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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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探讨

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探讨

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探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现象以及反垄断的必要性。

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现象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份额集中:少数几家大型互联网电商平台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形成了市场的垄断格局。

例如,中国的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集团等。

2. 垄断定价:由于市场份额集中,垄断平台可以通过控制价格来获得更高的利润。

他们可以通过降低价格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来获取更高的利润。

3. 限制竞争:垄断平台通过各种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例如,他们可以通过独家合作、垄断供应链等方式来限制其他电商平台的发展。

4. 数据垄断:互联网电商平台拥有大量用户数据,可以通过分析这些数据来优化自己的业务和服务。

这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很难与之竞争。

二、互联网电商平台垄断的影响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1. 垄断定价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垄断平台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来获取更高的利润,这使得消费者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

2. 限制创新和竞争:垄断平台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阻碍了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这使得消费者的选择变得有限,也限制了新兴企业的发展。

3. 数据垄断导致隐私泄露:互联网电商平台拥有大量用户数据,如果这些数据被滥用或泄露,将对用户的隐私造成严重威胁。

三、反垄断的必要性面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问题,反垄断措施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反垄断的必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可以通过限制垄断平台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的价格和选择。

2. 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反垄断可以打破垄断平台的市场垄断,促进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推动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3. 维护数据安全和隐私:反垄断可以通过监管和规范互联网电商平台的数据收集和使用,保护用户的数据安全和隐私。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快速成长的同时,互联网平台也面临着反垄断法适用难题。

在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法适用难题更加突出。

本文将从大数据背景下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1. 大数据给互联网平台增长带来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垄断问题。

互联网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更好的数据分析、用户个性化推荐等服务,这使得平台具有更高的收益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增加了互联网平台垄断的风险,因为只有数据集越来越庞大,互联网平台才能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也就更容易成为市场垄断者。

2.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交叉边界产品给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

互联网平台在提供自己的核心产品的同时,还可以提供交叉边界产品,例如,旅游平台提供交通票务、住宿预订、旅游攻略等。

这种产品设计使得互联网平台成为一个生态系统,但这也让反垄断法的适用变得更加困难。

3. 大数据技术的巨大威力使得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更难被证明。

相对于传统市场,互联网平台没有明显的市场份额,因为它涉及到的细分市场更加广泛。

而且,互联网平台可以更好地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建立和维护用户数据库,从而进行个性化推荐等高效服务,这一方面增加了用户体验的优势,但也使得竞争对手更难以获得同样的机会。

二、对策研究1. 强化反垄断法与行政监管。

政府应该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能力,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证互联网平台的公正竞争。

同时,政府应该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定,以限制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例如禁止滥用数据集来排挤竞争对手等。

2. 加强互联网平台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平台需要制定更加具体的条例和规定,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同时,互联网平台应该主动接受第三方的监管,包括舆情监控、用户评价、合规审核等,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3. 鼓励创新,推动行业竞争优化。

政府应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推动行业竞争的升级和优化。

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中的新挑战

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中的新挑战

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中的新挑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传统的反垄断法往往基于传统产业的模式和规则,而数字经济以其全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特性,给传统的反垄断法带来了新的考验。

本文将探讨数字经济中反垄断法面临的新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 垄断地位的重新定义在数字经济中,传统产业界定垄断地位的标准往往不再适用。

以互联网巨头为例,它们并没有垄断整个产业,但却在特定领域或市场上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

传统反垄断法认为,垄断地位只有在市场份额超过50%时才成立,然而,在数字经济中,这种传统的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新兴产业的发展。

因此,对于数字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需要重新定义和适应。

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可以从多个维度来评估垄断地位,如市场份额、技术优势、进入难度等。

同时,反垄断机构应关注创新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以确定数字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行为。

二. 数据垄断的困境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对于企业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

互联网巨头通过收集和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形成了数据的垄断地位。

这种数据垄断使得其他小型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导致市场集中度更高,进而加剧了垄断的现象。

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需要对数据垄断进行更为精确的监管。

例如,建立数据共享的机制,使得其他企业也能够合理地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

此外,反垄断法还应加强对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确保数据垄断不会对用户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三. 算法歧视与公平竞争在数字经济中,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算法决策和推荐系统中。

然而,这些算法往往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的产生。

一方面,互联网巨头通过优化算法,获取更多用户和广告资源,使得竞争对手无法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算法决策也可能导致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侵犯用户权益。

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应加大对算法歧视和不公平竞争的监管力度。

例如,要求互联网巨头透明算法及其优化过程,以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

互联网行业垄断现象的原因与反应措施

互联网行业垄断现象的原因与反应措施

互联网行业垄断现象的原因与反应措施一、引言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行业也逐渐崛起。

然而,在该行业中存在大型企业或平台的垄断现象,这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担忧。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行业垄断现象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反应措施,以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原因分析1. 初创成本过高在互联网行业中,初创成本通常非常高昂。

从建设基础设施到研发新产品,都需要投入巨大资金和人力资源。

相对较小的公司可能无法轻易达到这些要求,使得规模较大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并占据市场份额。

2. 经济规模效应互联网巨头通过扩大规模和市场份额来实现经济规模效应。

它们可以享受到更多资源、更好的谈判地位以及更低的成本优势。

例如,这些公司可以更容易地与供应商谈判获取更好的价格或条件。

3. 消费者锁定效应一旦消费者开始使用某个特定的互联网平台或服务,他们可能会因为习惯和兴趣而难以转向其他竞争对手。

这种消费者锁定效应使得新进入者更难以吸引用户或改变用户的偏好。

4.网络外部性互联网行业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即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正向反馈效应。

当一个平台上有更多用户时,它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广泛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用户。

这种正向反馈会让领先企业在市场中保持优势,并对竞争对手形成一定的壁垒。

三、反应措施1. 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规范政府可以制定并执行专门针对互联网行业垄断现象的政策规范。

这些规范可以包括限制大型公司对小公司进行收购、监管数据使用和共享、实施公平竞争规则等。

2. 促进创新和研发政府可以鼓励创新和研发,支持初创企业在互联网行业中获得成功。

通过提供资金、资源和技术支持,政府可以帮助小型企业和创业者更好地发展和竞争。

3. 提升市场竞争为了提高市场竞争程度,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新进入者加入市场,并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例如,减少准入壁垒、简化审批流程、促进资源共享等。

4. 强制实施反垄断法规政府应该严格执行反垄断法规,避免大型企业滥用其市场地位。

反垄断发展进程与新时代互联网反垄断

反垄断发展进程与新时代互联网反垄断

垄断是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或卖方)交易产品或者服务。

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

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则恰恰相反。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发达阶段的表现较为明显。

垄断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出现又抑制了竞争。

列宁曾指出,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自然而然地走向垄断。

而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目前,各国的反垄断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于垄断地位本身不作任何干预,仅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甚至在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也只是禁止和制裁其行为本身,而不分拆垄断企业。

时下欧盟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采取这种立法态度。

二是不禁止垄断地位本身,而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垄断地位以及以不正当方式维持垄断地位的情形,可以采取分解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其滥用垄断地位的基础。

美国几乎是唯一采取这种立法态度的国家。

也有个别国家对垄断地位本身是禁止的,即不管垄断地位是否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维持的,其垄断地位本身就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对象,也即只要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者较大经济规模,不管是否实施妨碍竞争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

日本及东欧个别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态度。

但是,日本禁止垄断状态的规定几乎没有付诸实施。

尽管每次反垄断诉讼都旷日持久,而且伴随着企业规模与实力的愈发壮大,反垄断进程也愈发艰难,但反垄断法并没有成为发展规模经济的障碍,而通过反垄断迸发的竞争与创新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

一、美国的反垄断进程(一)反对大型企业托拉斯的联合形态。

典型企业:美孚石油公司与AT&T 。

代表学派:芝加哥学派。

反垄断立法的困境与反垄断的未来出路

反垄断立法的困境与反垄断的未来出路
成 因, 进而探索我国反垄断的未来出路 , 有助于指导我国反垄断工作的进行 。 一 Nhomakorabea、
我 国反垄断立法 的困境
( ) 法难 以解决行 政 垄断 问题 一 立
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 中, 是否应该规定反行政垄断的内容 , 社会各界争议不断。有的认为禁止行
政垄断应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 有的则认为行政垄断不应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 而应 由行政法来
关键词 : 垄断; 法 ; 反 立 困境 ; 出路
中图分类号 : F D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059 20 )508.6 lO -7(06 0.080
Di c l o i o n u u eW a tf r An i o o oy Le ilt n i f utP st n a d F t r y Ou o t n p l gsa i i m 【 o
V0 . 9 N . 13 o 5 Oc .0 6 t2 o
反垄断立法的 困境 与反垄断 的未来 出路
彭 陟刚 , 岳振 宇
( 江西科技师范学 院 法学院 , 江西 南 昌 30 1) 303
摘要 : 国《 垄断法( 我 反 草案 )已进入人 大审议 , 反垄断立法依然 面临难 以解决行政 垄断问题 、 法机 构 》 但 执
权力被 肢解 、 立法整合 困难 、 屈从于产业政策和政府管制的需要等 困境 。我 国反 垄断立法 陷入 困境 , 既根 源于
我 国垄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 又受制 于转型 时期制度 变迁 的影响, 更是 立法公 共选择 与利 益博弈 的结果。要
解决我 国的垄断问题 , 需改革 的纵 深推进 、 仍 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反 垄断法的不断完善 。

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困境与出路

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困境与出路

在人类从 自由资本 主义社会进入垄断 资本 主义社
而这些 成本 只有分摊 到销售的每个产品 中去 ,并且其 销售量不断扩大 ,新经济产品 的单位平均成本才 能不 断地 降低。又 由于新 经济产品的边际成本很低 ,一旦 研制 开发成功 ,再生产的成本几乎为零 。因此 ,新 经
会后 ,垄断便作为市场经 济的伴 生物而始终存 在 ,垄
新经济时代反垄 断法 的困境 与 出路
彭 陟 刚 ,岳 振 宇
( 西师范大学 法学研究院 ,江西 南昌 江 300 ) 30 0

要 :在新 经济时代 ,新 经济产品的资源特 点和技 术特点决定 了垄断产 生的 然性 ,也决定 了新经济 中
的垄断是 一种技 术性垄断和竞争性 垄断。对于这种新型 垄断,传 统的反 垄断法不仅 在理论 上难 以作 出合理 解释 ,
而且在反垄 断的 实践操作 中也存在诸 多困难 。面对这种 困境 ,反 垄断立法和 司法应调 整垄断的认定标准 ,结合各 种 因素来综合考量新 经济企业是否垄断 ,与此 同时 ,合理原则应得到更好地运用。 关 键 词 :垄断;新经济 ;反 垄断法
中 图分 类号 :D 4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9 2 (0 6 0 — 1 10 F1 0 8 2 7 20 )6 0 0 —4
通 吃 ” 的格 局 。
时代 的垄断 ,反垄 断法 的出路在哪里 ,本文试 图作 出
回答 。


新经济时代垄断的成因及 其特征分析
( 一)新经济时代垄断的成 因分析 垄断之所以存在 ,是 因为市场存在 进入壁 垒 ,其 他企业不能 进入市场与之相竞争 。而构成进入壁 垒的
因素在不 同时期 又有很大差异 。在工业经济时代 ,进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方案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方案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方案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困境互联网行业作为科技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创新。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互联网行业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1. 信息泛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程序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信息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

用户常常面临海量信息选择和获取的困扰,同时假新闻、谣言等虚假信息蔓延,让用户在信息爆炸中变得焦虑和迷失。

2. 隐私与安全:在互联网时代,隐私泄露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个人数据被滥用、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使得用户对于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产生担忧。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用户对互联网服务的信任度。

3. 垄断与竞争:当前互联网市场上存在着少数大型企业垄断优势。

这些企业通过自身强大的资源和资金实力,在市场上享有较为垄断的地位。

这种垄断现象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空间,影响了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4. 人才挑战:互联网行业对高素质、多学科综合能力的人才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行业迅速变化和技术更新换代,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成为一项严峻的挑战。

当前互联网行业面临着人才短缺的问题。

二、解决方案尽管互联网行业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但也存在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来应对这些问题。

1. 加强信息管理与治理:为了遏制虚假信息蔓延,减少用户信息焦虑感,互联网平台应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

加强自律、审查以及严格监管是关键步骤。

同时,引导用户进行有效选择和合理利用信息,提升用户对信息真实性和质量的判断能力也非常重要。

2. 强化隐私保护与安全防护:互联网企业应该注重数据隐私保护,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水平。

3. 鼓励竞争与创新:政府应该制定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限制垄断企业的发展空间,鼓励创业公司进入市场。

同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鼓励研发创新技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4. 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互联网行业应该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计划。

分析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象原因

分析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象原因

分析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象原因一、互联网行业垄断现象的概述互联网行业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大型企业的市场垄断现象,这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过去几十年里,互联网行业以其高速增长和巨大的商机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市场竞争不充分、创新受到限制等。

本文将就互联网行业垄断现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二、技术壁垒导致的市场集中度提高在互联网行业,技术壁垒是一个重要原因导致市场集中度提高。

由于网络效应,规模化带来的成本优势使得少数大型企业能够在服务覆盖范围、用户规模方面占据绝对优势。

这种技术壁垒使得其他小企业很难进入市场,并且很难与这些巨头进行公平竞争。

如Facebook、谷歌等公司积累了海量用户数据,并且通过算法和机器学习持续改进用户体验,为他们树立起巨大的竞争优势。

三、强大资金实力塑造的品牌溢价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象还与资金实力有关。

大型企业通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品牌宣传和广告营销,树立了强大的品牌形象和用户认可度。

在消费者心目中,这些企业代表了高质量、安全可靠以及创新领先。

因此,即使有些小型企业提供同样甚至更好的产品或服务,但由于缺乏知名度和品牌溢价效应,很难吸引足够多的用户。

四、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优势在互联网行业中,规模经济也是造成垄断现象的原因之一。

大型互联网企业拥有巨大而完善的运营体系,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提供服务,并且通过巨量化运营获得更高利润。

相比之下,小型企业面临着高昂的研发、推广和运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同时,大型企业凭借覆盖面广、数据积累多等优势进行不断创新和改进,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追赶。

五、法规政策的作用法规政策在互联网行业垄断现象中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有时候,政府采取限制竞争或者保护国内企业的政策,帮助一些大型企业巩固市场份额。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规的执行不严格或者监管失灵也会导致垄断现象。

互联网行业本身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速度,而政府往往滞后于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这可能导致监管措施不能及时有效地跟上。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平台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逐渐扩大。

然而,数字平台的垄断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各国监管机构的。

本文将围绕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这一主题,探讨其必要性、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一、数字平台市场状况数字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等数字技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在数字时代,数字平台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涵盖了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共享经济、搜索引擎等多个领域。

然而,数字平台的垄断现象也日益严重,部分大型数字平台凭借其市场地位和技术优势,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良影响。

二、反垄断监管的必要性1、维护市场竞争反垄断监管是维护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大型数字平台可能利用其市场地位和资源,采取不公平竞争行为,阻碍市场创新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监管可以遏制这种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2、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监管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型数字平台可能利用其市场地位和信息不对称,实施价格歧视、限制选择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监管可以遏制这些行为,确保消费者获得公平待遇。

三、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监管难度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面临技术复杂、涉及领域广、取证困难等问题。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技术培训和合作,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范围和标准。

2、防止过度监管在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同时,需要防止过度监管对市场和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监管机构应充分评估监管措施对市场的影响,采取适当的监管手段,鼓励数字平台创新和发展。

3、国际合作与协调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不仅涉及国内市场,还涉及到国际层面。

各国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跨国数字平台的垄断问题。

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协商谈判等方式,推动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四、总结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是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仍面临监管难度、防止过度监管以及国际合作与协调等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困境及改革方向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困境及改革方向

茅 台五粮 液等 案 中开 出 了近 乎 天价 的罚单 。这 些 罚单 比过去 五 垄断工 作” 中的反垄 断委 员会 并无执 法权 , 仅是 一个议 事协调 机
年 的总和 都要 多, 而 且 罚单 的数 目还 在被 不断刷 新 。 而且 反垄 断 构 。 “ 三龙 治水” 的局面 意味着 既 会存 在权利 的交 叉与 重叠 , 也 会

反 垄断 法 的实施现 状
2 0 0 8 年8 月 1 日, 《 反垄 断法》 在经 历 了十 三年 的孕 育后 , 开 艰 巨 。 始 正式 实施 , 这标 志着 我 国的市场 化进 程加 快 了步伐 。在 《 反垄 断法》 正式实施 之后 , 该部法 律并 未如预料 般 的、 在市场 中大展 拳 脚, 反 而 显得有些 悄 无声 息 。在 《 反 垄 断法》 实施 的 当天 , 北京兆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反 垄断 法》 ( 以下 简称 《 反 垄断 法》 ) 自 颁 布
身就是 一种 垄断 。反 垄断法 的 目标是 维 护市场 经济 中 的竞争秩
至 今 以逾 五年 , 各界质 疑 与讨 论从 未平息 。 《 反垄 断法》 被 发达 国 序 , 是“ 保 护竞 争而 非保护 竞争 者” 。 。 因此 , 市 场经 济发展 不充分 家 誉 为“ 经济 宪法 ” , 但 在 中 国却 一 直不被 大众所 熟识 。 在 我 国市 是 反垄断 法 在中 国面 临最 大 的困境 。
关键 词 反 垄断法 经 济 垄断 行 政 垄断 改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9 9 . 0 2 作者 简介 : 王娜。 重 庆 市公 安局 南岸 区分局 。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2 . 2 9

当前反垄断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当前反垄断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当前反垄断执法的难点及对策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专案组对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XX分公司同时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并很快立案查处。

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也不断向中外企业开出高额罚单,我国反垄断执法常态化引发公众关注:当前反垄断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在哪,如何铲除垄断经营的土壤?一、当前反垄断执法的热点 1、“三龙治水”不断发力与其他国家由一个机构裁定反垄断行为的制度设计不同,在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其中,商务部反垄断局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与价格有关的反垄断执法,而滥用市场竞争执法行为等违法行为山由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管。

近年来,三部委反垄断执法不断发力,其中,XX年曾被业内称为“反垄断元年”,执法部门创造了至少三个“首次”。

一是首开天价罚单。

XX年7月初,国家发改委对多家奶粉企业启动了反垄断调查,并开出6.7亿元罚单,随后各品牌纷纷降价。

二是首张针对外企的罚单。

三星、LG等六家境外企业被发改委开出价格垄断罚单,总金额达3.53亿元人民币。

三是首例纵向垄断案宣判。

XX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构成“垄断”,被判赔偿经销商53万元。

今年,反垄断执法再掀高潮,数家国际知名行业巨头在我国受到反垄断调查。

日前,国家发改委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处罚额度创下新高。

2、工商执法,渐入深水区自工商机关立案调查第一件垄断案件即江苏连云港混凝土垄断协议案到现在,国家工商总局立案查处3件,授权省级工商局立案36件,共39件,其中外资案件只有2件,即由国家工商总局立案调查的微软、利乐涉嫌垄断案。

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应对

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应对

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应对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互联网巨头涉嫌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了不利影响。

面对这些垄断行为,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监管和干预,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的商业环境。

一、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1. 垄断定价行为:某些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垄断定价策略,将价格维持在高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从而使消费者无法得到更好的价格和选择。

2. 垄断交易条件行为:一些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迫使商家接受其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例如要求商家必须使用平台提供的支付服务或物流服务,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

3. 垄断数据行为:电子商务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积累了海量的用户数据,通过控制和使用这些数据,使竞争对手难以与其竞争,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反垄断法的应对为了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国家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反垄断法规。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反垄断法应对措施:1. 打击垄断定价行为:通过设立价格监管机构并加强执法力度,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定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公正合理的价格机制需要得到加强和推进,在市场中实现真正的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2. 禁止垄断交易条件行为:国家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条件的监管,禁止电子商务平台强制商家使用其提供的支付服务或物流服务。

同时,鼓励和支持商家使用多种支付方式和物流服务,增加竞争的多样性。

3. 加强对垄断数据的监管: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法规,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行为。

同时,建立独立的数据监管机构,监督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对用户数据的使用,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

4. 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反垄断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垄断行为。

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垄断行为。

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和竞争问题

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和竞争问题

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和竞争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崛起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垄断和竞争问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现象以及竞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现象1. 市场份额集中度高目前,互联网电商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主要是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大型电商平台。

这些平台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技术优势和用户规模,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

根据数据统计,阿里巴巴的市场份额超过50%,京东和拼多多分别占据了20%和10%左右的市场份额。

这种市场份额集中度高的现象导致了垄断的产生。

2. 垄断行为的存在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垄断定价:垄断平台可以通过控制商品的供应和定价来获取更高的利润。

他们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签订排他性合同、限制供应商在其他平台销售等方式来控制商品的供应,从而实现垄断定价。

(2)垄断交易:垄断平台可以通过限制其他平台的交易渠道、限制供应商在其他平台销售等方式来实现垄断交易。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平台的利益,也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3)垄断数据:互联网电商平台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可以通过分析用户行为和购买习惯来优化商品推荐和营销策略。

这种垄断数据的行为使得其他平台很难与之竞争。

二、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竞争问题1. 不公平竞争由于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现象,其他小型电商平台很难与之竞争。

垄断平台可以通过降低价格、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等方式来吸引用户,从而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

这种不公平竞争的现象使得其他平台很难生存下去,也限制了市场的竞争。

2. 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电商平台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可以通过分析用户行为和购买习惯来优化商品推荐和营销策略。

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得其他平台很难获取到足够的用户数据,从而无法进行精准的营销和推广。

这种不对称的信息使得市场竞争不够公平。

三、解决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和竞争问题的方案1. 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监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平台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互联网平台垄断的调控

互联网平台垄断的调控

互联网平台垄断的调控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平台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大型互联网企业逐渐形成了市场垄断,给社会经济带来了诸多挑战。

因此,如何有效调控互联网平台垄断现象,成为了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互联网平台垄断的现状、影响以及调控对策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互联网平台垄断的现状1. 垄断特征明显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数字化转型,多个互联网平台迅速崛起并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

如谷歌、亚马逊、阿里巴巴等企业,它们不仅在各自领域内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还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不断扩大其市场份额。

这些企业凭借技术优势、资金实力和用户数据等资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超额利润。

2. 用户依赖加深由于便利性和高效性,越来越多的用户倾向于使用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服务。

这种趋势在劳动和生活领域都愈发明显。

例如,电商平台使消费者实现了一站式购物体验,社交媒体则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

用户对这些平台的高度依赖,使得其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3. 企业行为不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少互联网平台采取了不当的商业行为,如价格操纵、排挤竞争对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整个经济环境面临风险。

二、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影响1. 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互联网平台垄断导致消费者选择空间的缩小。

当一家企业占据主导地位时,其往往可以通过提高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获利,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消费者难以评估和选择其他替代产品或服务。

2. 对市场竞争的削弱垄断行为直接削弱了市场竞争。

一旦某个平台在行业内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去,它将能够设定不公平竞争规则,从而进一步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

这一过程不仅抑制了创新,降低了行业活力,还可能导致技术进步停滞,从而阻碍经济整体的发展。

3. 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互联网平台垄断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问题。

网络经济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

网络经济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

网络经济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摘要在大数据时代,算法等技术的进步使得价格歧视现象更加突出。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有利可图的策略,精准衡量个体最高支付意愿,并为每位消费者定制个性化价格。

消费者很难避免为产品或服务支付个性化定价,这颠覆了反垄断法所确保的消费者和生产者间特定的财富分配模式。

为了克服算法价格歧视潜在的威胁,竞争执法机构有必要进行大数据价格监管。

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将价格歧视的实施主体放宽至市场优势地位者,这种调整既符合现实需求,也能够有效规避不必要的市场支配地位界定难题。

除此之外,在立法层面,我们应该建立“经营者责任+算法技术”多方责任的框架,以切实保护受到算法价格歧视伤害的消费者权益。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应对价格歧视带来的问题,确保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反垄断大数据算法价格歧视一、引言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算法、区块链、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正推动着人类经济形态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智慧经济转化,从而极大地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利用大数据算法获得了个性化定价、市场分析评估等能力,同时也能够利用数据和算法掌握着溢价交换的优势。

通过对消费者进行个性化分析,企业能够精准地赚取消费者的全部或大部分剩余价值,并通过算法实现个性化定价,扩展经营者制定定价策略的灵活性。

大数据算法的出现使得企业不再需要向所有的购买者收取统一的价格,而可以根据每个购买者的需求和支付意愿量身定制价格,这也使得企业能够在提高一部分价格的情况下不排挤其他价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然而,这种个性化定价和价格策略的灵活性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平台经营者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大量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和行为信息,利用算法分析消费者的行为习惯、消费习惯等个性化偏好,形成了具备个性化特征的“用户画像”,以此评估用户的支付意愿,向其收取预期内的最高价格,实现了“千人千价”的个性化定价。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所谓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即消费者在同一平台购买同一产品时,新用户价格可能更低,或者使用相同的打车软件、相同的行程下,安卓系统用户的价格可能比苹果系统用户低。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平台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然而,这种能力也带来了数据垄断的问题,互联网平台通过收集、处理、分析用户数据,形成数据壁垒,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因此,如何对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进行有效法律规制,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和研究,分析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形成机制、危害及现状;探讨现有法律规制框架在应对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问题上的不足与困境;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提出完善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与出路,以期为我国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方面,通过深入研究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形成机制和危害,有助于深化我们对互联网平台经济规律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通过探讨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可以为我国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问题的解决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参考,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然而,当前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存在诸多困境。

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中仍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全面覆盖和有效规制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行为。

执法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负责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监管的机构主要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下属机构,但这些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面临人手不足、专业能力有限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

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出现职能交叉、监管空白等现象。

互联网市场中MFN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互联网市场中MFN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互联网市场中MFN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近年来,互联网市场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MFNs)概念随着网络经济活动中竞争的日益激烈,垄断问题的不断涌现而成为当今反垄断法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互联网市场中的MFN条款对竞争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其可能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另一方面,MFN条款可能促进共谋,导致竞争削弱,产生市场封锁。

MFN条款的双重效果使反垄断法规制面临诸多困境。

本文在探讨互联网市场中MFN条款违法性认定的原则、考量因素以及责任设定的同时,针对反垄断法对MFN条款的规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第一,从MFN条款的主体、客体和表现形式入手,分析MFN 条款的特征,明确互联网市场MFN条款的性质,解决互联网市场的MFN条款是什么的问题;第二,对反垄断法规制MFN条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解决为什么MFN条款需要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第三,讨论MFN条款反垄断法规制应当适用的原则、违法性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以及责任设定,解决怎么通过反垄断法对MFN 条款进行规制的问题;第四,在规制路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互联网市场MFN 条款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建议。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于互联网市场MFN条款的基本说明,从国际法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一般定义入手,引出反垄断法语境下MFN条款的基本含义,通过分析MFN条款的主体、客体和表现形式,以及与其他概念的界分,提出MFN条款是上下游企业之间订立的对价格或优惠条件进行限制的约定,明确互联网领域MFN条款的性质即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具有双重竞争效果。

第二部分是对互联网MFN条款反垄断法规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

由于MFN条款引发了互联网市场严重的垄断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对MFN条款竞争关注的不断重视,我国反垄断法对MFN条款的规制成为必要;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多重价值目标、拥有法学和经济学分析工具,加之目前域外执法经验也可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参考,使得MFN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具有可行性。

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应对

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应对

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应对概述: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扮演着连接消费者和商家的重要角色。

然而,一些电子商务平台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以不公平的方式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商家的利益。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律框架需要不断完善和执行,以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垄断行为的定义与影响: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是指一家或者少数几家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上拥有绝对或相对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限制竞争、阻碍其他商家的入场、提高交易费用或歧视性定价等手段,从而损害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了重大影响。

首先,消费者面临受限的选择,只能从少数几个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导致市场上的价格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竞争。

其次,垄断行为还限制新进入者的机会,阻碍了创新和技术进步。

此外,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可能操纵搜索结果、评价和销售数据,扭曲市场信息,进一步扩大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的应对:为了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框架需要兼顾司法处理和监管机构的作用。

以下是应对垄断行为的主要手段。

1. 反垄断立法:各国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垄断的行为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反垄断法。

例如,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明确禁止垄断企业采取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垄断行为的调查与处罚:监管机构应当主动调查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例如,在2018年,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根据《反垄断法》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类行动对于打破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局面、恢复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3. 数据监管和共享: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措施,确保垄断企业不滥用自己拥有的大数据优势。

例如,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向监管机构提供市场数据,以便监测市场竞争情况并检测任何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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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厦门大学郑鹏飞【摘要】2008年8月起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在日趋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市场扮演着遏制垄断,维持公平竞争的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互联网经济独有的运行特点使得《反垄断法》在该行业的施行一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从2008年的“唐山人人——百度”案到2010年“奇虎360——腾讯”案,互联网反垄断案总能引发社会各层对互联网垄断的激烈争论。

《反垄断法》能否对于互联网行业做出有效调整成为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晴雨表。

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总结其对《反垄断法》的制约,试图探索《反垄断法》的调整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放松对中国这个巨大经济体的管制,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日益加快。

作为经济市场化的结果,我国经济在数十年间实现飞速增长。

然而随着市场自由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市场上出现了少数实力强劲的企业,他们掌握着相关市场内最重要的资源,通过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了绝对的竞争优势,产生了垄断势力。

更有甚者,利用市场主导者地位提高价格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阻碍公平竞争,从中获利。

为了限制市场垄断势力,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我国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开始施行。

然而《反垄断法》的施行从一开始便遭遇了诸多挫折,集中体现在其对于近十年来发展壮大的互联网行业的不适应。

过去十多年间,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经济也随之扬帆起航。

互联网经济以其独特的运行模式和灵活的商业体验迅速成为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竞相争夺的市场。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互联网形成了以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性企业的诸强割据,激烈竞争的局面。

然而随着强者越强的局面的形成,互联网行业屡屡传出起诉垄断的不和谐声音,并且社会上的激烈争辩并未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的质疑与思考。

一、《反垄断法》及相关解释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垄断行为而并非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势力。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具体的垄断行为,它们是: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制定协议抬高产品价格,从而通过损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而获得较高利润。

这是垄断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互联网行业内,许多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免费向消费者开放的,所以该垄断行为在互联网经济里反而较为少见。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由于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在相关行业里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或者说在其相关行业中的替代性较差,所以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会通过低于成本价销售、搭售产品、拒绝提供产品或限制提供产品等手段来达到企业目的,而这些行为通常会伤害消费者或者对其潜在竞争对手造成沉重打击,从而造成不公平竞争,降低市场效率。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并购相关行业或上下游行业的企业以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垄断势力,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挤压竞争企业的生存空间,从而降低效率。

二、垄断判别及执法过程从垄断的定义,我们可以简单总结出我国乃至国外对于垄断判定的过程。

垄断是指在某一市场内,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协议、并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市场竞争不公平的行为。

基于此,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垄断判定遵循的一般过程。

1.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垄断行为发生的空间,界定垄断企业所在的相关市场是合理判定垄断与否,垄断势力强弱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通常,对于垄断发生的相关市场概念,我们从地理市场和产品市场进行界定。

换句话说,我们鉴定不公平竞争行为,需从精确划定竞争发生的空间或场所入手,才能抓住准确抓住重点。

而对于由于地理上的隔绝造成的相同产品不流通现象,或相同空间区域内的不同产品的不可替代现象不在反垄断工作的研究范围内。

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从需求替代方面的考虑来界定相关市场。

需求替代是指商品或服务需求者通过产品或服务的用途、质量或价格等多方面进行对比,从需求角度度量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替代程度。

这里的不同是指地理位置或者产品种类的不同,也就是考虑地理和产品两个层面的替代程度。

举一个例子,一个想要购买iPhone6的消费者可能由于价格因素而选择国内市场上里的其他手机产品(比如三星手机)进行替代,这便是产品层面的需求替代。

而如果他了解到港版的iPhone6价格较低,转而购买港版,也就产生了地理层面的需求替代。

若干在地理或产品层面上存在相当程度需求替代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其竞争的相关市场。

结合需求替代的理念,当今世界上逐流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是美国在1982年《并购指南》中首先提出了SSNIP市场界定法。

SSNIP把市场看作是一组产品群或一个区域,假定一个非临时性的幅度不大但有意义价格上涨,寻找最小的产品群(最窄的地理区域)来判断假定的垄断者是否能够赢利性的维持高于竞争价格的价格(通常假定增长5%)至少一年,如果假定的垄断者在最小产品群中实施价格上涨而不能赢利,就把下一个最接近的替代产品加入相关市场中并再次运用SSNIP测试分析,这个测试过程反复进行一直持续到假定的垄断者可以赢利性地施加一个5%的价格上涨为止,这样界定的产品范围或地理区域就构成相关市场。

2.度量垄断势力,认定垄断地位界定相关市场后,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目标放在既定市场内的竞争性企业。

通过对行业内代表性企业的市场份额研究,分析其在相关市场内的需求替代性和支配力量,认定其垄断地位。

反垄断工作发展数十年,逐渐涌现出许多度量需求替代性和市场支配势力的方法,但大多具有相当的主观性,缺乏对不同市场适用的科学性。

所以国内外一致将最基础的市场份额当作认定垄断地位的重要指标。

根据欧盟反垄断法,一个企业达到40%的市场份额即被视为具有垄断地位。

而在我国,垄断地位的规定条件较欧盟苛刻,一个企业达到二分之一或两个企业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即视为垄断地位。

这种看似不完全合理的方法为本就复杂的反垄断工作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参考。

3.监管垄断行为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具备实施垄断行为的能力,这是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威胁。

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目的是对垄断行为的惩罚和监管,而并非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国内外形成了许多在其相关市场占有极大份额的企业,这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应该正视的。

但并非所有的垄断企业都会受到垄断调查,因为具有规模经济的垄断企业是维持市场高效的重要环节,是市场鼓励的,而只有滥用其市场地位,挤压竞争者,破坏竞争公平的企业才会收到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惩治。

三、互联网经济模式及行业细分随着近十多年来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在全世界迅速普及。

基于互联网技术,世界经济的发展迎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但使得实体经济调整其运行模式,极大提高其规模、效率,也催生了以网络技术为支持的互联网经济。

作为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截止到2014年6 月,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6.32亿。

以此为目标消费者,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呈现出迅猛的态势。

有数据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互联网经济营收规模达到惊人的6047亿元,占2014年前三季度GDP(国内生产总值)的1.44%。

如图1所示,以2014年第三季度为例,占互联网经济营收比例最大的四条收入渠道分别是: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网络游戏、互联网支付,总计占总营收的93.3%图1互联网经济是一个及其庞大且复杂的经济体,为了研究互联网垄断问题,我们首先通过其经济模式的特性对其进行市场细分,以确定垄断问题研究的相关市场。

这里我们引进几个相关概念:1.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在经济学上是用来解释这样一种现象的:某种产品对一名用户的价值取决于使用该产品的其他用户的数量。

简单来说,对于用途或功能相同的多个产品,消费者倾向于选择使用者最多的那款产品。

如此一来,强者越强,具有较强网络效应的市场里,会出现一个或极少数个市场占有率极高的企业。

2.双边市场。

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双方之间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而使平台企业将买卖双方同时凝聚到一个平台上,同时平台企业可向买卖双方收取不同价格,这样的平台企业所处的市场称为双边市场。

以百度为例,一方面通过向网民提供搜索服务,百度可向网民收取一定报酬(此处价格为零),另一方面,通过价格排序方式向企业收取推广费用。

这样,百度便处在同时面向网民端和企业端的双边市场内。

相反地,腾讯QQ则是一个单边市场,因为QQ的广告业务的增加对于QQ用户是不具有网络外部性的。

事实表明,在互联网经济中,双边市场的存在是非常普遍的。

而我们对互联网的反垄断调查工作必须认真分析相关市场的特点,抓住市场的边界,而不能只关注表面的边界,忽略潜在边界。

接下来进行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细分,结合以上两个概念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艾瑞咨询(年末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互联网经济的细分子市场内,市场份额高度集中于一个或少数个企业上。

其中,电子商务B2C方面,天猫以57.6%的市场份额领先于排名第二的京东(19.3%),在移动购物端,手机淘宝更是以高达86%的份额一骑绝尘。

在即时通讯市场,截止到2013年第一季度,腾讯就以86.9%的超高份额几乎垄断即时通讯领域。

在搜索引擎市场,2014年第三季度的报告称,百度以78.6%的份额远超谷歌(14.2%)和搜狗(3.6%)。

在其他细分子市场,份额也通常集中在少数企业,比如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支付宝、旅游预订市场的携程、网络游戏市场的腾讯游戏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拥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视为垄断地位,以此为标准,互联网经济的各个细分子市场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垄断势力。

经济学认为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这是因为具有成本或产品优势的企业在扩大生产的同时会吸引人力、资金等资本的聚集,同时规模经济效应也更为明显,从而不断扩大其市场份额,最终达到垄断地位。

然而由于庞大企业的管理低效以及市场挑战者的不断进入,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很难维持其垄断地位,或者很难进一步提高其市场份额。

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数十年,虽然在一些行业也出现具有相当市场份额的垄断企业,但是像互联网行业普遍的垄断现象和高份额的垄断势力是罕见的。

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造成互联网行业垄断盛行的重要原因:1.互联网的高关注度和产品的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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