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相关规定总结
法院关于流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流拍是指拍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情况。
在我国,流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流拍的定义、流拍的情形、流拍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法院关于流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流拍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而流拍则是指在拍卖过程中,由于无人出价或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导致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情况。
三、流拍的情形1. 无人出价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无人出价,则意味着拍卖标的未能引起买家的兴趣,导致流拍。
2. 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的最低成交价。
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则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形成流拍。
3. 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拍卖标的因毁损、灭失等原因无法继续拍卖,则可能导致流拍。
4.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可能影响拍卖成交的情形也可能导致流拍。
四、流拍的法律后果1. 流拍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等。
如果拍卖流拍,拍卖人应当在公告中注明流拍情况。
2. 流拍竞买人权利保护在拍卖过程中,如果因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等原因导致流拍,竞买人有权要求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因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等原因导致流拍的竞买人进行赔偿。
3. 流拍标的重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拍卖标的流拍,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拍卖的保留价可以低于原保留价,但不得低于拍卖标的的实际价值。
4. 流拍标的权属变更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拍卖标的流拍,拍卖人可以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对流拍标的进行权属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权属登记在相关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很多人的房产因为当事人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书,被强行拍卖,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拍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二十一、执行程序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变卖财产是指通过拍卖的方式将私人或公共财产变卖转让给有意向的购买者。
这一行为在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条例》两项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拍卖变卖财产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在我国,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和备案的拍卖机构才能合法进行拍卖活动。
这些拍卖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包括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一定规模的资金、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等。
只有选择正规合法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其次,拍卖变卖财产需要进行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合同是拍卖活动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拍卖的具体事项。
拍卖合同一般包括拍卖物品描述、拍卖起拍价、拍卖的方式和地点、拍卖的时间等内容。
拍卖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自愿,并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公证是一种法定的证明行为,它能够保证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再次,拍卖变卖财产需要进行竞价。
竞价是拍卖的核心环节,它是通过参与者的竞价来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
竞价一般从起拍价开始,参与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以递增的幅度提高竞价,直到没有人再次提高。
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并与买家签订交易协议。
最后,拍卖变卖财产需要支付拍卖费用和办理交易手续。
拍卖费用是指拍卖机构为了执行拍卖活动而向参与者收取的一定费用,一般由买家承担。
交易手续包括付款和办理过户手续两部分。
买家在支付最终的成交价格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
需要注意的是,拍卖变卖财产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不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拍卖活动之前,参与者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
同时,拍卖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公平竞价和保护参与者的权益,避免出现强迫购买等违法行为。
总之,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选择合法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合同、进行竞价、支付费用和办理交易手续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2•【文号】法释〔2016〕1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17•【文号】法释〔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评估拍卖工作个人总结
法院评估拍卖工作个人总结
在法院拍卖工作中,个人总结如下:
1. 熟悉拍卖流程:在拍卖工作中,首先要熟悉拍卖的整个流程,包括公告、报名、竞价、成交等环节,了解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步骤。
2. 严格把控程序:拍卖工作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个人应严格执行,确保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错误和纰漏。
3. 保证公平公正:拍卖是一个涉及重要财产利益的活动,个人需要保证拍卖过程的公平公正,确保参与竞价的各方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4. 高效执行拍卖:拍卖工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应积极主动地推进工作进程,在保证程序正确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拍卖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5. 处理意外情况:在拍卖工作中,难免会遇到意外情况,如出现争议、纠纷等问题。
个人需要冷静应对,及时处理,保证拍卖工作的正常进行。
6. 学习和进修:拍卖工作涉及法律、财经、评估等多个领域的知识,个人应积极学习和进修,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更好地完成拍卖工作。
总之,拍卖工作需要个人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胜任拍卖工作的要求,为法院拍卖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产拍卖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房产拍卖过程中,由于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因此有必要对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总结。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拍卖房产的定义拍卖房产,是指将房产作为拍卖标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最高应价者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在我国,拍卖房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2.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拍卖;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拍卖;4. 市场化房产拍卖。
三、拍卖房产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产拍卖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房产,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拍卖房产,应当由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或者拍卖人依法组织实施。
”(3)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拍卖房产,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有欺诈、隐瞒等不正当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是我国关于拍卖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拍卖房产的规定如下:(1)第二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行为。
”(2)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第十一条:“拍卖机构或者拍卖人应当依法取得拍卖资格,并在拍卖活动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拍卖房产合同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拍卖房产的程序1. 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机构或者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作的若⼲规定第⼀条⼈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作。
第⼆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政许可并达到⼀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愿报名参加⼈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民法院采⽤随机⽅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级⼈民法院或者中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交易场所或⽹络平台上进⾏,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
第七条《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
第⼋条⼈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监督。
出现下列情形之⼀,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合法利益的,⼈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作。
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3)随机选定后⽆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作;(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各⾼级⼈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民法院备案。
第⼗条本规定⾃2012年1⽉1⽇起施⾏。
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备注:最近更新:2021.10.09。
法拍经验知识点总结
法拍经验知识点总结在进行法拍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作为参与者或者相关利益相关者,也需要了解一定的法拍经验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法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下面将从法拍基本流程、法拍的风险与注意事项、法拍后的处置方式等多个方面对法拍经验知识进行总结。
一、法拍基本流程1.法院受理申请法拍的前提是必须获得法院的支持和受理。
一般情况下,申请法拍的程序是由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相关申请书,经过法院审核受理后,方可进行法拍程序。
2.公告拍卖法院受理法拍申请后,会依法对拍卖财产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一般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拍卖标的物等相关信息。
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让潜在买家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拍卖物品的情况,以便能够进行合理的报价。
3.拍卖过程拍卖过程一般分为现场拍卖和网络拍卖两种形式。
现场拍卖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院组织相关拍卖行为。
而网络拍卖则是通过合法的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的。
在拍卖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拍卖,以最终确定买家和交易价款。
4.确认成交拍卖结束后,法院会依法确认拍卖结果,最终确定成交买家。
成交后,买家需要立即支付相关款项,并进行相关过户手续。
同时,法院也需要出具相关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5.书面资料制作在确定拍卖成交后,法院需要对拍卖成交情况进行书面资料制作,以便相关买卖双方以及法院进行相关资料备案、归档等工作。
上述就是一般法拍的基本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二、法拍的风险与注意事项1. 法拍风险在参与法拍时,可能面临以下几种风险:(1)市场风险:拍卖物品的市场价值可能大于或者小于拍卖价款,导致短期内无法出售或者不能获得希望的回报。
(2)财产强制执行优先顺位风险:拍卖物品可能受到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导致最终无法获得回款。
(3)法拍程序风险:法拍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程序上的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拍卖法律规定
拍卖法律规定拍卖法是国家对拍卖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拍卖法律规定的内容:一、拍卖主体拍卖主体主要包括拍卖人、委托人和参与竞买的人。
拍卖人是指经国家授权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拍卖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依法设立并取得行业许可。
委托人是指将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个人或组织。
委托人有权选择拍卖人,拍卖人无权拒绝接收合法委托。
参与竞买的人是指通过竞买方式参与拍卖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参与竞买的人必须具备竞买条件和支付拍品价款的能力。
二、拍卖合同拍卖合同是指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以及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拍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委托拍卖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来源,起拍价、保留价、加价幅度、竞买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拍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署合同。
三、竞买方式竞买方式主要包括现场竞买、网络竞买和书面竞买。
现场竞买是指参与竞买的人亲自到达拍卖现场进行竞买。
网络竞买是指参与竞买的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竞买。
书面竞买是指参与竞买的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竞买书或者竞买申请进行竞买。
四、拍卖程序拍卖程序主要包括公告、报名、鉴定、展示、保证金、竞买、成交和结算。
拍卖公告应当明确拍卖的财产种类、起拍价、拍卖时间、地点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个自然日。
报名是指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向拍卖人进行登记报名,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鉴定是指对拍卖财产的真伪、质量、数量等进行评估和认定。
展示是指将拍卖财产进行公开展示,使竞买人了解财产的实际情况。
保证金是指竞买人为保证竞买行为的真实性而向拍卖人支付的一定金额。
竞买是指竞买人按照约定方式对拍卖财产进行出价和加价。
成交是指拍卖人确认竞买结果并公示,竞买人支付拍品价款。
结算是指拍卖人将竞买人支付的拍品价款支付给委托人,并支付拍卖人自有权益的费用。
五、拍卖纠纷处理拍卖纠纷处理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拍卖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也可以协商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但必须依法处理。
法院拍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拍卖是指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的一种司法执行方式。
在我国,法院拍卖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院拍卖的法律规定,包括拍卖的原则、程序、规则等内容。
二、法院拍卖的原则1. 公开原则:法院拍卖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
2. 公正原则:法院拍卖应当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现象。
3. 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拍卖参与各方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拍卖活动。
4. 公平竞争原则:法院拍卖应当允许各方公平竞争,确保拍卖结果的真实性。
5. 效率原则:法院拍卖应当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清偿债务。
三、法院拍卖的程序1. 拍卖公告:法院拍卖前,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
2. 竞买人报名:有意竞买的人应当向法院报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拍卖会:拍卖会由法院主持,竞买人进行公开竞价。
4. 成交确认:拍卖成交后,法院应当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5. 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支付拍卖价款后,法院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四、法院拍卖的规则1. 拍卖标的物:法院拍卖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
2. 拍卖底价:拍卖底价由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的价值确定,拍卖底价不得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
3. 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参与拍卖应当缴纳拍卖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法院根据拍卖标的物的价值确定。
4. 竞买资格: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支付拍卖价款的能力等。
5. 拍卖方式:拍卖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定向拍卖、委托拍卖等。
6. 拍卖期限:拍卖期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
7. 拍卖佣金:拍卖佣金由买受人支付,佣金比例由法院根据拍卖标的物的价值确定。
8. 拍卖争议解决:拍卖过程中出现争议,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拍卖相关规定总结
法院拍卖相关规定总结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民事诉讼法查扣、冻结、拍卖、变卖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拍、变卖措施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评估、拍卖的监督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转移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异地委托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先期公告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对评估、拍卖机构评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现场监督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告知当事人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出具委托书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解除委托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勘验现场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保留价的确定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擅自委托拍卖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审查、评估、变卖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本规定的适用第十六条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第一章总则制定依据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定义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事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审判、执行部门决定事项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第二章收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情形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等工作移交的材料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拍卖案件的移送材料第八条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三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四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六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七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八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办理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程序第九条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三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查;四进行收案登记.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的指定第十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监督、协调员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对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与协办人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协办人应积极配合主办人完成工作.审批期日第十一条主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结案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第三章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第十二条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通知期日第十三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选择机构权利的放弃第十四条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选择专业机构笔录第十五条选择专业机构在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协商选择程序第十六条协商选择程序如下:一专门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二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告知专门人员和监督、协调员;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四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五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1、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2、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随机选择程序第十七条随机选择程序主要有两种:一计算机随机法1、计算机随机法应当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软件;2、选择前,专门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原理、操作过程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操作演示:3、专门人员从计算机预先录入的名册中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列入候选名单;4、启动随机软件,最终选定的候选者当选.二抽签法1、专门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抽签的方法及相关事项:2、专门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出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选名单,并分别赋予序号;3、当事人全部到场的,首先确定做签者和抽签者,由专门人员采用抛硬币的方法确定一方的当事人为做签者,另外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做签者按候选者的序号做签,抽签者抽签后当场交给专门人员验签.专门人员验签后应当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4、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专门人员做签,到场的当事人抽签.当事人抽签后,专门人员当场验签确定,并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名册中专业机构仅一家的情形第十八条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的确认及通知第十九条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先通过电话、传真送达,再邮寄送达.指定方法选择第二十条采用指定方法选择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到场监督,专门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名册中所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名单,由专门人员采用计算机随机法、抽签法中的一种方法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指定选择超出名册范围的情形第二十一条指定选择时,对委托要求超出名册范围的,专门人员应根据委托要求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中选取,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也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信息,经专门人员审查认为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的监督第二十二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事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时,应邀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到场监督.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第二十三条应当事人或合议庭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组织鉴定由3名以上总数为单数的专家组组成.监督、协调员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期日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材料,专业机构审查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专业机构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交监督、协调员存留.审查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选择或者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重新指定.委托书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向非拍卖类专业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委托要求、委托期限、送检材料、违约责任,以及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存在的瑕疵、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写明对标的物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并附有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清单及评估报告复印件等文书资料.委托书应当统一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对外委托专用章.司法精神疾病的鉴定第二十六条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在正式对外委托前,监督、协调员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和专业机构鉴定所需的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做委托前的先期调查工作,将所调查的材料与其它委托材料一并交专业机构.监督、协调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名.委托费用的交付第二十七条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委托方.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可中止委托,并书面告知专业机构;当事人即时缴纳委托费用的,仍由原专业机构继续进行鉴定.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对于商谈后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监督、协调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重新启动选择专业机构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公诉案件的对外委托费用在人民法院的预算费用中支付.第四章监督协调专业机构专家不具备资质的情形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监督、协调员应当审查专业机构专家的专业、执业资格,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应当要求换人.专业机构坚持指派不具有资质的专家从事委托事项的,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撤回对该机构的委托,重新选择专业机构.需要现场勘验的情形第三十条对外委托的案件需要勘验现场的,监督、协调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机构和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勘验应制作勘验笔录.补充材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需要补充材料的,应由监督、协调员通知审判或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补充的材料须经法庭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或专家个人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对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初稿具有异议的情形第三十二条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初稿,送交监督、协调员.需要听证的,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好记录.对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和书面材料,期限由监督、协调员根据案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l0个工作日.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材料的审查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材料,专业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时,由监督、协调员与专业机构共同进行,专业机构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专业机构完成委托工作的期日第三十四条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情形第三十五条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专业机构,一年内不再向其委托.监督、协调员职责第三十六条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时,监督、协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二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四检查拍卖人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五审查拍卖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物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六定向拍卖时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七审查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八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九审查是否有暂缓、撤回、停止拍卖的情况出现;十拍卖成交后,监督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价款;十一审核拍卖报告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全面妥当;十二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章结案结案形式第三十七条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或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出具报告形式结案的情形第三十八条以出具报告形式结案的,监督、协调员应在收到正式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工作报告,载明委托部门或单位、委托内容及要求、选择专业机构的方式方法、专业机构的工作过程、对其监督情况等事项,报告书由监督、协调员署名;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印章;填写案件移送清单,与委托材料、委托结论报告、委托工作报告等一并送负责收案的专门人员,由其移送委托方.中止委托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对外委托工作期限的,应当中止委托:一确因环境因素如台风、高温暂时不能进行鉴定工作的:二暂时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三暂时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的;四其他情况导致对外委托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终结对外委托的情形第四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对外委托:一无法获取必要材料的;二申请人不配合的:三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的;四其它情况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的.中止、终结对外委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止对外委托和终结对外委托的,都应向审判、执行部门出具正式的说明书.第六章编制与管理人民法院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专业机构名册的编制第四十二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册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录编制.名册中同专业的专业机构应不少于3个,同专业的专业机构不足3个的除外.对专业机构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专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指正,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一次至多次候选资格;对乱收鉴定费、故意出具错误鉴定结论、不依法履行出庭义务的,撤销其入册资格,通报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回避回避制度第四十四条监督、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四本人的近亲属在将要选择的相关类专业机构工作的;五向本案的当事人推荐专业机构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的.回避审批第四十五条监督、协调员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回避情形产生的措施第四十六条发现专业机构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时,监督、协调员应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提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的建议,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选择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承办人员有回避情形的,监督、协调员应当要求专业机构更换承办人员.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一泄露审判机密:二要求当事人选择某一专业机构:三与专业机构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接受当事人或专业机构的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五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六未经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擅自对外委托;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规定的适用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l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法院执行拍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执行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在我国,法院执行拍卖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法院执行拍卖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法院执行拍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为法院执行拍卖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法院执行拍卖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
其中,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对法院执行拍卖的具体操作程序、参与竞买人资格、拍卖公告、拍卖费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对法院执行拍卖的程序、方法、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法院执行拍卖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
三、法院执行拍卖的条件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2.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拍卖;3.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适宜拍卖。
四、法院执行拍卖的程序1.公告:法院执行拍卖前,应当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起拍价等。
2.参与竞买人资格:参与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拍卖时间、地点:拍卖时间、地点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拍卖方式:拍卖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定向拍卖等。
5.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法院应当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拍卖成交。
6.交付: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拍卖财产。
司法拍卖法律规定
司法拍卖法律规定司法拍卖是一种由法院组织进行的公开拍卖活动,主要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现,用以偿还债务或者赔偿债权人。
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告、竞价、成交、支付和交付等环节。
首先,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拍卖的财产必须通过公告程序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必须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示拍卖的财产信息,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估价等。
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必须合法有效,确保拍卖信息对于参与竞价的人具有充分的了解。
其次,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要求拍卖参与人进行竞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权益人的人才能参与拍卖。
竞价的方式可以是开口喊价或者是书面竞价,其必须在法定拍卖时间内进行,不能无限制延长时间。
同时,竞价人必须支付一定比例作为竞价保证金,保证竞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再次,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要求拍卖成交后进行支付和交付环节。
竞价成功后,拍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则要在支付成功后进行交付,确保财产的真正归属。
如果竞价人不能按时支付或者拍卖人不能按时交付,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此外,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还要求保护拍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法院要对竞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拍卖的公平公正。
如果发生竞价人之间的争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裁决。
同时,法院要依法保护拍卖所得的合法性,防止以低价购得财产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告、竞价、成交、支付和交付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保护拍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拍卖所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拍卖规章制度
法院拍卖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法院拍卖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法院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执行过程中,为偿还债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
第三条拍卖原则法院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拍卖过程合法、合规,最大限度地实现被执行财产的价值。
第四条拍卖范围法院拍卖的范围包括:(一)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二)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权益;(三)其他可以依法拍卖的财产权益。
第五条拍卖程序法院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拍卖申请:人民法院收到拍卖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日前三十日,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告拍卖事项;(三)展示: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日前,对拍卖财产进行展示;(四)拍卖:拍卖活动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五)成交确认:拍卖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成交;(六)交付:拍卖财产成交后,买受人应当依法办理财产交付手续。
第六条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等;(二)拍卖的时间、地点;(三)拍卖财产的起拍价、加价幅度;(四)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五)拍卖财产的用途、权属、权利负担等;(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条拍卖主持拍卖由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拍卖机构主持。
拍卖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备相应的购买能力;(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支付竞买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拍卖财产的价值确定,但不得低于拍卖财产起拍价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拍卖成交拍卖财产的成交价为最高应价。
法院拍卖房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地产纠纷也日益增多。
法院拍卖房产作为一种解决房地产纠纷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地位和程序规定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法院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院拍卖房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法院拍卖房产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法院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可以采取拍卖房产的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对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条件、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法对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为法院拍卖房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法院拍卖房产的条件1.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拍卖条件,即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属明确、无争议。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属于法律禁止拍卖的财产。
4.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拍卖方式处理的财产。
四、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1.财产保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隐匿、转移或者损毁,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流失。
2.评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财产的价值。
3.公告:法院在拍卖前,应当公告拍卖事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财产信息等。
4.竞买人报名:有意竞买的人应当向法院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5.拍卖: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拍卖,竞买人可以参与竞拍。
6.成交:拍卖成交后,法院应当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通知买受人。
7.过户登记:买受人应当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房产所有权。
8.款项交付: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款项。
五、法院拍卖房产的法律责任1.法院工作人员在拍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违反拍卖规定,恶意串通、哄抬价格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先行拍卖变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其中先行拍卖变卖是一种重要的执行措施。
先行拍卖变卖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本文将对先行拍卖变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先行拍卖变卖的概念先行拍卖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这种方式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具有较高市场价值且易于变现的情况。
先行拍卖变卖具有以下特点:1. 实施主体:人民法院2. 适用范围:被执行人财产具有较高市场价值且易于变现3. 目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先行拍卖变卖的法律规定(一)先行拍卖变卖的启动1.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具有较高市场价值且易于变现的,可以决定先行拍卖变卖。
2. 债权人申请拍卖变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先行拍卖变卖。
(二)先行拍卖变卖的通知1. 人民法院决定先行拍卖变卖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和债权人。
2. 通知方式:可以通过公告、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
(三)先行拍卖变卖的公告1.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变卖前,依法公告拍卖变卖的时间和地点。
2. 公告内容:包括拍卖变卖的财产、时间、地点、起拍价等信息。
(四)拍卖变卖的程序1. 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
2. 拍卖方式:公开拍卖、定向拍卖、委托拍卖等方式。
3. 拍卖程序:包括拍卖公告、竞买人报名、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
(五)拍卖变卖的限制1. 人民法院不得擅自降低拍卖变卖的价格。
2.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拍卖变卖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拍卖变卖的结果1. 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通知债权人、被执行人和拍卖机构。
法拍知识点总结
法拍知识点总结一、法拍的适用范围法拍是在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执行方式,适用前提是在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基础上,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用于执行时,法院才会决定采取法拍的方式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法拍的范围中,最常见的就是房产、土地和汽车等固定资产,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包括有价证券、存款等财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拍是一种执行方式,并不等同于拍卖会,即使法院决定采取法拍的方式变卖财产,也不是说这些财产一定会在公开拍卖会上进行变卖,而是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众公告,并通过开标的方式进行变卖。
二、法拍的程序法拍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审查申请当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时,法院首先会对债权人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特别是对于申请执行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申请执行的合法性和基础性。
2.确认被执行人财产在法院决定采取法拍的方式进行执行时,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确认,包括其房产、土地、汽车等固定资产,以及有价证券、存款等其他财产。
确认财产是保证法拍的目的和效果,也是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一种保障。
3.公告审查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确认之后,法院会通过公开公告等方式向公众公告法拍的时间、地点和财产情况,经过一定的公告期限后,再进行开标的方式进行变卖。
4.变卖财产变卖财产是法拍的重要环节,变卖的结果直接决定了执行所得价款的多少。
在变卖的过程中,法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确保变卖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合法。
5.划款分配在变卖财产后,所得价款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划款分配,首先是支付执行所得价款的各项费用,包括法拍费用、传票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然后再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进行划款支付。
以上就是法拍的基本程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法拍的整个过程中,法院起着重要的作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操作,保证法拍的公开、公正和效果。
法拍工作总结
法拍工作总结本次法拍工作总结.doc一、工作内容本次法拍工作是在市法院的指导下进行的,主要任务是对一批被法院决定执行的财产进行拍卖。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准备工作:在确定拍卖的财产后,我们组织人员对财产进行核实、定价,并准备相关的拍卖文件和拍卖公告。
2.宣传工作:为了吸引更多的买家参与拍卖,我们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告宣传,包括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同时也通过在法院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来提高拍卖的知名度。
3.拍卖过程:在拍卖当天,我们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确保公平公正。
我们通过拍卖师的主持,现场竞价和网上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拍卖,确保每一位买家都能有平等的机会竞拍。
4.成交后工作:在拍卖结束后,我们负责办理成交手续,并及时向买家发出购买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购买款项并办理过户手续。
二、工作收获本次法拍工作让我收获了很多,具体如下:1.组织协调能力:在本次工作中,我负责组织并协调整个拍卖过程,包括拍卖前的准备、宣传工作以及拍卖过程的安排等。
通过这次工作,我深刻理解到组织协调能力对于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合理安排和有效沟通,使整个拍卖工作顺利进行。
2.执行力:法拍工作对于细节的把握要求很高,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大量的工作,包括核实财产、准备文件、宣传工作等。
通过这次工作,我提高了自己的执行力,能够在压力下高效地完成任务。
3.团队协作能力:在拍卖过程中,我与其他同事紧密合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完成了本次拍卖工作。
通过团队的协作,我们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加深了相互的了解和合作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在本次法拍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拍卖宣传力度不足:尽管我们在多个渠道进行了宣传,但是由于时间有限,宣传力度还是不够大,导致参与拍卖的买家数量不如预期。
下次拍卖工作中,我们应该提前多渠道多角度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的买家参与。
2.拍卖过程中出现纠纷:在拍卖过程中,由于买家之间的竞价激烈,有时会出现纠纷,导致拍卖进程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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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查扣、冻结、拍卖、变卖】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拍、变卖措施】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评估、拍卖的监督】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转移】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异地委托】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先期公告】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对评估、拍卖机构评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现场监督】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告知当事人】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出具委托书】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解除委托】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勘验现场】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
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保留价的确定】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
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擅自委托拍卖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审查、评估、变卖】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本规定的适用】第十六条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第一章总则【制定依据】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定义】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事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审判、执行部门决定事项】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情形】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等工作移交的材料】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拍卖案件的移送材料】第八条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三)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四)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六)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七)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八)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办理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程序】第九条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三)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查;(四)进行收案登记。
【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的指定】第十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
监督、协调员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
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对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与协办人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协办人应积极配合主办人完成工作。
【审批期日】第十一条主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结案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三章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第十二条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
【通知期日】第十三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选择机构权利的放弃】第十四条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选择专业机构笔录】第十五条选择专业机构在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
【协商选择程序】第十六条协商选择程序如下:(一)专门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二)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
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告知专门人员和监督、协调员;(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四)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五)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1、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2、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随机选择程序】第十七条随机选择程序主要有两种:(一)计算机随机法1、计算机随机法应当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软件;2、选择前,专门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原理、操作过程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操作演示:3、专门人员从计算机预先录入的《名册》中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列入候选名单;4、启动随机软件,最终选定的候选者当选。
(二)抽签法1、专门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抽签的方法及相关事项:2、专门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出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选名单,并分别赋予序号;3、当事人全部到场的,首先确定做签者和抽签者,由专门人员采用抛硬币的方法确定一方的当事人为做签者,另外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
做签者按候选者的序号做签,抽签者抽签后当场交给专门人员验签。
专门人员验签后应当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4、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专门人员做签,到场的当事人抽签。
当事人抽签后,专门人员当场验签确定,并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名册中专业机构仅一家的情形】第十八条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的确认及通知】第十九条专业机构或专家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