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红股权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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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股权激励制度

为鼓励员工勤勉尽责地长期为公司发展服务,同时让对公司作出显著贡献的员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和利润,特制订分红股权激励制度,拟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不含原股东)予以一定比例的分红股权激励。

1、公司根据员工的历史贡献、可持续性贡献、职位价值、工作能力、对企业的认同程度、个人品格等,按附件“分红股权授予标准”之规定授予符合条件的员工一定比例的分红股权(特殊人才的分红股权由公司股东会讨论确定)。

2、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计算当年拟用于分配的利润分红,被授予分红股权的员工按分红股权比例享受公司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红。在扣除应交税款后,公司在次年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可得分红(上、下半年各一次,第一次60%,第二次40%)。该分红是公司对员工的奖励,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3、分红股权是虚拟股权,其享有者不是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其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可分配的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员工按分红股权取得的分红,是没有任何公司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的,仅仅是公司单方面的奖励,与股权无关,员工不能据此认为在公司拥有相应股权和资产。

4、实际发放分红之前,享有分红股权的员工从公司离职的,自动丧失分红股权,无权参与离职前未分配的利润分红。

5、享有分红股权的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的,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有权单方面取消其分红股权,其无权再参与分红。

6、享有分红股权的员工对公司利润、分红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除非事先征得公司书面许可。

7、本规定仅适用2012年度,其后年份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修订实施。原2010年发布的《分红股权激励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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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分红股权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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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总师办参照业务部门执行,办公室按非业务部门计;

2、公司派出到分公司或下属公司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制度;公司派出到分公司或下

属公司工作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分别按部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岗位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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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会计师、注册投资咨询师套用注册造价师岗位;

4、登记招标师暂时套用注册造价员岗位,待转为注册资格后另行调整;

5、分红股权每年计算调整一次;

6、进所日期在6月30日及之前的,当年可计所龄;进所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

当年不计所龄;所龄中断可累计;

7、当年调动岗位的,以工作时间长的岗位为准核计;

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就高计取一次。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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