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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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合同

工程名称:袁浦小城镇提升改造工程EPC项目

发包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包人(甲方):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承包人(乙方):浙江省工程勘察院签订地点:宁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探测范围:

袁浦小城镇提升改造工程EPC项目项目指定范围。

第二条探测内容:

袁浦小城镇提升改造工程EPC项目指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探测工程费:

1. 取费依据:

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年元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计费。

2. 工程价款:

本次探测费用为41000元整(大写:肆万壹仟元整),一次性包干。

附费用计算表:

注:

到的特殊管线(埋深较大等),需要采用其它方法精确探测,费用另算。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有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和现场配合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按要求确保探测项目完成。

2、提供的物探成果真实可靠,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在探测过程中确保所探测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安全。

第七条探测项目完成工期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工程期限内向甲方提交全部成果资料,由甲方组织验收。

第八条探测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乙方提交正式的物探报告之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后,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小于50%时,甲方应支付单项工程总额的50%;完成工作量超过50%时,按实结算。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探测费,每超过一日,应支付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单项工程总额的50%。

2. 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探测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本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二计算。

3. 乙方提供的探测成果质量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工期不得延误。当确认由乙方探测成果质量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导致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管线而造成的损失,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度不得大于本合同探测费金额。

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附则

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

毕和探测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发包人名称:(盖章)承包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宁波市宝善路206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15012

开户银行:建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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