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两年的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9月17日上午,为了配合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向公众提示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和风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法律适用与法律风险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重庆高院副院长陈彬介绍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重庆高院民二庭庭长杜丹公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一、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基本案情】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
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二、违法高息不受保护【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张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签订合同当日,杨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
同日,张某某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
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和张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
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篇一: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案例要述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04.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案例详解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20XX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基本案情康某于20XX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XX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但民间借贷的纠纷也不少,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戒律一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
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
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
王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戒律二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
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
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
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戒律三借款利息有限额[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摘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借款人、保证人各自的自认,效力不及于出借人,借款人将款项交付保证人通过保证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应以保证人向出借人实际交付为前提。
借款人举证证明保证人已将款项交付出借人,出借人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息,虚构债务未清偿事实,保证人捏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帮助出借人牟取高额非法利息,系侵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除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外,对出借人、保证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原告:祝某某。
被告:詹某某。
被告:夏某某。
2019年1月,祝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詹某某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222600元并支付祝某某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夏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詹某某辩称,祝某某诉称的借款1300000元不事实,实际交付借款是1235000元。
借款之后,詹某某从2017年8月就开始归还借款,到2018年2月詹某某总共归还借款本息1308000元,借款本息已经全部还清。
现在祝某某要求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对祝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詹某某因缴纳生猪养殖场相关费用所需向祝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詹某某向祝某某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若发生诉讼,借款人应支付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担保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
夏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同日,祝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詹某某交付借款1235000元。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诉讼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诉讼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十大诉讼案例案例一:金某诉陈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7日,**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济南律师杜万军律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刘志强与郝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与郝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光钱丽红邢军【审理法官】杨光钱丽红邢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郝万忠【当事人】刘志强郝万忠【当事人-个人】刘志强郝万忠【代理律师/律所】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韩巧玲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杨连庆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韩巧玲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杨连庆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标田韩巧玲杨连庆【代理律所】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被告】郝万忠【本院观点】关于刘志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及案由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上诉意见。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刘志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及案由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上诉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借条、欠条的形成系刘志强向郝万忠借用鸽子,双方就所借鸽子价值及不能归还的后果进行的约定。
因此,双方之间并无资金融通的借贷合意及事实,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予以更正。
借钱官司法律故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借贷纠纷是民间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借贷关系日益复杂,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以王先生借贷官司为例,分析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张先生系朋友关系。
2019年5月,张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未能按时还款。
王先生多次催促,张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6月,王先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构成违约?2. 借款利息是否合法?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院判决1. 张先生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2. 借款利息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先生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年利率为10%,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借款利息合法。
3. 法院判决:张先生应立即归还王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五、案例分析1. 借贷关系中的违约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则构成违约。
本案中,张先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2. 借款利息的合法性。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先生约定的年利率为10%,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借款利息合法。
3. 法律保护。
在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情况下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什么情况下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失去法律的保护。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那么借条在哪些情况下不受保护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与借条在哪些情况下不受保护相关的内容,仅作参考。
▲一、什么是借条(一)借条是什么所谓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有什么内容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
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二、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不受保护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1、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2、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三、高利贷借条是否有效(一)什么才算高利贷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曾光、曾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光、曾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22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赞辉袁米娜王晶晶【审理法官】童赞辉袁米娜王晶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光;曾永华【当事人】曾光曾永华【当事人-个人】曾光曾永华【代理律师/律所】游小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游小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游小斌【代理律所】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曾光【被告】曾永华【本院观点】在本案开庭审理后,根据被告的请求,本院适当延长了举证期限,要求被告在庭后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还款凭证,但被告曾光依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出具《借条》后向原告曾永华还过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对于该笔借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认定以原告向本院起诉的日期即2021年9月13日为宜,故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17010.00元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基本原则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曾光先后两次因欠付货款而向曾永华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由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有借条报警立案成功的案例
有借条报警立案成功的案例【案件事实】:2012年4月中旬,原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说朋友欠了他50万元的债务并写有借条,如今借期届满近两年,眼看就要过了诉讼时效了,朋友彻底消失不见踪影,只好通过朋友找到我们要求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借款。
【接案分析】:原告借款50万给朋友且有借条,借条上摁有手印,还有3个月就过了诉讼时效,当务之急是尽快起诉,但是存在两个难点:第一,原告朋友消失不见,所以的联系方式均联系不上,这意味着很可能要公告送达文书,时间上会拖长,更担心的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第二,原告借给朋友的是50万,仅有一张借条,没有任何的转账单或者汇款单佐证,风险性极大。
但是诉讼时效马上过了,为了最大的保障原告利益,决定起诉,取证。
弥补证据连的空档。
【案件经过】:2012年4月底,接案后一个星期内立案,最后和预计的一样,被告失踪,公告送达,在公告期间,承办法官多次找我们谈话,说50万的借条没有任何的银行清单作为凭证,他们很难判决,我们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我们也清楚这一点,所以期间找了几个证人出庭作证,再通过各种方式,一次偶然机会找到了被告并一起去法院做了笔录,被告承认了借款的事实,承办法官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就做了笔录,被告签字摁手印。
所以开庭很顺利。
【审判结果】:2012年8月30日经某市当区人民法院(2-13)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
【总结】:这是个成功的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要意识到,民间借贷纠纷,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借贷金额,除了要借款人出具借条摁手印之外,还要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保留好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当一方违约未还款,另乙方能最大的实现自己的诉请。
借款需谨慎!。
借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借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借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借条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凭证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借条的不规范使用或存在争议的条款,常常导致各类法律纠纷。
以下分析两个具体案例,探讨在借条法律纠纷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法律适用,以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案例一】小张向小李借款1万元,并双方签署了一份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率等条款。
然而,在到期日时,小张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小李因此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追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问题分析:1. 借款金额的证明问题:小张和小李签署的借条是否足以证明借款金额存在?2. 利率设置的合法性:借条中规定的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小张未按期还款的后果:小张未按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的后果是什么?法律适用:1. 借款金额证明:借条作为一种民事借贷合同,其当事人应共同负责提供证据。
在此案中,小张和小李签署的借条可以作为初步证明,但法院可能要求提供更详细的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
2. 利率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贷利率不得高于最近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小张和小李应核实借款期限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并与借条约定进行比对,确定约定利率是否合法。
3. 追偿借款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履行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救济措施。
小张未按期还款,小李可以要求小张履行还款义务,并有权根据借条中的利率约定追偿利息。
案例分析结论: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还款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小李造成了经济损失。
小张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根据借条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借条的签署对于证明借款金额和约定利率具有一定的效力,然而,当事人在日后的法律诉讼中可能需要提供更全面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案例二】小明向小红借款5000元,并与小红签署了一份简单的借条,但借条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借条欠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条和欠条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债权凭证,它们在证明借贷关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借条和欠条的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原因,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借条欠条法律案例,探讨借条欠条的法律效力、证据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案例一:借条的法律效力【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
甲向乙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乙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
借款到期后,乙多次催要,甲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法律分析】1. 借条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向乙出具了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符合借款合同的形式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2. 证据认定本案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
乙持有借条,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曾向其借款。
因此,乙要求甲还款的主张成立。
3. 相关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欠条的法律效力【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
借款到期后,乙多次催要,甲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借款。
【法律分析】1. 欠条的法律效力欠条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确认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本案中,甲未向乙出具借条,但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口头借款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
因此,乙持有口头借款协议,有证据证明甲曾向其借款。
2. 证据认定本案中,乙提供了口头借款协议作为证据,证明甲曾向其借款。
虽然欠条不如借条具有直接证明力,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3. 相关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欠条,借条,收条的作用与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的作用与区别从古至今,借条与欠条,是人们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但是很对人对这两者常常是傻傻分不清楚,如今,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由于运作不规范而导致的纠纷也不断上升。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例如你跟小王关系很好,小王向你借了3万元应急,当时小王打了一个欠条给你(注意是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你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即可能败诉。
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如果当初小王给你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看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意思是作为出借人的你,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小王主张还款,自你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你起诉小王,法院当然依法支持诉求,帮你追债。
所以虽一字之差,差异却很大,结果也截然相反。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那么,借条、欠条,收条到底如何用,有什么法律效力呢?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借条上下两端被剪裁,被起诉的借款人辩称被剪掉部分有一句重要的话,证明这张借条上写的话不能当真,故否认借款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借条下方被剪裁部分倾向有字迹存在,不能证实被告提出的下方另有其他文字的主张,一审判决被告还钱。
原告李某和被告徐某曾有生意往来。
李某诉称,徐某因故向其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但到期后徐某并未还款,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钱。
法院审理中,徐某否认存在欠款,辩称借条虽系其亲笔书写,但系在与李某做生意期间用来教李某如何书写欠条的样本,欠条底部原有一句证明该字条用途的话,但被李某剪掉。
法院经调查发现,借条在抬头借条两字以上及落款借款人徐某以下部分均经过剪裁。
物证司法鉴定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下方被剪裁部分倾向有字迹存在。
法院认为,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确认原、被告之间为借款关系。
该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归还上述款项。
被告否认欠款存在,亦不认可证人证言,主张借条下方被剪裁部分另有其书写的表明借条用途的一句话。
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借条下方被剪裁部分倾向有字迹存在,该鉴定结论不能证实被告提出的落款下方另有其他文字的主张。
此外,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优于被告。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8万元。
延伸阅读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哪些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借条写欠条的经典案例
借条写欠条的经典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借条和欠条的经典案例: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年后归还。
一年后,甲未能
按时归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借条是一种合同,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乙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甲按时归还借款。
甲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事项,且甲未提出异议,因此借条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甲归还乙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
期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借条和欠条虽然都是债务凭证,但它们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一种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一种欠款凭证。
借条的法律效力更高,因为它是一种合同关系,而欠条只是一种债权凭证。
因此,在书写债务凭证时,应当注意区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王勇、王文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勇、王文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1【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5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凯张子亚陈翠丽【审理法官】刘凯张子亚陈翠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王文安【当事人】王某某王文安【当事人-个人】王某某王文安【代理律师/律所】张振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振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振华【代理律所】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王文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证人出庭认定如下:证人朱某的证言与本案并不具备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王文安对自己主张的向王某某借款5万元且已经实际支付之事实,提供了借条及证人等证据,且王某某亦无异议,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对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已偿清,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王文安现仍持有涉案借条,故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通过)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李俊强、成其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俊强、成其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6【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9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俊强;成其鹏【当事人】李俊强成其鹏【当事人-个人】李俊强成其鹏【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飞湖南人和(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飞湖南人和(株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飞【代理律所】湖南人和(株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俊强【被告】成其鹏【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俊强请求成其鹏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俊强请求成其鹏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现分析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其鹏于2013年7月1日向李俊强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届满。
其次,李俊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于2020年9月1日才向成其鹏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两年。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还约定了“还款逾期,付清为止”,从“还款逾期”的文义来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
故一审认定李俊强与成其鹏之间虽然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其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两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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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年的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案例Is the loan slip protected by law for more than two year s
编订:JinTai College
超过两年的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案例
前言: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本文档根据借条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条写的不规范对债务人、债权人都会有影响。
那么你知道超过两年的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下面小泰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超过两年的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案例
近日,家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的李善手持一张3万元的借条要求起诉,并向巴马法院盘阳法庭的法官详细询问了诉讼风险有关情况。
李善听人说借条超过两年过期就要不到钱了,非常担心。
盘阳法庭的法官解答说,不是超过两年的借条就不受法律保护,要根据具体的约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你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李善对手中的借条有信心要回钱了。
【分歧】
公民之间的借贷是民间融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很普遍,也为解决资金困难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借贷行为的不规范,约定不明确,同时产生了不少纠纷,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你知道借贷的风险和法律保护期间吗?是两年还是另有规定呢!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一般为两年,但具体如何确定,要根据借条的约定才能确定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并不是超过两年的借条就不受法律保护。
【评析】
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明确,单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对不同的案件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有一年的、两年的、三年的,五年的、甚至更长期间,应针对具体案件适用具体法律确定诉讼时效。
对于公民之间的借条(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具体分以下情形进行确定。
一、借条约定有还款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二年,超过二年的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借款有约定期间的约定期间届满,当事人不主张权利超过两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丧失胜诉权。
二、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受法律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的理解为两年是从借款之日起来计算,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这种理解和认识误区;其实不然,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而不是消灭规定,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间的,借款即使超过两年而权利人并不知道未还款其债权就受到了侵害,因此,计算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受法律保护。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主张收回借款或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借款或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等。
三、借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作了列举性规定:(一)、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规定》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向债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签收或能证明收到文书的、向对方发信或数据电文的、向下落不明人刊登公告、代扣本息的;第12条、
第13条规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支付令、破产、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追加当事人、抵销债务、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调解、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债权转让、提起代位权诉讼、与连带债务人诉讼等同样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同时债务人约定新的还款期限、偿还部分欠款等情形,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总之,只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就引起时效中断的效力,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要能够举证证明方可;诉讼时效中断后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再超过二年的才不受法律保护,且可能再次中断又重新计算。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
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第20条规定其他障碍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一
是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是其他导致权利人
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也就是特别情形下才发生中止效力。
(三)、民间借贷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不适用延长的规定,因借贷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也只有特殊情况方可延长。
四、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列外情形。
当事人自愿履行偿还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当事人还款后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五、借条利息的确定。
《合同法》第2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于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当事人主张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超过借款履行期间的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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