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识别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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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利用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故意制造诉讼来规避还款责任,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屡见不鲜。

比如,小王向小李借款,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

然而,到了还款日,小王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最终将小李告上法庭,声称借款合同系虚假签订,房产抵押也不存在。

这样一来,小李不仅无法收回借款,还需要为此付出律师费和精力。

另外一个案例是,小张向小刘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在半年内还清。

然而,到了还款日,小张却声称自己被骗签订了借款合同,拒绝还款并将小刘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小张提供了虚假证据和证言,企图通过法律手段规避还款责任。

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其特点是利用法律漏洞和虚假信息,以规避还款责任为目的。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也给社会金融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这种现象。

首先,要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确保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还款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借款合同和抵押物评估制度,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同时,完善法律法规,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增加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外,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

我们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维护良好的借贷秩序,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材料、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故意制造、散布虚假诉讼信息,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是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二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是情节严重。

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虚假材料、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故意制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情节严重是指虚假诉讼行为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立案时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确凿,充分证明当事人故意制造、散布虚假诉讼信息的行为;二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后果严重;三是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诉讼程序。

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同时,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加强司法警示,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办案水平,确保虚假诉讼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把握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等要素,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对虚假诉讼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然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虚假诉讼问题逐渐浮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策略,以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指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或双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一)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识别虚假诉讼的关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仔细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如借条、合同等。

对于疑点较大的证据,应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如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交易背景不清、借款金额巨大等。

这些情况可能表明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三)综合分析案情综合分析案情是识别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法官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分析案情,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应对策略(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应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查机制,对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应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防止和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应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同时,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五、结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文章标题:深度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当今社会,虚假诉讼办理问题日益突出,给司法机构造成严重的困扰,也对当事人、社会稳定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1. 虚假诉讼的一般情况虚假诉讼是指利用法律程序和司法机构,以虚假、伪造、篡改等手段提起的官司,目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给司法机构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也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虚假诉讼者可以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恶意操作,致使他益受损。

2.2 司法机构处置不当一些司法机构对于虚假诉讼的办理方式比较简单粗暴,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判,导致错误的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虚假诉讼者逍遥法外,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3. 解决虚假诉讼办理问题的方法针对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3.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强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从法律上堵住虚假诉讼的漏洞。

3.2 提高司法机构的办案能力司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力度,建立完善的办案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过充分的审查和审判。

3.3 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营造社会舆论压力,使得虚假诉讼者无处遁形。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解决虚假诉讼办理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法律、司法机构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全面、深入地改革和完善,才能彻底从根源上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虚假诉讼办理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机构能力以及加强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

虚假诉讼罪法律认定案例(3篇)

虚假诉讼罪法律认定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块土地开发后交由乙公司使用。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土地开发工作,并交付给乙公司使用。

然而,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土地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查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后,为了逃避合同责任,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

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欠条,向丁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借条,并伪造了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

在虚假诉讼中,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的诉讼证据存在虚假行为,遂判决甲公司败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或者指使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意图使他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使乙公司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当事人,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

甲公司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使乙公司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或者抗辩诉讼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恶意和违法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属于非财产犯罪,但是在具体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非常重要。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是指在该犯罪中涉及的金钱、财产、权利等具体数额。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认定的关键在于要确定诉讼行为中所涉及的具体数额,该数额一旦明确,就可以进一步的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1、不涉及具体数额:对于一些虚假诉讼罪中不涉及具体数额的行为,如涉及侵害个人名誉等情况,该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虚假诉讼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具体数额:虚假诉讼罪涉及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例如,涉及损失数额可以直接查阅财物清单或者对标的物进行评估等方式。

2、综合查证:在确定具体数额之后,需要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充分的综合查证,包括涉案当事人的证言、相关证据的查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方式。

3、判断情节影响: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过错程度、法律责任程度等因素,以此来进行情节感染的判断。

4、依据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属于非财产犯罪,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非财产犯罪数额的标准进行,因此,应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犯罪数额的认定和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虚假诉讼罪数额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虚假诉讼罪,犯罪数额的判断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认定不够准确。

2、需要结合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但是每个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如何建立全国性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难度。

3、部分虚假诉讼罪案件并不会造成明显的财产损失,但是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利益产生严重威胁,如何进行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难度。

解决方案:2、实施可比性原则:尽量在不同案件中建立可比的认定标准,以此保证各种情况下的判刑结果能够基本接近。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诬告他人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者个人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任意处罚。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更不能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冤枉。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更不能凭个人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任意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

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

《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

“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

《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

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合约虚报的法律后果(3篇)

合约虚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合约虚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合约虚报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二、合约虚报的定义合约虚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夸大或伪造事实,使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隐瞒事实: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真实情况。

2. 故意夸大事实: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夸大合同标的物的价值或数量。

3. 伪造合同:当事人伪造合同,使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合约虚报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约虚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一方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论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与入罪标准

论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与入罪标准

决 定撤 诉 。 某 日 , 律 师 蔡 某 某 帮 助 其 虚 构 了《 和 解 司担 保 的 法律 关 系 李 某 某指 使 其 下属 律 师杨 某 某 伪 议 , 等材料 , 谢 某 某 为原 告 制 作 了《 撤 诉 申请 书》 。 既 造 了借 款合 同 . 起草 了民事起 诉 书等 基 于伪造 的证 协 议 》
院 实施 了相 当的 实质 性 司法行 为 . 耗 费 了大 量 司法 资 源 来判 断 : 虚假 诉 讼 罪 所要 求 的 “ 严 重侵 害他人 合 法权
益” 法定 结果 . 不单 指侵 犯 了他 人 财产 所 有权 , 而是 包含 所 有 可能 的合 法权 益 。
关键词 : 虚假 诉讼 要件 行 为 司法秩 序 合 法权 益
A公 司帐 户 4 0 0万 元 资 金 被 冻 结 后 作 出财 产保 全裁 定 . 共计 查 封 ( 冻结 ) 了 A 公 司银 因本 案 的 虚 假 诉 讼 .
¥上 海 市人 民检 察 院 第二 分 院 [ 2 0 0 0 7 0 ]
2 0 1 7 1 0 9翻 ( 经典案例 ) 总第 2 7 6期
[ 争议焦点]
的 行 为 司 法 实 践 中 , 虚假 诉 讼 行 为具 有 多 样 性 , 尤 其 在 多 人 共 同参 与 时 ,每 人 的行 为各 不 相 同但 又 有 机 联
如前 文 所 述 的 案 例 中 , 就 出现 了 策 划 虚 假 诉 讼 、 伪 本案 中 , 李某某 、 汪某 某 、 杨某某 、 郑某某 、 江 某 某 系 . 等 人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以 捏 造 的事 实 提 起 虚 假 民 事 诉 讼 造 证 据 、 提交诉状 、 申请 财 产保 全 、 伪 造 和解 材 料 、 申请 的行 为 . 但 是 对 该 行 为 是 否 发 生 了 虚 假 诉 讼 罪 所 要 求 撤 诉 等 多 种 行 为 这些罪状表述中 . 看 似 明 晰 的要 件 行 的侵害 结果 . 蔡 某某 、 谢 某 某 等 人 的 帮 助 行 为 如 何 认 为 在 对 号 入 座 实 际 的 犯 罪 行 为 时 就 并 未 显得 泾 渭 分

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剔除——从民事起诉的正当性切入

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剔除——从民事起诉的正当性切入

作者 单位 :上海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法 院
① 陈桂 明、李仕春:( 讼欺诈及其法律控 制 法 学研 究 1 9 年第 6 ,第 1 8 《 诉 , 98 期 1 页。
如 通过虚 假商标 权诉讼 , 取 司法 对驰名 商标 的认定 。通过房 地产确 权 虚假诉讼 , 获 降低交 易价格 , 并利用 生效 裁判 文书 申请执 行 以规避 税费 征收 。 3 利用支付 令程 序性 审查 的弱点 获取 非法利 益 . 即支付 令 申请 人与被 申请人 相 串通 , 通过 支付 令的形 式转移 资产 。此类案 件多 发于 国有 、集体所
刑 事案件 具 体适用 法律 的指 导意 见》 ,该 意见规 定 了虚假 诉讼 行为 人可 能触 犯的 十余种 罪名 ,加 大 了
刑 事处 罚的力 度 。但 即使在 有刑 罚这一 “ 达摩 克 利斯之 剑”的威慑情 况下 ,最 大程度 避免虚 假诉 讼仍
无 法实 现 ,因为 并不是 所有 的虚假 诉讼 行为 都 会被纳 入刑事 处 罚 的范 围 , 近来学 界虽 有将 虚假诉 讼行
有制企 业 改制过 程 中。
4 部分 代理 人炒作诉 讼借此 提 高知名 度 .
炒 作诉讼 ,是指行 为人相 互 串通 ,营 造 “ 激烈 ”对抗 氛 围 ,故 意通过诉 讼 引起媒体 关注 ,一方 面 对 法 院施加舆 论压力 ,另一方 面也扩 大 自己的影 响力 、提 升知名 度 ,并通过 “ 原被告 ”之 间的默 契配 合 ,向外界宣 传案件 圆满解 决 ,以证实 自己、往往 是 “ 原告代 理人 ”的独特 办 案能力 ,从 而迅速提 升
为单独入 罪 的论述 , 作为 严谨 的 司法 体 系 , 虚假诉 讼 这种 公然挑 战法律 权威 的行 为更 应 当注重如 但 对 何 在程 序上 将其剔 除 而非单 纯 的事后 惩戒 。制 度效 益 的最 大 发挥 不在于事 后 的惩戒 , 而在 于事 前 的识 别 与预 防 ,并且 ,当行之 有效 的事 先预 防与 不可逃 避 的事后 处罚 能 “ 前后 呼应 ”的 时候 ,我们 往往 会

绍兴中院发布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绍兴中院发布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绍兴中院发布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31•【分类】其他正文绍兴中院发布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败坏社会风气,妨害公平竞争,损害司法权威,妨碍法治建设。

今年以来,绍兴法院深入开展深化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不断净化诉讼环境,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现选取5则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进一步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录1.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妨害执行构成虚假诉讼罪——越城宋某、宋某某、韩某某虚假诉讼罪一案2.变造证据规避管辖约定骗取法院立案构成虚假诉讼——诸暨某图文广告设计工作室与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3.虚假陈述干扰司法鉴定构成虚假诉讼——上虞任某某与绍兴市上虞区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4.倒签合同、虚增工资金额构成虚假诉讼——嵊州商某等5人与浙江某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案5.变造重要证据、虚假陈述构成虚假诉讼——嵊州俞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1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妨害执行构成虚假诉讼罪——越城宋某、宋某某、韩某某虚假诉讼罪一案案情与处理因业务原因,宋某欠顾某、朱某860余万元,韩某某对其中300余万元承担民事责任。

宋某为保住家财,与宋某某、韩某某等人合谋串通,利用此前的交易转账记录,捏造宋某与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宋某某的名义向越城法院起诉宋某和其妻子,要求其承担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对其妻名下的不动产予以财产保全。

双方调解成功后,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拟拍卖处置查封的不动产。

经顾某检举反映,宋某、宋某某、韩某某等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宋某某、韩某某合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最终判处宋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八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虚假诉讼罪是指以虚假事实为依据,故意提起诉讼,从而诈骗法律权利或产生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本篇文章将就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定义、适用条件、刑事责任、防范措施等方面做出相关研究,旨在提高人们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水平。

一、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定义我国《刑法》第为了保护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

该规定包括了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定义、适用条件和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虚假诉讼罪是指故意诈骗、虚构事实提起诉讼,使他人承担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属于诉讼侵权行为的一种,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

二、虚假诉讼罪的适用条件《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诈骗必须是虚构的。

虚假诉讼罪所涉及的主要是一些虚构的诉讼事实,因此诈骗必须是虚构的,如果是真实的,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涉案的诉讼必须是故意提起的。

故意是虚假诉讼罪的关键性要素之一,必须要有恶意的主观意图才能构成。

(三)虚假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诈骗他人财产或权益。

虚假诉讼表面上似乎是一种民事诉讼行为,但实际上往往是为了获取经济或其他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利益性。

三、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一)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对犯罪行为虽存在较大的危害,但是后果相对较轻的个人,可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罚。

(三)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犯罪者应当处以高额刑罚,可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虚假诉讼罪的防范措施虚假诉讼罪的危害性巨大,为了防范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宣传教育。

加强针对虚假诉讼罪的宣扬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水平,从而加强防范意识。

(二)加强立法。

加强针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从法律上加强打击违法犯罪人的震慑力。

(三)强化司法管理。

加强司法审查,确保诉讼正确、公正审理,从源头上消灭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虚假民事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虚假民事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第33卷第3期2020年7月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 of Henan Radio&TV UniversityVol.33,No.3July.2020虚假民事诉讼的识别与规制刘彩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诉讼法学,上海200042)摘要: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尽管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作出了一些指导,并且《刑法》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但仍然未能有效遏制这种行为。

应当注重事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事中的调解和证据制度、理顺民刑衔接机制、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有效规制虚假诉讼。

加强对虚假诉讼从事前预防到审理过程中的识别,再到惩戒和救济进行规制,以期防范和杜绝虚假民事诉讼行为。

关键词:虚假民事诉讼;虚构诉权;构成要件;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及成因分析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查明案件的事实,并且正确适用法律,以此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

而虚假诉讼的出现,与民事诉讼的目的相违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

基于虚假诉讼频发的现实,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条通过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对诉讼的当事人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也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高度回应了这一问题。

同时,新增了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一百一十三条,分别对诉讼中和执行中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及其后果做出规定。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三百零七条新增了“虚假诉讼罪”。

同年,最高人文章编号:1671-2862(2020)03-0033-05民法院公布了“虚假诉讼第一案”的指导案例,也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惩戒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决心。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处理措施、制裁方式等作出了梳理和规定。

虚假举债的法律后果(3篇)

虚假举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举债是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夸大债务数额,以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虚假举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民法典》对虚假举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虚假举债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假举债的定义虚假举债是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夸大债务数额,以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虚构债务:债务人捏造债务关系,虚构债权债务,以骗取他人财物。

2. 虚构债务数额:债务人夸大债务数额,使债权人误认为债务数额较大,从而放弃追讨债务。

3. 虚构债务担保:债务人虚构债务担保,使债权人误认为债务有担保,从而放弃追讨债务。

4. 虚构债务履行:债务人虚构债务履行情况,使债权人误认为债务已履行,从而放弃追讨债务。

三、虚假举债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债务人虚假举债,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履行。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债务人虚假举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债务人因虚假举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刑事责任:虚假举债行为构成犯罪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民事责任:虚假举债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债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因虚假举债导致合同无效的,债务人应当返还所得财物。

5. 信用惩戒:虚假举债行为将受到信用惩戒,影响债务人的信用评级。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债务人虚假举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在金融、消费等领域享受优惠待遇。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

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他人真实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

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针对重点领域,明确查处标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例如,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多笔债务即将到期,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转移责任财产的目的,进行“预防性”逃债。

虚构债权债务法律后果(3篇)

虚构债权债务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然而,有时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本文将针对虚构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构债权债务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虚构债权债务是指当事人之间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却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依据,进行法律行为的行为。

虚构债权债务可能表现为虚假的借款、虚假的买卖合同等。

2. 特征(1)虚假性: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或债务并不存在,是虚假的。

(2)欺诈性: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欺骗对方为目的。

(3)违法性: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虚构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应当返还所取得的财产。

(2)赔偿损失: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违约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下:(1)诈骗罪: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虚假诉讼罪: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行政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4. 民事救济受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虚构了一笔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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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1、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虚假诉讼罪35万怎么判1、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威胁、贿买等⽅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3、【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前三款⾏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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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识别与处罚
在借款合同(含民间借贷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借款合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并通过诉讼形式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获得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

该借款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均具有合法性,但其合同目的的不正当行为决定了该借款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应当给予借贷双方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以处罚。

原标题:借款合同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识别与处罚
【裁判要旨】
□陈少飞
在借款合同(含民间借贷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借款合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并通过诉讼形式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获得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

该借款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均具有合法性,但其合同目的的不正当行为决定了该借款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应当给予借贷双方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以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概况】
2013年2月28日,昆明同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辰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站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北站支行)与云南合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北委字001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同辰公司委托中行北站支行向合力公司贷款1.2亿元。

腾冲县永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元公司)提供腾国用(2011)第115368号土地使用权给同辰公司作为抵押物,为上述1.2亿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在上述借款发生之前,2012年5月18日,同辰公司、中行北站支行与合力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2年北委字001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同辰公司委托中行北站支行向合力公司贷款9000万元。

同样,永元公司用上述土地为该笔债权设抵。

还查明:中房公司股东为赵峰、赵奕达(赵峰之子);同辰公司股东为赵虹、赵卉(二人均系赵峰姐姐);科迪公司股东为同辰公司、包鹏位(赵峰妻子);汇融公司股东为中房公司(持股83%)、罗莉莉。

同时,上述两份合同的资金均在赵峰控制的公司之间流转。

本案中,乔永仁系永元公司股东,原系本案抵押土地的使用权人,其曾向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举报曾庆文诈骗,因曾庆文已故,公安局在检察院监督下,以“乔永仁被诈骗”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认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应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

本案中,同辰公司、合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借款1.2亿元均在赵峰控制的中房公司控制之下,合力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合同项下借款,存在同辰公司、合力公司假意订立合同虚构借款的事实。

在无真实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同辰公司、合力公司对永元公司土地设定抵押权,妄图通过诉讼实现其用抵押物偿还借款的非法目的,侵害了永元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审判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

因同辰公司、合力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故同辰公司向合力公司主张借款本金1.2亿元及利息、罚息不应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同辰公司、合力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规则解析】
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应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

虚假诉讼行
为在借款合同中主要表现为: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合同骗取保证人保证,并妄图通过诉讼实现担保权,侵害担保人权益。

该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

在虚假的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借款只是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手段,贷款人并未实际支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也并未实际使用合同约定借款。

第二,在款项流转上,资金流呈闭合状态。

虚假借款合同关系资金流转均呈闭合状态,即资金由贷款人(或贷款人关联企业、关系人)打出后,经借款人账户后,在极短时间内大部分资金又回到贷款人账户。

在实践中,审查资金走向是区分真实借款关系与虚假借款关系的关键。

第三,目的在于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虚假诉讼行为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在虚假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恶意串通的目的最大的可能性即为侵害担保人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在假意订立借款合同并骗取担保人担保后,如对担保人的财产权益进行限制(如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等其他权利),则已侵犯了担保人权益。

但是,借贷双方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担保权,一旦担保权实现,则必然侵害担保人的财产权益。

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上,目前的法律依据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被侵害人以救济,同时加强公检法联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力度:第一,从侵权法角度给予被侵害人以救济。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同时亦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行为本身即是侵
权行为,应当从侵权责任法角度给予被侵害人以救济。

在审查该侵权行为时,应当综合考虑虚假诉讼侵权行为、被侵害人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给被侵害人以权利救济。

第二,建立公检法联合打
击虚假诉讼行为机制。

在目前虚假诉讼行为识别中,往往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行为,进而罚款了之,缺乏将虚假诉讼行为移交侦查机关进一步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审判工作的被动性,法院往往难以主动审查当事人之外的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行为亦因此难以识别。

笔者建议,建立虚假诉讼行为线索移送机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行为线索,即可移交侦查机关侦查处理。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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