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总则”共八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公文和公文处理的定义,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实现“三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一项工作都符合统一规定的标准,包括公文的语言文字规范、文种使用规范、公文格式规范、公文办理程序规范,符合本《办法》统一规定的标准。
制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大家共同遵守的明确规定,而且制度完善、配套。
科学化,一是指公文运转机制符合客观规律,二是指公文处理手段先进,办公自动化水平高,公文办理业务实现数字化和网络化,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主要阐述公文的定义。
第一句是定义。
公文是什么?公文是文书。
是什么样的文书?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二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三是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
这个定义,体现了公文的四个特性,即鲜明的政策性,法定的权威性,严格的规范性,较强的时效性。
第二句是作用。
一是指公文是贯彻依法行政方针的重要工具(具体到我省来说,也可以说是公文是贯彻实施省政府提出的“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施政方针的重要工具);二是指公文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务活动包括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等等。
这里概括了公文的四个作用,即传达政令,指导工作,公务联系,记载凭证。
公文包括文件和电报,当我们说文件的时候不包括电报。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文传递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公文处理职责,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文起草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
第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内容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公文审核第九条公文在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明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签发第十一条公文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并确保公文符合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公文签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公文传递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公文传递第十三条公文传递应当确保安全、迅速,防止公文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公文传递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六章公文归档第十五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六条归档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章公文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文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彻底。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模板范本: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文的准确、及时传达。
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高效、资源共享、服务至上。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和要素第一节公文的种类公文分为文件、公告、通知、指示、批复和报告等几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来进行区分。
第二节公文的要素公文的要素包括标题、正文、签发单位、签发日期、附件等。
标题要简明扼要,准确表达要传达的信息。
正文要清晰明了,内容要翔实全面。
签发单位要标明具体单位名称和章号。
签发日期要注明年月日。
附件要说明具体名称和数量,必要时要附带相关材料。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和处理程序第一节公文的起草公文的起草要符合逻辑、条理清楚、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起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第二节公文的审核和批准公文的审核和批准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人要对公文的内容、格式、法律规定等进行仔细审查。
批准人要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第三节公文的传达和收文公文的传达要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要提供回执。
收文人要认真记录公文的传达情况,及时进行办理。
第四章公文的归档和保管第一节公文的归档公文的归档要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进行,确保归档的顺序和完整性。
归档人要认真整理和保管归档材料,确保可查阅。
第二节公文的保管公文的保管要根据不同的保密等级进行分类和管理。
保管人要确保公文的安全和保密,同时保证可随时检索和利用。
第五章公文的效力和处罚第一节公文的效力公文的效力是指公文在法律、政策和规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依规执行公文的规定。
第二节公文的违法和处罚对于故意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来进行决定。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适用于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1简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适用于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1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3 2013年02月22日16:16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011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提高公文的效率和质量,便于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文的定义公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向社会或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函件和电子文稿等。
三、公文的形式公文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稿等形式,必须通过行政机关的正式公文渠道发布,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文的要素公文包含以下要素:1. 标题: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
2. :详细叙述公文的内容和目的。
3. 发文机关:公文的发布单位。
5. 文号:公文的标识编号。
五、公文的标准格式公文应具备以下标准格式:1. 标题应居中,使用加粗字体。
2. 使用宋体字体,字号为小四。
3. 发文机关应放置在左上方,字号为小二。
4. 发文日期应放置在左下方,字号为小二。
5. 文号应放置在右下方,字号为小二。
六、公文的发文流程公文的发文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起草:行政机关拟定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2. 核稿:公文的起草人将草稿提交给领导核稿。
3. 审核:领导对公文进行审核,确认内容无误后签字批准。
4. 签发:经审核批准后,公文由行政机关负责签发。
5. 分发:签发后的公文通过正式公文渠道进行分发。
七、公文的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或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的机密性。
八、公文的审阅和批示对于需要领导审阅和批示的公文,应按规定流程进行,确保领导的意见被充分考虑和执行。
九、公文的归档和备份公文应按照受文单位或内容分类进行归档和备份,以便后续查询和利用。
十、公文的时限要求公文的办理和回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确保工作的流程和效率。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废止。
以上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补充和修改,请随时指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4(000)002
【摘要】现将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发
布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
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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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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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文的科学、合理、规范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函件、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法定程序,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和组成第一节公文的形式第六条公文的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七条公文的纸质文件应当使用A4纸,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印章须盖齐。
第八条公文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DOC、PPT等。
第二节公文的组成第九条公文由公文主体、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署名、日期、签发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公文主体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出现在公文的头部。
第十一条公文标题是指概括表述公文主题的一段话,应当简明扼要,字体要与正文一致。
第十二条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核心内容,应当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第十三条公文的附件是指与公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公文的署名是指公文的签发机关、发文负责人和发文日期。
第三章公文的处理程序第一节编制公文第十五条公文的编制应当由公文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
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文的编制应当根据行文需要,确定合适的标题和结构,保证公文的条理清晰。
第二节审核公文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公文审核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知识,熟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得随意修改公文的原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不合规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助撰写修改说明。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四章 行文规则
➢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首页
➢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 请示和报告。
➢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
前页
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二章 公文种类
➢ (五) 通知
首页
➢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的公 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任免人员。
前页 ➢ (六) 通报 ➢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 (七) 议案
后页 ➢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后页
➢ ➢
(十二)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
答复审批事项。
结束 ➢ (十三) 会议纪要 ➢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三章 公文格式
首页
➢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 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 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 期等部分组成。
首页
➢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 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前页 ➢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概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指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出的公文的办理方式和规定。
公文是行政机关用来传达政策、决策和其他工作指示的正式文件,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最新版,包括公文的种类、起草和审批流程以及归档和传递等方面的内容。
公文的种类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通知:用于传达重要决策、政策或工作安排等信息。
2.批复:用于回复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报告等。
3.函:用于与其他机关、单位、个人之间的交流。
4.公告:用于公开发布一些重要信息或通知。
5.命令:用于发布具有强制性的工作指示。
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起草:公文起草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准确、清晰地表达出公文的内容。
起草人需要确保公文的逻辑性和规范性。
2.审核:公文审核人对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查,包括内容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晰、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的检查。
3.审批:公文经过审核后,需要提交给相应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人需要对公文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
4.签发:审批通过后,责任者将公文进行签发,即在公文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公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5.传输:签发后的公文将根据需要进行传输,可以通过纸质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
公文的归档和传递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归档和传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归档:已签发的公文应按照规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归档。
归档主要包括将公文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等工作。
2.保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公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传递:对于需要传递的公文,可以通过专用的传递渠道进行传递,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传递。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我国行政机关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行政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公文处理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要注重行政便民,简化公文的流转和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办事时间,给民众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另一方面,简化公文处理流程也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负担,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制定政策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倡导公文处理要依法依规。
公文处理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文的内容要符合实际情况,不能虚假编造;公文的形式要符合规定标准,不能随意改变;公文的流转和审批要按照程序进行,不能违反法定程序。
只有依法依规进行公文处理,才能保证公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公文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规范化是指公文的格式、内容、用语等方面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这样可以提高公文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读性,方便公文的传递和理解。
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公文处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减少纸质文书的使用。
通过推行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方式,不仅可以节约资源,还可以提高公文处理的速度和精度,降低错误率。
除此之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规定了公文的保密问题。
保密是行政机关处理公文时必须重视的问题,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公文必须加强保护。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公文传递中要加强加密措施,并规定了相关的保密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准
通告
”
适 用 于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布应 当
。
、
公 文 由 文秘 部 门统 一 收 发 用印
、
分
遵 守 或 者 周 知 的事 项 (六 ) 通 知
、
、
立卷
、
归 档和 销毁
。
1
4年
第5 期
、 、
适 用 于 批 转 下 级 机 关 的公 文
,
转发 上 级
( 四 ) 发 文 字 号 包 括 机关 代字 年 份
,
(五 ) 上 报的 公 文 发人 姓 名
。
,
应 当 在首 页 注 明 签
批 评 错误
传 达重 要
(六 飞 公 文 标 题
公 文 的主 要 内 容
,
,
应 当 准 确简 要 地 概 括
,
、
精 神 或者 情况
。
一 般 应 当 标 明发 文 机 关
。
(八 ) 报 告
.
并 准 确 标 明 公 文 种类 反 映 情 名称加 书名 号 外
、 ”
为 使 国 家 行 政机 关 ( 以 下 简 称 的公 文 处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
。
的原则
。
制 度
在 公 文处 理 工作 中
。
,
必须 严 格
,
科学 化
,
提 高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的效 率 和 公 (包 括 电报
,
执 行 国家保 密 法律 确 保 国 家秘 密 安全
法 规 和 有关保 密 规 定
序号
一
,
机 关 和 不 相 隶 属 机关 的 公 文 ; 发 布 规 章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正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处理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公文的处理提供了全面、细致且权威的规定,确保了行政工作的高效、准确和规范。
首先,公文的种类有着明确的划分。
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功能。
例如,命令(令)通常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等;决定则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在公文格式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的行文规则也是重中之重。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规则,如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规则,如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在公文的起草过程中,要求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使用数字应当准确规范,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国家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 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法规类别】公文处理【修改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93年修正)[失效]【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被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明令废止)【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1987.02.18【实施日期】1987.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2月18日国办发〔1987〕9号)现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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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六)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
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