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砂浆试块见证送检委托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几点要求

锡质监字〔2006〕07号

各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自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较长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提高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现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1.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遵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及其它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文件、技术标准执行。

2.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后,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承接该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递交《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表一)。

3.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应定期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4.在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测对象中抽取试样,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附件表二)

5.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委托单位填写全市统一的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取样送检相关人员签字。见证记录应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附件表三、表四)

6.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参与相关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现场试验员(代表)应在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上签字,必要时,其它材料供应单位也可参加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7.检测单位应检查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签收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并在委托单上填写计算机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委托单编号。

8.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注明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编号、见证人员姓名和证号,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依据。

9.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检测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混凝土(砂浆)强度检测结果无效”或“允许双倍复试材料初检不合格”等材料检测结果也应报告,不合格上报表中应注明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编号。(附件表五)

10.质量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该工程技术资料视为不符合要求,工程不予备案。

11.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见证取样送检相关单位及人员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相关表格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见证取样送检要求

抄报:市建设局

抄送:各市(县)、区质监站

附件表一

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授权委托书

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一)(混凝土、砂浆试块)

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二)

附件表五

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上报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