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指南
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鉴字【】第号成果名称:完成单位:鉴定形式:会议组织鉴定单位: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盖章)鉴定日期:鉴定批准日期: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二0一三年制- 1 -- 2 -- 3 -- 4 -- 5 -- 6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情况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和名称的第一栏中。
其下属机构则填入第二栏中。
3、所在省市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写。
4、详细通信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5、隶属省部是指本单位和行政关系隶属于哪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主管。
并将其名称填入表中。
如果本单位有地方/部门双重隶属关系,请按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6、单位属性是指本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或个体企业;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栏中选填1、2、3、4、5即可。
- 7 -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8 -鉴定委员会名单- 9 -填写说明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本证书规格一律为标准A4纸,竖装。
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本证书为国家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证书中栏目。
2、编号:指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
3、成果名称:申请鉴定时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成果名称。
4、成果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按术合同中研制单位顺序排列(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成果完成单位排列一致)。
5、组织鉴定单位:组织此项成果鉴定的单位。
6、鉴定形式:指该项成果鉴定所采用的鉴定形式,即检测鉴定、函审鉴定或会议鉴定。
7、鉴定日期:指该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日期。
8、鉴定批准日期:组织鉴定单位签署意见的日期。
9、技术简要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青科发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围绕《青海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青政办〔2021〕117号)布局,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青科发计财〔2017〕181号),为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保障全年申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青海省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事项说明1.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全年开放申报受理、分批评审入库、集中立项出库”的原则,项目管理处室将一年多次择机组织项目评审,在评审前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参加评审,每次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未通过形式审查不能参加当此评审的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将进入下次评审。
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进入项目储备库,根据预算下达情况,按入库先后顺序并结合重大工作任务立项出库。
2.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中将继续扩大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范围。
3.省级科技计划将充分考虑企业参加技术体检和创新挑战赛等情况,对有关创新需求给予优先支持。
4.根据科技体制改革任务要求,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中将试点“赛马制”支持方式。
对个别重要技术难题存在多条技术路线且难以评价优劣的,给予并行支持,根据年度技术进展和成效评价情况,对进展较好的项目给予继续支持,推动完成研究任务,确保有研究团队能最终“冲线”。
5.以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目标,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平台性、综合性、交叉性,注重产学研结合,围绕特色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对接融通,开展青海省实验室建设试点。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授权西宁市科委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授权西宁市科委开展科技成果
鉴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00.07.05
•【字号】青科成字〔2000〕第075号
•【施行日期】2000.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授权西宁市科委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工
作的通知
青科成字[2000]第075号西宁市科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有关改革和完善科技成果鉴定的精神,鉴于西宁市科技发展状况和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所处的地位,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九条规定,决定授予你委科技成果组织鉴定权,鉴定范围只限于列入西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
请你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及《鉴定规程》有关工作程序,组织好科技成果鉴定并刻制“西宁市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以保证对科技成果的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达到检验成果完成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的目的。
凡经过你委组织鉴定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内到省利技厅成果办公室进行登记。
二〇〇〇年七月五日。
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及时转化。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9年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9年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青科发计财〔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9年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不断推进新时代科技创新工作,结合《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部署,围绕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布局,编制了2019年度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须知(一)申报说明1. 紧紧围绕“一优两高”战略,重点支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创新研究。
2. 本次指南针对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基础研究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发布,企业创新引导基金根据基金管理方式另行支持。
3.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于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全省产业政策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取得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且未获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技术,经申请并履行规定程序,可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4. 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围绕地方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2019年度省级科技计划将支持基层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 为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及团队,依托基础研究项目及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等计划,加大对高端创新人才及团队的支持力度。
(二)申报推荐程序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系统格式认真填写相关基本信息,严格按照管辖权限逐级进行网络申报、审核推荐。
市、州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单位应按单位注册地由所在的市、州科技局进行网络审核推荐;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所属企业可由园区管委会进行网络审核推荐;省级事业单位、中央驻青科研单位、中央及省直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及培育企业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网络审核推荐。
省级成果登记流程
省级成果登记流程
成果登记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并安装,下载方式包括:
1.登陆/,在“科技成果”一栏中下载9.0版本。
课题组或项目组选用“成果完成单位”,做好文字录入工作。
最后,将文件选择上报形式导出(注意:导出的文件应该是***.zip形式,切记不要改导出的文件名)
文字录入完毕后,请在软件“数据处理”中选择“打印登记表”,使用A4纸打印完毕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在《科技成果登记表》的首页上,“完成单位”加盖学校公章。
三、《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附件一份。
其附件要求: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查新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学校科研院评价意见、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该成果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各类计划和基金资助项目应提交计划下达部门同意结题的批复;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评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4、进行成果登记时无需将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全部成果列入,仅
需以一个项目、一个成果进行登记,成果登记的名称与项目、成果一致。
四、在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联系人:马治海,联系电话:81292855,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10号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B318)办理省级成果登记。
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登记是指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已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主要的确认形式,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确定有关科技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是我省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的登记与统计工作。
第四条省科技厅成果管理办公室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登记科技成果数据信息的管理,开展成果信息收集、审核、统计、发布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并负责将全省的科技成果综合统计资料报送国家科技部和本省统计等相关部门。
第二章登记范围、条件第五条基础理论成果:在国内外本学科权威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引用并有本单位学术或(技术)部门评价意见的基础理论成果。
第六条软科学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对全省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在理论上和分析方法上有独到见解的;在指导工作实践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七条应用技术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技术上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应用技术成果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八条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申报在先的原则。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根据属地化原则向省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相同的科技成果(即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均相同者)不得重复登记。
第九条省内有关单位完成我省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省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外省有关单位承担我省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征得计划下达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省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民营企业及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评价后可直接在省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青科发办〔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科技创新,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6日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为强化我省科技创新,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是指执行省级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及其它知识产权;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请、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全程进行的知识产权监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省科技厅业务管理处室、受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程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监管。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属于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进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青科发规〔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组织第三章专项项目立项和实施第四章项目合同变更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验收第六章附则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汇聚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我省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的专项科技计划。
第三条重大专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面向”重大要求,围绕实施“一优两高”战略、保护“地球第三极”、培育“四种经济形态”、创建“五个示范省”的总体布局,紧密对接创新型省份建设目标,坚持规划引领,聚焦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行业、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战略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全链条一体化设计,滚动支持,动态调整。
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指南说明书
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指南一.填报路径科技大脑——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我的成果登记二.基本信息(1)成果类别:基础理论/应用技术/软科学(2)成果年份:自动生成,不需要填写(3)成果名称:课题在批准立项时的名称,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与课题名称需保持完全一致,也可按照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
(注意:不能以单一论文或者专利的名称作为成果登记名称)三.成果概况(1)研究起始日期、终止日期:与计划书或合同书保持一致(2)推荐单位:温州医科大学(3)成果体现形式:按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其他择一填写(4)成果水平:根据评审结论择一填写。
对成果水平未做评价的填写“未评价”。
(5)合作形式:只有一个完成单位的,填写“独立研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根据合作单位的性质按“与企业合作、与院校合作、与研究院所合作、与国(境)外合作、其他”择一填写。
(6)学科分类:按《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填写,最多填写2个。
(7)中图分类: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第四版)填写,最多填写2个。
内部资料料内部资料料内部资料内部资料内部资料内部资(8)战略性新兴产业:单选。
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果不填此项。
(9)社会经济目标:单选。
参见国家标准《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GB/T 24450-2009。
(10)成果应用行业:单选。
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
四.立项评价、(1)课题来源:单选。
如列入多项计划,按最高级别计划填写。
国家科技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包括“对俄科技合作专项”、“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含“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野外科学研究观测台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计划专项、其他等。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青科发规〔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青海省科技厅启动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青海省2021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抓国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支持藏区、对口援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兰西城市群建设、国家公园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大机遇,结合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的《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重大政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推进“五个示范省”建设和强化“四种经济形态”引领,推进“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全面实施,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带来的新挑战,全面开展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大力推动极地保护,积极创建海南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做好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布局。
二、总体要求2021年度省级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进一步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积极推进,使科研资源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单位。
选择国家公园建设、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盐湖资源高值化利用、清洁能源、新材料、锂产业、数字经济、特色生物资源、现代种业、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加工、民生改善、重大疫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矿产资源绿色勘探等领域中面临的公益性、共性以及关键技术问题开展技术研发和示范,促进我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青科发成区〔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新制定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奖励办法》,做好科技奖励工作,提高科技奖评审质量,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省科技厅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三节创新发明奖第四节科技进步奖第五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第三章评奖组织第四章提名与受理第五章评审程序和规则第六章公示及异议处理第七章批准和授奖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保证青海省科技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权威、公正,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奖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奖)五个奖项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科技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第四条科技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三评二审”和公示异议制度。
青海省科技厅项目申报指南
青海省科技厅项目申报指南《青海省科技厅项目申报指南》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青海省科技厅项目申报这档子事儿。
就说我上次吧,看到一个关于新型能源开发的项目,哎呀呀,那可真是让我眼前一亮啊!我就想着,咱得试试申报这个。
于是乎,我就开始仔细研究这申报的流程。
先得找到青海省科技厅的官方网站,在那上面找申报的入口,可不能找错咯,不然那不就白折腾啦。
然后呢,按照要求一项一项地填写信息,就跟咱填简历似的,但可得更认真仔细呀。
项目的名称得取好,得让人一下子就知道咱这项目是干啥的,还得有点吸引力。
接着就是详细描述项目的内容啦,这可得下功夫。
我就把那个新型能源开发的方方面面都写得清清楚楚,从原理到应用,再到可能带来的好处,就跟讲故事似的,得让人家看明白。
还有啊,各种附件也不能少,什么证明材料啦,研究成果啦,都得整得妥妥当当的。
申报的时候啊,心里还真有点小紧张呢,就怕哪个地方没弄好。
等提交完了,就盼着能有个好结果。
反正啊,申报青海省科技厅项目,就得细心、耐心,还得有信心!大家要是有好的项目,也别犹豫,赶紧去试试吧,说不定就成功了呢!加油哦!。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产权登记工作情况的报告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产权登记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青科计财函〔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产权登记工作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完成了相关产权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产权登记基本情况(一)工作基准日:产权登记工作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
(二)工作起止日期: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
(三)单位基本情况我厅所属参公事业单位4个,分别是省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省农村牧区能源办公室、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办公室。
各单位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主要职能分别是:省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挂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全省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技术出口的管理及科技保密工作、承担全省科技奖励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全省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省农村牧区能源办公室承担全省农牧区能源综合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及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示范和推广工作;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办公室负责全省对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以上单位均设有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前参公事业编制共计52个,实有在职参公人员45人。
(四)内控管理情况厅属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建立了自己的内控制度体系。
一是在项目管理方面,为建立统筹协调、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青科发计财〔2017〕181号)从项目指南的征集发布、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其他等五个方面加强项目管理。
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指南
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指南一、科技成果登记条件与范围.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项目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促进作用,研究内容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符合专利申请条件,需先进行专利申请。
.属于下列范围之一,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已按任务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
()各类行业准入(品种审定、标准发布等)、授权发明专利、省级施工工法,已经发布实施或授权。
()各级科技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已按任务要求通过验收的项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已按任务要求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
()其他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项目,并已通过科技成果评价。
注:项目成果要申报科技奖励的,必须做成果评价。
二、科技成果登记流程自年月日起,青海省在线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和电子化科技成果证书正式启用,申请登记单位登录省科技厅官网,从在线办事大厅成果登记栏目进入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注册后,填报成果信息、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即可完成登记。
基本流程如下:科技成果登记网站: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官网()。
联系人:王新亮、。
联系地址:新宁路号省科技创新服务大厅楼室。
三、科技成果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科技成果的评价方式确定,申请登记单位在成果基本信息“课题立项、评价情况”中选择正确的评价方式后,在“材料上传”栏目中按照所需材料清单上传。
.成果评价类成果()电子版()青海省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原件;()电子版()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电子版()科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原件;()电子版()科技查新报告原件;()电子版(或)项目(课题)工作报告;()电子版(或)项目(课题)技术报告;()电子版()其他附件(应用证明、专利证书、论文等)。
西宁市科技局关于做好西宁市2011——2012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科技局关于做好西宁市2011——2012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科技局关于做好西宁市2011--2012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四区科技文体旅游局、三县科技文化体育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西宁市科技成果的管理,为2013年科技奖励工作作好准备。
现将西宁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西宁市科技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做好西宁市2011--2012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为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我市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
根据《西宁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切实加强对西宁市科技成果的管理,做好2011--2012年科技成果申报工作,为2013年科技奖励工作作好准备。
现将有关具体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1、以下科技成果应当登记:(1)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部委、厅局计划内已完成的项目。
(2)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3)申请青海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4)申请西宁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2、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二、登记程序1、成果登记单位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
2、西宁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意见,进行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并在西宁科技信息网站公示。
对符合青海省成果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推荐上报到省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指南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青科发政〔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繁荣科技出版事业,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我厅决定开展2015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以下简称学术著作出版资金)项目的征集工作,现发布指南如下。
一、资助原则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贯彻国家科技政策和出版方针,以我省科技发展政策为导向,紧密结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资助优秀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
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优先资助由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所形成的学术著作。
二、资助范围学术著作出版资金面向全省,专项用于资助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方面优秀的和重要的学术著作的出版。
资助范围分为以下三类:1、学术专著: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学术著作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
2、基础理论著作: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基础理论方面从事多年深入探索研究,借鉴省内外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经过分析论证,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发展或培养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著作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
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1.译著、论文集、再版著作(同一作者撰写的学术著作,从正式出版之日起五年内再次申请相同或相近内容学术著作视为再版学术著作,超过五年且增加了最新研究成果内容的相同或相近题目学术著作视为新书);2.科普读物;3.教科书、工具书;4.画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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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指南
一、科技成果登记条件与范围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项目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促进作用,研究内容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符合专利申请条件,需先进行专利申请。
.属于下列范围之一,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已按任务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
()各类行业准入(品种审定、标准发布等)、授权发明专利、省级施工工法,已经发布实施或授权。
()各级科技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已按任务要求通过验收的项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已按任务要求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
()其他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项目,并已通过科技成果评价。
注:项目成果要申报科技奖励的,必须做成果评价。
二、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自年月日起,青海省在线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和电子化科技成果证书正式启用,申请登记单位登录省科技厅官网,从在线办事大厅成果登记栏目进入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注册后,填报成果信息、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即可完成登记。
基本流程如下:
科技成果登记网站: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官网()。
联系人:王新亮、。
联系地址:新宁路号省科技创新服务大厅楼室。
三、科技成果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科技成果的评价方式确定,申请登记单位在成果基本信息“课题立项、评价情况”中选择正确的评价方式后,在“材料上传”栏目中按照所需材料清单上传。
.成果评价类成果
()电子版()青海省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原件;
()电子版()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电子版()科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原件;
()电子版()科技查新报告原件;
()电子版(或)项目(课题)工作报告;
()电子版(或)项目(课题)技术报告;
()电子版()其他附件(应用证明、专利证书、论文等)。
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或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版材料,页面大小须为标准的纸大小×,证书封面加盖完成单位公章,并将专家签字的评价评审意见、评价委员会名单扫描后替换至证书中相应的位置。
.验收类成果
()电子版()验收信息表原件;
()电子版()验收专家组名单;
()电子版()合同书(或立项批文)原件;
()电子版()经费决算表审计报告原件;
()电子版()查新报告;
()电子版(或)工作报告;
()电子版(或)技术报告;
()电子版(或)其他附件(应用证明、专利证书、论文等)。
.标准类成果
()电子版()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的函及发布通告;
()电子版()地方标准审查意见原件;
()电子版()评审专家名单专家签字原件;
()电子版()正式发布的标准原件;
()电子版(或)编制说明。
.品种类成果
()电子版()品种鉴定申请书原件;
()电子版()品种鉴定合格证书原件;
()电子版()科技项目合同书原件;
()电子版()品种选育工作报告。
.授权发明专利类成果:
()电子版()专利证书、登记薄副本;
()电子版()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电子版()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电子版()发明专利应用证明;
()电子版()本年度年费缴纳发票。
.省级施工工法类成果:
()电子版()省级工法批准文件及工法证书原件;
()电子版()省级工法评审意见原件;
()电子版()工法文本;
()电子版()应用证明;
()电子版()查新报告。
四、科技成果登记常见问题“十问十答”
1.请问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前把相关材料送过来进行审核吗?
答:您好,不需要。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目前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登记单位登录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填报科技成果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即可。
2.请问提交全部的电子版材料之后还需要打印纸质材料来盖章吗?
答:您好,不需要。
在收到电子版申请材料后,成果办会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成果办采用电子签章对《科技成果评价评审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进行盖章确认,成果登记单位可在登记系统中下载存档。
3.请问是否提供纸质版《青海省科技成果证书》?
答:您好,自年月日青海省在线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后,不再提供纸质版《青海省科技成果证书》,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审核通过后,立即进入公示阶段(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申请登记单位即可登录系统下载电子版成果证书。
.请问年通过验收或评价的项目,年是否还能登记?
答:您好,不能登记。
根据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在通过验收或成果评价后,应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不申请登记者,不再受理登记。
.请问年的申请时效怎么确定?
答:您好,年申请时效的确定:项目通过验收、成果评价或批准、发布实施的日期到成果办
收到申请登记的材料日期为止。
.请问在其他省份登记的成果是否还能登记?
答:您好,不能登记。
根据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实行申报在先原则,按属地或行业管理,不得重复登记。
已在各部委或行业登记的科技成果,同样也不能够在我省登记。
.请问省科技厅的科技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成果评价?
答:您好,完成科技厅的科技项目在验收后可直接进行登记,也可在通过成果评价之后登记,采取自愿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项目成果要申报科技奖励,必须做成果评价。
.请问项目中涉及技术秘密不想公开,怎么办?
答:您好,为促进科技成果信息交流、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登记的科技成果均会在网上进行公示、交流。
如项目中涉及技术秘密,完成单位在登记时可将技术细节删除。
.请问地方标准登记时完成人员名单怎么确定?
答:您好,地方标准在进行登记时,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单必须与正式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上起草单位、起草人员一致。
同样的还有:新品种登记时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单必须要与品种证书上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单一致;省级施工工法登记时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单必须要与工法证书上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单一致。
.请问科技成果登记收费吗?
答:您好,科技成果登记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青海省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