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8.9 工地易燃易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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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编制单位: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1、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2、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规定,物品之间摆放位置和通道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保证安全距离。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符合要求的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二、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1、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4、对易燃、易爆品的运输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
三、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1、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2、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对不同的火灾,要用相应的灭火介质灭火,严防适得其反;
3、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 不得曝晒、倒置、平使,与乙快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4、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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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