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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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厦门大学郑鹏飞
【摘要】2008年8月起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在日趋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市场扮演着遏制垄断,维持公平竞争的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互联网经济独有的运行特点使得《反垄断法》在该行业的施行一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2008年的“唐山人人——百度”案到2010年“奇虎360——腾讯”案,互联网反垄断案总能引发社会各层对互联网垄断的激烈争论。《反垄断法》能否对于互联网行业做出有效调整成为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晴雨表。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总结其对《反垄断法》的制约,试图探索《反垄断法》的调整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放松对中国这个巨大经济体的管制,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经济市场化的结果,我国经济在数十年间实现飞速增长。然而随着市场自由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市场上出现了少数实力强劲的企业,他们掌握着相关市场内最重要的资源,通过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了绝对的竞争优势,产生了垄断势力。更有甚者,利用市场主导者地位提高价格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阻碍公平竞争,从中获利。为了限制市场垄断势力,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我国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开始施行。
然而《反垄断法》的施行从一开始便遭遇了诸多挫折,集中体现在其对于近十年来发展壮大的互联网行业的不适应。
过去十多年间,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经济也随之扬帆起航。互联网经济以其独特的运行模式和灵活的商业体验迅速成为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竞相争夺的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互联网形成了以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性企业的诸强割据,激烈竞争的局面。然而随着强者越强的局面的形成,互联网行业屡屡传出起诉垄断的不和谐声音,并且社会上的激烈争辩并未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的质疑与思考。
一、《反垄断法》及相关解释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垄断行为而并非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势力。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具体的垄断行为,它们是: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制定协议抬高产品价格,从而通过损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而获得较高利润。这是垄断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互联网行业内,许多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免费向消费者开放的,所以该垄
断行为在互联网经济里反而较为少见。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于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在相关行业里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或者说在其相关行业中的替代性较差,所以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会通过低于成本价销售、搭售产品、拒绝提供产品或限制提供产品等手段来达到企业目的,而这些行为通常会伤害消费者或者对其潜在竞争对手造成沉重打击,从而造成不公平竞争,降低市场效率。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并购相关行业或上下游行业的企业以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垄断势力,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挤压竞争企业的生存空间,从而降低效率。
二、垄断判别及执法过程
从垄断的定义,我们可以简单总结出我国乃至国外对于垄断判定的过程。垄断是指在某一市场内,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协议、并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市场竞争不公平的行为。基于此,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垄断判定遵循的一般过程。
1.界定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垄断行为发生的空间,界定垄断企业所在的相关市场是合理判定垄断与否,垄断势力强弱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通常,对于垄断发生的相关市场概念,我们从地理市场和产品市场进行界定。换句话说,我们鉴定不公平竞争行为,需从精确划定竞争发生的空间或场所入手,才能抓住准确抓住重点。而对于由于地理上的隔绝造成的相同产品不流通现象,或相同空间区域内的不同产品的不可替代现象不在反垄断工作的研究范围内。
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从需求替代方面的考虑来界定相关市场。需求替代是指商品或服务需求者通过产品或服务的用途、质量或价格等多方面进行对比,从需求角度度量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替代程度。这里的不同是指地理位置或者产品种类的不同,也就是考虑地理和产品两个层面的替代程度。
举一个例子,一个想要购买iPhone6的消费者可能由于价格因素而选择国内市场上里的其他手机产品(比如三星手机)进行替代,这便是产品层面的需求替代。而如果他了解到港版的iPhone6价格较低,转而购买港版,也就产生了地理层面的需求替代。若干在地理或产品层面上存在相当程度需求替代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其竞争的相关市场。
结合需求替代的理念,当今世界上逐流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是美国在1982年《并购指南》中首先提出了SSNIP市场界定法。SSNIP把市场看作是一组产品群或一个区域,假定一个非临时性的幅度不大但有意义价格上涨,寻找最小的产品群(最窄的地理区域)来判断假定的垄断者是否能够赢利性的维持高于竞争价格的价格(通常假定增长5%)至少一年,如果假定的垄断者在最小产品群中实施价格上涨而不能赢利,就把下一个最接近的替代产品加入相关市场中并再次运用SSNIP测试分析,这个测试过程反复进行一直持续到假定的垄断者可以赢利性地施加一个5%的价格上涨为止,这样界定的产品范围或地理区域就构成相关市场。
2.度量垄断势力,认定垄断地位
界定相关市场后,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目标放在既定市场内的竞争性企业。通过对行业
内代表性企业的市场份额研究,分析其在相关市场内的需求替代性和支配力量,认定其垄断地位。
反垄断工作发展数十年,逐渐涌现出许多度量需求替代性和市场支配势力的方法,但大多具有相当的主观性,缺乏对不同市场适用的科学性。所以国内外一致将最基础的市场份额当作认定垄断地位的重要指标。根据欧盟反垄断法,一个企业达到40%的市场份额即被视为具有垄断地位。而在我国,垄断地位的规定条件较欧盟苛刻,一个企业达到二分之一或两个企业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即视为垄断地位。这种看似不完全合理的方法为本就复杂的反垄断工作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参考。
3.监管垄断行为
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具备实施垄断行为的能力,这是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威胁。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目的是对垄断行为的惩罚和监管,而并非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国内外形成了许多在其相关市场占有极大份额的企业,这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应该正视的。但并非所有的垄断企业都会受到垄断调查,因为具有规模经济的垄断企业是维持市场高效的重要环节,是市场鼓励的,而只有滥用其市场地位,挤压竞争者,破坏竞争公平的企业才会收到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惩治。
三、互联网经济模式及行业细分
随着近十多年来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在全世界迅速普及。基于互联网技术,世界经济的发展迎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但使得实体经济调整其运行模式,极大提高其规模、效率,也催生了以网络技术为支持的互联网经济。
作为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截止到2014年6 月,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6.32亿。以
此为目标消费者,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呈现出迅猛的态势。有数据显示,2014年前三
季度互联网经济营收规模达到惊人的6047亿元,占2014年前三季度GDP(国内生产总值)的1.44%。如图1所示,以2014年第三季度为例,占互联网经济营收比例最大的四条收入
渠道分别是: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网络游戏、互联网支付,总计占总营收的93.3%
图1
互联网经济是一个及其庞大且复杂的经济体,为了研究互联网垄断问题,我们首先通过其经济模式的特性对其进行市场细分,以确定垄断问题研究的相关市场。这里我们引进几个相关概念:
1.网络效应。网络效应在经济学上是用来解释这样一种现象的:某种产品对一名用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