是反垄断立法工作的重要成果,法案中的许多规定既借鉴了国外反垄断法的有益立法经验,又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因此是科学合理的。

而且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这个议题的提上日程,似乎意味着在此领域内国家工作重心和学者研究重点从反垄断立法到反垄断执法的转移。

以下就对此逐一展开分析,以期有抛砖引玉之效。

1关于垄断行为范围的界定根据2007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的,其中第一章总则第2条、第3条的有关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以上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垄断行为,而垄断行为仅仅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几项吗?那行政性垄断是否属于垄断行为?是否应该由反垄断法调整呢?从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所谓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应该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但分则中规定了行政性垄断,却在总则中关于垄断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提及,这是否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不知是立法者的疏漏还是在考虑各方利益后而做出的权宜之计?行政性垄断是国家有关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它是在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垄断行为。

谈谈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发展与协调

谈谈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谈谈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谈谈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者王巍摘要: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它以目的条款为通常的表现形式,由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并受制于本国的制度基础。

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

但是,应坚持对中性的垄断进行适度地干预,对多元和多变的竞争进行全面而灵活的保护,并在认定效率是前提、非效率是保障的基础上对二者加以平衡。

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三个方面的主导方向应该分别是:深化以自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依法规制垄断、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并基于这三大制度基础来构筑完善、系统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导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

本文选取“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为研究对象,是基于三个假设:①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非常重要的,它并非空洞的宣言,而是具有实践价值的“元规则”;②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相似性,但没有两部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同的;③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受价值取向支配的,而价值取向的产生源于制度基础。

笔者立足于立法目的本身的不可复制性和可商谈性,以反垄断法草拟稿的目的条款为参照系和逻辑起点,沿着“目的条款→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的思维流程,尝试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解析和完善。

本文的形式目的在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实质目的在于反思当前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而深层目的在于挖掘我国建构反垄断法的制度基础。

希望下文的理论探讨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法制定工作有所裨益。

一、目的条款中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作为反垄断法的宗旨,在形式上通常体现为目的条款,位列该法之首;在本质上则反映对特定利益的保护,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

反垄断法“这样在实体规范和执行方式都‘集大成’的法律,如果不能掌握其‘合目的性’的基本要求,依规范性质作好执行分工,很可能会导致高成本、低效率的执行,使它成为一部最不经济的经济法。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价值核心价值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价值核心价值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

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2]“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

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3]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

在法价值体系结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

《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

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

一、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的经济,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

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

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间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频频出现,如联合限价和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

此外,在竞争的压力和盈利动机的驱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大量出现,如假冒商标、虚假广告、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等等。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尚未完全转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它们对竞争的损害是全局性的。

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的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从而成为在我国当前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所在。

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破坏和扰乱国家的竞争秩序和经济秩序。

特别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这往往是一种市场结构性的限制竞争,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长期性的。

而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由于摆脱了竞争的压力,就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严重妨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这些事实说明,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的、竞争性的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和平等的竞争环境,使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健康和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这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在1993年已经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不能说明我国就已经建立健全了市场竞争规则。

因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首先要保证企业有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

而在垄断的或限制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竞争尚不存在或者不能充分展开,当然就不可能有效地反对市场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因此,为了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亟待需要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

【精品】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精品】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唐恬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

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

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一)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和考察我国反垄断现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应界定为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

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应包含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个层面。

反垄断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竞争,又要兼顾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要求;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为国家适度的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留下必要空间。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反不正当竞争价值目标社会效益实质公平立法价值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

立法价值目标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选择。

价值目标最集中地体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上。

⑴立法价值不仅指导我们构建法的基本框架、设立具体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指导我们进行司法实践。

随着我国加入WTO,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我国需要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反垄断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如何架构?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目标的确立。

一、国外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之检讨在当今世界各国,出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需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反垄断法。

但综观各国反垄断法的内容,无论是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的国家,还是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国家,都没有用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对垄断加以界定。

由于垄断定义的模糊性、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垄断对市场的影响难以确认等因素使得反垄断法表现出强烈的不确定性、经济性和时代性。

而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也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和不同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一)美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变迁。

美国反垄断法体系主要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基本法律构成,分析这些法律及其产生的时代、经济背景和美国反垄断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在不断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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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和考察我国反垄断现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应界定为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

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应包含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个层面。

反垄断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竞争,又要兼顾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要求;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为国家适度的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留下必要空间。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反不正当竞争价值目标社会效益实质公平立法价值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

立法价值目标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选择。

价值目标最集中地体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上。

⑴立法价值不仅指导我们构建法的基本框架、设立具体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指导我们进行司法实践。

随着我国加入WTO,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我国需要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反垄断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如何架构?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目标的确立。

一、国外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之检讨在当今世界各国,出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需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反垄断法。

但综观各国反垄断法的内容,无论是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的国家,还是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国家,都没有用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对垄断加以界定。

由于垄断定义的模糊性、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垄断对市场的影响难以确认等因素使得反垄断法表现出强烈的不确定性、经济性和时代性。

而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也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和不同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一)美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变迁。

美国反垄断法体系主要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基本法律构成,分析这些法律及其产生的时代、经济背景和美国反垄断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在不断地进行调整。

其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保护竞争者的平等地位和经济自由,以图巩固其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

在这一时期,垄断组织超强的经济实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使社会矛盾激化,破坏了美国公平自由的经济观念,威胁到美国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且垄断组织插手政治,通过赞助或行贿等手段,扶植和拉拢代表垄断组织利益的代言人,威胁到民主政府的稳定。

反托拉斯不仅成了美国多数人民的呼声,政府为了维持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为了稳固民主政府的基础,稳定社会,也加入到反托拉斯的行列中。

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理所当然地强调经济自由和平等。

(2)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推行并维护竞争成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谢尔曼法颁布后并未得到认真的执行,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怪物”,一方面是由于《谢尔曼法》过于笼统,更主要的是《谢尔曼法》的出台,其政治意义重于经济意义,它更注重从价值趋向上体现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完全竞争,而是否实际上促进了竞争却并不是其关注的重心。

但由于受30 年代经济危机和凯恩斯主义的影响,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渐渐发生了变化。

根据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认为分散的市场结构比垄断或过于集中的市场结构具有更高的效率。

受这一理论的影响,反垄断法试图提高完善市场结构来达到遏制垄断、保护竞争的目的。

美国国会于1950年增加了《克莱顿法》第7条,旨在控制经济的集中化。

此时的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机制作为其核心价值。

(3)20世纪60年代以来,提高经济效益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有所削弱,面对来自日本、欧共体的挑战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新技术革命的影响,美国反垄断法必须做出回应。

同时,由于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能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⑴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务的美国司法部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反垄断对效率目标的强调,在理论界和政府、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所反映,但美国最高法院并未明确支持和肯定唯效率目标论,始终强调保护公平竞争者和消费者。

(二)欧盟竞争法的价值目标。

欧盟并没有完整的反垄断法典。

其反垄断规范主要集中在《罗马条约》第85 条和第86条,第30、36、90 诸条也有相关规定。

此外,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的规章、指令、通知,以及欧洲司法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判决,也是欧盟竞争法的重要渊源。

由于欧盟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打破国界间的贸易壁垒和推进市场一体化,因此,综观欧盟竞争法,其价值目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追求经济平等和竞争自由。

欧盟竞争法的竞争自由和经济平等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对中小企业权利的维护上。

欧盟竞争法深受德国法和法国法的影响。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是在二战后制定和发展起来的,虽经过六次修改,但其目标始终如一,即维护竞争自由。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深受新自由主义学派即弗莱堡学派的影响。

该学派的核心主张是,保护竞争和反限制竞争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而且可以保障政治自由,经济效率和政治自由是竞争自由条件下必然的价值结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推动力量,竞争带来的革新和技术进步能增加市场经营者获取利润的机会,此外,竞争能提高质量和降低价格,这意味着一般公众能从中受益。

法国也强调竞争政策是确保经济自由的手段。

(三)日本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日本反垄断立法出现在二战之后。

二战以前,日本的经济权利集中在大财阀手中,集权政府控制下的卡特尔遍布整个经活动,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战后美军占领期间,为发展经济,推行了工业民主化政策,具体包括一系列促进日本经济走向民主化的措施。

反垄断法即是其中一项旨在在私人企业中维持自由和竞争的措施。

日本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私人垄断、卡特尔和其他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和不公平交易行为。

对私人垄断、卡特尔的规制,旨在维护有益于有效竞争的市场条件;而对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禁止,一方面是作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措施,一方面则是对小企业的保护。

总而言之,日本的反垄断法是以促进经济民主化,维持企业自由和公平竞争为价值目标。

通过考察上述国家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呈现多元性,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尽相同,各个价值目标的地位和先后顺序也不尽相同;其次,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反垄断法虽然都以竞争为保护对象,但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不是为维护和促进竞争而维护和促进竞争,而是实现其他的价值目标。

换言之,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总体上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

再次,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依各国的具体国情确立的。

二、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之界定(一)界定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现实基础。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

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有产物,在现阶段占有主要地位,主要表现为横向的地区垄断和纵向的行业垄断。

无论是横向的地区垄断和纵向的行业垄断,都是通过行政权力人为地建立市场壁垒、削弱或限制竞争,严重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而经济垄断目前在我国只是“次要的或潜在的因素”,且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企业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造成相关领域市场集中呈现愈来愈高的趋势。

同时在世界范围内企业并购浪潮的冲击下,中国企业间的并购也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趋势。

但这种趋势与西方国家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并不是市场经济自发的产物,企业自身垄断地位是在政府“保护伞”下所形成的。

缺乏竞争的压力必然导致因循守旧、不思进取、阻滞技术的进步,最终影响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形成。

这种依靠市场和行政双重力量形成的垄断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不能优化配置,且垄断企业本身在国际市场上也不具备竞争力。

现阶段,一方面行政垄断以及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经济垄断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发展;另一方面,企业总体规模并不大,很少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模生产,新兴产业的发展比较稚嫩,尚不足以与国外同行业展开竞争。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社会整体效益。

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

作为反垄断法,它的意义决不仅仅限于维持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它还是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使政治与经济各自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实现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基础性法律之一。

如前所述,反垄断法虽然都以竞争为保护对象,但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不是为维护和促进竞争而维护和促进竞争,而是实现其他的价值目标。

追求效率本来就是经济法的特点之一,作为经济法子系统的垄断法,将效率价值作为其主要追求目标是由经济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作用决定的。

此外,我国的经济现状以及国际经济形,也要求我国反垄断法应以效益价值为价值目标。

效率(或效益)低是我国经济的普遍现象。

如前所述,一方面,垄断企业的地位是由行政权力形成和维护的,企业本身缺乏效率,缺乏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我国经济过度分散,企业总体规模并不大,很少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模生产,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效率低下。

20世纪60年代,美国未应对来自日本、欧共体的挑战,将经济效益作为其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最近十年来,不管是美国,还是欧共体在处理企业合并时,经济效率不仅成为考虑一项企业合并是否应禁止的重要标准,而且成为一项竞争政策的目标。

反垄断法追求的效益是社会整体效益。

反垄断法所涉及的经济效率问题是多方面的。

其中既有社会整体效率,也有社会个体(包括垄断者与竞争者)的利益;既有企业的效率,也有消费者的效率。

反垄断法既保护社会整体效率,也保护企业个体效率,但当这两者相冲突时,反垄断法所选择的是社会整体效率而不是个体效率。

我国的垄断可分为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两大部分。

其中行政垄断是典型的违反效率价值原则的垄断,它所保护的是部门和地方的利益,而以牺牲全局和整体的利益为代价,行政垄断可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反垄断法把反行政垄断作为基本任务是题中应有之义。

至于经济垄断,情形较为复杂。

适度的经济垄断可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减少市场交易费用,充分利用企业管理、技术等经济资源,分散企业经营风险、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利润率,从而促进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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