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1•【字号】苏高法〔2013〕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苏高法〔2013〕330号(2013年12月11日)为推进执行公开,最大限度实现涉讼财产交易价格最大化,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上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的方法。
网上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网上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上进行。
第二条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司法鉴定技术部门辅助配合。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在财产处置环节组成专门小组,负责网上司法拍卖工作。
第三条执行部门在网上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三)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四)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五)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六)接受咨询及看样;(七)监督网上拍卖活动;(八)签订成交确认书;(九)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十)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
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五条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不得低于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苏高法〔2021〕208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1〕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高品质诉讼服务,现结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现场立案一次办结1.立案指引一步到位。
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公示清单(试行)》,提供诉状样本,加强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起诉提供示范和指引。
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员,在显著位置张贴立案自助登记指引,做好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务的引导工作。
2.立案业务一窗通办。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全域诉服”窗口,不再区分诉讼服务事项类型,依托全域诉服平台,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案件立案登记、跨域(跨境)立案、财产保全和司法鉴定申请受理、案件查询、诉讼咨询、预约服务、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实现立案申请“一窗通办”。
3.立案材料一次告知。
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对起诉状内容或者起诉材料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场无法解决的,出具收件清单,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做到“一纸清”“一次明”。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10月印发)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非法经营罪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20万支的;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达到3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每增加1.6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100万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Policy政策法规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四项主要目标:一是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二是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三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四是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重点任务:提高对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意见》还提出,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等要求。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到2025年,“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指导意见》围绕转型升级任务迫切、融合创新特点明显、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提出了11个具体行动:一是“互联网+”创业创新,充分发挥互联网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作用,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和共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二是“互联网+”协同制造,积极发展智能制造和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提升网络化协同制造水平,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转型。
三是“互联网+”现代农业,构建依托互联网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培育多样化网络化服务模式。
四是“互联网+”智慧能源,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智能化,建设分布式能源网络,发展基于电网的通信设施和新型业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发〔2011〕1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发〔2011〕14号(2011年12月5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意见》,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实施文化建设工程中的能动作用,为江苏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1.依法打击破坏文化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切实强化国家安全和文化安全意识,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文化进行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打击扰乱文化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科技创新等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互联网专项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淫秽色情、有害信息传播和非法出版等犯罪行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依法惩处在文化旅游、文化项目建设和文化惠民工程中的腐败渎职、造假欺诈等犯罪行为,积极促进文化建设重点项目、重大投资安全廉洁运行,保障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稳妥审理文化建设领域发生的各类纠纷。
积极探索文化建设领域各类案件的特点和重点,不断改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
妥善、慎重审理文化项目建设中因用工、融资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等民事诉讼,保障文化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加强对文化建设领域的文化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审判工作,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各类文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各类文化创业创新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6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为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
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1、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须是经我院首封或者取得了处置权;2、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以及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5、应有房屋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登记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6、房屋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共同完成)1、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2、确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5、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6、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8、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者不申请以物抵债,按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9、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10、确认拍卖成交后,网拍小组通知竞买人签订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法官制作、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拍卖标的物;11、制作分配方案,发放拍卖价款;(执行法官)以上工作流程不详尽之处,参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变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为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行为,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的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选择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适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
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湘高法〔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6日第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执行公正与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拍卖财产尽职调查、点交,展示和描述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拍卖公告、提示、特别提示等材料的制作、上传网络拍卖平台,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看样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负责,也可以交由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进行。
第三条中级法院建立本辖区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每个中级法院建立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数应不少于该中级法院“辖区法院数+3”家,申请入库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数不足该最低数量限制的除外。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维护、管理由执行局负责。
第四条申请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备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四)具有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摄影摄像、信息技术、法律、拍卖等专业人才和一定数量的其他工作人员;(五)能够按拍卖要求收集、整理拍卖财产信息、制作视频、照片和文字描述等说明拍卖财产状况的资料,并及时报告执行法院;(六)具备每周7×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听、接收电话(网络)咨询,真实、准确、规范回答拍卖事项有关疑问;(七)具备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执行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移动执行App相联通的网拍辅助APP网络服务平台,能够对咨询、引领看样等网拍辅助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八)具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苏高法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发〔2018〕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省法院经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
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9月18日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若干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结合江苏法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意义,明确产权司法保护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创业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司法手段加强产权保护,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增强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更新理念、把握政策、理清思路、完善机制,以优质高效的司法行为提升产权保护水平,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7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7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网络拍卖悔拍规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分析了网络司法拍卖发生原买受人悔拍的法律后果较轻的问题,提出应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规则,提高悔拍成本,对于原买受人悔拍的,人民法院没收保证金的同时,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足重新拍卖价款与原价款之间的差价,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稳定与良性发展。
对此,我们非常赞同,并在积极推动统一规则的立法工作。
关于司法拍卖悔拍的处理,目前共有两条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一是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2020年修正后为第二十二条)。
其中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二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
其中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针对网络司法拍卖悔拍的,上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悔拍人预交的保证金明确了“不退”的原则,但对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时是否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由此导致执行实务中对原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原则问题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网络司法拍卖悔拍的,《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确定的处理原则为“多不退少不补”,即对于因原买受人悔拍而重新拍卖造成的费用损失、差价等,原买受人仅以其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责任,即使保证金数额不足,也不能责令原买受人补交。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网络司法拍卖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是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模式。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保障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拍卖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是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基础,其建设与管理将直接影响到网络司法拍卖的质量和效果。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具备以下特点:安全可靠、操作简便、信息公开、支付安全等。
平台管理员应具备丰富的司法拍卖经验和法律知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组织与流程网络司法拍卖的组织与流程是指网络司法拍卖的准备工作和具体操作流程。
包括以下环节:案件审理阶段的网络公告、拍卖规则的制定与公告、参与人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保证金支付与退还、物品查验与描述、拍卖方式与竞价规则的确定、拍卖成交后的支付与交接等。
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应高度透明,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仲裁与纠纷处理网络司法拍卖中可能存在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进行解决。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对于参与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并对仲裁结果进行公示。
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参与人,可以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与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是为了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有效运行和改进。
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运行情况、参与人的满意度等进行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指导与改进,提升网络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正性。
五、网络司法拍卖的宣传与推广网络司法拍卖的推广对于其发展至关重要。
应加大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认识和了解。
可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并开展专门的培训活动,提高参与人的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对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保障参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0.10
•【字号】苏高法电〔2020〕640号
•【施行日期】2020.10.10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
《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中相
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0〕640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今年3月11日,省法院印发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就如何处理新旧规则过渡期间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指导意见》实施后启动的参与分配程序,一律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2.《指导意见》实施前已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指导意见》实施时尚未制定参与分配方案,或者虽然制定参与分配方案但尚未送达给任一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3.《指导意见》实施时已经制定参与分配方案,并已依法送达至任一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或者执行案款已经发放或部分发放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适用《指导意见》。
4.《指导意见》实施前,债权人因主持分配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尚未办结的,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5.《指导意见》实施前执行财产已拍卖成交,但拍卖款在《指导意见》实施时尚未发放或者尚未完全发放,债权人请求对拍卖款或剩余拍卖款参与分配的,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特此通知。
2020年10月1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
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处置?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
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6〕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2【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1. 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
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 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
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2)《变更追加规定》第二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1)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但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除外;(2)《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的;(3)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提出异议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苏高法〔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苏高法〔2022〕2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已于2022年1月18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各级法院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要求1.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案件时,应当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或者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及时解除明显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变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9]2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财产处置程序,提高全省三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严控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避免因不规范拍卖引发网络舆情和信访投诉,切实维护当事人、买受人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易引发舆情的风险点,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各级法院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1日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
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
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尽职调查拍卖财产的现状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简称《网拍规定》)第6条第(二)、(九)项、第13条第(五)项、第14条第(三)项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执行法院负有查明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房产土地性质(用途)、规划与现状、查封前后房产结构变化情况的职责。
2.执行法院在处置财产前,要依法全面、具体、详细调查财产情况,并在拍卖公示时说明。
应调查内容包括:财产权属(有无权属登记、有无共有权人等)、财产性质(用途)、权利负担(有无租赁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附随义务、占有使用、位置结构(位置与登记载明位置是否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变)、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优先购买权等影响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价值等关涉竞买人利益的详细情况。
3.执行法院要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询价、评估方式确定保留价的,应将调查情况提供给询价评估机构,作为确定拍卖财产价格的参考。
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的,执行法院应当履行审查职责,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
不得以已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为由而免除尽职调查、审查职责,不得未经调查或仅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调查而未经审查即上网拍卖,不得未经尽职调查仅在拍卖公告中表述为“详见现状”(或其他类似内容)。
二、信息披露与现状拍卖4.网络司法拍卖属于线上远程拍卖,应最大限度地做到过程公开透明,全面展示拍卖信息,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便利竞买人作出准确判断。
5.执行法院应将财产调查情况在拍卖之前进行充分披露。
应披露内容参照本意见第2条确定。
6.拍卖财产有权属证书、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的,应将权属证书、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至网拍页面进行公示。
7.尽职调查并充分披露信息是执行法院拍卖财产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不做尽职调查、不充分披露信息。
三、不动产的腾空拍卖8.省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21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
据此,除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将拍卖的不动产腾空后交付买受人,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负责腾空”。
9.司法拍卖可以在拍卖前腾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成交后腾空:(一)占有人书面承诺参与竞买,如未竞买成功,主动腾空标的物并搬离;(二)书面承诺成交后腾空标的物,配合法院执行;(三)提供担保金作为拒不腾空妨害执行罚款预交款;(四)申请执行人欠缺腾空所需费用垫付能力或不愿垫付腾空所需费用;(五)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在成交后腾空的。
10.拍卖土地、厂房或其他房产时,土地、厂房或者房屋内的机器设备、家具、电器等合并拍卖的,或者被执行房产内或土地上的所有财产合并拍卖的,可以不腾空拍卖。
11.符合拍卖成交后腾空情形的,应在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之日起20日内腾空,并将此内容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20日内腾空的,逐级报请省法院批准。
12.占有人(当事人或案外人)拒不腾空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停水、停电、停气等,并依法对占有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依靠自身力量强制腾空确有困难或者执行标的物位于本省或本设区市以外的,可以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同执行。
13.腾空标的物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或占有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竞买人或其他案外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14.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房产等拍卖财产现状及装修装饰在拍卖前、后不受人为损坏。
先腾空、后拍卖的,可以采取更换锁具、张贴封条等必要措施,避免人为损坏拍卖财产。
先拍卖、后腾空的,应当通过执行谈话笔录、要求占有(使用)人出具保证书以及下发法律文书等形式,明确要求占有(使用)人谨慎使用、妥善保管拍卖财产,确保财产现状及装修装饰不受人为损坏。
15.拍卖前腾空标的物的,腾空后可以对标的物进行必要的清理,确保标的物整洁、干净后上网拍卖。
因清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等垫付,标的物成交后用拍卖款优先支付;标的物未成交的,清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自行清理的除外。
四、拍卖成交或流拍抵债的裁定送达16.依据《网拍规定》第22条和《拍卖变卖规定》第23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制作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书,并在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因债权额较大债权人无需缴纳尾款的,执行法院应当自债权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之日起10日内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
五、拍卖财产的交付17.依据《网拍规定》第6条第(七)项和《拍卖变卖规定》第30条,除有法定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执行法院负有交付财产的职责。
执行法院应当自拍卖成交或者流拍抵债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移交。
六、拍卖财产的过户登记18.依据《网拍规定》第6条第(七)项,对于拍卖成交及流拍财产抵债且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财产,执行法院负有办理过户登记的职责,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19.过户登记部门支持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持法院法律文书自行过户的,可以由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自行办理过户。
过户登记部门不支持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自行办理过户以及其他原因自行办理过户有困难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和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之日起15日内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
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支付相应税费而拒不支付、拖延支付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向过户登记部门送达裁定书和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应当载明待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完税后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内容。
20.符合省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处置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且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办理过户的,或者买受人、承受人明确表示无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执行法院无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1.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拍卖成交或者流拍抵债财产上设有抵押、质押或者有法院查封的,执行法院出具的裁定中应当明确有解除抵押、质押登记以及解除查封的内容,不得以“非正常解押”或抵押、质押权人自行办理解压等为由不予办理、拖延办理解押手续。
七、拍卖财产涉租赁关系的认定与涤除22.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主张有租赁关系的,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31条以及《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需要保留租赁关系的,以裁定形式确定本次拍卖为保留租赁关系拍卖,并载明租赁到期时间;需要涤除租赁关系的,以裁定形式确定本次拍卖为涤除租赁关系拍卖。
23.涤除租赁关系的裁定中,除应当有涤除租赁关系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解除占有、使用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并向占有、使用人发出解除占有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不得在裁定中直接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
24.当事人及案外人对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涤除租赁关系拍卖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25.拍卖公告中应当明确本次拍卖为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涤除租赁关系拍卖。
保留租赁关系拍卖的,应当明确公示租赁到期时间。
八、司法拍卖的撤销26.拍卖成交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拍卖。
依据《网拍规定》第31条以及《异议复议规定》第21条规定,撤销司法拍卖,原则上需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拍卖的异议申请,由执行裁判机构经异议审查后裁定是否撤销。
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司法拍卖,确需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的,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27.竞买人悔拍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执行法院不得劝说、强迫竞买人放弃竞买。
凡发现劝说、强迫竞买人放弃竞买的,予以追责。
九、单独拍卖与合并拍卖28.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单独拍卖与合并拍卖的规定,如果多项不动产虽有独立的权属证书,但已经改变了现状,多项房产已经连通,在使用上不可分或无法区隔,原则上应当合并拍卖。
前述情形能恢复原状的可以在恢复原状后单独拍卖。
申请人申请拍卖个别房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进行释明。
29.对于拍卖财产现状已改变的,应在拍卖时以文字说明、图片、照片、视频等形式,充分披露现状改变的情况以及相关房屋的整体现状。
不得以拍卖公告中已说明“现状拍卖”“以现状为准”“要看现场”等为由免除执行法院对现状改变情况的披露职责。
十、查封后占有、使用查封财产的处理30.依据《查、扣、冻规定》第26条,对于法院查封后没有经过法院准许,当事人或案外人擅自占有、使用查封财产的,裁定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并限期执行。
同时予以拘留、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经执行法院准许使用的,可以明确使用费,并要求使用人出具交纳使用费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承诺书。
不按承诺书交纳使用费的,解除准许使用,并限期搬离。
拒不搬离的,予以处罚。
十一、司法拍卖的合议制度3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5条和《网拍规定》第27条,执行程序中,是否拍卖、是否评估、合并(整体)拍卖或单独拍卖、以何种方式定价、买受人是否构成悔拍、买受人逾期付款能否认定拍卖继续有效等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不得由承办人一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