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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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为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按照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分委员会,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毕业时仍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学校在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

毕业当年6月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于当年12月前按学校安排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位评定委员会再次申请授位。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如下:(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范审核本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院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六月。

对留学生和对外合作专业的学生学位申请,因对方学制差异,也可在十二月受理。

每位学生只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次。

第七条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院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八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从2011级实施学分制专业的本科生开始执行。

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摘录学士学位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位授予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授予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学生在校期间,在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

遵守我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理论课程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达到以下要求:1.艺术类学生、体育生在我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达到320分(或百分制达到45分)或我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达到45分;2.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或通过国际交流基金日语水平一级考试;3.其它专业学生在我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达到425分(百分制达到60分)或通过我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国际交流基金日语水平测试二级考试(满分180)达到90分。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 违反校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 记过处分者;2. 历年重修必修课程(在校期间重修成绩达75分不计)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者;第六条由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需填写“拟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和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非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我校学士学位的审查和建议授予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协助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学院内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职务成员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及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审议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三)审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四)做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五)处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六)负责将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有关决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六条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决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经实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成员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七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有关本科生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二)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复审;(三)协调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学位评定工作;(四)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工作;(五)撰写和发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六)汇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并进行上报和归档;(七)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的各项事宜;(八)其他有关工作。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为了规范和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属机构,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8-22人。

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校分管纪律监察工作的副书记、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和本科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组成。

第三条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职责:1.制定、修订、解释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审核。

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复核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汇总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并提交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1月与6月召开两次工作会议。

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主任可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审议通过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会议(含通讯评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授予学位。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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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
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
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通知包括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6.对“待定”、结业学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按照本规范第二、三、四、五条执行。

第八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均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学位申请者学士学位的决定,注销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报XX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九条无论何种原因,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只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条本规范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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