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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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拥护改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学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四级(CET-4)考试分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须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六级(CET-6)考试分数;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英语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八级(TEM-8)考试,成绩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计算机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重修课程在5门以上(含5门),且该5门以上(含5门)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者。

5、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者。

6、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成绩未达学校划定分数者。

7、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者。

8、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的程序:l、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院(系)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本校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1.政治表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学分,学习成绩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必备条件;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3.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积∑课程学分(2)重修课程不重复计算。

4.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对在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在处分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有明显进步,符合下列条件1-2中的一条或条件3-6中的两条,可以由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1.处分以后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处分以后获校级奖学金两次(其中二等奖学金至少一次);3.受处分后,获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或国家三等奖(第一人);4.受处分后获校级三等奖学金二次以上;5.考研被录取;6.受处分后各科成绩均达85分以上且毕业设计优秀。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复核,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最后审定,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然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获取条件

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获取条件

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获取条件在中国,要获得一个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一、入学要求
1. 根据《普通高校文化程度考试(高考)招生办法》和所在省市
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招生要求,报名高考或参加统一招生考试,
且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

2. 参加成人高等学位教育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

3. 参加普通高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考试,考试成绩达到招生
标准,获得聘任资格。

4. 通过大学自主招生考试或其他对口单招录取招生程序,并取得
录取资格或被允许复试后录取。

二、攻读学位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在校完成一
定学时,学分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2. 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研究及报告,经评阅答辩验收合格;
3.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习获得的技能、理论知识,以及
工作和社会活动等考核,结合毕业论文(设计),最终评定授予理学、
文学、工学或艺术学学位。

三、学士学位证书领取
1. 交纳学位授予费用,在学校指定窗口凭学籍及学位论文成绩单
等材料,领取学位证书正本及副本;
2. 学士学位证书正本只开具一本,由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办理领取,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凭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持身
份证领取;学士学位证书副本以学校提供统一的档案管理活动,学生
可以提交申请后,领取正副本。

以上是获取普通高校学士学位证书的基本条件,根据具体学校的招生办法和规定可有所不同,在申请学士学位证书时,需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授予条件
四、申报手续和材料
凡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并且已于当年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自考毕业生,可于次年四月底前,将《南京邮电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表》报寄南京邮电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交申报表的同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复印件;
2.江苏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我校对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如下:
一、授予对象
凡由我校主考的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授予江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有关说明
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可继续参加自学考试中相关学位课程的考试,达到条件后再进行毕业登记。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登记毕业的考生,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学位课程要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
学位课程如下:
三、注意事项
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而又想获得学士学位者,可继续在自学考试和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至达到要求后再办理毕业登记。毕业后如在有效期内(一年)达不到要求,不能按期申报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本规定自2005年开始执行。
1.本学年本科毕业生。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

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

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试、考查课程及格,且学位课程(即:本科培养计划中打★号的课程)总平均分达70以上(含70);(二)专业实习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三)毕业论文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或者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均达到优秀,学位课程总平均分达68以上(含68);或者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均达到良好,或其中一项为优秀,另一项为中等,学位课程总平均分达69以上(含69);或者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其中一项为及格,另一项为中等以上,学位课程总平均分达75以上(含75);或者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均为及格,学位课程总平均分达80以上(含80)。

(四)根据所学专业按相应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含355分)、学校组织的四个学期大学英语期末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

(五)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应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广西考区)一级。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者;2.因学习困难,申请并获准免修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者。

四、凡毕业日期起三个月内达到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者,可受理补授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补授学士学位申请。

五、本标准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毕业学生,从2007届开始执行。

六、本标准解释权在广西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贯彻落实《学位条例》,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第二课堂”规定学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2)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46分;(3)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1~3等奖、获得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22分;(4)专升本、艺术类、非英语语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未解除者;2.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3.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1.各学院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五条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

因第三条未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不能申请补授。

第六条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

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目前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标准不统一、培养质量参差不齐以及缺乏创新导向等。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标准的统一性、提高培养质量标准,以及加强创新导向教育。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完善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提升教育质量,培养更具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未来的实施效果将有望带来高等教育领域的整体提升,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和动力。

【关键词】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问题、完善建议、统一性、培养质量、创新导向、教育、实施效果。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是指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学生在学习和实践中所达到的一定水准和要求,最终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当前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不仅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发展,也对高等教育质量和社会发展产生着负面影响。

标准不统一是当前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不同高校、不同专业之间的学位授予标准差异较大,导致学生在同一学位水平上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

这不仅给学生就业和升学带来困难,也降低了学位的公信力和认可度。

培养质量参差不齐也是当前问题的表现之一。

一些高校在学生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存在不足,导致学生在毕业后面临实际工作时出现了能力不足的情况。

这也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就业和未来发展。

缺乏创新导向也是当前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问题之一。

传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往往难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导致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与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脱节。

1.2 研究意义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问题是当前教育领域中一个亟需解决的严重问题,其影响涉及到学生的学习质量、就业竞争力以及社会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当前高校教育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今后教育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提供理论依据。

研究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问题还可以促进研究者对教育质量管理体系的思考,有助于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从而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根据《广东白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没有受到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2、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获得毕业证书:3、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5、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经查实在校期间有明显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受到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者;2、学生在毕业时如果仍然在处分期间;3、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者;4、获得毕业证书,但有4门(含4门)以上必修课(体育课除外)重修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即平均分70分以下)。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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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是什么?
答: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如下:
在校期间遵守国法校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违规作弊记录;热爱祖国,坚决拥
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当中的各类课程以及各教学环
节的学习并且成绩合格;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需要大于或者等于
2.3;毕业设计(论文)
和毕业实习成绩均达到合格或以上。

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并且已经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应该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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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学士学位是大学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为学生授予的最高荣誉之一。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是大学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用于评估学生是否具备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

这些标准涵盖了学生在学术成绩、课程完成、研究和实践经验上的表现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学术成绩。

通常来说,学生需要在各门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分数或成绩,才能满足学位要求。

这些要求可以是每门课程不低于及格分数,也可以是每学期或每年的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一定标准。

在某些学科或专业中,还可能存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核心课程等不同类别的学分要求。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还要求学生完成一定的课程学习。

这些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课程。

通识教育课程要求学生获得广泛的知识和能力,涵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个领域。

专业课程则要求学生深入学习自己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培养专业能力和素养。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还重视学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学生通常需要参与科研项目或实践活动,积累实践经验和能力。

这些经验包括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研究、参与专业实习、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论文等。

学生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服务、学术竞赛、创业项目等方式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还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

这些能力包括创造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团队合作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等。

学生需要在各个方面展现出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达到学位授予的要求。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仅是对学生能力的要求,也是大学对教育质量的保证。

通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大学可以确保学生在学术水平、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都具备一定的要求和标准。

这不仅对学生个人的学术发展和职业发展有帮助,也有助于提高整个教育体系的质量。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在各个高校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落实。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是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术成绩、课程学习、研究和实践经验、综合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和评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以确保学生具备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

这也对大学教育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期待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能够继续不断优化和完善,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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